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復旦大學繼續教育學院,2013年管理學mini版 篇一

第一章

1、管理的定義和內涵p8

定義:管理是管理者爲了有效的實現組織目標、個人發展和社

會責任,運用管理職能進行協調的過程。

內涵:(1)管理是人類有益是有目的的活動。

(2)管理應當是有效的。(3)管理的本質是協調。

(4)協調是運用各種管理職能的過程。

2、管理者扮演的角色和應具備的技能P21

管理者的角色:人際角色、信息角色、決策角色管理者的技能:技術技能、人際技能、概念技能

第二章

1、科學管理理論的創始人及其理論p53 創始人:弗雷德裏克*泰羅 理論:(1)根本目的是謀求最高工作效率

(2)達到最高工作效率是用科學管理方法代替舊的經驗理論。

(3)科學管理的核心問題是要求管理人員和工人雙方在精神上和思想上來徹底變革。

2、人羣關係論的主要內容p66(1)企業的職工是“社會人”。

(2)提高工人的氣勢是提高生產效率的關鍵。(3)企業中實際存在着一種“非正式組織”。(4)企業採用新型的領導方法。

3、需要層次理論和雙因素理論及其比較。P70

需要層次理論: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感情和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

雙因素理論:保健因素和激勵因素

比較:需要層次理論的高層需要相當於雙因素理論的主要激勵

因素,爲了維持生活必須滿足的低層需要相當於保健因素。可以說雙因素理論對需要層次理論作了補充,劃分了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的界限,分析出激勵因素來自工作本身,爲激勵工作指出方向。

第三章

1、人本原理的基本內容p133

尊重人、依靠人、發展人、爲了人。2.責任原理的主要觀點p133(1)明確每個人的職責。

(2)職位設計和權限委授要合理。(3)獎罰要分明、公正而及時。

第四章

1、影響管理倫理的因素p157(1)道德發展階段(2)個人特性(3)組織結構(4)組織文化(5)問題強度

2、改善企業道德行爲的途徑p160(1)挑選高道德素質的員工(2)建立道德守則和決策規則(3)在道德方面領導員工(4)設定工作目標

(5)對員工進行道德教育(6)對績效進行全面評價(7)進行獨立的社會審計

第五章

1、法律、行政、經濟方法的實質,教育方法的目的。

法律的實質:實現全體人民的意志,並維護他們的根本利益,代表他們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實行強制性的、統一的管理。

行政的實質:通過行政組織中的職務和職位來進行管理。經濟方法的實質:圍繞着物質利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正確處

理好國家、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經濟關係,最大限度的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責任感。

教育方法的目的:爲了讓受教育者的行爲符合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1、管理工作的本質是什麼p203 管理工作的本質是決策

2、決策的定義203

管理者識別並解決問題以及利用機會的過程。

3、古典決策理論的主要內容209

(1)決策者必須全面掌握有關決策環境的信息情報。(2)決策者要充分了解有關備選方案的情況。

(3)決策者應建立一個合理的自上而下的執行命令的組織體系。

(4)決策者進行決策的目的始終都是在於使本組織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第七章

1、計劃的概念233

從名詞意義上說,計劃是指用文字和指標等形式所表述的,組織以及組織內不同部門和不同成員,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關於行動方向、內容和方式按排的管理文件。從動詞意義上說,計劃是指爲了實現決策所確定的目標,預先進行的行動安排。2.決策和計劃的區別和聯繫235

區別:決策是關於組織活動方向,內容以及方式的選擇;計劃是對組織內部不同部門和不同成員在一定時期內行動任務的具體安排,他詳細規定了不同部門和成員在該時間內從事活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聯繫:(1)決策是計劃的前提,計劃是決策的邏輯延續

