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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考察報告多篇

種子考察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美國、阿根廷種子檢疫情況考察報告

關於美國、阿根廷種子檢疫情況考察報告

去年以來,美國等地油葵、玉米種子大量引入我國,種子檢疫任務艱鉅。爲全面瞭解其種子檢疫情況,做好進口種子檢疫風險分析,應孟山都全球種子公司邀請,4月7日至22日,我們對美國和阿根廷的種子檢疫情況進行了考察。期間參觀了孟山都迪卡阿根廷分公司的種子研究所、加工廠,孟山都迪卡總部和杜邦先鋒總部研究所,拜訪了阿根廷動植物檢疫局和農業研究所、美國動植物檢疫局及其國家植物種質隔離檢疫中心,並就植物檢疫技術問題交換了意見,現將有關情況簡報如下:

一、美國的種子檢疫情況

美國植物檢疫行政管理機構是農業部(USDA)下屬美國動植物檢疫局(APHIS),其植物保護與檢疫管理部(PPQ)具體負責起草檢疫法律法規,制訂方針政策,進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發放進口許可證和出口檢疫證書。

(一)出口種子檢疫

出口種子檢疫,各州情況不盡相同。在伊利諾伊州,APHIS將檢疫工作委託州農業局,設一名專職檢疫人員,對APHIS負責,具體田間檢疫由中介組織州作物改良中心(ICIA)完成,並出具檢疫報告(如遇特殊問題,也請州立大學專家進行病蟲害分析),州農業局專職檢疫員根據ICIA或大學的檢疫報告,簽發出口檢疫證書;在夏威夷,APHIS委託州立大學實施田檢工作,由APHIS根據田檢報告簽發出口檢疫證書;在印第安娜州,APHIS委託州立大學,依據中介組織田檢報告,簽發出口檢疫證書;在其他一些州,APHIS委託州農業局直接負責田間檢疫工作,並簽發出口檢疫證書。

在伊利諾伊州,ICIA爲種子公司承擔兩項工作:一是出具種子質量證書,二是出具田間檢疫報告。當種子公司向州農業局申請出口檢疫時,州農業局委託ICIA依據進口國檢疫要求實施田檢,如種子公司未申報進口國檢疫要求,ICIA則要對所有病蟲害進行調查。田檢一般5?次。由於工作量大,除6?名ICIA專職技術員,還外聘70多名臨時田檢人員參加調查,爲保證田檢準確性,每年都請檢疫專家對臨時田檢人員培訓指導。田檢期間,一旦發現問題,將取樣送州立大學做病理分析,ICIA和大學的檢疫報告均送州農業局和種子公司,作爲簽發出口檢疫證書的依據。

(二)進口種子檢疫

1、進口隔離檢疫設施與制度

美國十分重視引種隔離檢疫設施建設。爲廣泛收集、引進國際種質資源,確保美國農業和環境安全,本世紀初農業部就在馬里蘭州建立了引種隔離檢疫設施。近兩年,爲進一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農業部又在馬里蘭州新建起裝備現代化的“國家植物種質隔離檢疫中心(NPGQC)”(舊的引種隔離檢疫設施被關閉),專門負責有害生物的風險分析、各地抽樣送檢樣品的病理分析和雜草檢疫,禁止進口的種用植物的隔離檢疫等。此外,APHIS還指定5所州立大學承擔隔離檢疫試種任務,其中加州州立大學負責柑桔、紐約州、密蘇里州和加州州立大學負責葡萄、華盛頓州立大學負責果樹的隔離檢疫任務。對於特殊病蟲害,APHIS還委託其他州立大學進行其隔離檢疫。

2、普通種子進口檢疫程序

一般種子進口檢疫程序主要是:進口許可、確定貨物、去掉土壤、進境前檢疫、進境前處理、限制使用、限制目的地、進境後檢測及對病蟲害的檢測等。進口檢疫審批主要基於風險分析,一般沒有數量限制。APHIS要求進口種子的公司在其全封閉的溫室內進行冬季隔離試種。期間,由APHIS或州農業局檢疫人員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地進行處理。

3、特別限制種苗進口檢疫程序

對於特別限制性種苗,如禁止進口的種子,必須由馬里蘭國家植物種質隔離檢疫中心和華盛頓州立大學進行隔離檢疫試種。當進口商申請進口需隔離檢疫的種苗時,當地檢疫部門發給進口商一個標籤,其上註明進口貨物是植物性的,需要檢疫,並要求由指定的機構進行。進口商將標籤發至出口國,由出口國檢疫部門按照標籤上的要求檢疫出證。進口商獲得引進許可後方可進口,並將標籤及出口國的檢疫出證送到國家植物種質隔離檢疫中心進行隔離檢疫試種,一般試種一年,果樹類試種兩年。如無問題,予以放行。美國對雜草檢疫很嚴格,爲了提高檢疫效率,APHIS租有專用傳輸線路,口岸檢疫人員可隨時將貨物中檢出的雜草種子用電子顯微鏡拍成數碼像片,通過INTER網在幾分鐘內從口岸傳到國家植物種質隔離檢疫中心,可立即判斷是否屬於檢疫性雜草。

(三)關於美國玉米細菌性枯萎病

19世紀末,美國伊利諾伊和紐約州首先報道玉米細菌性枯萎病發生危害,在甜玉米上引起20?00%的損失。由於當地存在傳播蟲媒玉米葉甲,致使該病成爲美國玉米產區一種普遍發生的病害。只要玉米葉甲能越冬的地方,一旦且暖冬,翌年病害發生就比較嚴重。本世紀以來,美國主要通過防治當地傳播蟲媒玉米葉甲成功地控制了該病爲害。

一般認爲,玉米細菌性枯萎病國際間傳播的主要途徑是種子帶菌。因此,許多國家禁止從美國進口玉米種子。爲此,美國作了大量研究,特別是近些年,隨着科技發展和檢測手段提高,以依阿華大學McGee教授爲首的專家應用酶聯檢測方法,檢測了近20噸的玉米種子樣品,種子帶菌檢出率極低,由此得出種子不能傳病的結論,並認爲該病傳播主要通過玉米葉甲,在無玉米葉甲分佈的地方不會發生玉米細菌性枯萎病。目前,美國種子貿易協會希望由McGee教授等專家,與中國檢疫專家合作,依照FAO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準則》,從技術角度對美國玉米種子進口到中國進行風險分析。

二、阿根廷的種子檢疫情況

(一)種子生產情況

阿根廷是一個自由貿易國家,農業以玉米、油葵、小麥、大豆和高粱生產爲主,1998年起糧食產量6150萬噸,其中出口佔60%,玉米、大豆主要出口到巴西,油葵主要出口到日本、臺灣、新加坡等地。阿根廷的食用油出口居世界第一位。爲此,阿根廷的種子生產發展較快,孟山都迪卡、杜邦先鋒及瑞士諾華等種子公司均在阿根廷設有分公司。目前,迪卡的品種在阿根廷種子市場佔有34%的份額。與此同時,轉基因技術廣泛用到其品種選育過程中,轉基因品種已開始大面積推廣,1999年,預計其種植的大都品種中有75%是轉基因品種。

