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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彙總18篇)

證明書1.22W

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整理了18篇《出生醫學證明》的範文,但願對你的工作學習帶來幫助,希望你能喜歡!當然你還可以在本站搜索到更多與《出生醫學證明》相關的範文。

出生醫學證明(彙總18篇)

篇1: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證號,地址。

然後再寫關係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證明

落款

年月日(蓋章)

帶身份證,戶口本,相片,到公證處公證,即可。

出生證明上有兩處防僞:

(1)、出生證明在副頁編號處有綠色防僞油墨,通過派出所公安專用檢測板0度,60度和120度可顯示出生證、人口登記和CSYXZM字樣

(2)、出生證明在紫外線燈下觀察,在母親身份證號處內隱含“中國婦幼衛生標誌”及“五角星”圖案。

出生證的填寫內容【2】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

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爲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證有什麼用【3】

出生證主要用於: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爲其他必須以出生證爲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不符合標準的出生證【4】

以下出生證不符合標準,將被視爲無效證明:

(1)手寫出生證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2)出生證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證副頁;

(4)出生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5)非法印製的出生證;

(6)出生證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篇2: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別、出生地、生父母等,並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並可做爲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醫學證明範文

申請人___________,姓名,性別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身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然後再寫關係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證明

落款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蓋章)

篇3:出生醫學證明

如果你的出生證明丟了,那麼,大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覈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爲合法有效證件。

篇4:出生醫學證明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爲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爲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諮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託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 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爲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並準備複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並準備複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託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週一下午,週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6樓624室。

聯繫電話:88070361

溫州市中心醫院出生證

20xx.10.16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授委託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委託人於 年 月 日在溫州市中心醫院分娩。特授權委託 (授委託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授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爲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託人簽字: 授委託人簽字:

篇5: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模板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啓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爲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篇6:出生醫學證明

即《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別、出生地、生父母等,並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並可做爲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出生醫學證明樣本。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

在辦理出國,移民所需材料時,我們用到的出生證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醫學證明》有一定不同。

- 什麼是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就是證明一個人來到人世上的證明材料。它是一份證明個人身世來源的法律文件。

- 出生證明一般要有什麼內容?

出生證明必須證明一個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麼名字,何時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證明只填有生母的情況,生父不詳,但出生人的出生時間和出生地點必須有。

- 到哪裏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需到戶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 戶口本和身份證辦理。

出生證明必須證明一個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麼名字,何時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證明只填有生母的情況,生父不詳,但出生人的出生時間和出生地點必須有。

到哪裏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需到戶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戶口本和身份證辦理。

辦理須知

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戶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規手續領養的孩子無出生證明則需要有一定的關係和經濟實力也可以辦理,不過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寫辦理出生證明一月以內的!熟人可以從入院證明開始辦,有正規的門診記錄,住院記錄,病歷!也就是說這個孩子等於在醫院出生的,辦理的'出生證明當然也是真的,可以在衛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領導願意爲你冒風險,主管醫生不怕負面責任,檔案管-理-員....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樣本》。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覈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篇7:出生醫學證明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僞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羣衆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覈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後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溼、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覈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爲。

篇8:出生醫學證明

____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託_____同事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委託人:(簽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篇9: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爲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儘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後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並仔細覈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週一至週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於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複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爲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後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後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後,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着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裏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啓用新版。

篇10:出生醫學證明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僞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製《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燬,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覈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並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複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覈對無誤後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篇11:出生醫學證明

茲我鎮x村(社區)組x(身份證號:xxx),於x年x月日與x(身份證號:xxx)結婚,於x年x月日(順、剖)生一x(姓名:x),屬政策內生育。

聯繫電話:xxx

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xx年x月x日

篇12:出生醫學證明

xxx公證處:

茲證明 ,男/女,於 年 月 日在 (此處填寫出生的市、縣)出生。 的生父是 (如去世需註明:已故), 的生母是 (如去世需註明:已故)。

特此證明。

蓋 章

年 月 日

篇13:出生醫學證明

南江鎮派出所:

本人鄒xx,女,身份證號碼:461943,住址:xx縣xx鎮xx號。在幫兒子黃祥上戶時將出生日期在申報戶口時誤填爲農曆月10日,現特申請更改爲公曆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有醫學出生證明爲準),

懇請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4:出生醫學證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爲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爲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爲正文,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爲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爲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爲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髮、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爲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爲羣衆辦理。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託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僞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鑑別工作。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爲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後,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並確認無運輸損壞後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並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採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佈並聲明作廢。

第十條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並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爲附加條件,拒絕爲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範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爲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爲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覈查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爲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並對所填信息覈對正確無誤後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爲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

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係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二)新生兒及其父母旁證:①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證明;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係證明和親子關係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爲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於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爲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爲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係鑑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於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並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爲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後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二)填寫不規範,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被塗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塗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爲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爲非法印製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髮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換髮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髮《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登記表(附件5)。換髮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並歸檔,並做好編號和換髮原因登記。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後,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髮《出生醫學證明》。

(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第二十八條

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後,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複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覈後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審覈後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

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僞,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鑑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

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爲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首次簽發、換髮《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

縫章。

第三十三條

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覈後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並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覈、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塗改後蓋章。

第三十五條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准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於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僞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爲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爲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爲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爲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篇15:出生醫學證明

_________單位:

茲委託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負責辦理__________工作事宜請予以辦理,或請將________具體事務如何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我本人或單位承擔與貴單位或部門無關。

特此申明。

授權有限期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託人: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被委託人: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6:出生醫學證明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與委託人關係: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爲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爲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_______ 受託人簽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7:關於出生醫學證明

___公證處:

茲證明___,男/女,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處填寫出生的市、縣)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註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註明:已故)。

特此證明。

蓋章____年__月__日

篇18:關於出生醫學證明

___公證處:

茲有___系我單位工作/存檔人員,申請赴___國___(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其檔案記載和我單位掌握情況,現提供證明如下:

蓋章____年__月__日

標籤:彙總 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