(2)決策爲計劃的任務安排提供了依據,計劃則爲決策

所選擇的目標活動的實施提供了組織保證

(3)在實際工作中,決策和計劃是相互滲透,有時甚至是不可分割的交織在一起的3.計劃工作的性質236

(1)計劃工作是爲實現組織的目標服務(2)計劃工作是管理活動的基礎(3)計劃工作具有普遍性和秩序性(4)計劃工作要追求效率

4、計劃編制包括哪幾個階段245

(1)確定目標(2)認清現在(3)研究過去(4)預測並有效的確定計劃的重要前提條件

(5)擬定和選擇可行性行動計劃(6)制定主要計劃(7)制定派生計劃(8)制定預算,用預算使計劃數字化

第八章

1、目標管理的基本思想252

(1)企業的任務必須轉化爲目標,企業管理人員必須通過這些

目標對下級進行領導並以此來保證企業總目標的實現。(2)目標管理是一種程序,是一個組織中的上下各級管理人員

會同起來制定共同的目標,確定彼此的成果責任,並以此項責任來作爲指導業務和衡量各自的貢獻的準則。

(3)每個企業管理人員或工人的分目標就是企業總目標對他的要求,同時也是這個企業管理人員或工人對企業總目標的貢獻。

(4)管理人員和工人是靠目標來管理,有所要達到的目標爲依

據,進行自我指揮,自我控制,而不是由他的上級來指揮和控制。

(5)企業管理人員對下級進行考覈和獎懲也是依據這些分目標。

第九章

1、扁平結構和錐形結構的優缺點284

扁平結構:指組織規模已定,管理幅度較大,管理層次較少的一種組織結構形態。優點:(1)層次少,信息傳遞速度快,信息失真可能性小。(2)有利於下屬人員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3)管理成本低。缺點:(1)管理幅度增加,管理難度也加大。(2)下屬提升機會減少。錐形式(瘦長型)組織結構: 優點:(與“扁平結構”缺點相反)

(1)管理幅度減少,管理難度減少。(2)下屬提升機會增加。缺點:(與“扁平結構”優點相反)

(1)管理層級多,信息的溝通與傳遞速度慢,信息失真度高。

(2)不利於下屬人員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3)管理成本高。

2、管理幅度的概念和影響因素286

概念:管理幅度是指在一個組織結構中,管理人員所能直接管理或控制的部屬數目。

影響因素:主要有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工作內容、工作能力、工作環境與工作條件。

3、組織設計的原則和影響因素289 原則:(1)因事設職與因人設職相結合的原則(2)權責對等原則(3)命令統一原則 影響因素:(1)外部環境(2)經營戰略(3)技術及其變化(4)企業發展階段(5)規模

4、職能部門化的概念及其侷限性304

概念:是根據業務活動的形似性來設立管理部門 侷限性:(1)不利於指導企業產品結構的調整。

(2)不利於高級人才的培養。

(3)使本來相互依存的部門之間活動不協調,影響組

織整體目標的實現。

5、產品部門化的概念306

是指根據產品來設立管理部門、劃分管理單位,把同一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工作集中在相同的部門組織進行

6、集權的好處313

(1)可以保證組織總體政策的統一(2)可以保證決策執行的速度

7、什麼叫授權 316

爲充分利用專門人才的知識和技能或出現新增業務的情況下,將部分解決問題、處理新增業務的權力委任給某個或某些下屬。

第十章

1、外部招聘的優點324

(1)被聘幹部具有“外來優勢”。

(2)有利於平息和緩和內部競爭者之間的緊張關係。(3)能夠爲組織帶來新鮮空氣。

2、內部提升的優缺點325 優點:(1)利於鼓舞士氣,提高工作熱情,調動組織成員的積極性。

(2)有利於吸引外部人才。

(3)有利於保證選聘工作的正確性。(4)有利於使被聘者迅速展開工作。缺點:(1)引起同事不滿。

(2)可能造成近親繁殖的現象。

3、什麼叫彼得現象?如何防止?

概念:在實行等級制度的組織裏,每個人都崇尚爬到能力所不

及的層次,由於組織中經常有些管理人員在提升後不能保持原來的成績,因此可能給組織帶來效率的滑坡。防止:安排他臨時擔任某個職務的“代理”職務。通過對代理

者的考察,組織可以更好地瞭解他獨立工作的能力。由於代理只是臨時的工作,取消代理不會對本人造成太大的打擊,也可以幫助組織避免一次錯誤的提拔。

第十一章

1、非正式組織的作用347(1)可以滿足職工的需要

(2)人們在非正式組織中的頻繁接觸會使相互之間的關係更加

和諧、融合,從而易於產生和加強合作的精神

(3)非正式組織對其成員在正式組織中的工作情況也是往往是非常重視的(4)非正式組織也是在某種社會環境中存在的2.如何發揮參謀的作用355(1)明確職權關係

(2)授予必要的職能權利(3)向參謀員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章

1、組織文化三個層次結構及其表現383

潛層次的精神層:是指組織文化中的核心和主體,是廣大員工

共同而潛在的意識形態,包括管理哲學,敬業精神,人本主義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等。

