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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做什麼準備工作

開庭前做什麼準備工作

開庭前做準備工作有:

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出庭函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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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沒有批捕還需要判刑嗎

刑事訴訟開庭前沒有批捕是否需要判刑,應當根據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如果犯罪事實達到了判刑的條件,則需要判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行政訴訟是否開庭

行政訴訟開庭,並且一般都是公開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法院發出傳票後多久開庭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發出傳票後開庭的具體時限。不過,可以依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決定其時限。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

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