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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精選多篇)

證明書2.69W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精選多篇)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於規範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爲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準確的信息。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後共同印發了《關於統一規範的通知》(衛婦幼發〔1995〕第10號)和《關於印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14〕第45號)兩個文件,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規範填寫、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已在全國普及。各地醫療保健機構與戶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使全國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記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來個別地區僞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爲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杜絕假證,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啓用具有新防僞標識的《出生醫學證明》(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在原防僞印製技術基礎上採用專用圖案水印紙印製;水印圖形爲齒輪,中央環五角星(見附件3)。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存根聯與副頁間的拆切線由《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規範拆切,存根聯由簽發單位存檔妥善管理。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僞有異議,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舉報並申請鑑定。

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可延期使用到2014年第二季度末。

請各地衛生、公安行政部門接此通知後,進一步加強管理和配合,嚴格執行文件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2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啓用新版

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

茲證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證號碼51230119721011849),胡關翟(身份證號碼52401198201475944),於 2014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於地處後山離醫院太遠,未能到醫院分娩未辦出生醫學證明,現到你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望予以辦理。

特此證明

卷洞村村民委員會

2014·8·11

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

茲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夫婦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嬰,取名____________。

寄料鎮衛生院

年月日

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格式

出生醫學證明格式

全國兒童的醫學出生證明都是一個樣的,是衛生部的統一樣式。

而且和戶口沒有關係,就是醫院開具的嬰兒的出生證明

是要查詢真僞還是需要了解一個人的出生信息?

按照要求,官方的查詢應該出具公函,由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機構根據公函的要求和工作職責進行回覆。

如果是個人進行諮詢,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進行查詢別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啓用新版。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爲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啓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爲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出生證,又稱爲《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證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爲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爲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推薦訪問範文網)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爲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出生證,又稱爲《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證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爲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爲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爲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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