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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業專項治理自查情況報告

針對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本人針對律師自檢自查清單,認真開展自檢自查,以下是相關自查情況報告。

律師行業專項治理自查情況報告

一、本人根據組織下達的自查要求,回顧自己的工作日常與之逐條對照,自查結果如下:

1、自執業以來,本人從來沒有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從未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從未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2、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從未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3、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從未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從未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4、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從未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從未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5.自執業以來,本人從未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從未有過在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

從未泄露過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