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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心得

2018年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心得

2018年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心得

近日,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發佈,較上一版本,新增1條,修改25條,整合2條。經過近一週的初步學習,有關學習心得如下:

新  精  神

充分體現黨的十九大的精神,以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

比如,新《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繼承了黨章中關於紀律建設的相關內容,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爲指導思想,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爲出發點和落腳點,把黨章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

比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強調,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得到了一些重要啓示。其中之一,就是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相統一。

又比如,在第五條,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到黨章中後,也寫入到了新《條例》。

再比如,新《條例》在第一編中就強調,把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作爲總前提。

守 正 出 新

黨的紀檢監察工作必須要堅持守正出新。黨的十九大和《黨章》中,明確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羣衆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在本次修訂《條例》工作中,堅持和繼承了六大紀律的分類。但在此基礎上,又根據近年來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巡視巡察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一些具體違紀行爲調整了表述。

比如,在第四條,關於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方面,在“抓早抓小”的基礎上增加了“防微杜漸”。

比如,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明確了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承擔作出處理的責任。

又比如,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對撤銷職務的表述進行了修改,明確是撤銷一個、多個,還是全部,特別是對在黨外擔任職務的,應該建議予以同時撤銷。強調“開除黨籍的,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既體現全面從嚴治黨,也體現了黨組織應對推薦擔任黨外職務的幹部要從嚴要求和負責。

又比如,第十九條,明確了形態轉換中,第二種形態轉換爲第一種形態後,可以實施處理方式更加多樣,第一次在紀律處分中體現了形態轉換的概念;第二十條強調了“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屬於從中或者加重情形,與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相匹配,同時,增加該情形也體現了對違紀黨員在被審查調查態度的衡量。

再比如,將兩個責任從工作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正是源於全面從嚴治黨,在於逐級壓實兩個責任。

再比如,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錯誤思想,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要受處分,同時明確了領導幹部承擔的報告、抵制、鬥爭的責任,這也迴應了第五十四條,需要報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時 代 特 徵

黨紀處分條例和黨員負面清單必須體現時代的特徵。

比如,單獨用一款寫了重點查處的腐敗案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凸顯紀律整飭的時代性。

比如,明確了“不收斂、不收手的”屬於重點查處的問題,不再作爲從中或加重的情形,體現了“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的特徵,也更加合理。

又比如,第七十五條,迴應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幾起重大賄選案,第七十六條的修改,則基於審查調查和中央巡視發現在幹部選拔方面的主要問題。

又比如,第八十五條強調了黨員幹部必須做到哪些,這在負面清單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是第一次出現。

又比如,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關於“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行業產品”的表述、第九十條關於民間借貸和金融活動的表述,符合目前金融行業高速發展的社會時代特徵。

再比如,第九十四條,關於“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出讓”的表述等,體現了新時代經濟活動和權力經濟交互的特徵。

再比如,第一百一十七條,中央明確提出“把補短板作爲當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終點任務,加大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的力度”,新條例緊扣要求,明確了加大對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作”“政績工程”的處理。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的從重處分,呼應黨中央提出的加強調研工作,確保調研彙報工作能夠聽到實話、瞭解實情、解決問題。

細  化

四是對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比如,對從輕、減輕的情形進行了修訂,順序是:主動交代、如實說明、檢舉屬實、挽回損失和消除影響、上交違紀所得、其他立功表現。

比如,第七十條,黨的民主集中制有六條原則,本條中列出的四種情形,恰恰是違反了服從原則、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原則、三重一大原則,以及法不責衆思想。

又比如,第七十三條的修改,就個人事項報告問題,明確了瞞報的主觀性。

又比如,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等,事關人民羣衆的幸福感、獲得感,明確發生在羣衆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的主要表象有哪些,這些將是着力解決的問題,迴應了“人民反對什麼、痛恨什麼,我們就着力解決什麼”。

再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條、一百二十二條,劍指“四風”“四不”,把這些不正之風的形象刻畫出來。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了對打聽案情的處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要求又更進了一步。

