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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黨內監督條例新版多篇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新版多篇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 篇一

加強黨內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應有之義

汪永清(中央政法委祕書長,國務院副祕書長):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管”和“治”都包含監督。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要把加強黨內監督貫穿管黨治黨全過程,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不斷把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向前進。

二加強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

“會當凌絕頂,一覽衆山小。”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共8章、47條,分爲三大板塊,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黨內監督的各方面各層次,作出了提綱挈領的統籌規劃,形成了一套系統完整的制度安排。

——目標進一步明確。《條例》第二條明確提出,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這“四自”能力彼此聯繫、層層遞進、相得益彰,形成了系統完備的有機整體,樹起了檢驗黨內監督成效的重要標尺,指明瞭強化黨內監督的努力方向。

——內容進一步突出。《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加強黨內監督的8項主要內容,其中既包括遵守黨章黨規、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又包括堅持民主集中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既包括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黨的幹部標準,又包括廉潔自律、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這些內容瞄準了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了黨內監督的重點任務,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性。

——對象進一步聚焦。黨要管黨,首先要管好主要領導幹部;黨內監督,首先要監督好主要領導幹部。主要領導幹部權力集中、崗位關鍵,強化監督至關重要。從已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來看,一些主要領導幹部從曾經的“好乾部”淪爲“階下囚”,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監管不力。《條例》明確規定“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是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抓住了這個“關鍵少數”,就起到了帶動“大多數”的作用。

——體系進一步完善。這次《條例》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用4章的篇幅明確規定各類監督主體的職責要求,構建起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這一體系,是一個上下串聯、左右並聯的監督網,有利於在黨內監督中貫徹民主集中制,依紀依規強化黨內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黨內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黨內同級相互監督的作用。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 篇二

問:什麼是巡視制度?

答:巡視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通過建立專門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的制度。黨的以來,中央巡視共開展了12輪,實現了全覆蓋,充分發揮了震懾、遏制和治本作用。

問:什麼是派駐制度?

答:派駐制度,是指爲了加強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派駐紀檢機構的制度。截至20xx年年底,中央紀委完成了47家派駐機構組建工作,其中綜合派駐27家,單獨派駐20家,實現對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139家單位派駐全覆蓋。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 篇三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佈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個條例,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條例的頒佈施行是新時期我們黨的建設理論和實踐發展的重要成果。我們黨在加強自身建設中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工作,不斷完善黨內規章制度,毛澤東、鄧小平、三代黨的領導人都對加強黨內監督和嚴明黨的紀律問題作過重要論述,黨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備的制度。特別是近幾年來,各級黨組織不斷探索,積累了不少黨內監督的經驗。黨的xx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並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

兩個條例對黨內監督和處分問題,作了細緻的詳盡的規定,儘管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只要認真貫徹,仍能對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發揮積極的作用。特別是把兩條例公之於衆,使黨內監督和紀律處分能置於人民羣衆的衆目睽睽之下,爲貫徹執行提供了一個可靠的保證。

強化監督是維持黨的生機和活力的有效保證。一個執政黨,特別是像中國共產黨這樣掌握絕對權力的執政黨,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督措施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就不可避免地會腐敗叢生,最終導致被人民拋棄。一個時期以來,日益腐敗的現象已經引起了廣大人民羣衆的強烈不滿,加強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黨員,已成了刻不容緩的緊急任務,兩個條例的制定正是適應了形勢的這一需要。《監督條例》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監督條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來確立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的具體制度,如重要情況的通報和報告制度、黨委和紀委的述職述廉制度、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制度等等,爲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證。《處分條例》則是一個更有針對性的黨內法規,它針對十多年來到處滋生的各種各樣以權謀私的貪污腐敗行爲,和近幾年來頗爲普遍的失職瀆職、侵犯人權的現象,做出了處分的具體規定,爲懲治貪污、遏止腐敗提供了法規的保證。在今後的黨內生活中,只要認真貫徹執行這兩個條例,就可以改善黨的形象,恢復並增強黨在人民羣衆中的威信,把黨的領導提高到新的水平。

