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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精品多篇)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精品多篇)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篇一

第一條爲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衆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報告與信息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覈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佈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啓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佈爲法定傳染病;宣佈爲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啓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啓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羣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羣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羣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羣防羣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失職、瀆職者,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四)拒絕接診病人的;(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篇二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組織保障到位有力

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始終把安全穩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狠抓落實,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成立了防震減災局突發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阿斯達任組長,全面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副局長馬如濤同志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爲成員。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辦,應急辦主任由馬如濤同志兼任,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做到了組織、機構、人員的落實。局領導在突發事件中都能親赴一線,判斷形勢,研究方案,確定決策,靠前指揮,爲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科學編制預案,狠抓落實

爲確保應急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保障我縣防震減災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積極有效應對突發性事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縣地震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了組織機構,明確了各自工作職責和具體要求,並根據可能會出現的突發羣體性安全事件,制定了相應的處置應對措施,切實維護我縣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建立健全突發應急事件應對制度

一是實行首問負責制及局領導接待日製。要求熱情接待每一位羣衆,做到“五個一”,即“一張笑臉、一句問候、一聲請坐、一杯茶水、一份滿意”。並嚴格按照“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覆、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實行開門接訪、帶案下訪解決化解疑難問題。二是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和預警制度。健全監測網絡體系,加強預警信息,認真落實防範措施。堅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情況分析會,對全系統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形勢及時進行通報,分析矛盾糾紛隱患,研究排查措施,徵求意見和建議。通過預防預警工作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萌芽狀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網絡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預測預警能力的有效提高,爲及時制訂實施相關防範措施提供了準確依據。

四、加強業務培訓,提升應急處理能力

在認真抓好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的同時,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一是對全局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縣地震應急預案急預案》文件精神,重點進行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的培訓。二是積極參加州、縣組織的培訓班,領導帶頭,全員參加。通過經常性學習培訓,接待和處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實際運用能力進一步增強。三是紮實開展應急演練,針對常發突發公共事件,先後組織開展事故災難突發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積累了應急處置經驗,提高了應急隊伍應急處置能力,提升了應急隊伍綜合素質。

五、加強應急值班,暢通信息渠道

爲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應對突發性安全事件發生,建立了領導帶班的應急值班制度。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登記、交接班制度。同時,爲確保信息暢通,向社會公佈了應急值班電話號碼和應急郵箱地址,並定時定期覈對幹部職工的電話號碼,一旦遇到緊急突發事件,立即啓動應急機制。

六、存在的問題及措施

根據工作的職能特點,目前應急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幹部常態化應急管理值守思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敏銳性還需進一步加強;二是值班工作需加強培訓,提高幹部應急值守水平。爲此,擬從如下方面加強全局應急管理工作:

一是加強培訓教育,充分認識當前應急管理形式。開展以應急管理教育爲核心的培訓,提升全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加強對當前應急工作總體情況的宣傳教育,充分認識應急管理工作的緊迫性、必要性和及時性,以學習教育帶動全局應急管理工作氛圍的提升,達到教育幹部、促進工作、提高認識的目的。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篇三

關鍵詞:突發事件 ; 公共危機 ; 應對處理

近年來,突發公共事件頻頻發生,給人類社會帶來深重的災難和深遠的影響。2008年的冰雪災害、5.12汶川地震、拉薩“3.14”事件、新疆“7?5”事件、貴州翁安事件,2010年春西南五省乾旱事件、玉樹地震, 2011年日本大地震引發海嘯和核泄漏危機。2010年廣西靖西縣信發鋁民企械鬥衝突事件、田東縣祥周鎮九合村土地糾紛村民械鬥事件、田東縣林逢鎮英合村壇匠屯羣衆堵路阻撓漁梁水利樞紐工程施工等體性事件。

頻發的突發事件給正常的社會管理帶來巨大的衝擊,引發一系列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只有增強危機意識、強化應急管理、積極科學應對,提高處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才能把災害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底限度。

一、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具有幾個特點:一是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或社會性。突發事件引發的危機給公衆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其影響和涉及的主體具有社會性和大衆性。 二是具有突然發生和緊迫性。突發事件具有突然發生和緊迫性。 它發生往往是突如其來,如果不能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危機就會迅速擴大和升級,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損害。 三是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和破壞性。危害性和破壞性是突發事件的本質特徵,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就會對生命財產、社會秩序、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如應對不當就會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或社會秩序的嚴重動盪。四是具有公共權力介入的必然性。公權力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發揮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等功能。公權力介入突發事件的應對,既是政府的權力也是政府的義務。五是具有社會資源整合的要求。具有社會資源整合的要求主要是動用社會人力、物力、財力的有效聚合才能加以解決。

二、突發事件管理的重點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重點應從政策法規、管理程序等方面去理解。

(一)政策法規

2006年1月8日, 國務院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從此,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提升到了國家法律規範的層面。

(二)管理程序

1.預案制定和管理。制定預案要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增強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實用性。 預案編制、應急管理工作要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着重抓好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和能源、通信等重點部門的預案編制完善工作。

2. 應急準備。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做好應急準備。 爲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建立機構、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通訊 保障、宣傳教育等)。

3.事件預警。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三級、四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A啓動應急預案; B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C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D定時向社會與公衆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E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4.應急處置。從處置程序、處置原則、處置措施三個方面理解。突發公共事件一旦發生,往往危機即刻形成。如生命危機、財產危機、衛生(防病)危機、治安危機、設施危機。