(二)油葵種子生產情況

目前在我國大面積推廣的油葵G101是迪卡阿根廷分公司的Anibal博士培育的高產雙低品種,現已在美國、日本等十幾個國家大面積種植,爲了提高制種產量,迪卡公司不斷改進其制種栽培技術,選擇新的制種基地,制種產量已由6年前23公斤/畝提高到95公斤/畝。同時該公司嚴格控制種子質量,從選地、隔離到去雜、田間純度檢測等均採取嚴格措施。對於出口種子,按照ISTA標準進行種子質量檢驗,此外,還進行芽勢檢測,以確保種子質量。

阿根廷迪卡公司介紹,阿根廷油葵生產上,主要有菌核病、黃萎病、紅袖病、褐斑病、白鏽病和霜黴病發生。該公司已培育出抗菌核病、紅袖病和霜黴病的轉基因品種G101B,已投放市場。

(三)種子檢疫情況

阿根廷的植物檢疫工作由農業部農產品健康檢疫局(SENASA)負責。內設植物檢疫、植物保護和國內監測部。植物檢疫部主要負責制定檢疫法規、政策,與國外檢疫部門進行談判;植物保護部主要負責檢疫法規、政策的執行,對進出口種子實施檢疫;國內監測部主要負責國內疫情的監測工作。SENASA共有工作人員3500人,其中,在40個口岸和邊境站工作的有400人,其餘分佈在全國23個省的植物檢疫部門,對於農業重點省下設縣一級植物檢疫機構。此外,SENASA還建有獨立的實驗室,對於農產品的質量和檢疫性病蟲害進行檢測分析,並出具檢測報告。

對於進口種子,SENASA根據其風險分析報告進行檢疫審批,主要依據FAO《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準則》要求,首先對原產國的有害生物情況進行分析;其次是判斷有害生物是否可以隨種子傳入境內,以及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大小;三是根據分析結果,對於不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雖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但可以採取措施控制的進口種子,出具進口檢疫許可證。對於已許可進口,但在口岸發現疫情的,或禁止進口,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於出口種子,SENASA按照進口國的檢疫要求,根據制種田的田間檢疫結果,簽發出口種子檢疫證書。

三、考察體會及建議

(一)我國急需加強檢疫的基礎性工作

通過考察,我們感到美國、阿根廷的基礎性工作做得非常紮實。特別是美國,不僅擁有先進的檢疫裝備,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根據新情況不斷完善的檢疫數據庫,對任何國家各種作物的病蟲發生分佈情況和檢疫要求等均有記載,並對新發生病蟲都能及時分析。與之相比,我國目前的檢疫基礎性工作顯得十分薄弱:一是對目前我國境內病蟲害種類及發生情況家底不清或不太清楚;二是對其他國家有害生物的種類及發生情況掌握不夠;三是缺乏對國外檢疫性有害生物的風險分析,從而很大程度制約了檢疫工作的發展。隨着我國復關臨近,中國農產品貿易市場不斷放開,檢疫任務更加艱鉅,爲了科學、準確、及時對有害生物作出判斷,最大限度降低有害生物對農業生產造成的損失,我國應該進一步加強對檢疫工作的領導和財政支持,加快國內外檢疫性病蟲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加強對檢疫性病蟲害的風險分析,建立“中國農業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系統”,爲宏觀決策和經濟貿易發展提供科學依據。

(二)加快檢疫的基礎設施建設與配套

在硬件上,國外基礎設施建設搞得很好,有一套先進的檢疫設備、現代化的檢疫隔離試種設施和能與其檢疫工作相配套、高效快捷的傳輸系統,可以及時準確地對新發現的病蟲害作出判斷,並採取相應措施。而目前我國的檢疫審批工作還是手工操作,信息傳遞還是通過電話、信件,缺乏引種檢疫隔離試種設施,檢驗手段落後,極不適應進口種子逐年增加的需要。爲此,急需加強檢疫隔離設施的基本建設,建議部裏儘早啓動植保工程中引種檢疫隔離設施建設項目。

(三)理順檢疫體系

美國的檢疫體系建設比較完善,APHIS植物檢疫人員共有3000人,其中包括口岸植檢人員、聯邦檢疫行政管理人員、每州特聘一名植檢人員和檢疫研究單位科研人員。APHIS只負責管理和基礎性研究,其運轉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大量的田間檢疫工作委託中介組織和大學完成,其檢疫費用依靠有償服務。應該說,美國這套檢疫體系是精幹、高效的,很值得我們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借鑑美國的經驗,理順檢疫體系。

(四)對基因工程材料引進應採取相應的措施

目前,轉基因技術已應用於作物品種選育中,在棉花、玉米和大豆等作物上獲得成功。這些作物的轉基因品種在全球的推廣面積已從1996年的1900萬畝發展到今年的5.5億畝,特別是在拉美和日本等國大面積推廣,其中美國1998年大豆轉基因品種的種植面積已達1.4億畝,佔全美大豆播種面積的25%。根據孟山都公司介紹,該公司第一代轉基因品種選育目標是高產、抗病蟲害和抗除草劑,使農民受益,其第二代轉基因品種選育目標爲高蛋白、高維他命含量,使消費者受益。

儘管歐盟等國家目前極力反對轉基因品種,但可看出,轉基因技術應用將是農業發展的趨勢。美國的研究者和公司把獲得未來成功放在基因工程植物和植物產品,爲了改進美國農業的質量,許多公司和研究者需要引進基因工程植物材料,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由APHIS

生物技術、生物和環境保護部(BBEP)工作人員進行全面分析,確證基因材料對美國農業和自然資源不構成威脅後,纔出具進口許可。目前,我國雖已育成轉基因品種,但其性狀表現較美國的轉基因品種還有一定距離,對轉基因技術的研究還很不夠。而且我國尚缺乏對轉基因品種安全性的測試手段。因此,有必要加快這方面的研究與投入,建立健全基因工程植物和植物產品進口許可制度。