制度層:是體現某個具體組織的文化特色的各種規章制度,道

德規範和員工行爲準則的總和,也包括組織體內的分工協作關係的組織結構。

物質層:是指凝聚着組織文化抽象內容的物質體的外在顯現,既包括了組織整個物質的和精神的活動過程,組織行爲,組織產出等外在表現形式,也包括了組織實體性的文化設備,設施等。

2、組織文化的核心387 組織精神

3、塑造組織文化的主要途徑387(1)選擇合適的組織價值觀標準(2)強化員工的認同感(3)提煉定格(4)鞏固落實

第十三章

1、領導和管理是否是一回事?400

管理是建立在合法的、有報酬的和強制的權力基礎上的。領導是建立在個人影響權和專長權以及模範作用的基礎之上。一個人可能既是領導者也是管理者,一個人可能是管理者並不是領導者。一個人可能是領導者但並不是管理者。

2、菲德勒權變理論基本內容,領導壞境主要是哪三個方面?41 4 基本內容:各種領導方式都可能在一定的環境內有效,這種環

境是多種外部和內部因素的綜合作用體。

三個方面:職位權力,任務結構,上下級關係

第十四章

1、需要層次理論的基本內容 429

需要層次理論: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

2、期望理論的提出者及其核心思想432 提出者:V*弗洛姆

核心思想:雙向期望,管理者期望員工的行爲,員工期望管理者的獎賞。

3、公平理論的基本思想434

主要討論報酬的公平性對人們工作積極性的影響。

4、波特勞勒模式表明了什麼?436

激勵和績效之間並不是簡單的因果關係。要使激勵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就必須考慮到獎勵內容、獎勵制度、組織分工、目標設置、公平考覈等等一系列的綜合性因素,並注意個人滿意程度在努力中的反饋。

第十五章

1、溝通的概念和過程 445-446

概念:可理解的信息或思想在兩人或者以上的人羣中傳遞或交換的過程。過程:(1)發送者需要向接受者傳送信息或者需要接受者提供信息。這裏所說的信息包括很廣,如想法、觀點、資料等。(2)發送者將這些信息譯成接受者能夠理解的一系列符號。(3)將上述符號傳遞給接受者。(4)接受者接受這些符號。(5)接受者將這些符號譯爲具有特定含義的信息。(6)接受者理解信息的內容。(7)發送者通過反饋來了解他想傳遞的信息是否被對方準確無誤地接受。2.正式溝通的類別 448-449

正式溝通分爲上向、下向、橫向、外向幾種類別。

3、非正式溝通的特點,管理者應如何對待?450 特點:(1)交流速度快(2)準確(3)效率高(4)可以滿足員工需要(5)有一定的片面性

管理者必須(1)認識到他是一種重要的溝通方式,否認、消滅、組織、打擊都是不可取的。

(2)管理人員可以利用非正式溝通爲自己服務,(3)對非正式溝通中的錯誤信息必須通

過非正式渠道進行更正。

4、溝通中有哪些障礙?如何克服?452-459 障礙:(1)個人因素(2)人際因素(3)結構因素(4)技術因素如何克服:(1)明瞭溝通的重要性,正確對待溝通。

(2)要學會“聽”。

(3)創造一個相互信任,有利於溝通的小環境。(4)縮短信息傳遞鏈,拓寬溝通渠道,保證信息的暢通無阻和完整性。

(5)職工代表大會。(6)工作組。

(7)加強平行溝通。

(8)利用互聯網進行溝通。

第十七章

1、有效控制的特徵 495-500

適時控制、適度控制、客觀控制、彈性控制

2、控制過程的步驟 501-508

(1)確立標準(2)衡量工作成效(3)糾正偏差

第十九章

1、創新職能的基本內容 548-549

(1)目標創新(2)技術相信(3)制度創新

2、制度創新的三個方面 P550

(1)產權制度是決定企業其他制度的根本性制度,它規定着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對企業的權力、利益和責任。(2)經營制度是有關經營權的歸屬及其行使條件、範圍、限制等方面的原則規定。(3)管理制度是行使經營權、組織企業日常經營的各種具體規則的總稱,包括對材料、設備、人員及資金等各種要素的取得和使用的規定。

