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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規應知應會知識多篇

黨規應知應會知識多篇

黨章黨規黨紀知識點 篇一

1、“一崗雙責”:就是一個領導幹部既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

2、“一案雙查”: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時既要查清當事人違紀問題又要查清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責任範圍及責任。

3、“兩學一做”指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

4、“三嚴三實”: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

5、執紀審查重點“三類人”是指之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

6、“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

7、“四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8、“四個看齊”:向黨中央看齊、向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看齊、向黨的各項決策部署看齊。

9、四個“自信”: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0、“四條底線”:法律底線、紀律底線、政策底線、道德底線。

11、“四風”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12、《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四類案件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羣衆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3、“五大發展理念”: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

14、“五位一體”: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

15、“五抓五看”:看有沒有抓加強教育,看有沒有抓制度建設,看有沒有抓一把手,看有沒有抓查處,看有沒有抓部署、檢查、落實。

16、好乾部“五條標準”: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17、“六大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18、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19、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全文 篇二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爲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爲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羣衆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祕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爲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繫羣衆,向羣衆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羣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羣衆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爲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爲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瞭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羣衆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爲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瞭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祕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爲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爲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爲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爲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爲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爲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新黨章-第二章

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覈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羣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新黨章-第三章

第十八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爲止。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新黨章-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爲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新黨章-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

第三十條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羣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繫羣衆,經常瞭解羣衆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羣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羣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羣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羣衆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羣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二條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羣衆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羣衆,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羣衆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羣衆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羣衆,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新黨章-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覈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三十四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爲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羣衆,堅持黨的羣衆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羣衆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黨員幹部要善於同黨外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新黨章-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覈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新黨章-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爲,可以先進行初步覈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新黨章-第九章

第四十六條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羣衆,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新黨章-第十章

第四十九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羣衆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幹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於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繫廣大青年的橋樑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新黨章-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條中國共產黨黨徽爲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二條中國共產黨黨旗爲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三條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黨章黨規黨紀全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篇三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爲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爲,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爲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爲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爲,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爲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爲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爲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爲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爲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爲,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爲,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爲,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爲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覈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覈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爲,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爲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爲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對於違紀行爲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爲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爲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祕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祕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爲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爲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爲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僞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燬,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爲,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爲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覈、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爲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爲黨員,或者爲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繫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迴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爲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爲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爲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爲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爲,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爲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羣衆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羣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羣衆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羣衆款物或者處罰羣衆的;

(三)剋扣羣衆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羣衆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羣衆事務時刁難羣衆、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羣衆利益行爲的。

第一百零六條幹涉羣衆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羣衆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羣衆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羣衆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羣、幹羣關係的;

(三)對待羣衆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羣衆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不顧羣衆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羣衆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羣衆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羣衆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違反羣衆紀律規定行爲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爲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爲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產、產權交易、清產覈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爲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爲,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爲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爲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爲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爲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爲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爲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爲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黨章黨規黨紀全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篇四

黨員廉潔自律規範

第一條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乾淨做事。

第三條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

第五條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黨章黨規黨紀知識點 篇五

1、《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爲自己的行動指南。

3、《黨章》規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4、《黨章》規定,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

5、《黨章》規定,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

6、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並且爲此而改革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

7、《黨章》規定,必須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8、《黨章》規定,在新世紀新階段,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達到的小康水平,到建黨一百年時,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到建國一百年時,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

9、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10、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

11、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12、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繫羣衆,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羣衆。

13、《黨章》規定,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羣衆聯繫問題是關係黨生死存亡的問題。

14、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羣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

15、《黨章》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

16、《黨章》規定,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17、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於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確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

18、《黨章》規定,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19、《黨章》規定,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爲正式黨員。

20、《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21、《黨章》規定,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祕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爲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爲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22、《黨章》規定,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爲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23、《黨章》規定,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24、《黨章》規定,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爲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25、《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26、《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

27、《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28、《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9、《黨章》規定,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30、《黨章》規定,當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時,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31、《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32、《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33、《黨章》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34、《黨章》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35、《黨章》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36、《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37、《黨章》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38、《黨章》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黨章黨規黨紀全文 篇六

總綱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爲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列寧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規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確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共產主義最高理想,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走中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必將取得最終的勝利。

以毛澤東同志爲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於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確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在毛澤東思想指引下,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鬥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順利地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同志爲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實行改革開放,開闢了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瞭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創立了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徵相結合的產物,是毛澤東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引導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前進。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江澤民同志爲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中,加深了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和建設什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認識,積累了治黨治國新的寶貴經驗,形成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爲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深刻認識和回答了新形勢下實現什麼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問題,形成了以人爲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馬克思主義關於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指導思想。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全黨同志要倍加珍惜、長期堅持和不斷髮展黨歷經艱辛開創的這條道路、這個理論體系、這個制度,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爲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而奮鬥。

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還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並且爲此而改革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在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各項工作都要把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爲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做到發展爲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紀,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必須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在新世紀新階段,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達到的小康水平,到建黨一百年時,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到建國一百年時,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要抓緊時機,加快發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爲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只有改革開放,才能發展中國、發展社會主義、發展馬克思主義。要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要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吸收和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開放應當大膽探索,勇於開拓,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在實踐中開創新路。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弘揚以愛國主義爲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爲核心的時代精神,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抵禦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醜惡現象,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對黨員還要進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爲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保持社會長期穩定。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爲主的方針,堅持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着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爲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加強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切實保證人民解放軍履行新世紀新階段軍隊歷史使命,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羣衆爲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中國共產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加強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完成祖國統一大業。

中國共產黨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積極發展對外關係,努力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在國際事務中,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努力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係。不斷髮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同各國共產黨和其他政黨的關係。

中國共產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必須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羣衆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使我們黨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爲領導全國人民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以下四項基本要求:

第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黨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並且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全面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綱領,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選拔使用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政績突出、羣衆信任的幹部,培養和造就千百萬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從組織上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必須堅持這條思想路線,積極探索,大膽試驗,開拓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第三,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羣衆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羣衆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繫,堅持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羣衆,凌駕於羣衆之上。黨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羣衆路線,一切爲了羣衆,一切依靠羣衆,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爲羣衆的自覺行動。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繫羣衆,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羣衆。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羣衆聯繫問題是關係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第四,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羣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必須加強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羣衆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黨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制,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共產黨員必須同黨外羣衆親密合作,共同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鬥。

第一章黨員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爲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爲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羣衆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祕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爲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繫羣衆,向羣衆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羣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羣衆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爲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爲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瞭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羣衆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爲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瞭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祕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爲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爲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爲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爲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爲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爲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覈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羣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爲止。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四章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爲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

第三十條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羣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繫羣衆,經常瞭解羣衆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羣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羣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羣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羣衆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羣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二條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羣衆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羣衆,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羣衆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羣衆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羣衆,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第六章黨的幹部

第三十三條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考覈和監督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三十四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爲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羣衆,堅持黨的羣衆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羣衆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黨員幹部要善於同黨外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黨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覈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三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爲,可以先進行初步覈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黨組

第四十六條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羣衆,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

第四十九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羣衆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幹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於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繫廣大青年的橋樑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一章黨徽黨旗

第五十一條中國共產黨黨徽爲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二條中國共產黨黨旗爲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三條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