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存款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存款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存款保險制度 篇一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爲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爲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運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爲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戶擠兌和風險向衆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兌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爲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數據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着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爲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爲11級,分別爲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爲D級,其中評級結果爲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爲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爲,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通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爲,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爲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局部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存款保險效力顯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爲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爲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衆預期,避免了擠兌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着“三重保護”。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爲社會公衆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爲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 篇二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着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後“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互聯網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爲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機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爲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麼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爲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爲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所以以後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20xx全國2-14)20xx年5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按照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成員銀行繳納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當成員銀行破產清算時,使用銀行保險基金按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這一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於

①防範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在市場經濟中,保險制度是分擔經濟活動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金融企業也有破產風險,而金融企業牽涉面比較廣泛,其一旦破產,影響比較大,故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首當其衝就是穩定金融秩序,①正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有第三方(保險基金)的風險償付保證,也增強了銀行信用,②正確。③的錯誤在於後半句。④是銀行自身努力的結果。

存款保險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爲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覈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覈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覈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覈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覈查。

對覈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爲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爲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爲。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爲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 篇四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共同構建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爲投保人,根據自己所擁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保費,從而建立起存款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當任何一家成員機構面臨經營風險或遇到破產倒閉的危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按照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支付給存款人,從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並且維護社會公衆對於銀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維持穩定的一種制度。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依據各國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可以總結得出,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爲兩種形態:一種是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另一種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一國政府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據法律規定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並由該機構對於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雖然在表面上政府沒有對存款保險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於政府在以往銀行倒閉時都爲存款人提供了保護,因而公衆形成了對存款保護的一種預期。當銀行出現破產關閉情形時,政府往往爲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定,會對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標誌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的重要轉變。在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之前,我國一直採用的都是隱性存款保險的方式,以國家信用作爲擔保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們普遍認爲銀行是不會倒閉的,因爲銀行是國家的,國家要用銀行來建設經濟,即使經營不善也不會讓銀行倒閉,所以人們普遍認爲把錢放在銀行不必擔心。但是,隨着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國有制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使銀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經營和管理的效益之上。當銀行經營管理不善或從事高風險經營時,客觀上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來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國從理論界到各級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時間。早在1993年,我國就曾經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這期間經歷了二十餘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才正式對外發布。可以說,在我國學者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條件已經基本處於完備狀態。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優選擇———法律形式

(一)權利保障:保護存款人和中小銀行的利益

我國居民將閒散資金進行投資時,選擇的最普遍的投資渠道是儲蓄。因爲銀行信用較好,並且政府有隱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對於風險的感知能力較低,過度依賴於政府,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爲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過存款保險的出臺,可以向社會公衆揭示銀行是存在風險的,不能一味的將投資集中於銀行,使得社會公衆的投資趨於理性。我國在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雖然有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針對國有的商業銀行,實際上是補貼了政府和國有企業,而中小銀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要改變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壟斷狀態,爲國有商業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特別是爲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出臺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銀行纔會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關注客戶需求、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業務效率上,從而使得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轉軌:需要法律提供製度支撐

中國的金融市場現在仍然處於一個轉軌過程中。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市場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國家“一手包辦”,而現在,金融市場逐漸轉變爲市場主體獨立採取經營決策,自主承擔風險,政府幹預減弱的市場。制度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發展。銀行是依靠利息差來賺取收益的,伴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動,銀行的利息差在不斷縮小,盈利空間被壓縮,銀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讓人堪憂的現象。在金融現代化進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這樣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制度轉軌會給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帶來較大的衝擊,這些利益集團爲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會阻礙轉軌的進程,要想越過這些在轉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明確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過法律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來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界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獲得了很高的關注度,因爲存款保險的涉及面較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轉軌的同時,社會公衆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習慣也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更新,這就決定我國更應該從法律層面高屋建瓴地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制度 篇五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醞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爲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爲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爲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爲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爲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溫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爲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兌”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區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着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爲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溫彬說。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爲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運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爲社會公衆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爲50萬元,約爲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爲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 篇六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爲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爲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xx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運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衆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爲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爲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爲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徵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xx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着,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爲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徵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