3、創新的過程 553-555

(1)尋找機會(2)提出構思(3)迅速行動(4)忍耐堅持

第二十章

1、技術創新主要表現在那幾個方面? 561-562

(1)要素創新(2)產品創新(3)要素組合創新

復旦大學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處分規定 篇二

復旦大學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處分規定

來源:復旦大學網站

《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學生違反學習紀律的按以下規定處分:

第一條學生違反考試規則和紀律者,除予以相應處分外,其成績無效,作不及格處理。凡情節特別嚴重者,或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通訊設備等交到考場指定地點不聽勸告者;

(2)發現考場內或考試設備處可以得到與考試答案相關的信息而未向監考教師報告者;

(3)協同他人違反考試規則、考場紀律者。

2、考試中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閉卷考試時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或公式抄寫在桌面上、藏在試卷下或課桌內等處者;

(2)在考場內相互傳遞或交流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行爲者。

3、在考試中,凡採用抄襲或拷貝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者;

(2)組織作弊,偷竊試卷或採取其他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者;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爲嚴重者。

第二條抄襲論文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1、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註明引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僞造數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違反課堂紀律、干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

處分。

第四條僞造、塗改成績單、推薦信等證明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證明及有關文件。

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復旦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篇三

(2017年7月6日第12次校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公佈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樹立文明校風,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復旦大學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有復旦大學學籍的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下稱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以下稱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

對於違紀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的學生,可以不給予處分,但是可以根據違紀的不同情況,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三條 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

警告處分的期限爲六個月,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爲九個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爲一年,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受到處分的,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註銷復旦大學學籍的,處分同時解除。學生受到處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生在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內表現不合格的,應當撤銷留校查看處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處理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司法處罰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行爲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誘、教唆、脅迫他人違紀的;

(二)在非常時期違紀,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紀以後拒不承認錯誤的;

(四)受到處分後再有需要給予處分的違紀行爲的。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給予處分:

(一)在違紀過程中,自動放棄違紀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紀結果發生的;

(二)在共同違紀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脅迫參加的;

(三)違紀時不滿十八週歲的;

(四)違紀以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行爲,態度端正的;

(五)揭發他人違紀行爲,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學校調查違紀事實、收集有關證據的。

第七條 作出處分決定以前一人有數種違紀行爲的,除給予開除學籍的以外,應當在數個處分中最高處分以上,酌情給予處分。

第八條 提出處分和解除處分建議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學生違反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規定,需要給予處分、解除處分的,由保衛處提出建議;

(二)學生違反外事和港澳臺事務管理規定,需要給予處分、解除處分的,由外事處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提出建議;

(三)學生違反教學管理規定,需要給予處分、解除處分的,對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議;對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務處提出建議,但對全日制醫學本專科生,由醫學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建議;對非全日制本科生,由繼續教育學院提出建議。

確定主管部門有困難的,由各部門協商解決。

第九條 參與違紀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以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參與提出處分建議的人員不得參與作出處分決定;參與提出解除處分建議的人員不得參與作出解除處分決定。

第十條 參與違紀處理人員的迴避,由分管副校長或者學校黨委副書記決定,但參與作出處分和解除處分決定人員的迴避,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前,應當收集學生違紀的證據,覈對學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徵求學生所在院系的意見。

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後,應當由法律事務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分管副校長或者學校黨委副書記審批決定;需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的姓名、性別、所在院系、就讀專業、學號等基本信息;

(二)違紀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校長簽名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日期。

第十三條 處分期滿的,由主管部門徵求學生所在院系的意見,提出解除處分建議,分管副校長或者學校黨委副書記審批決定。

第十四條 解除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的姓名、性別、所在院系、就讀專業、學號等基本信息;

(二)處分的種類和期限;

(三)學生在處分期內的表現;

(四)解除處分的決定;

(五)校長簽名和作出解除處分決定的日期。

第十五條 送達處分決定書和解除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學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學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學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第十六條 學生本人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處分決定,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除外。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和解除處分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有關的部門和院系。學生所在院系應當公告決定書副本。

