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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證明(精選多篇)

證明書1.44W

目錄

住所使用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住所使用證明第二篇:住所的使用證明第三篇:住所使用證明第四篇:住所使用證明第五篇:住所使用證明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住所使用證明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地址爲(注:詳細地址)的房屋(或建築物),建築面積(約)平方米,租賃面積(約)平方米,其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屬,該土地由尹偉生承租後自建廠房商鋪,現同意上述鋪位作爲個體工商戶市場經營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本證明不作爲徵收、拆遷等補償依據:證明不作爲徵收補償依據,經營行爲不作爲拆遷補償的依據。依法徵收和拆遷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在使用過程中,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及使用方對建築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產承擔相關責任,並對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證明單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住所的使用證明

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爲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爲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第三篇:住所使用證明

住所使用證明

茲有(企業名稱)住所在。面積平方米,現使用權歸(單位名稱)無償(租金)使用。

所提供的證明資料均真實有效,如有不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證明!

產權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第四篇:住所使用證明

住所使用證明

準備開個小公司。需要用到的-住所使用證明(租房協議、產權證)。必須是店面的麼?普通住宅的可不可以呢?如果普通住宅的不可以,還有其他的方法麼?請您詳細介紹下謝謝。

普通住宅或是店面都可以。主要是看你自己的意願。如果是公司的話,我覺得不必要用店面,租金貴,租普通住宅及公寓、寫字樓都可以的,沒有限制的。只要選定了,與對方籤個租房協議,留份產權證的複印件就可以了,有的還需要對方的身份證複印件

農民成員要的是農村居民戶口簿非農民成員要的是居民身份證沒有農業人口戶口簿的,到當地村委會開個證明住所證明分《住所產權證明》和《住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拿房產證,農村沒有房產證的讓村委會開個證明就行使用證明就是跟住所的所有者簽訂的使用協議

一、暫停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註冊

(一)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寫明房屋用途爲“住宅”的,不予登記註冊;對購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其提交的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爲“住宅”(公寓、別墅)的,不予登記註冊;對《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無法辨別爲住宅或商業用的(如商注綜合等),不予登記註冊。

(二)市場主體申請從事的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項目並已取得審批部門批准的,如其登記時使用的房屋爲“住宅”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三)經營範圍含有“房屋租賃”、“出租房屋”、“寫字間出租”、“出租場地”、“出租商業設施”等類似項目的企業爲其他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提供住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機關通過查閱企業登記檔案能夠確認該房屋爲“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記註冊;企業登記檔案未記載的,除要求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外,還應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確認該房屋是否爲“住宅”,對屬“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記註冊。

(四)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的不單獨辦理營業登記的倉庫、車間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辦理備案,倉庫、車間備案時提交的房屋使用證明中房屋用途爲“住宅”的,不予備案。

(五)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變爲其他使用用途的(見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類附表》,其中軍事、其他類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後,可予辦理登記註冊。

(六)住宅樓中的底層規劃爲商業用途或底層住宅改爲商業用的,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類項目的經營。

(七)對申請人提供的住所爲“住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如申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登記駁回通知書》,不予受理和登記駁回的理由表述爲:“住所使用用途爲”住宅“,不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

(八)本通知下發前已在“住宅”中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如申請變更經營範圍,變更後的經營範圍應按照市局109號文件及各區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使用的房屋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轉載請註明來源):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權屬證明文件應證明不是“住宅”。不再認可以下證明方式:1.產權人的上級單位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2.近郊區城鄉結合部和遠郊區縣的城鎮地區、科技園區、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有形市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3.中央或地方黨政機關(房屋主管部門和區縣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二)住所爲新購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人提交的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爲“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規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提交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複印件,可予辦理登記註冊。

(三)住所爲自建房屋的,亦應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三、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含農村地區中的城鎮地區、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和有形市場以外的區域。

四、關於市場專營企業住所使用證明問題

市場專營企業的住所應當與爲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一致。新設立的市場專營企業的住所使用證明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內容,屬場院式市場的,其爲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應提交市場規劃證明和土地權屬證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週一)起執行。在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入資手續的以及已經受理未經覈准或已經覈准尚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不應要求據此通知內容調整。

六、對住所的有關要求本通知未作調整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七、爲便於對房屋使用用途的具體分類進行掌握,以判斷是否爲“住宅”,現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規範》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類附表》附後,供參考。

第五篇:住所使用證明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南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

由、、、、(投資人姓名)投資設立的(企業名稱),地址位於,住所場所面積平米,該住所(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經營條件。

以上住所(經營場所)的所有權屬於所有,住所(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原屬於(填寫“住宅”或“經營性用房”)。

使用單位已取得該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見租賃合同),雙方同意作爲經營場所使用。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賃合同附後。

使用單位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

(單位蓋章,個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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