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進一步完善了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爲的分類和概括,更加突出政治紀律的重要性。關於政治紀律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共有185次講話中明確提出了要求,對一些重要的提法,總結如下:

1.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權威。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個空洞口號,而是一個重大政治原則。在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係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本位主義,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3. 決不允許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決不允許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決不允許泄露黨和國家祕密,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決不允許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見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

4. 作爲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是請示報告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在一定比例中抽查,如果填的和實際情況不一樣,就要說清楚爲什麼,不能糊弄黨組織。省部級領導幹部離婚、再婚要不要報告?身邊人出現重大問題要不要報告?當然要報,第一時間就要報告,要報告發生了什麼事,報告是什麼原因。不要突然來了一個網上信息,我們不知真假,再去核實就被動了。光知道沒有報告不行,還要問清楚爲什麼不報告。到了一定程度就要派紀委去了解情況。

5. 執行組織紀律就要明確,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該這樣做、哪些事該那樣做,哪些事可以個人對組織或組織對個人、哪些事必須組織對組織,哪些事可以簡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辦,哪些事該發揚民主、哪些事該堅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決定、哪些事該請示報告,都要規定得明明白白。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對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對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等組織制度的,對長期不參加黨組織活動、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必須及時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特別是總書記指出的七個有之:在這種觀念支配下,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爲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爲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製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願、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

新《條例》,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爲的表述方面,正是貫徹落實了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參考了七個有之的分類。

(1)任人唯親——在幹部選拔工作中不問人的品德和才能,以與自己的情感好壞、關係親疏爲標準,選拔關係親密的人。排除異己——排除、清除和自己意見不同或不屬於自己小集團派系的人。

(2)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搞小團體勢力、維護小團體利益,破壞大局和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是黨和人民事業的毒瘤。既有裙帶關係維繫的家族山頭,也有地域關係形成的老鄉圈子;既有某種共同經歷形成的“同事幫”“同學幫”“戰友幫”;也有金錢關係搭建的各種利益鏈;既有政治上互相依附的團團夥夥,還有極少數高級幹部政治野心膨脹,權慾薰心,搞結黨營私、謀取權位的政治陰謀活動;有在主政的地方搞小山頭、拉小圈子,建“獨立王國”,有“搭天線”“抱大腿”,營造“權利山林”;有拉關係、找門路、搞權力“俱樂部”;有當門客、充門宦、搞門附。見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一條、六十四條。

(3)匿名誣告——少數黨員幹部由於個人私利或派性,出於不可告人的目的,通過向紀檢機關寫匿名信,有意捏造事實,僞造證據,誣告誹謗他人、設計陷害他人。製造謠言——沒有相應事實基礎,捏造言論,並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或望風捕影、誇大事實;或斷章取義、歪曲事實;或杜撰虛構、僞造事實;或挾嫌告狀、打擊報復;或張冠李戴、嫁禍他人。見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

(4)收買人心、拉動選票——在換屆選舉和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少數人爲自己活自己的人能夠當選或提拔,不擇手段拉攏選舉人或推薦人。有的不直接出面而是授意他人向選舉人和推薦人遊說,請他們投票或推薦時“多多關照”;有的封官許願,搞權權、權前幕後交易,千方百計拉攏選舉人和推薦人;有的請客送禮,用金錢賄賂選舉人和推薦人;有的甚至公安施壓,脅迫選舉人或推薦人選舉自己或者自己的人。

(5)封官許願——分封官職,承許將來給人以利益、好處,以名利地位拉攏引誘人搞小圈子、小團體。相彈冠慶——同夥升官了,自己一定會得到提攜,於是把帽子拿出來,彈掉上面的灰塵,躊躇滿志地等待提攜。

(6)自行其是——目無上級、不遵守請示報告制度,只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私人領地”“採挹”的想法。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兩面三刀,表面一套背後一套。見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

(7)尾大不掉——自恃強大、不聽指揮。妄議中央——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都會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這就是妄議中央。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