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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多篇)

請假條2.43W

請假制度(多篇)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 篇一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 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 內的員工。

分 則

第三條 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 並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 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 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五條 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 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 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 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後,需經綜合部批准;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和綜合部同意, 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 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 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 曆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 女,年滿20週歲;男,年滿22週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 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後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 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 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 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 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 爲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 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 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七條 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請假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條請假程序

1、員工到酒店辦公室領取並填寫請假單,根據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時候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當月請假除公休外,請假一天扣除一天公休;請假2天,扣除公休兩天;請假超過3天,則當月不享受公休,月工資按出勤幾天數結算工資)。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酒店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5、備案制度

酒店管理層無論因公私請假,均報酒店辦公室備案;個管理層無論因公或私請假,獲批准後,均需備案。

第二條各種假別及規定

1、事假

(1)、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2)、事假不發放事假期間基本工資和當月酒店全勤獎和績效獎金。

2、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一天(含一天以內)的可由部門經理酌情處理。一天以上應到市、區級以上醫院確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2)、員工病休假由員工持《診斷證明》,填寫《員工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由各級領導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後,交辦公室備案。

(3)、員工班前患急症,應委託他人及時向所在部門領導代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天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無病假條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4)、病假不發放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和當月酒店全勤獎和績效獎金。

(5)、對在酒店長期病休或事假,在外從事其他有工資性收入勞動的員工,酒店要求其限期復工,對拒絕復工者,企業將與其解除僱用關係。

3、曠工

凡未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曠工者,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

4、婚假

凡在酒店連續工作滿一年者,均獎勵三天婚假,休婚假前需辦理婚假手續。

第三條酒店請假相關規定

1、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提前當面或以書面形式向主管或上級領導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按曠工規定處理。

3、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經理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部門副總覈准,並送辦公室備案,3天以上由部門副總審批,並報總經理覈准,送辦公室備案。

(2)、副總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總經理覈准,送辦公室備案。

4、請假以天數爲最小單位計算。

5、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本酒店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爲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本酒店員工請假期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覈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9、本酒店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僞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嚴重予以懲處。

10、員工辦理續假手續並需報請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續假;員工假滿當天需到人事部銷假。

11、請假條應在休假前交於人事部備案,作爲考勤附件、計算工資依據。若請假條各級審批不符要求,人事部有權做無效處理;緊急請病假事假必須於上班前或不遲於上班時間30分鐘內,致電所在部門負責人及人事部。該員工應於病假事假銷假後上班第一天補交請假條。

12、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均按曠工處理。

13、各部門要把各類請假與考覈掛鉤,與分配掛鉤,嚴格請假制度,按月上報請假情況。

請假制度 篇三

第一條鑑於目前公司生產運營及人力緊張的情況,爲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範。

第二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一式兩份(一式部門留存,一式交人力資源部)報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三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四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條假期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1天以內,需經部門主管批准同意;

2、員工請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門主管(部長)同意後,需經事業部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

3、請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經部門主管確認,事業部總經理審覈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長處審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4、員工一次請假最長不超過15天;

5、部門主管、部長請假3天(含3天)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准和人力資源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七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由縣級或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診斷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八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2天工資,曠工3天,公司除追究曠工給工作造成的損失外,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九條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累計不準超過30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回所繳納社保等相關費用;

第十條請假7天以上者,取消當月績效獎,年累計請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評優、績效獎;

附則

第十五條本請假規定,與以前相關制度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請假制度 篇四

酒店爲完善請、休、銷假制度,統一審批手續,特制定本制度: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託人請假,經批准後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爲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爲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覈准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准;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覈准;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9、請假者和核準者,必須將休假者離職期間的相關工作和經辦事務妥善安排和處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10、員工因病住院,必須到縣級以上的醫院治療並出具住院證明報酒店批准,病休需出具所治療醫院的病假證明和病歷本,否則作曠工處理;

11、休假完後及時到所在部門機辦公室銷假,如繼續休假,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休假批准手續,經批准後再行休假;

12、酒店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可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直至辭退。

13、受到批准的請假均不計工資,扣發全勤獎。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爲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覈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爲半天,事假爲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爲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爲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爲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爲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爲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覈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附表:《請假單》

請假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爲規範公司考勤度,統一由公司請假行政辦公室,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爲宜,並取消實際假期天數、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婚假:憑結婚證明,假期7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四)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一天內由部門主管覈准,一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並報總經理覈准,送辦公室備案。

2、主管人員,假期一天內由經理覈准,一天以上由總經理覈准,送辦公室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總經理覈准,送辦公室備案。

四、員工的病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需在辦公室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爲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覈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八、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物交代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十、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僞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並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本規則經公司所有人員同意並簽字,同時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執行。

請假制度 篇七

爲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請假行爲,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病假、休假及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手續

1、請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1天(含1天)以內的,由處室審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長審批;3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

2、請假手續應在事前履行,並安排好手頭工作。特殊情況事前未能請假的,要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不上班,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3、請假3天以上的,應填寫《請假單》,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及證明材料交人教處,作爲年底考覈依據。請假結束後要及時銷假。

4、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局長報告,並報局長。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請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應提供病歷,並出具醫保定點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證明。

2、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及其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70%計發,其它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8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請事假。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停發本人的單位考覈部分的工作性津補貼。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4、當年度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未參加考覈的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不予發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目標考覈獎。

四、年休假

1、鼓勵機關職工按照規定休假。年休假由各處室根據工作情況,結合個人要求統籌安排。

2、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可扣除節假日天數後順延。

3、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安排休假的,經局長同意,可與下年度休假期合併使用。

五、探親假

1、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六、婚假

1、機關幹部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的(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時給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的(男25週歲,女23週歲),延長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逾期作自動放棄。

七、產假

1、女職工生育時給予產假90天。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年滿24週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婦女方產假30天。

2、產假期滿後,因身體不好,上班有困難,需要繼續休息的,持醫院證明、本人申請,經研究批准,可再請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3、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爲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10天。護理假應在女方產假期間用完,過期不補。

4、妊娠3個月內自然或人工流產的,給予休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給予休假90天。男性結紮,休息7天;女性結紮休息21天,如在產後結紮的增加產假14天。女性放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

八、喪假

1、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九、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及省、市有關新出臺政策不符的,以國家及省、市規定爲準。

2、本制度由人教處負責解釋。

請假制度 篇八

根據教育局《關於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爲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准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 醫院確診爲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爲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爲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爲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 胎者),產假爲120天,產假期間,採取了節育措施、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爲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二、審批權限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國小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先經本校校長簽字後到中心校審批登記,方可離崗。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覈,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爲準。

請假制度 篇九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

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並於休假前將審批後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於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並於假後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覈准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並經權限領導覈准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說明,覈准後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覈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覈。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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