【第2篇】中國種子商業化高級管理人員赴美培訓考察報告

中國種子商業化高級管理人員赴美培訓考察報告

由農業部農業司組團,經國家外國專家局和農業部批准,我們一行15人(名單附後)於1997年6月1?/FONT>30日赴美進行種子商業化管理培訓由於中美雙方各有關單位事前作了充分的準備和周密的安排,此次培訓有計劃、按步驟地順利進行。培訓採取課堂學習和現場考察、訪問相結合的形式,在課堂學習中,密西根州立大學作物及土壤科學系、園藝系、推廣和教學系、知識產權保護辦公室、國際農業研究所及密西根州種子認證協會(作物改良協會)、州農業廳所屬種子中心檢驗室的8位教授爲我們進行課堂講座,授課內容主要內容有美國種子產業的基本概況、種子法規與執法管理、品種培育與發放、品種保護、種子認證、種子生產與營銷等。結合學習內容,我們參觀考察了美國聯邦種子試驗室、先鋒種子公司玉米種子加工廠、密西根州種子檢驗室、州種子認證協會、阿司格羅(Asgrow)種子公司、顆粒本(Crippen)種子清選機械公司、大湖(GreatLakes)雜交玉米種子公司,訪問了美國農業部農業研究局、美國種子貿易協會。通過這次培訓與考察,我們對美國種子產業的發展歷程和現狀、基本法規和政策、商品意識和信譽、先進技術和設施、管理經驗和營銷策略、商業化的產業和系列化的服務等有了比較系統的瞭解,收穫很大,感觸很深,開闊了思路,拓寬了視野,學會了許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值得借鑑的東西,進一步增強了我們對全面實施種子工程,加速建設現代化種子產業的信心和決心。現將培訓情況報告如下:

一、美國的種子法規與執法管理:

美國的種子法規比較完善,聯邦有聯邦種子法及其實施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各州有州種子法及其實施條例、種子認證規則與標準。聯邦種子法與州種子法之間、種子法與實施條例之間銜接較好,州種子法可以比聯邦種子法更具體、更嚴格,但不能與聯邦種子法相矛盾。在執法管理上,聯邦和州依據各自的法規和權限分別執法,州內的種子貿易只受本州種子法的約束,州與州之間的種子貿易須受兩個州的種子法和聯邦種子法的約束,種子進出口也受聯邦種子法和所在州種子法的約束。

1.種子法規

(1)美國聯邦種子法1939年頒佈實施,1967年和1988年兩次修改。其管轄範圍是所有從國外進入美國的種子以及州與州之間的種子貿易。其主要目的是統一規範和授權委託,統一規範的核心內容是種子真實標籤和最低質量標準,要求郵寄、運輸、銷售的種子必須按要求包裝,包裝標籤必須載明要求真實反映的質量指標,種子質量必須高於最低標準。授權主要包括授權農業部作爲聯邦種子管理的官方機構,授權農業部長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以有效地實施該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法條文委託農業部長的責任,授權農業部長指定專門官員或代理人以相同的權威和效果執行有關規定。如指定官方種子認證機構協調各州的種子認證協會,制定種子認證的規則、標準,指定官方種子分析協會協調各州的種子中心檢驗室,制定種子檢驗的規則、標準。

(2)專利法1930年聯邦議會通過,對無性繁殖作物的品種提供保護,保護期20年,申請專利保護的品種應是以前沒有過的新品種,具有明顯可區別的特徵,同以前的品種相比有突出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3)植物新品種保護法1970年聯邦議會通過,對有性繁殖作物的新品種提供保護,保護期17年,保護期滿後成爲社會公共產品。申請該項保護的品種應具備新穎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4)州種子法各州議會根據聯邦種子法和本州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州的種子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認證條例,各州種子法規的內容和標準不盡相同,但是都規定了詳細的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

聯邦種子法和許多州的種子法都對種子生產、經營者的條件未作出規定(認證種子除外),也未要求領取有關證照。

2、執法管理

(1)執法機構與職責

根據聯邦種子法,美國農業部爲聯邦種子管理的官方機構,其所屬的農產品銷售局設有種子管理與檢驗處,負責種子立法與質量檢驗工作;農業研究局下設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新品種保護工作;動植物檢疫局負責進口種子的檢疫工作(州與州之間的種子調運不檢疫)。各州種子執法管理與職責不盡相同,一般州農業廳爲種子管理的官方機構,其所屬的市場監督處有專人負責種子立法和執法工作,具體的監督檢測工作委託州種子中心檢驗室負責,種子認證工作委託州種子認證協會負責,但處罰只能由州農業廳和州法院依據規定程序來進行。

(2)執法內容和程序

一般地,違犯專利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引起侵權糾紛的,大多是雙方庭外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才向法院申訴。而種子法規定的執法內容和程序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A、標籤真實性與最低標準的監督和處罰州種子中心檢驗室的檢驗人員(公務員)可以隨時在市場購買種子或到經營單位抽樣(如果拒絕抽樣,可請警察保護),經檢驗如果種子的真實質量低於標籤標明的指標並超過允許的誤差範圍,或低於最低標準,由州農業廳責令停止銷售或處以罰款,嚴重者或拒不執行處罰的,可由州農業廳向法院起訴。

B、種子質量糾紛的調解和處理根據現行法規,州農業廳對種子質量糾紛無調解和處理權(目前,密歇根州農業廳正要求州議會修改州種子法,授予農業廳對種子質量糾紛的調解權)。一般地,發生種子質量糾紛時,有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民事法庭申訴,由法院判決。

二、美國的種子認證

美國的種子認證制度始於本世紀初,目的是通過官方或官方授權的機構組織一些具備優勢條件的農場主,利用公立機構培育的優良品種,採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生產符合標準的商品種子,以推廣優良品種,保持優良種性。1950年以前,由於農業生產用種都是公立機構(州立大學或各級農業試驗站)培育的,種子認證成爲向農戶提供優良品種的唯一途徑,未經認證的種子不許銷售。進入70年代,隨着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實施,私人種子公司育種迅速發展起來,使公立機構育成品種的市場佔有率下降到80%左右,從而使種子的認證率也下降到80%左右。目前,私人種子公司育成品種已佔領80%左右的種子市場,從而使種子的認證率下降到20%左右,即使公立機構育成的品種也有一些不是通過種子認證,而是將品種轉讓給私人種子公司開發推廣。美國的種子法規對國內貿易的種子沒有要求必須認證,只對進出口的種子纔要求必須認證。

1.種子認證機構

各州由州農業廳授權種子認證協會(或作物改良協會)作爲官方種子認證機構,開展種子認證工作。一般地,作物改良協會隸屬州立大學,種子認證協會隸屬州農業廳,它們都是由認證種子生產者、州立大學代表和州農業廳代表等組成的服務性、非盈利性董事會制機構,其職能是使本協會成員生產的種子達到聯邦和州的質量標準,對種子認證和檢驗(包括田間巡視和室內檢驗)實行有償服務,財權歸協會成員。聯邦一級不設種子認證機構,也不直接開展種子認證工作,而是成立官方種子認證機構協會,要求各州的官方種子認證機構必須加入這一協會,並接受其協調,按其制定的統一規則和標準開展種子認證工作。官方種子認證機構協會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而是由協會成員輪流牽頭,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協調有關事宜。