第一,處置程序

A.快速控制事態。力求快速發現、快速報告,快速出動、快速到位、快速展開、快速介入。如2003年“非典”期間提出:早發現、早報告、早行動、早治療、早出院的快速控制措施。

B.細緻調查研究。進一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原因、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態發展、控制措施,以及掌握公衆在事件中的反應和態度。 C.審慎制定對策。一是必須突出慎具有可行性。二是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三是重視專家的意見。特別是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決策、對策的制定,要着重傾聽、採納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避免因決策失誤造成再次傷害。

D.堅決果斷執行。就是一個執行力的問題。前三個階段工作完成後,對於決定事項要堅決果斷地加以貫徹實施。

第二,處置原則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基本原則是:把保障公衆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爲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應急效率原則。具有突發性、緊急性、破壞性等特點,行政主體必須積極作爲,迅速行動,採取高效迅捷的措施來排除危險。

2.協同作戰的原則。任何一起突發事件的發生,必須突出協同作戰的原則。都涉及多方面、多層次、多領域, 如交通、通訊、消防、救援、物資、醫療等部門,要求合力應對危機。

3.信息公開的原則。第一時間信息公開的原則。 權威信息,把公衆欲知、想知、應知的信息及時出來,防止事件應對工作因謠言和錯誤信息的傳播擴散而變得更加複雜。提高了政府公權力機關的形象。

第三,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A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B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C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D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E啓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F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G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擡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H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維護社會治安。

第五十條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 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A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爲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如2008年百色市靖西信發鋁民企械鬥事件。

B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 的供應進行控制。

C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D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E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 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在處理因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因各種利益關係引發的羣體性突發事件,要把握“三個慎用”原則。一是慎用警力;二是慎用強制措施;三是慎用槍支警械。

三、應對突發事件事態危機的思考

一般的突發事件,是指事件發生後危害立即造成、危機立即產生的事件,如地震、山崩、泥石流、洪災等。這些事件一經發生,人們的生命財產損失立即造成,生命救援、財產救援、衛生防病、治安保衛等各種危機隨之出現,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原則進行處置。還有一種與此不盡相同的突發事件,如核泄漏、非典、旱澇災害、火山灰塵災害等。這類突發事件的特點,一是人爲不可抗拒;二是損害持續產生;三是危機仍在繼續。這類突發事件,人們稱之爲“突發事件事態危機”,或稱爲“非傳統安全危機”。當前,突發事件事態危機應急仍然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應急機構還比較薄弱;二是預案編制還不夠科學;三是預案的修訂還有待於加強;四是應急管理還比較滯後,應急裝備水平還有待於提高。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公共安全預警系統

通過與國際突發事件事態危機預警組織合作,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和災前預警系統,完善公共安全預警系統,從而爲及時避災、減災爭取時間。如2010年日本核危機後,中國應做到:一政府相關部門應迅速反應,加大監測力度,密切監控核泄露對核設施和人民生活的影響。二加強對新建、在建和在運行核電設施的科學評估,重新審視核能源發展戰略,不能因噎廢食更要防患於未然。

(二)建設高標準基礎設施

項目審批和建設,都必須做到依法執行,按章辦事。政府對項目的審批,應有前瞻意識,高度重視工程的安全性能,既要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又要保障公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單位不應短視,應該建設高標準的校舍、公共設施和應急場所,讓這些地方成爲防災、減災的安全屏障。

(三)加強應對危機教育

日本、印尼等國屬地震頻發之國,長期的危機意識培養和防災國民教育,使日本國民在2010年三月地震來臨時處亂不驚,有序疏散。我們應從學前教育開始普及各種災害防禦知識,尤其是本地區可能會發生的各種公共安全危機。“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危機的預防和應對教育不應存在於災害來臨之後的“事後諸葛亮”,而應“以平養戰,寓戰於平”,體現在危機之前的日常生活中。

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地球承載着超量的負荷,自我修復的功能日益削弱,導致各種天災人禍的危機事件頻頻發生,不管它們是傳統的也好,非傳統的也罷,我們都得提高認識、科學應對,增強危機處置和管理能力,力爭把災難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的限度,保護好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篇四

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制度。改革開放特別是近些年來,國家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一、突發事件處置存在的問題

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

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

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衆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

二、突發事件處置的基本思路

一是,重在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從制度上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消除風險隱患。突發事件的演變一般都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從本質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應對有方,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發事件處置要把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作爲處置的重要目的和出發點。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應急權力,又對其權力行使進行規範。突發事件往往嚴重威脅、危害社會的整體利益。爲了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需要賦予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力,堅持效率優先,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種資源,協調指揮各種社會力量。

三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和保護相統一。突發事件往往具有社會危害性,政府固然負有統一領導、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應對的主要職責,同時社會公衆也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爲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還需要其履行特定義務。因此,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等方面服從指揮、提供協助、給予配合、必要時採取先行處置措施的法定義務。

四是,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實行統一的領導體制,整合各種力量,是提高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效率的根本舉措。借鑑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爲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三、突發事件處置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是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基礎。

第一,建立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責任制度

第二,教育訓練制度

第三,經費、物資、科研保障制度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爲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四,監測和預警制度

預警機制不夠健全,是導致突發事件發生後處置不及時、人員財產損失比較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及時上報;三級、四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啓動應急預案,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加強對突發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定時向社會與公衆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及時向社會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一級、二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及時向社會有關避免或者減輕損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五、應急處置與救援制度

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時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避免其發展爲特別嚴重的事件,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

一是,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採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衆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四是,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