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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新版多篇)

青島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新版多篇)

青島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篇一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週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青島經濟適用房購買注意問題: 篇二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繳納有關稅費,並進行產權登記,房地產權證上應當分別標註“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發放《房地產權證》之日起計算。

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應該按照屆時上市成交價格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向政府補繳收益。

四、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對集資建房項目的預售批准文件,作爲辦理《房地產他項權證》和《房地產權證》的要件。

五、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房地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住宅發展中心確認的名單辦理房地產權證;集資建房項目根據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出具的批准文件辦理房地產權證,建設單位違規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證。

新舊政策的銜接 篇三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已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新辦法規定的銷售程序,採取搖號輪候等公平方式,公開銷售給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的居民,其申購條件、購買標準、上市交易、銷售價格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其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申購條件、購買標準、上市交易等按新規定執行。持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的居民申請購買,需按照新辦法的規定重新進行審覈。

備註: 篇四

(1)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家庭是以夫妻和單身子女組成的家庭覈定,包括離異(或喪偶)帶子女家庭;單身人員指未婚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