2.種子認證的程序和要求

(1)與育種機構簽訂合同,對其育成的品種進行種子認證。

(2)育種機構向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提供育種家種子。

(3)官方種子認證機構組織基礎種子生產和供應。有的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有自己的種子生產基地、加工包裝設施和質量檢驗人員,直接生產、加工、包裝、供應基礎種子;有的官方種子認證機構組織基礎種子協會成員生產、加工、包裝基礎種子,並按官方種子認證機構下達的計劃調給認證種子生產者。

(4)認證種子生產者申請加入種子認證協會,並向官方種子認證機構申請生產認證種子,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按認證種子生產計劃安排、供應所需的基礎種子。

(5)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派檢驗人員對認證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田間巡視(檢驗)。有的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沒有專門的檢驗人員,則委託檢測機構或聘請檢測人員進行。

(6)認證種子生產者按有關規程和要求收穫、加工所生產的種子。

(7)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派檢驗人員對所生產的種子進行室內檢驗。

(8)官方種子認證機構對質量檢測合格者,按包裝所需的袋數和規格發放認證標籤。

(9)認證種子生產者自行銷售認證種子並承擔其質量責任。

(10)由認證種子生產者通過官方種子認證機構按認證種子銷售額的一定比例(15-30%)返利給育種機構。一般每袋種子(50磅)售價15-20美元,返利30-50美分。

由於種子國際貿易的需要,私人種子公司培育、生產的出口種子按要求進行認證。與公立育種機構的種子認證相比,私人種子公司的種子認證的不同點在於其利用自己培育的育種家種子,在官方種子認證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自己生產基礎種子(或親本種子)和認證種子(雜交種子)。

三.美國的新品種培育、發放與保護

1、新品種的培育

一是公立機構育種公立農業科研機構主要是美國農業部所屬研究機構及實驗站、州立大學(州農業實驗站),他們既負責種質資源收集和育種基礎研究,也從事農作物新品種培育。在40-50年代以前,各類作物新品種80%以上是由公立機構培育、發放的,而目前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品種只有20%左右是公立機構育成、發放的,而且主要是麥類、豆類等常規作物和水稻常規品種。

二是私人種子公司育種私人種子公司起源於本世紀初,當時只從事少量園藝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到20年代,少數私人種子公司開始從事雜交玉米品種的培育工作。進入70年代,由於市場競爭和利益驅動,加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頒佈實施,許多私人種子公司紛紛採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進行育種投資,建立育種科研機構,從事育種新技術研究(如利用生物技術和遺傳工程技術)和新品種培育工作。目前,各類作物新品種80%左右是私人種子公司培育、發放的。此外,還有一部分農場主也從事單一作物的品種培育,但是由於其經濟實力和人力的限制,培育、發放的品種比例還很小。

在育種科研的投資方式上,有一定育種基礎和較強經濟實力的大公司一般採取直接投資,建立自己的育種科研機構;而一些育種基礎和經濟實力比較薄弱、而又有發展眼光的小公司往往採取與大公司合資和股份制改造的方式,間接投資建立自己的育種科研機構。如大湖(GreatLakes)雜交玉米種子公司是一個歐洲移民在自己買地進行認證種子生產的基礎上,與另外7個農場主聯合創辦的合作制種子公司,最初生產經營認證種子,後來逐步轉爲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到1985年,按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量排名,該公司在全美種子公司中的位置由1979年的第176名上升爲第60名。1988年,與德國KWS種子公司合作,將合作制公司改造爲股份制有限公司(當時KWS公司佔50%的股份,1992年擴股後佔83%),通過合資注入了大量資金,建立育種機構和種子加工設施,促進了公司發展。1990年,育成了自己的玉米自交系,生產雜交玉米品種35個,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量排列全美第16位。現已培育出抗除草劑、抗玉米螟、高油玉米新品種,並投入試驗、推廣,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量排列全美第12位。計劃1997-1998年發放玉米新品種18個,今後10年內發展成爲整個北美洲的第三大雜交玉米種子公司,年銷售量達到100萬袋(每袋8萬粒,約45斤)。

2、新品種的發放登記

美國的新品種發放相當於我國的品種審定。一般由各育種機構自己評審、發放其育成的新品種,每年將其發放的品種目錄報所在州的品種發放登記委員會登記,由該委員會(一般由州立大學農學院任主席)每年編纂一本品種發放登記目錄,分送州農業廳、作物改良協會、種子認證協會、基礎種子協會、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等有關機構。由於公立育種機構所育成品種大多由認證種子生產者生產、銷售和承擔質量責任,爲了對種子生產者和使用者負責,各公立育種機構都建立了嚴格的新品種發放評審制度;而私人種子公司是自己生產經營自己的品種,品種和種子的責任都是自己承擔,對其新品種的發放也有嚴格的內部審批制度。

(1)公立育種機構的品種發放程序根據《密西根州立大學、密西根州農業試驗站關於植物品種和育種材料發放的政策和程序》,品種發放的評審程序如下:

a.由育種者向學校農產品委員會(CommodityCommittee)提出發放申請,並提供新品種的特徵特性和田間試驗結果以及擬發放的形式(認證發放、限制性發放或專一性發放)等有關材料。由該委員會下設的該類作物的專業小組審查其是否與現有品種相比有突出的農藝性狀和明顯的特性區別,提出審查意見;

b.由學校農產品品種評估委員會(CommodityVarietyEvaluationCommittee)審查,對育種者提供的材料和農產品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定,評定合格的由該委員會主席簽字;

c.該校農學院院長審覈簽字;

d.該校(也是該州)農業試驗站站長審覈簽字;

e.該校知識產權保護辦公室主任審覈簽字;

f.由負責科研的副校長和負責財務的副校長審覈簽字,批准發放。

一般地,一個品種從申請發放到評審結束需4個月時間。認證發放由育種者直接發放,限制性轉讓或專一性轉讓由知識產權保護辦公室發放。

(2)私人種子公司的品種發放程序種子法規對私人種子公司的品種發放未作任何規定,各公司所規定發放辦法和審批程序也不一樣,但至少有一下程序:

a.育種家提出發放申請,提供有關材料;

b.科研部組織育種、栽培、病理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科研部主任簽字;

c.市場部主任審查簽字;

d.公司總裁審查簽字,批准發放。

私人小公司或個人育種家所育成品種的發放程序一般很簡單,由育種者本人決定是否發放。

3、新品種的保護

美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有兩種方法:一是植物品種註冊(PlantVarietyCertification)保護;二是品種專利(Patent)保護。兩種方法相比較,申請專利保護所涉及的機構較多,手續較繁雜,保護的內容很具體,費用較高(需幾萬美元),審覈批准的時間較長(少則1棗2年,多則10幾年),往往申請還未批准,品種就被淘汰了;而申請植物品種註冊保護只需幾個月時間、2500美元。因此,對農作物新品種大多申請植物品種註冊保護,而對優良的育種材料或基因可申請專利保護。

