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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退休的通知精品多篇

人員退休的通知精品多篇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一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6號)和《關於做好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xx〕3號)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xx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xx〕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3、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xx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0.5%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xx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年齡滿71週歲至75週歲(含75週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週歲至80週歲(含80週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週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xx〕3號和冀勞社辦〔20xx〕19號文件規定範圍的艱苦地區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207元的,補足到207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力爭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二)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採取措施,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規程規定的調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進行調整。

最新山東企退調資細則全文 篇二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均等分配調整

以其作爲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可以達到“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資收入的“多繳多得”、身份的級別、年齡的新中老人、物價水平的高低、城鄉之間的差別等,分清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對參加社會勞動時間長的勞動者給以補貼的激勵機制。將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進行分離、整合,將基本養老金改稱爲叫“基本養老保險金”。整合基本養老保險金分爲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和個人儲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繳費年限(精確到月)一個標準確定。

二、《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建議的《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a.調整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作爲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

b.調整範圍:建國以來從企業、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單位到社會上的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c.調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爲目標,以公平合理爲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目的。

d.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注:

①上述計算方法同《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僅對參數作了修改(研究調整一下數據的相關關係和連續性,因爲孤立的數據是沒有意義的)。

老年養老金的年齡補貼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齡補貼率可以用於調整視同繳費年限和繳費年限的關係及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有無個人繳存的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勞動補貼率等於勞動退休金百分率50%(例)。

勞動退休金的多少是看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多少。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爲大部分退休人員降低目前養老金水平,取1.4%值爲大部分退休人員提高目前養老金水平。但是其結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要適合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可以有效的控制養老金缺口的大小。

個人儲老金的多少是看個人繳存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多少,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個人繳存部分,如同銀行儲蓄。由於個人繳存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纔有的,以前沒有的可以通過年齡補貼率進行調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例)爲增加值。

公式中:65爲老年年齡;76爲人口預期壽命;12爲一年十二個月。

②原個人養老金數值小於計算值,按計算值計發個人養老金數額;原個人養老金數值大於計算值,按計算值+(原個人養老金數值-計算值)/2的數值計發個人養老金數額作爲目前狀況的一種“提低控高”方法,長遠目的是加快基本養老保險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

③月老年養老金與年齡和工齡有關;勞動退休金是參加社會勞動時間長,勞動退休金就多,參加社會勞動時間短,勞動退休金就少;個人儲老金是“多繳多得”,“少繳少得”。

三、《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步驟

步驟1.試點省市2015年9月底之前完成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核實,包括““””之前的高中生、中專生、大專生、大學生……以上學歷的人員在校期間爲視同繳費年限;還有核實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非試點省市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在實行“啓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之前“在校期間爲視同繳費年限”的政策是最好的時機。

步驟2.2015年10月1日在試點省市按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養老金,獲得經驗。試點省市例如:天津(直轄市)、遼寧(北)、青海(西)、浙江(東)、廣東(南)。

步驟3.2016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按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養老金。

四、後續工作

完成《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後,按《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進行以下工作:

1.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勞動退休金公式開始在全國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繳費年限補貼率

繳費年限補貼率是勞動者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標準社會勞動年限的補貼,每超過1年補貼2年(例)。標準社會勞動年限爲34.2年(人口預期壽命的45%)。

2.2017 年開始進行個人統籌比的核定、制定領取勞動退休金期限並個人覈准、精細規劃提前退休制定提前退休年限、按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和約束的審覈、……、社會優撫制度的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機制、計發機制、調整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等等,制定、完善一項內容就改革一項工作。

按月勞動退休金公式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月勞動退休金=∑當地勞動工資水平×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勞動退休金百分率+推遲退休補貼)×個人統籌比+當地勞動工資水平×繳費年限補貼×(勞動退休金百分率+推遲退休補貼)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正案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通過,對建國以來於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做相應的整理、修改和廢止,到2020年前,完成構建社會保險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上述從《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開始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設計實施方法,從事過工程設計的人都知道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設計方法。《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設計實施方法,還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同時進行的方法,當改革受到阻力時,將自然科學的工程設計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自下而上的以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

五、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突破口

建議在2015年7月 1日開始執行“啓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是最好時間點,也是《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開始實施的最好時機。根據2015年3月18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或“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等有關人士能夠關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這是一套全面完整的、量化具體的、細化易懂的、操作可控的、公開透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方案,滿足“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基本養老保險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將其作爲突破口,使其在社會保障中發揮支柱軸心作用。首先對已經退休人員進行養老金的調整,在其有重大突破,基本養老保險是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以增強公平性”,以解除人們參加社會勞動的後慮之憂,促進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以創新的思維研究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爭取在2020年之前完成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

建議:2016年1月1日在全國按《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養老金。

公民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只要依據個人參加社會勞動的年限和年齡的增加,每年根據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變化重新計算進行調整,使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進入“新常態”。公式簡單明瞭,理念公平合理,方法統一一致,自己個人就可以計算。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三

我省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這是記者昨日從省政府下發的《關於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獲悉的。

本次調整範圍爲20xx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據瞭解,本次我省各地調整的標準並不完全相同。按照《通知》,本次調整的月增加標準由4部分構成:定額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與我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福州市每人月均增加35元;與個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本人月發養老金標準的3%調整增加;與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爲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爲準。

《通知》明確,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複計發。

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xxxx〕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又訊省政府昨日發佈《關於增發企業退休人員中部分羣體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xx年1月1日起,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於20xx年12月底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中部分羣體(不含廈門市,下同)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根據《通知》,在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含在20xx年度新納入統籌並於當年已滿7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20xx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xx元的,補齊至20xx元后,再參加20xx年基本養老金調整。

