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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轉讓證明

證明書2.05W

第一篇:承兌匯票轉讓證明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

證明

交通銀行金華永康支行:

我公司收到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

出票人爲:浙江久久福工貿有限公司

出票人賬號:7160 0670 7018 0100 42430

收款人爲:武義三箭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司

收款人賬號:1963 0101 0400 13686

出票日期:貳零壹貳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

匯票到期日:貳零壹叄年零伍月壹拾肆日

承兌協議編號:7167 0112 0204 27

此承兌匯票是我公司以合法途徑獲得,並轉讓給大連東睿機電物資有限公司。特此證明,請貴行辦理承付,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

大連康豐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7日

第二篇:承兌匯票轉讓證明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

1、把承兌匯票拿回來,背書一下就不用寫證明了。

2、如果寫證明就這麼寫:

證明

茲證明,我公司與××公司,於××年××月××日,進行××買賣,採用承兌匯票結算,承兌匯票號碼:××,承兌匯票金額:××元,出票人:××,承兌行:××,我公司前手背書單位:××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

日期

根據票據法規定:關於票據超期付款問題1、銀行承兌匯票超期付款的手續。《支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對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續作了明確規定,而對銀行承兌匯票超期付款手續則沒有涉及。在實際結算工作中,銀行結算人員又常常遇到銀行承兌匯票超期付款問題。由於缺少明確規定,使銀行結算操作難以把握。根據本人結算操作的實踐,筆者主張銀行承兌匯票的超期付款參照銀行匯票的手續處理。一是因爲二者付款人相同,銀行無論是作爲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還是作爲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據款項的責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這兩種票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持票人都必須持票向承兌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並出具書面說明和有關證明。2、銀行匯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誤區。在實際結算工作中,銀行匯票的持票人因種種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此,出票銀行往往讓其找銀行匯票的申請人,以申請人的名義進行退票後,通過申請人重新簽發匯票申請書爲其辦理匯票。筆者認爲,這種做法不利於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也違反了《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法》第53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銀行是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對票據權利時效內的持票人應承擔付款責任。而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只是匯票的關係人,對超期付款的銀行匯票沒有義務退款和重新委託銀行辦理匯票。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第36條的規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因此,持票人無權找無任何責任作爲匯票關係人的匯票申請人,而只能找出票銀行。實際情況是,當持票人持超期的匯票找匯票申請人時,有些申請人往往以種種理由推諉,甚至扣減持票人票款(特別是背書轉讓匯票的持票人與匯票申請人無任何業務關係時),從而損害了持票人利益。銀行之所以產生這種操作的誤區,主要是對《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規學習理解不深造成的。實際上,《支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關於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續,已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出票銀行不能將銀行匯票申請人要求退款和匯票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爲一談,二者在手續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將款項退回申請人賬戶或按規定退付現金,後者則通過應解匯款和臨時存款科目爲持票人重新辦理匯票或匯款。

第三篇:銀行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收票)

銀行承兌匯票轉讓證明

今轉讓給劉偉利(身份證號:410122197703301224)銀行承兌匯票份,票面信息如下:

票號:

票面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現支付費用元,收到扣除費用後款共計元,我公司保證對此銀行承兌匯票持有合法,並對此匯票的真實有效性負責。若出現任何法律糾紛,我公司負全部責任。

收款方式:賬號:

賬戶名:

開戶行名稱:

轉讓單位(章):經辦人:

日期:

聯繫方式:

經辦人:複覈人:審批人:

收據

今收到劉偉利(身份證號:410122197703301224)支付銀行承兌匯票對價款現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此款轉已確認轉入以下指定銀行賬戶:

賬號:

賬戶名:

開戶行名稱:

收款單位(章)

經辦人:

日期:

聯繫方式:

第四篇:承兌匯票轉讓協議書

承兌匯票轉讓協議書

票據信息如下:票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人賬號: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行全稱: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_

匯票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行行號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人(下稱甲方):接受人(下稱乙方):

因甲方經營週轉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加強合作的基礎上,就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持有的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發並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____張,合計金額: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元。經乙方審查,同意甲方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轉讓。

第二條:雙方商定本次轉讓利率爲_____________ ,扣收利息_____________元。實付貼現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第三條:甲方聲明和保證:

1、 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人或其他組織,具備所有進行經

營活動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並已得到充分的合法授權簽署和

履行本協議。

2、 甲方自願將本協議項下的銀行承兌匯票向乙方轉讓,並保證該銀行承兌匯票的

取得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存在,並且其取得行爲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經

轉讓,即擁有有關該匯票的一切票據權利。

3、 甲方保證其在票據上的簽章真實、有效並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責

任。

4、 轉讓時甲方應真實有效的完成票據背書轉讓行爲,且背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且甲方應負責所有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連續性和前手背書的真實性。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銀行承兌匯票有權按規定向承兌銀行以書面查詢。

2、 本協議生效後,應及時將票面金額扣除利息後的錢款轉至甲方指定賬戶。

3、 銀行承兌匯票轉讓後在匯票到期日前,如遇承兌人宣告破產、被責令終止業務

活動或在匯票到期時遭拒付款,乙方對甲方行使票據追索權時,有權要求甲方

支付相關費用。

第五條:協議(轉載請註明來源)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需訴訟

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甲方指定收款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轉讓人(簽字):乙方、接收人(簽字):

(蓋章)(蓋章)

第五篇:承兌匯票延期證明

證明

蘇州銀行臨湖支行:

現有貴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壹張,票號:22123290,金額:叄萬元整,出票日:貳零壹貳年陸月零柒日,到期日:貳零壹貳年壹拾貳月零柒日,出票人:蘇州市佳達金屬製品廠,收款人:蘇州新浦金屬鍛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稱:蘇州銀行臨湖支行。

由於我單位財務人員工作失誤,導致上述票據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時託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延期託收特此說明,望貴行予以兌付爲盼。

瀋陽中藍清洗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4日

標籤:承兌匯票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