四、美國的種子生產、加工與營銷

1、種子生產

美國聯邦種子法對種子繁殖、生產有嚴格的世代限制,不允許超過4個世代,即育種家種子、基礎種子、登記種子、合格種子(或認證種子)。

育種家種子由育種家直接控制生產,一般採用一年繁、多年用的辦法,以減少繁殖世代。

基礎種子由認證種子協會自己生產或由基礎種子協會組織其成員按有關要求進行生產。生產者必須具有一定的種子生產能力和經驗以及相應的土地、設備等條件,根據計劃組織生產,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即非盈利性)把基礎種子提供給登記種子或認證種子的生產者。

登記種子登記種子是由基礎種子生產者把基礎種子再繁殖一個世代而得到的種子。生產登記種子的目的是擴大基礎種子量,滿足認證種子生產的需要。有的州(如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要求基礎種子只能一代繁殖而成,從而取消了登記種子這一級。

合格種子(或認證種子)由基礎種子或登記種子繁殖一個世代而得到的直接用於大田生產的種子。認證種子由認證種子協會組織其成員按規程要求進行生產。

公立機構育成的品種大多采取上述程序和要求進行種子生產,而私人種子公司是按照上述世代要求自己繁殖育種家種子和基礎種子,並通過簽訂合同組織具備條件的農場主或專門從事種子生產銷售的中、小公司,在其監督、指導下爲其生產合格種子或認證種子(生產的認證種子主要用於出口,國內銷售的種子不需認證)。生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專門生產型,即農場主利用其土地和公司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根據公司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在公司的技術指導和專業服務(雜交去雄)下進行種子生產,所產合格種子全部交給(賣給)公司,公司按合同規定付給其報酬。農場主只負責種子生產,不承擔所生產種子的加工、銷售工作。如先鋒種子公司通過與農場主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在密西根州聖約翰縣建立的21.6萬畝的玉米種子生產基地即是這種方式。二是產銷結合型,即農場主或專業種子生產經營者利用私人種子公司提供的育種家種子或基礎種子,按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種子生產、加工和包裝(一般用公司提供的包裝袋),所產合格種子(認證種子)或者全部由公司收購和銷售,種子生產者負責按指定的地點送貨;或者一部分由種子生產者在當地銷售,其餘由公司收購和銷售。如WilliamIrrer農場主爲Stine公司生產大豆種子即是採取這種方式,大湖(GreatLakes)雜交玉米種子公司別的種子公司生產雜交玉米種子也是採取這種方式。

一般地,爲了避免種子豐欠波動對兌現供種合同的影響,先鋒、大湖等規模較大的私人種子公司在安排種子生產計劃時,都留有餘地,考慮30%?/FONT>40%的儲備。這樣即使遇到自然災害、種子減產,也能保證種子供應和價格穩定。

2、種子加工

美國的種子加工規模大,設備先進,自動化程度高。先鋒種子公司在美國就建立了22個大型種子加工廠,其中在密西根州聖約翰縣的玉米種子加工廠,總投資額2200萬美元,年加工能力5.6萬噸(是世界上最大的),目前的實際年加工量爲3.3萬噸(每年只加工6個月),從剝皮、烘乾、脫粒、除塵、清選、精選、分級、包衣、包裝、印刷和粘貼標籤等全過程都是自動化,而且整個過程對溫、溼度和種子質量指標都在嚴格的自動化控制之下。此外,該公司在墨西哥、智利等國家還建立一些種子加工廠,其中在智利建的種子加工廠佔地面積是世界上最大的。

美國的種子加工廠管理水平比較高。先鋒種子公司在密西根州聖約翰縣的玉米種子加工廠只有固定人員38人,制種去雄季節僱用3500-4500個學生,種子收購、加工季節僱用季節工150個,其烘乾、脫粒車間每清掃一次需45分鐘至1小時,精選加工車間每清掃一次需8小時。每個品種加工完後,徹底清掃一次,整個加工廠看不見遺留或散落的種子。

3、種子營銷

美國的一些大、中型私人種子公司很注重建立有效的銷售網絡和採取激勵的營銷策略。如ASCROW種子公司在美國建立一個連結全國各州農場主的種子銷售網。其銷售部下設東、南、西、北四個區,每個大區又分若干小區,每個小區有4-5個推銷商,每個推銷商再聯繫若干個農場主推銷員,由農場主推銷員把種子銷售給附近的農場主。還有一些種子公司通過在各地建立種子倉庫,利用這些倉庫作爲銷售網點向附近農場主銷售種子。大湖雜交玉米種子公司之所以在全美玉米種子銷售量排行中由1979年的第176名一躍成爲現在的第12名,與其採取的一整套靈活有效的營銷策略不無關係:(1)早訂貨、早交款,種子價格可折扣15%;(2)對銷種量大的代銷商和購種數量大的農場主,由公司資助其出國旅遊;(3)按代銷商銷售或農場主購買數量累積購物獎金,每銷售或購買一袋種子積80美分,按累積的金額,由其選購相應價格的帶有該公司標誌的帽子、上衣等;(4)對年銷售量達2000袋種子以上的代銷商,吸收爲代銷商俱樂部成員,每年免費贈送60袋種子;(5)鼓勵購種農場主參加全國高產競賽,由公司支付報名費,對在競賽中獲獎的,由公司支付去領獎的旅費;(6)對購種農場主幫助申請貸款。目前,該公司正在如何體現公司的價值觀和高品質以及提高工作樂趣和工作熱情上下功夫,計劃在今後10年內發展成爲北美第3大雜交玉米種子公司。

美國的種子價格和種、糧比價比較高,即使價格較低的小麥認證種子也賣0.5美元/kg,是商品糧價格的3倍以上;私人種子公司銷售的雜交玉米最高可賣每100粒1美元(約3.6美元/kg),是商品糧的近40倍。這樣,即使認證種子按銷售額的15-30%返利給育種單位,購種農場主遇到自然災害影響種子出苗時種子公司對其採取半價銷售補播的種子,以及積壓的種子儲備一、兩年後再銷售,種子經營者仍然有利可圖。這樣,既可發揮種子公司的市場調節作用,也不影響種子公司的自身發展。

五、針對我國種子產業現狀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1、完善種子標準、標籤和檔案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死標準”,超過指標即爲合格,低於指標(哪怕是0.01)即爲不合格,沒有誤差範圍。按照種子條例規定,不合格種子就不能銷售。這很不合理,因爲實際上任何測定都不可能排除誤差,測定的結果確實存在誤差。此外,我國的種子標籤不規範,對標籤上必須標明的指標及其所使用的文字、符號沒有規範要求;種子樣品及其檔案制度也不完善,對保存樣品及其檔案的數量和時間沒有規範要求。應該借鑑美國的做法,制訂最低質量標準和允許誤差範圍,完善種子標籤和檔案制度,進一步推行標牌銷售,逐步向真實標籤制度過渡。

