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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篇一

爲規範本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爲,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二、區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總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五、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爲。

十六、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篇二

爲維護我縣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爲,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的相關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適用範圍

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具體要求

1、設立維權信息公示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各建設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在各工程項目部或施工現場設立規範的維權信息公示牌,做到“三明示”:明示工程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以及工程項目部地址、負責人、聯繫電話等信息;明示住建部門受理拖欠工程款、人社部門受理拖欠工資舉報投訴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電話;明示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

2、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各用工單位要制定出臺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制度,施工企業需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歸集農民工的基本信息、崗位技能信息、勞動合同信息及個人信用信息,實現在崗考勤、工資結算、教育培訓、權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動態管理。

3、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

4、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發佈招標公告的`項目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單位採用銀行保函或資金轉賬方式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各有關單位需落實資金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主管責任,嚴格審驗資金到位情況。

5、強化部門聯動處置。

人社局相關部門爲牽頭單位,我局配合人社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保障工作。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第一條、爲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農民工。

第三條、公司、農民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的約定,農民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爲主,處罰爲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二、勞動合同

第五條、農民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告知農民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六條、與農民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七條、與農民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農民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農民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三、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九條、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條、公司應與農民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若農民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三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農民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覈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農民工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農民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農民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農民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爲,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十七條、農民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四、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十九條、農民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覈農民工情況記錄,確定農民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農民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農民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勞務管理部提出申請,由公司覈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農民工不得以此爲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農民工如有醫療、生育和工傷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的辦理。公司及時爲農民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的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納交,農民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的相關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賬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農民工。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農民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農民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七建集團勞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