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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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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係,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並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製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佈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覈、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並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並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並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爲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爲準)。《分娩登記本》作爲覈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

第十四條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覈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爲親子關係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鑑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並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後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後,複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並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並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塗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換髮《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髮,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換髮,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髮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並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覈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並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註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啓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14]19號)文件精神,爲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二、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由產科到迎澤區婦幼保健院統一購買,產房按規定簽發。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四、《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塗改和弄虛作假: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覆覈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五、《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

六、《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塗改。

七、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八、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徵之一的嬰兒。

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 《出生醫學證明》由保健科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 定,負責從財務科領取、填寫、蓋章,統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塗改。

三、 因我院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及 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我院申請換髮。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自換髮之日起作廢,由保健科存檔保留並做好登記。

四、 保健科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實行證、章分開,專人分 管。

五、 若新生兒家屬不慎將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 持單位(村委會)或公安機關未上戶證明、原接生單位證明,父母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複印件以及遺失證明到保健科進行補辦。

六、婦產科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材料,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旦查實,予嚴肅處理。

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僞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羣衆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覈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後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溼、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覈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爲。

第五篇(我們一定會做的更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到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後,將證件的起直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並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並由領證人簽字、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打印,無計算機打印系統的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打印《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後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作爲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同時在發放記錄本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人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 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塗

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籤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父母親領取,副員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單親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證件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由於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爲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親生兒出生後一個月內,親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1、親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2、親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3、親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

四、換髮制度

換髮是指原簽發機構爲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

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親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登記而需要變更親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籤

發機構應及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院機構書面申請換髮。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員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髮,換髮後原證件由換髮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髮原因登記,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爲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親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親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親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

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一個月後,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員,副員由補發單位保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一原證信息一致,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後及時將相關信息登記,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使用於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對於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爲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於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等工作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每年度產生的廢證於次年1月5日前上交縣婦幼保健院並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報省證件辦集中銷燬。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髮、補發、網絡管理工作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機構備案。

簽發機構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併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並妥善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到發機構要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理、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理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僞鑑定工作。發現可疑僞、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

時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鑑定,明確真僞。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僞鑑定的信函後應積極配合進行覈查、鑑定,並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彙總後於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

十一、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髮、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親生兒相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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