2、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種子認證制度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種子質量認證試點,但很不規範,一是育種家種子、基礎種子不是控制在認證機構手中;二是認證過程中的申請、巡視和檢驗程序不嚴格;三是標籤發放不符合要求。需要逐步完善,建立既適於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種子質量認證制度(包括程序及標準),要求進出口種子必須經過認證,以增強我國種子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但對國內生產、銷售種子不必實行強制認證。

3、逐步實行優種優價政策

與美國相比,我國的種子經營是低質低價。一方面,種子質量和科技含量不高,另一方面種子價格和經營利潤也很低,使經營單位難以自我積累和抵禦市場風險,更無力發揮市場調節作用,需要在逐步提高種子質量和科技含量的同時,實行優種優價政策,以壯大種子企業的經濟實力和自身發展能力。

4、儘快健全種子法制

一是加快制訂種子法,將種子標準、標籤、認證和品種審定以及市場競爭等用法律固定下來。二是健全執法管理體系,省(市)級種子管理要與經營分開,逐步強化省(市)級的管理職能,弱化縣級的執法管理職能;基礎種子生產、銷售要與商品種子生產、銷售分開,基礎種子由種子站組織原、良種場生產,並按計劃供應給各種子公司。三是理順種子管理機構、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原(良)種場以及種子公司之間的關係,明確各自的職責。

5、逐步強化市場競爭意識和機制

根據我國種子的現狀,當前還需大力推進統一供種,以提高商品供種量。但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常規作物的商品供種率基本相當(美國麥類作物種子75%以上爲農場主自留種,花生、大豆作物農場主自留種也佔50%左右),我們所缺的主要是市場競爭意識和機制,只有強化市場競爭才能刺激各公司對新品種的需求,也才能促進其自己建立育種機構和有償轉讓別人的優良品種,才能使育種單位得到回報。強化市場競爭的手段和途徑是:市場開放+真實標籤+嚴格執法。

6、進一步加強我國同發達國家間的交流和合作

我國許多大中型種子公司有許多優勢條件,也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但由於缺乏對市場經濟及其體制下經營管理的瞭解,往往對發展方向、目標、途徑、思路和措施不太清楚。有必要配合種子工程的“111計劃”(1集團、10個龍頭企業、100個示範縣),組織一些有經濟實力、戰略眼光和發展潛力的種子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和合作,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速其發展,促進中國種子提高市場競爭力、拓寬國際市場。

【第3篇】赴日種子管理工作交流及考察報告

赴日種子管理工作交流及考察報告

根據日中農業年度交流計劃及日本日中經濟協會農業委員會的邀請,筆者一人於97年11月16日至21日,赴日本進行種子管理工作交流和短暫的考察活動。按照事先安排,中日雙方互相交流近年來的種子管理工作及農業發展狀況。在四天的有效工作期間,前兩天是雙方座談交流情況,後兩天是實地考察學習。參加座談交流的日方單位有日中經濟協會、日本貿易振興會、農林水產省、大東文化大學、東京農業大學、神奈大學、農林水產省農業綜合研究所等單位的負責人和專家。筆者利用一天多的時間向日方簡要介紹了中國種子工作發展成就、種子管理現狀、種子產業政策、種子工程、種子法制建設等情況,同時還簡要介紹了新中國農業發展變化和今後發展前景。座談中雙方相互提問,相互解答。在實地考察中,筆者先後拜訪了農林水產省農產局、經濟局和日中經濟協會農業委員會,聽取了日本農業方面的情況介紹;次後,又乘車到櫪木縣和茨城縣及筑波科學城三個地方,走訪了地方農協組織,參觀了種子生產加工廠,良種研究農場和國家種子管理中心。現將交流和考察情況報告如下:

一、日本種苗產業現狀

根據農林水產省農產園藝局提供的情況,過去日本農民種苗自採自用的多,現在通過市場購買種苗的多,今後仍有增長趨勢。尤其是高質量、高效益的作物種苗需求量不斷增加。近些年日本全國種苗市場銷售額不斷擴大,種苗產業不斷髮展。1981年全國種苗市場銷售額爲2400億日元,到1991年銷售額爲3200億日元,6年增長32%。在各種業中,花卉種業發展最快,份額最大,1991年達到1252億日元,佔種苗銷售總額的39%;蔬菜爲第二,達到1024億日元,6年花卉種苗銷售額增長39%,蔬菜增長38%。

種苗選育──因其作物的重要性不同,選育的單位不同。糧食類作物品種主要由政府的農業研究單位選育,蔬菜、花卉類作物品種主要由民間單位選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選育出的品種未經登記,不得推廣應用,新品種權受《種苗法》保護。種苗在市場出售之前必須檢查合格才能流通。

種苗生產──糧食類作物原種、原原種是由政府控制的單位生產,農協組織進行大田擴繁和銷售推廣。蔬菜、花卉、水果、飼料等作物原種及原原種,一般由民間種苗業者或種苗公司擴繁和推銷。但隨着日本農業老齡化日趨和工業發展造成的制種環境不斷惡化,現在制種不斷向美國等海外國家轉移。種苗制種規模以中小家庭、個體企業生產爲主。據農林水產省統計,1994年一個制種農戶的規模,水稻的制種面積0.967公頃,麥類的制種面積0.95公頃,大豆的制種面積0.458公頃,馬鈴薯制種面積規模最大,爲1.29公頃,蔬菜的制種面積規模最小,爲0.15公頃。

種苗經銷──零售店1988年至1991年是減少的,但到1994年又開始回升,達到1.4萬家。經營糧食等主要作物的種苗銷售店減少,而經濟類小作物的種苗零售店增加;主營種苗零售店減少,而兼營種苗零售店的增多。在全國50人以上的經銷店,其中有1—2個人經營種苗的佔種苗總經銷點的63%。從銷售額看,有法人資格的商店銷售額1.2億日,個人商店銷售額1600萬日元。

種苗進出口──1995年全國種苗出口額9500萬美元,是1985年的2.6倍,相應種苗進口額爲3.43億美元,是1985年的4.7倍,總的看進口仍大於出口。而球狀體種苗進口量大於出口量,蔬菜、花卉種苗的出口要大於出口。球狀種主要從歐州進口,飼料種子主要從南美進口,蔬菜種主要從北美進口。日本的種苗出口區域:亞州佔41%,歐州佔45%。進出口價,出口價格大大高於進口價格。因爲日本的種苗質量好,加工包裝技術高。往往從其他國家進口初級種子,加工包裝後再銷售別國。

種苗產業開發趨勢──隨着食物消費量的日趨飽和,社會愈來愈需求優質化品種,要求更鮮美,更健康,更安全的品種。另外,農業生產正面臨老齡化,勞動力減少,要求種苗生產省力,採用機械化。