《通知》明確,以上增發對象均不包括統籌企業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四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關有單位,各中央駐寧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在X年以內的,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在X年以上的(不滿1年按1年計算),前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對因工傷殘巳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上述人員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爲基數,每月增加2.2%。

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xx年12月份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爲基數,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職人員的基數按最低職務(職投)人員平均養老金確定。

(三)適當傾斜

1、高齡人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滿80週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養老金調整後,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月養老金低於3105元的調整到3105元。

3、對艱苦邊遠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彙總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9月份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於20xx年10月15日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xx年9月10日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五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關有單位,各中央駐寧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在1X年以內的,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滿1年按1年計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對因工傷殘巳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上述人員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爲基數,每月增加2.2%。

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xx年12月份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爲基數,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職人員的基數按最低職務(職投)人員平均養老金確定。

(三)適當傾斜

1、高齡人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滿80週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養老金調整後,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月養老金低於3105元的調整到3105元。

3、對艱苦邊遠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彙總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9月份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於20xx年10月15日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此件主動公開)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20xx年9月10日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六

經河北省政府批准,從20xx年1月起,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日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從20xx年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960多萬城鄉老人將直接受益。

今年起河北省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將提高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從20xx年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從20xx年1月起,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10元。

鼓勵各地在此基礎上增加

同時,河北省還將鼓勵各市、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情況上增加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本次提高的省級基礎養老金,原則上不得衝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960多萬城鄉老人將直接受益

本次河北省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後,將有960多萬城鄉老人受益。截至20xx年12月底,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共有3440.32萬人參保,參保率98.40%。其中,16-59週歲參保繳費人數爲2476.77萬人,共爲963.55萬60週歲以上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

據瞭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金支付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政府承擔的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20xx年,我省啓動第一批新農保試點,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爲每人每月55元。20xx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開始同步試點20xx年河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20xx年河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20xx年7月1日起,新農保和城居保並軌,統稱爲“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xx年6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xx年1月,基礎養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這是我省第三次爲城鄉居民提高基礎養老金。

《通知》還要求,從20xx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後的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保養老金,並確保專款專用。

老齡化來了,醫療該怎樣加養老?

據預測,截至20xx年年底,中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超過2億人,到20xx年這一數字將升至2.8億人,老年人口醫病養老將成爲必須關注的社會問題。

在河北,廣平縣南陽堡村鄉村醫生劉貴芳用兩年時間,爲村裏的老人建了一所“醫養結合”的養老院,並給李克強總理寫信介紹愛心敬老院的建設過程及相關情況。20xx年11月17日,李克強總理在回信中提到,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結合,爲羣衆提供住得起、住得好的養老院。省委書記、省長就落實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精神分別作出批示。“醫養結合”一度成爲我省關注的熱點。

今年河北省兩會上,代表委員們也針對“醫養結合”進行了熱烈討論,積極建言獻策。

推動養老和醫療服務相互融合

王連靈委員指出,“醫養結合”是具有挑戰性的課題,爲了給老年人提供優質、安全、高效、便捷的醫療護理服務,就要不斷地探索,逐步明確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統籌規劃,推動兩者實現相互融合,相互銜接。

建議科學規劃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的空間佈局,通過新建改擴建、異地遷建等方式,增加區、街鎮、村居(社區)三級層面老年護理和養老機構總量,爲深度開展緊密合作的“醫養結合”創造條件。

優化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審批,進一步梳理養老院內設醫療機構的標準,積極落實醫師多點執業政策,鼓勵醫療機構醫師利用業餘時間到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護理服務。對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納入行業管理,加強醫療執法監管和醫療質量監督。同時加強衛計部門和人社部門的溝通,推動醫務人員的職稱晉升與衛生要求的對接。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也要發揮醫養結合平臺支持功能。”王連靈委員建議,應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轄區內養老機構簽訂服務協議20xx年河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默認

進一步完善老年護理項目的收費標準和保障體系,探索社區養老機構以購買服務形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

建“醫養聯合體”並實現社區全覆蓋

張福偉委員提出,要建立“醫養聯合體”,實現社區醫養的全覆蓋。

張福偉委員解釋說,“醫養聯合體”是指大中型醫院出技術力量,提供醫療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三者結合形成“醫養聯合體”,共同爲社區老年人提供醫養服務。具體做法是: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合併,成立社區醫養服務中心;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植入社區內各養老機構,並與大型醫院建立醫聯體。

這種醫養聯合體的建立,可實現社區醫養的全覆蓋,對互爲轉診、分級診療、醫師多點執業及推行社區首診制度,無疑有更好的操作性,把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的最佳結合點集中在社區,能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縱向流動,加強中心醫院的服務能力和向周邊地區的覆蓋能力。

最新版2017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㈢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閱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爲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爲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護理費;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併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卹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醫療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執行現行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所需住房,按同級在職人員的住房標準一起列入計劃,執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人員,其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休後的安置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條件需易地安置的,應儘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要求到本市市區安置的,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由原工作單位協助解決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首次搬遷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在原工作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保留的津補貼和醫療費,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放和辦理;易地安置的,可委託代管單位代爲發放。

第五章退休後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綜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退休人員的事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較多、較集中的部門或地區,應建立適當的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設施,保證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學習、活動需要。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多,有退休管理機構的部門,由退休管理機構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務機構的部門,應確定兼職人員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經費按規定標準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管理經費應專款專用,當年節餘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活動經費按規定標準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其行業主管部門。活動經費爲集體使用經費,不得分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後,可適當提高管理經費和活動經費標準。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條款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本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