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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報告制度【精彩多篇】

請示報告制度【精彩多篇】

請示報告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指導決策機制,規範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檢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屬重大疑難複雜的問題,經本級人民檢察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獨立承擔辦案責任,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得就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問題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二章 請 示

第四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據本規定第二條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未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對重大緊急的突發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可以逐級向更高層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六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院名義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口業務部門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認爲請示問題屬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報請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後,以院名義請示。

第七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請示文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需要請示的具體問題;

(三)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爭議焦點及傾向性意見;

(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意見。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案卷材料的,應當一併附送。

第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正在辦理的案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十日之前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不足十日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三日之前報送。

第九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同時報送書面請示一式三份。

第三章 答 復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收到案件請示材料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請示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及訴訟環節,移送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認爲不符合請示條件的,應當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並說明理由;認爲請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補送或者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 對案件管理部門移送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承辦部門經審查認爲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退回案件管理部門重新提出分辦意見。承辦部門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門辦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曾經作出過規定、明確過意見或者針對特定檢察院請示作過答覆的,應當告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定、意見和答覆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辦理答覆工作。承辦人應當全面審查請示內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

分管副檢察長認爲必要時,可以報檢察長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檢察委員會開會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和辦案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 請示內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門業務的,承辦部門應當商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或者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徵求院外機關意見或者組織專家諮詢的,應當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之前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經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答覆的,承辦部門應當在報告檢察長後,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請示的案件,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和檢察工作規定,對請示問題提出明確的答覆意見,並闡明答覆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院發文件進行答覆。緊急情況下,經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上級人民檢察院承辦部門可以先通過其他方式向下級人民檢察院告知答覆意見,並立即制發公文進行正式答覆。正式答覆應當與其他方式答覆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正式答覆後,承辦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將答覆意見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對於案件已經辦結並且不涉密的答覆意見,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在檢察機關內部公佈,所屬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或者處理類似問題,可以參照適用。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故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錯報漏報重要事實或者情節,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答覆意見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故意違反辦理程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作出的答覆意見違反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檢察工作規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答覆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並在執行完畢後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下級人民檢察院因特殊原因對答覆意見不能執行的,應當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本院檢察長批准後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答覆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錯誤執行,對辦案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人民檢察院對具體案件的請示與答覆工作。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某一類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請示辦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示報告制度 篇二

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部落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爲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xxxxx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爲;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請示報告制度 篇三

1、瓦斯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雙方必須在規定地點,同一時間指定電話打電話向通風調度進行電話交接班彙報,不進行電話彙報交接班的按不正常交接班處理,交接雙方各處罰50分。

2、瓦斯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瓦斯檢查制度,認真檢查瓦斯,嚴格按照崗位標準化標準操作,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向隊部、通風調度、安全調度、生產調度進行彙報。否則,查出一次不認真檢查彙報的處罰50分。其他處罰自己承擔。

3、瓦斯員必須嚴格遵守瓦斯巡迴圖表檢查瓦斯,並執行向隊部、通風調度彙報檢查結果,將所檢查各個地點瓦斯情況及“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及時彙報到隊部和通風調度,對所檢查範圍內存在隱患不進行彙報的查出一次處罰責任人50分,對當班瓦斯檢查結果不認真彙報的'處罰100分。

4、井下發生主扇停風或局部通風機臨時停風等現象時,瓦斯員必須執行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向隊部和各個調度彙報,並請示命令聽從指揮。不進行彙報和請示命令私自逃串或脫崗者查出一次處罰100-500分罰款,造成事故損失的交礦處理。

5、瓦斯員必須執行井下電話彙報,執行好“一班三彙報”制度規定時間內必須向隊部、通風調度電話彙報結果和有無瓦斯異常等特殊問題,一次不按時彙報處罰責任人50分。

6、事故災害演練或主扇切換,瓦斯員彙報後必須在電話跟前等候指示,未在電話跟前等候或未彙報考覈100分/次。

請示報告制度 篇四

一、學校各部門和個人的報告、請示,原則上應逐級呈報,不要越級呈報。呈報至校長室轉呈上級部門的報告、請示,校長室應及時將報告、請示的批示或處理意見反饋給有關部門或個人。

二、學校開學、放假、停課、集體調課,須按教育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推遲或提前開學,放假或停課、集體調課,必須先請示有關部門,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國小校長必須嚴格遵守坐班制,不得隨意離崗,如因公(私)確需離崗,必須先請示,再把離崗期間工作安排到人,明確職責後方可離校。教師請假三天以上的須請示上級主管部門,經同意後,方可批准離校。

四、學校的重大決策,如教師調配、校舍修建、教師過錯處理等必須先召開教師會研究,並書面請示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五、學校發生的重大事情或安全事故,必需在6小時內報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按主管部門的指示妥善處理,並把處理決定書面報告有關部門。

六、學校的收費要公示、公開。收費標準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如遇政策性調整,也必須請示有關部門批准方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