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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精選多篇)

證明書1.32W

第一篇: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精選多篇)

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鄉(鎮)村

申請人性別出生年月婚否

現有家庭人口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申請人關係婚否是否農業工作單位

現有住宅(處)佔地面積(平方米)

申請

理由

申請人:年月日

申請間數擬選地點

(村內外)舊宅基地新劃

宅基地

申請面積

(平方米)東西長米耕地平方米

摺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寬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簽字東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圖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見年月日

村委會意見(蓋章)年月日鄉鎮政府意見(蓋章)年月日

國土局意見經辦人:年月日局長意見(蓋章)年月日

審覈人:年月日

主管局長:年月日

縣政府

批示(蓋章)年月日

批准文號:滄政農宅字號

農村建房宅基地

縣人民政府制

說明

建房戶先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服從規劃,經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要真實填寫申請書,不得有隱瞞和虛假,否則取消建房資格。

申請書業經批准,持有縣國土局頒發的“準建卡”方可建房。要嚴格按批准地點、用地限額進行建設,否則按有關政策處理。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有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申請書一式三份,縣存一份其它二份直髮鄉(鎮)政府。

申請書封面批准文號,由批准機關填寫。

此書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期裝訂存檔,妥善保存,不得遺失。

申請

滄縣國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現有住房處,因

需申請新宅基一處,東西長米,南北長米,面積平方米,請予以批准。

附:現有宅基地情況一覽表

內容

處數持證人(現居住者)審批文(證)號面積(平方米)

第一處

第二處

村民委員會意見:申請人簽字:

(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村務公開證明

我村村民全家口人,現有住房處,面積總計平方米,現因

需申請新宅基一處,經年月日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並於年月日在村務公開欄公開,已滿15日,且本戶宅基地所佔地及四鄰無爭議,羣衆無異議。

特此證明

村委會蓋章

村書記(簽字)

村主任(簽字)

年月日

監督小組長(簽章)

年月日

首先清您填寫《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書申請表》。

其次您須委託市房地局測繪所測量用地範圍的地籍面積及相鄰屋的相互位置。

經實地查勘和資料覈對之後,凡在原合法用地範圍內使用權屬清楚、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房地局有關部門將發給您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書。

如果您在原合法用地範圍內申請補發證明書的,由用地組審批,超出了原合法用地範圍用地組提出意見上報按權限審批。

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有關部門暫時不能給您發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書:

①地使用權屬來源,缺乏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②土地使用權屬有爭議。

③用地名已變更而無有效證明文件。

④雖有合法使用權來源,但被外單位(人)使用,還未收回使用權。

⑤超出了合法用地範圍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未經上級審批。

如果您有房地產所有權證,而沒有上蓋(即曠地)的話,有關部門也將暫時不辦理補發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手續。

請注意,您在辦理補發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書時,須按原用名稱,不能更改用戶名稱,如需更名的,應在土地登記時處理。

第二篇: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所有權屬證明

坐落於寶雞市金臺區長壽鎮長青村的土地,土名紙坊頭150號,用地面積1200 平方米。該土地所有權歸屬寶雞市金臺區長壽鎮長青村村民委員會,其土地使用權歸屬寶雞市金臺區長壽鎮長青村大衆浴池。特此證明。

村民委員會(蓋章):

主任簽名:

二o一四年 八 月 十六 日

第三篇: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權屬證明坐落於的土地(土地證編號:),用地面積平方米(具體見簽章認可的紅線圖),用途爲住宅用地。該土地上號地塊及其附屬房屋(房屋門牌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所有。現由特此證明。

村民委員會(蓋章):

簽名:

年月日

第四篇: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權屬證明

那個不是個人有權利寫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門登記。自己寫的無效。單位的話參考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內容寫就行了,把使用權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積、土地四至、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寫明白蓋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據土地性質的劃分,可分爲國家享有所有權土地和集體享有所有權土地。

所以,對應的依法享有(轉載需註明來源)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所持有的權屬證書爲別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當然了區別是在證書內容記載裏有所區別的。

還有就是對應上述兩種權屬證書依法抵押後,所取得的他項權利證書。其也應劃作權屬證書範疇,區別其使用者爲抵押權人而已。

辦理土地登記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要進行登記、發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以下情況須辦理土地登記、出讓、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要辦理初始登記;購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繼承等要辦理變更登記;抵押、出租要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土地證書的作用:

土地證書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法律憑證,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必要證件。

申辦要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地籍調查—審覈與公告—註冊登記—核發(或變更)土地證書

1、土地登記申請。申請人持證明申請人身份的合法證件(委託代理申請的,持代理授權書)到土地登記機關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權屬來源及證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下發的用地文件、圖件及其他資料;法院判決書、房產的贈與、繼承、分割等有效證明;土地登記人員收取上述材料後,開具《土地登記收件單》。

2、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兩部分。

權屬調查包括覈實土地權屬來源,認定土地權屬界線、設立權屬界讓等內容。認定權屬界線時,被調查宗地權利人的法定代表人與相鄰宗地權屬人的法定代表應共同到現場指界,並在調查表上簽字、蓋章。

地籍測量分兩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測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3、註冊登記。

公告期滿,對土地登記審覈結果未指出異議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對批准土地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進行登記、裝簿、造冊、繕證。

4、頒發土地證書:

權利人應攜帶身份證、單位證明到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土地證書。

辦結時限:

30個工作日(初始和變更登記個30個工作日、手續齊全的,不含公告時間)

收費標準:

豫價房字第087號《關於發佈土地系統部分收費項目與標準的通知》

行政行爲及收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五篇: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我們這要進行城鎮地籍調查,未經登記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要提供土地歸屬來源證明,我們屬於未經登記的個人土地,請問要提供土地權屬證明可以包括哪些?因爲已經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經遺失,可以提供其他證明嗎?

可以提供房產證、村委會證明等

一、適用範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包括:出讓、轉讓、贈與、繼承、更正、異議、更名、更址、抵押、租賃、查封、預查封、用途變更、分割合併、權利證書補發或換髮等

二、辦理土地登記應提交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簽字蓋指模;

企事業、機關單位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出具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別說明外均爲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登記,並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的,授權委託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賃、共用宗地)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2)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後,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登記

(3)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爲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4)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5)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6)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使用權登記

(7)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8)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9)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10)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登記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12)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13)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後,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14)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5)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7)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9)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20)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21)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22)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註銷登記。

(23)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註銷登記。

(24)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後,方可申請補發。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

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5、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國土所將初審合格的有關表格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交到服務窗口後(屬沙坪城區控制範圍國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務窗口),由經辦人員審查提交的資料,覈對原始檔案,之後由測繪地籍管理股經辦人員提出是否同意登記的意見和依據,交測繪地籍管理股負責人審覈,材料合格的報局領導審批,再由測繪地籍管理股進行註冊登記和核發證書,在承諾期限內交回服務窗口通知交費、領證;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註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記要求的依據,退回土地登記發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