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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制度精品多篇

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制度精品多篇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規章制度 篇一

(一)、生活制度

1、有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時間表,並認真執行。

(1)根據園內兒童的年齡生理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和季節變換的特點,本着動靜結合的原則,適當考慮家長的需要,制度出本園的兒童一日生活制度。

(2)保健人員參與制訂園內兒童一日生活環節(如活動、就餐、喝水、入廁、盥洗、睡眠等)的生活護理要求。

(3)保健人員每週應對各班我童執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況進行有目的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糾正。

2、正常情況下兒童戶外活動每天不少於2小時(冬季不少於半小時),其中1小時體育活動,午睡時間不少於2小時。

(二)兒童健康檢查制度

1、兒童入托入園體檢:兒童和託入園前必須到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能入園。健康檢查表上的項目應填寫完整正確,體檢一個月內有效。兒童入園時應將母子健康手冊或健康檢查表和預防接種卡交給幼兒園。兒童離開托幼兒園兩個月以上,再入園必須重新體檢,入園前體檢率應達到100%。

2、兒童入園後應按年齡定期體檢:1—3歲內幼兒每半年一次,3歲以上兒童每一年檢查一次,每半年測量身高,體重一次,定期體檢後要進行兒童健康狀況分析評價和疾病統計,發現疾病或缺點及時矯治。定期體檢的計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後的體檢爲準。

幼兒園衛生保健各項規章制度 篇二

1、幼兒餐後餐具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負責餐具消毒保教人員應身體健康、工作認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序操作,熱力消毒程序:一刷、二洗、三衝、四消毒、五保潔。

4、餐具消毒應達到下列要求:熱力消毒:煮沸蒸汽100℃,時間10分鐘。

5、消毒完畢的餐具,應立即放於清潔的櫥、櫃內保潔、防止再污染,並做好記錄。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規章制度 篇三

一、學前班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嚴格執行衛生部頒佈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幼兒入校:家長要出據戶口簿、當地衛生院兒童健康證明和幼兒預防接種證明。學前班不得接收證明不全或患有傳染病的幼兒入園。

三、學前班必須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堅持每日晨午檢,對有特異體質的幼兒要實施特殊保護。應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幼兒視力。

四、學前班職工必須持有健康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嚴禁有傳染性疾病、心理精神疾病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人員從事幼教工作。

五、學前班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進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5小時,戶外活動時間一般每天不得少於

2小時。其中體育活動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鍊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

六、嚴格執行消毒制度,活動室、寢室、玩具、毛巾、水杯、餐具、廁所等每天要消毒一次,嚴防交叉感染。

七、搞好幼兒營養調查,做到科學配餐,培養幼兒良好飲食習慣,教育幼兒不挑食、不偏食、不隨便吃零食。及時發現分析解決幼兒進食異常情況。

八、貫徹預防爲主的方針,有效預防疾病和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治療。積極配合防疫部門做好幼兒預防接種工作。

幼兒園幼兒衛生保健制度 篇四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鍊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三)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五)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六)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七)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八)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九)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彙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覈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爲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國小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由衛生部負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