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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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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土地使用權證明

土地使用權證明(精選多篇)

土地使用權證明

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國土資源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順序

1

初審,填寫登記表,提檔

2

現場調查,外業測繪

界址未變不須外業勘測

3

主管股長審批

4

主管局長審批

5

內業整理,確定收費額

6

財務交款

7

內業建檔填證

8

蓋市政府土地登記章

9

蓋發證機關章

按上述方法到國土資源局辦理!

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於資金不足,便用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銀行做貸款抵押。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購房人如果不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不容易瞭解到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也就無法及時規避風險。一旦房地產開發商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依法拍賣該土地使用權,並從價款中優先受償。而此時房地產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維護。

難以發現開發商違規用地的事實

有些開發商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在建設用地手續不全甚至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就進行房地產開發。購房者不注意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無法發現自己購買的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規建築。此時開發商或是逃之夭夭或是無力賠償,最後受損失的還是購房者。

無法進行二手房交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上市交易,必須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許多業主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方纔想到去找開發商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此時開發商多已人去樓空。這就給想要交易的房主帶來了很大-麻煩,也影響到了二手房市場的發展。

在拆遷補償時會遭受損失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爲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因此,拆遷補償金不僅包含房屋所有權價值,還包含了土地使用權價值。消費者在購買房地產時,就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土地使用費。但是購房者如果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拆遷過程中就可能得不到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相應補償。因爲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動遷單位就無法確認業主對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利。

容易遭受意外損失

土地使用權依據用途可以分成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福利性項目用地及綜合類性質用地等類別。我們通常購買的商品房都是建造在住宅性用地上。但是近些年興起了一些所謂“單身公寓”、“酒店式公寓”或是商住兩用樓,開發商以商住兩用或是酒店式管理來吸引購房者,有時卻是給消費者設下的陷阱,因爲此類樓盤有些是建設在公共性建設用地上。由於建設用地的用途不同,購買此類房地產會給消費者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損失。諸如,房屋分攤的公共面積較大;交易契稅較普通的住宅樓要高;物業管理費用較高;按揭貸款的年限較短等。更爲重要的是,此類樓盤通常並不認爲是住宅,因此一般不允許落戶。所以,購買商品房時,還應關注建設土地用途。

第二篇:土地使用權證明

土地使用權證明

茲有鎮村組村民,世居本村,農業戶口,該戶房屋建於年,延用至今,經覈定,該戶現有住房層間,用地面積平方米,因該戶保管不善,遺失土地使用證一份。

特此證明

國土****所

年月日鎮村 年月日

房屋產權證明

茲有鎮村組村民,世居本村,農業戶口,該戶房屋建於年,延用至今,經覈定,該戶現有住房層間,合法用地面積平方米,合法建築面積平方米,由於該戶保管不善,遺失房屋產權證一份(該戶房屋及用地平面圖附後)。

特此證明

鎮村

年月日

該戶合法建築面積

爲平方米

***鎮村鎮建設服務站

年月日

第三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爲出讓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爲出讓土地使用權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 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 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申請人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申請條件1、已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不改變土地用途。

3、不在收回或公開出讓範圍內。

4、無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權利限制的宗地;

申報材料( 一式2份)

1、土地使用者的正式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爲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

2、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3、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產權證明;

4、宗地圖;

5、土地地價評估報告(原劃撥土地權益價格評估報告、出讓土地地市場價評估報告);

6、規劃部門意見;

7、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程序1、申請受理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科(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初審,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查

市國土資源局在對擬轉爲出讓土地的材料進行審覈,並對現場踏勘、證實。

3、作出決定

市國土資源局對經審覈且符合要求的報件擬文上報市人民政府。

4、審覈辦結

申請人憑收件或受理通知書在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科領取市國土資源局《 辦結通知書》。(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完畢)

[待市政府批覆後,申請人按照批覆完善有關手續]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間:15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與標準不收費。

第四篇: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br>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爲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爲表現形式。<br>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爲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br>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爲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br>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br> 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br>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br>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br>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版權歸本站:)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br>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准權限的政府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br>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br>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br>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br> (1)準備招標文件,如招標書、投標書、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等。<br> (2)發佈招標公告。<br>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標手續。<br> (4)政府確定中標人並簽訂出讓合同。<br> (5)中標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br>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br> (1)準備拍賣文件。<br> (2)發佈拍賣公告。<br>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文件,辦理競投手續。<br>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br> (5)簽訂出讓合同。<br>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br> <br>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第五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

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

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

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

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

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並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

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

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

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地塊編號爲_____。(

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

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

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

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

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

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

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

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

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

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繳納時間爲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元人民幣(

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

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

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

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

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

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或根據具體情況

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

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

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

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

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

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

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

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合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條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

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

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

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

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

後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

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

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

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

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

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

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

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

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

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

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