但是,兩個條例的有些規定卻無助於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監督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條把所謂“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和“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都列爲必須處分的對象,而且列爲具體分則的第一、二條。這樣做就必然會壓制黨內的不同聲音,阻礙黨的健康發展,助長黨內的專制之風。這是與發展黨內民主相牴觸的。作爲一個共產黨員,在組織和行動上當然應該服從黨中央的決定,這是不言而喻的,但這並不意味着不能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中央的決定,即使通過前曾經廣泛徵求意見,而且是按照多數的意見做出的決定,但居於少數者在執行決定的同時,仍有權發表不同意見。服從多數和尊重少數是選舉和議事的民主原則的兩個側面,黨內民主也不例外。尊重少數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是黨內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只有允許發表不同意見,傾聽實踐的呼聲,才能檢驗決定是否完善,使決定更符合於人民的利益。

兩個條例都是防範性的黨內法規,一個防範於未來,一個處置於事後。而要從根本上保證黨的健康和生機,就必須改革黨的領導體制,加強黨內民主。

從改革開放以來的情況來考察,腐敗的根源主要在於絕對的權力。因此,要剷除腐敗所由以產生的基礎,就需要實現政治民主、權力制衡。在黨內和全國範圍內都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權力進行制約。世界歷史的經驗表明,政治權力制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三權分立,它的原則對黨內和全國範圍內都是適用的。在黨內,立法、執行、監督三權應當保持平衡,相互制約,克服目前執行一權獨大的狀況。《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這實際上仍然因循過去的領導體制。雖然《監督條例》同時也規定各級紀委可以對同級黨委、委員進行監督,並且“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但領導體制的現行格局使上述規定很難見效。只有徹底改變現有的一權獨大的狀態,保持三權的大體平衡和相互制約,才能保證黨的健康發展和正確領導。

總之,兩個條例是治標的法規,治本之策在於改革政治體制,實現黨政分開、三權分立,還權於政、還政於民;實現黨內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這是異常困難的進程,但這是一個民族邁向進步和政治現代化所必須跨越的門檻,我們不能長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門外。黨中央頒發兩個條例,說明他們對當前局勢的嚴重程度有所瞭解,希望能在這個基礎上邁出更大的步伐,以大無畏的精神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還權於政,還政於民,肅清封建專制主義,實現黨內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們國家在新的世紀裏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於世界。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 篇四

在當前深化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如何使我們黨始終保持其先進性,充分發揮共產黨人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黨內監督,顯得尤爲重要。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是與時俱進的產物。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好條例,是我們共產黨人的首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約機制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核心 中國共產黨自1920xx年建立以來,在歷次黨的會議和文件中都提出過監督問題並做了一些黨內監督的規定,但是與這次黨內監督條例相比,顯得層次低、不繫統、不規範、操作困難。實踐證明,制度的可行性、規範性和約束力,決定着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規矩,難成方圓。加強黨內監督,沒有制度就難以監督。單靠以往提倡怎樣做,很顯然,已造成了一種軟弱的監督局面。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核心就是要加強黨內監督,就要有一套監督體系,使之規範化、制度化,形成比較完備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約、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於操作的黨內監督體系。中國共產黨人在總結了建黨83年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需要,爲確保黨的先進性這一顯著特點,制定了科學完整的黨內監督體系,解決了長期以來黨內監督的薄弱環節。條例第三章是重點,用了十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諮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十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填補了過去黨內監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學、嚴密的黨內監督體系,使黨內監督有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可以說,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給我們共產黨人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只要我們認真學好條例,重在落實,就能夠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永葆共產黨人先進性的本色。因此,黨內監督條例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核心。

二、強化對權力的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關鍵

保持黨的先進性,關鍵在於對黨組一班人的監督,特別是對班長的監督。一級黨組織,一把手尤爲重要。按他所處的位置,他的所作所爲,對全局工作影響重大。記得山東省貪官、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時說過:到我們這一級別的幹部就沒人管了。廣西貪官、原玉林市委書記李成龍也坦言:我的權力太大,稍不注意,權力就會轉化成金錢,監督機制對我來說形同虛設。實踐證明,沒有監督的權力往往導致腐敗。沒有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像胡建學、李成龍這樣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當大的權力,如果權力使用不當,必然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重大損失,敗壞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須要有切實可行的監督制約機制,纔能有效防止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甚至貪贓枉法、腐敗變質,特別是對一些有權管人、管錢、管市場的重要崗位、敏感部位以及關鍵人員,實行有效監督,防微杜漸,這是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黨內監督條例以黨規的形式確立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即一把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遏制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持黨的先進性的富有膽識的重大決策。黨內監督條例針對一把手的監督問題,強調主要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監督,並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和制約措施。爲把黨內監督落到實處,黨內監督條例還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有權監督一把手。黨內監督條例第二章規定,各級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代會的代表,都有權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領導班子的成員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第四章的監督保障中又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對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這些規定,從制度上保障了黨內監督的有序進行,對於接受黨內監督,減少權力腐敗,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一定要在工作中認真抓好落實,以求真務實、公開公正的態度,自覺接受黨內外的監督,使監督不流於形式。