二、指定種苗制度

日本1947年10月2日頒佈了《種苗法》,隨後的50年間又經過10多次的修正。特別是1978年修正後的《種苗法》,是由指定種苗制度和品種註冊制度這兩根支柱構成。通過制定種苗的標名方法以及爲保護新品種而實行的品種註冊等制度,使種苗流通更趨合理化,促進新品種的培育,以利於農林水產業的發展。

法律中的“種苗”,是指供繁殖用的植物體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種苗”是指種苗(林業的樹木種苗除外)中,爲了便於識別其品質,在出售時須標明有關項目的種子、孢子、莖、根、苗、苗木、接穗、砧木、種菌及政令所規定的種苗,由農林水產大臣指定。目前指定種苗有125種,其中谷物類5種、蔬菜類36種、果樹15種、飼料作物及草萍草24種、菌類13種。不同的作物標明既有統一規定,又有不同的要求。即強制性標記和建議性標記。“種苗業者”是指以營銷指定種苗爲業者。經營者對經營的種苗,在包裝物上要標明有關事項及說明,否則不許出售。必須表明的項目有:種苗者的姓名及地址、種類及品種、產地、採種年月或有效期及發芽率、數量及農林水產省規定的事項。爲了需求者在選擇適合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的品種時易識別,還必須標明其品種的適宜栽培地區、用途及栽培上或利用上的特點。

指定種苗的生產或經營沒有許可條件,只要有能力、有技術、有條件,誰都可涉足此行。但種苗生產或經營必須尊循法律要求。比如,蔬菜種苗,一個制種農戶只能是一個作物,蘿蔔的制種隔離區至少600米。作業場地要乾淨,防止混雜。生產的種子純度、發芽率都有嚴格要求。不同的作物要求不同。政府職能部門對種苗生產和經營經常進行檢查、監督。

三、品種註冊制度

品種育成者,對其育成的品種可申請註冊。從事法人業務的高級職員及國家或地方公務員育成的品種,屬於法人或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的業務範圍。新品種權受保護,發明者的保護期限是15年。保護的條件是均一性、區別性和穩定性。也就是對現有同類品種能區別開,同一代長出的要一樣,多年種植長出的一樣。對同一品種的申請,只能給優先申請者予以註冊。申請註冊的名稱,如果一個申請品種有兩個以上的名稱,或申請品種的名稱與申請品種種苗的註冊商標或與該種苗類似的商品的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則不予註冊。日本1982年加入國際新品種保護公約組織,同樣保護參加公約組織的國家。

品種註冊者要按要求向註冊單位提供品種審查用的有關資料。在進行品種審查時,農林水產省責成專職人員赴現場調查或進行栽培試驗。如果書面材料審查通過,可以不進行調查或試驗。調查或試驗可委託研究單位、學校等單位執行。符合規定的應予註冊。註冊要將品種名稱、特徵特性、有效期限、註冊者的姓名、住址以及有關事項記載在品種註冊簿上。全國品種註冊都在農林水產省,地方無權註冊。品種註冊後由農林水產省令發佈公告。目前已有467種植物品種註冊,其中屬257個,202個,亞種8個。截至1997年10月,已申請註冊的品種10552件,實際能得到註冊的5843件。據農林水產省主管種子的官員介紹,一般註冊一個新品種一年可以完成,除非試驗失敗或受災影響。註冊品種按規定要繳納註冊費,每件每年不超過56000萬日元。註冊的品種或雜交親本材料實行有償轉讓。

四、參觀的三個單位情況介紹

1、國家種苗管理中心:該中心是日本農林水產省下屬的一個專業管理機構。全中心有346人,在全國分設12個試驗農場。總部設在著名的筑波科學城內,部內僅有37人。該中心的主要工作:(1)負責註冊品種的試驗鑑定工作。主要承擔農林水產省受理的申請註冊品種栽培試驗,按照不同作物的適宜生長區安排在不同的試驗農場。申請的註冊品種與相類似的品種進行對比試驗,試驗結果報送農林水產省種苗科審查,若確認是新品種則予註冊。(2)負責商品流通種子檢查。檢查包裝標記是否按規定註明,出售的種子是否有檢疫性病蟲害,種子發芽率、純度、淨度、含水率是否符合要求。檢查一種是強

制性,採用抽查辦法。一種是對外出口種苗進行檢驗確認,合格者初具國際公認的證明,以提高種子信譽度。(3)負責馬鈴薯、甘蔗的原原種生產。爲民間快速繁殖高質量的種苗。(4)負責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繁殖。目前該中心對市場流通的種子收集很多,低溫存放。

2、櫪木縣黑羽糧食種子加工廠:該縣有四個糧食種子加工廠。該廠歸黑羽農協管理,1973年開始從事糧食種子生產加工。1990年現投資興建一座大型的現代化種子加工廠,總投資3.67億日元,其中國家提供無償資金2億日元,農協自籌1.67億日元。種子從精選、分級、藥物處理、包裝等全是自動化,整個車間只有5—6個人。日加工能力9噸,主要加工水稻種子。加工的種子來源主要是同制種農民事先簽約收購來的,收購價格按當年稻米價格再加45%。生產出的來的商品種子再提供給農協,消毒處理的種子每公斤522日元,未處理的每公斤461日元,農協一般再加10%的手續費賣給農民。加工出的商品稻種每袋20公斤,其中內裝5個小尼朧網袋,每袋4公斤,內外袋都貼有規定的標識、標記。該中心種子加工的開工率爲半年。全縣50%的種子都是黑羽加工廠提供的。1996年種子銷售額3.6億元。加工的種子一般都能銷售完,每年都賺錢。

3、茨城縣龍井研究農場:龍井種苗株式會社是一個民間私人公司,1832年建立,距今已有165年的歷史。總公司有800多人,主要以生產經營蔬菜花卉種子爲主,每年銷售額達450億日元。該公司共有8個實驗農場,其中國內有四個蔬菜研究農場,兩個花卉研究農場,國外有兩個農場,一個在美國加州,一個在荷蘭。我們參觀的茨城試驗農場1935年創辦,現有研究和管理人員23名,試驗地約10公頃。溫室和實驗室的設備、條件都比較先進。該農場研究區域主要針對關東平原。目前已培育的各種雜交品種829個,常規種171個。該農場針對市場需求,培育出各式各樣優質品種和專用品種。比如白菜小個頭的,顏色綠、黃、白各佔1/3的品型;蘿蔔選育大小粗細一樣,顏色半綠、半白的品型。現已開發的新型品種數十個,深受消費者歡迎。