處分和解除處分材料由主管部門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分

第十八條 書寫、張貼、展示、散發或者通過互聯網發佈、傳播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標語、條幅、漫畫、傳單、書刊、光盤等材料,散佈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擾亂公共秩序的言論和謠言,或者煽動鬧事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進行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條 違反保密制度,公開、傳播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傳播處於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祕密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干擾自然災害防禦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干擾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資料室安全制度,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在校園內使用明火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十四條 在宿舍內違禁保存危險品,使用大功率電器,或者更改建築結構、設施、設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擅自挪用、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設施,或者侵佔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十七條 阻礙學校進行安全管理,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爲,造成安全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章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參加傳銷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三十條 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擅自在校園內傳教,或者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建立社會團體或者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四條 打架鬥毆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煽動、教唆、策劃、組織聚衆鬥毆,或者持械鬥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校園內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擾亂校園秩序,或者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爲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與賭博,或者爲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音像、影片和其他淫穢物品,或者傳播淫穢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發生婚外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第四十條 行爲違反社會公德,妨害社會風化,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第四十一條 擅自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或者張貼、懸掛、展示宣傳品和標語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破壞、僞造安全事故現場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四條 亂扔、亂丟、亂倒廢棄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者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學校作息管理規定,干擾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擾亂校園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章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爲和處分

第四十六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致人受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七條 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八條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宿舍、住宅、辦公室、實驗室,或者搜查他人身體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四十九條 威脅、恐嚇、騷擾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條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一條 冒領、隱匿、譭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五十二條 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給予警告處分;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爲和處分

第五十三條 盜竊、詐騙、搶奪、哄搶、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不滿一千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價值一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五十四條 盜竊、故意毀壞公共圖書,價值不滿三百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價值三百元以上不滿一千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盜竊、故意毀壞孤本、珍本、善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出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五十六條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價值不滿二千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價值二千元以上不滿八千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價值八千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五十七條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不滿八千元的,給予警告處分;數額八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數額二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五十八條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違反本單位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九條 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章 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爲和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考場紀律,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六十一條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給予警告處分。第六十二條 在考場或者考場附近區域內干擾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十三條 故意銷燬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考試紀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一)攜帶通訊設備參加考試;

(二)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閉卷考試,或者攜帶規定以外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開卷考試的;

(三)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和手勢,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的;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六)偷換、塗改答卷、考試成績和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其他作弊行爲。

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採用搶奪、盜竊等手段獲取試題、答案,以牟利爲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代替他人蔘加考試,故意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個人信息,組織、參與團伙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學術規範,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在論文或者研究報告中僞造、篡改數據、圖片、文獻的;

(二)抄襲他人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其他學術不端行爲。

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介紹他人買賣論文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寫論文,代他人寫論文,或者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學生參加的學校相應課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考覈成績記爲不合格,並不得補考。

第六十八條 違反課堂紀律,嚴重干擾教學秩序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章 妨害學校管理的行爲和處分 第六十九條 因公出國(境)後逾期不歸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七十條 在指定場所以外進行文藝體育活動,不聽勸阻,或者擅自進行羣衆性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學校規定,出借、出售本人證件、互聯網專用賬號二次以上,或者盜用、冒用他人證件、互聯網專用賬號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僞造、變造證件、證明、檔案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十二條 擅自設置代理服務器供校園網外非授權用戶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學校規定,擅自留宿他人或者在他人宿舍留宿,擅自調換宿舍、牀位,或者將宿舍、牀位出借、出租給他人,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七十四條 在宿舍內飼養動物,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七十六條 擅自在校園內散發商業廣告,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十七條 以牟利爲目的,倒賣學校學術信息資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反學校規定,干擾、破壞學生組織選舉、推薦程序的,給予警告處分。第七十九條 違反財務紀律,自收自支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八十條 在擔任助教、助研、助管過程中,或者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八十一條 阻礙學校調查違紀事實、收集有關證據、給予處分的,給予警告處分;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指使他人作僞證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八十二條 對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採取的緊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時期的緊急令給予處分;緊急令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在對外交流活動中,違反接收學校規定,或者違反當地法律,受到處罰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

委託培養學生、非學歷教育培訓生、進修教師、來校交流學生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除參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外,還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應當終止培養、培訓、進修、交流,責令離校。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 行)》同時廢止。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