三、發揚黨內民主,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重要保障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內監督的基礎,也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時期,民主人士黃炎培就歷朝歷代跳不出“建立-興盛-衰亡”這個週期率問題同毛澤東同志探討。毛澤東同志肯定地回答:我們共產黨人找到了解決週期率的最好辦法,就是民主。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無論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其關鍵都在於發展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發揚黨的傳統作風。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制度保證。實踐證明:沒有廣泛的民主,就不會有正確的集中;沒有高度的民主,就沒有高度的集中。事實上,發揚民主的過程,也就是實行黨內監督的過程。只有發揚黨內民主,才能增強各項工作的透明度,而這個透明度正是我們需要的監督過程。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章節第三章監督制度一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並根據黨性、國情,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節單列了民主生活會,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要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要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民主生活會上反映的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黨員有權瞭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上級組織認爲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爲了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推薦、任免和獎勵,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於增強主要責任人發揚黨內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自覺性,具有重要意義。

黨內監督條例的頒佈實施,對我們黨保持先進性是十分重要的,我們要在學好條例的同時,在落實上狠下功夫,切實增強接受黨內外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接受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全方位監督。同時,還要教育全體黨員幹部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自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是每個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都要恪盡職守,以對黨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去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有這樣,我們的黨才能興旺發達,我們的國家才能繁榮昌盛,我們的人民才能安居樂業。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 篇五

永葆黨肌體健康的生命之源

古語有云:“外疾之害,輕於秋毫,人知避之;內疾之害,重於泰山,而莫之避。”這句話告訴我們,外因造成的傷害,很容易被發現;內因導致的病患,卻不容易被察覺。對於我們黨來說,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於強化黨內監督。

黨內監督,猶如黨的肌體免疫系統,具有糾錯正偏、預防懲戒、約束制衡、指引促進等功能,形成強大的免疫力,使黨的肌體遠離疾病、保持健康。長期以來,黨內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內部監督乏力,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晰,監督制度的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特別是對高級幹部的監督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不願監督、不敢監督、抵制監督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監督下級怕丟選票,監督同級怕傷和氣,監督上級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門,黨內監督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成了一句口號;等等。黨內監督缺位的種種現象,導致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對黨的肌體健康造成極大傷害。

黨的以來,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總結經驗教訓,創新管理制度,切實強化黨內監督。黨的xx屆六中全會將這些新理論新實踐總結提煉上升爲制度,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爲大力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基本規範。修訂出臺這一重要文件,是總結歷史經驗、破解現實問題、加強黨的領導所採取的戰略舉措。

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以史爲鑑,可以知興替。”世界上一些大黨老黨喪權亡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監督制約,特別是黨內監督缺位。我們黨90多年來之所以能夠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就是因爲始終重視加強自我監督,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解決問題。特別是黨的以來,黨內監督重招實招頻出,巡視“利劍”顯威力,派駐“探頭”全覆蓋,問責“警鐘”常鳴起,形成強大震懾,取得明顯成效。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表明,我們黨必須強化自我監督,才能增強生機活力,永遠走在時代前列。

破解黨內問題的迫切需要。事業總是在破解問題中不斷髮展的。一段時間以來,黨內出現一些突出問題,人民羣衆反映強烈。比如,少數地方和單位黨內政治生活出現了隨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的傾向,一些黨組織渙散無力、紀律鬆弛,一些黨員作風不嚴不實、頂風違紀時有發生,個別黨員違反黨章、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等等。只有不斷強化黨內監督,堅持抓常抓細抓長,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對權力行使的制約,才能使黨的作風全面好轉起來,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發生,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鞏固領導核心的有力保障。“治人者必先自治,責人者必先自責,成人者必先自成。”當前,我們黨正在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面臨着“四大考驗”和“四種危險”,挑戰前所未有、風險無處不在。只有大力加強黨內監督,才能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確保黨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才能肩負起時代和歷史賦予的神聖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