五、日本農業新情況

1、食料問題:20年前日本普遍使用“糧食”一詞,現稱爲“食料或食物”。包括糧、菜、果、肉、蛋等食品,範圍擴大,形成大糧食概念。目前從日本的消費水品看,口糧減少,副食增加。1960年至1995年的35年來,全國大米人平由120公斤下降到67.8公斤,牛奶及製品由20公斤上升到91.3公斤,肉類由7公斤上升到31.3公斤,油脂由5公斤上升到14.6公斤。生活發生了多樣化,特別是大米作爲主食現已退居二線。總的看,日本大米自給率很高,達100%以上,而其它食料嚴重不足,尤其是畜牧養殖業需要的飼料幾乎全靠進口,油脂也靠進口。據農林水產省測算,主要農產品進口量折算成耕地其面積爲1200萬公頃,是國內實際生產面積492萬公頃的2.4倍!隨着這種生活需求的變化,日本的食料自給率近35年來,熱量自給率由1960年的79%下降到1995年的42%,穀物自給率由82%下降到30%,其中主食類穀物由89%下降到64%。食料總體自給率不斷下降,近35年來自給率下降30%—40%。現70%的國民對自給率下降已感不安,80%的國民認爲國內生產儘管價格高,但仍以國內自產爲更好。農林水產省講,要解決自給,唯一辦法就是讓國民多吃大米,少吃奶肉等食品,食料安全係數就高。但這種做法是很難行得通。

2、農業問題:目前日本耕地不斷減少,家庭種植規模小,勞動力老化也是生產發展的障礙。近25年來耕地下降堅挺。1975年全國耕地557萬公頃,1995年下降爲504萬公頃,減少53萬公頃。現在日本每個農戶平均耕種1.5公頃。在擴大規模上,日本政府也曾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地價高,絕大多數農民不願拋棄祖業的土地,家家都把土地視爲“傳家寶”。由於地相對較少,耕作靈活,加上機械化,農民耕田種地都是星期日的事,不影響其它工副業。另外,農村勞動力減少很多,1975年1373萬人,到1995年738萬

人,減少近一倍。農村65歲以上老人已佔24.7%,大大高於全國人口高齡數佔總人口14.8%的水平。另外城郊結合地區的農地生產受限制,不讓農民撒農藥,不讓養豬、養牛,怕污染、怕髒。

3、市場問題:日本的大米市場問題一直是一個火熱的話題。朝內、朝外圍繞大米的市場是否放開爭論不休。但隨着國際貿易日趨自由化,大米市場問題總的看正在逐漸鬆動。首先國內逐漸放鬆計劃管理。除了政府按計劃生產、收購以外,農民也可以直銷,減少環節。1997年預計可產大米1300萬噸,而市場消費1000萬噸,剩餘300萬噸,政府出資收購150萬噸作爲國家庫存,還剩餘150萬噸。所以政府一再讓農民少種大米,價格會更高,否則米多不值錢,讓農民調整一些土地,多發展其它市場需求的作物,但農民還不這麼做。一是糧農長期以來就種水稻,有習慣、有技術,讓他改種別的作物不願意,既怕麻煩,又怕新購置機械。二是缺乏市場觀念。過去種大米都是政府包購,農民不理解,政府一再向農民宣傳,目前才逐漸認識到市場經濟是怎麼回事。三是大米價格好,農民不願改種玉米等飼料作物。去年政府收購農民稻穀每公斤267日元,市場大米價爲每公斤500日元。目前國內大米價比國際價格高許多倍。現已允許適量進口國外大米,對外市場有所鬆動。日本經濟界人士耽憂,國內價格仍如此高,一旦市場大門打開,懷疑日本農業能否長期生存下去。

4、改革問題:目前日本朝野正在討論新政改革,主要想壓縮政府機構,精減工作人員。計劃把現在24個省級政府機構壓縮到12個,農林水產省有可能同國土廳合併。在研究新政改革的同時,農業部門也積極提出要修改<農業基本法>。該法是1961年制定的,至今快40年了,現在形勢和情況也發生了變化,需要修改。目前已成立了專門班子,集中研究食料、農業和農村問題。計劃97年12月底拿出初步方案,1998年夏季拿出最終方案。目前探討的主要觀點,一句話,就是對農業進行怎麼樣的保護。一部分人提出政府不要保護,農產品進出無國境線,讓市場自行調節;另一部分人提出必須保護。兩種觀點各不相讓。而且持後一種觀點主要是一些政治家,據日方有關人士講,日本的政治家多半出身農民,保護主義的思想很濃,經濟專家要說服這些政治家是很不容易的。

六、幾點體會

1、種子實行產業工程是發展的趨勢。從世界發達國家看,普遍對種子產業開發十分重視,這次實地考察的日本也不例外。政府積極扶持種子產業,在投資上也重點傾斜,整個種子基礎設施建設都比較現代化。日本的種子產業是以私有種子公司或種子集團爲主體,育種、繁育、加工、經營、推廣基本爲一體化。參觀的龍井種苗株式會設就是產業化發展程度較高的一個集團,把整個蔬菜、花卉的種苗產業帶動起來,在國內、國際都有一定市場、也有一定影響。相比之下,目前我國較缺少這種產業集團。所以,深化產業體制改革,大抓種子工程,鼓勵多種經濟成份、多項聯合的集團形成是我們種業發展的希望。

2、依靠法制規範種業是管理的基礎。相比日本,我們種子納入法制管理比較晚。雖然有<種子管理條例>,但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迫切需要加快制定《種子法》。日本《種苗法》的指定種苗制度和註冊制度也值得我們借鑑。爲了規範市場,對出售的種子包裝必須有與其內容相一致的標識、標誌或標籤,對其內容應作統一規定和要求。日本在這方面要求很嚴、很細。目前,我國新品種採取的是審定製度,不是註冊制度。爲了加快新品種的推廣應用,可以採取結合辦法,主要作物、主要品種可採取審定製度,次要作物和次要品種可採取登記或註冊制度。

3、突出提高品種質量是種業的生命。日本的種苗管理,其核心是質量管理。整個工作可以說是圍繞優質和新異開展。無論是選育的品種,還是供應的商品種苗,都十分講其質量。尤其是公司,一旦質量有問題,就會失去信譽,失去市場。爲了種苗質量,日本農林水產省農產園藝局種苗課30多人,其中一半人是專管種苗質量工作的,可見重兵把守。另外,種子商對其生產、加工等的質量意識也相當強。對出售的種子層層把關,都有檔案,以備覈查或核檢。公司自我管理的意識很強。我們問及種苗管理中心主任,在檢查中經銷商僞劣假冒種子發生情況,他講很少。這也是法律規範的結果。我們在管理上應建立起內部約束機制。

4、加強國際農業交流是提高的機會。這次交流考察,確實時間很短,自己對日本的農業及種子管理僅僅是一個浮淺的瞭解。但就在這短短的瞭解過程中,雙方彼此合作很順利、很愉快,不僅結識了朋友,而且增長了知識,開擴了視野,鍛鍊了自己,取得了一定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