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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晚會主持詞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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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意間,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我們的工作再譜新的篇章,同樣也要定好新的目標,讓我們對今後的工作做個策劃吧。一起來參考策劃書是怎麼寫的吧,這次帥氣的小編爲您整理了**元宵晚會主持詞優秀5篇,希望可以啓發、幫助到大家。

辯論的規則 篇一

1.誰組織辯論?

總統候選人辯論並不是美國憲法的法定要求-候選人沒有法定義務舉行大選辯論。只有在侯選人雙方都願意的時候,纔會有辯論。2004年總統候選人辯論的組織者名爲“總統辯論委員會(CPD)”,該組織在名義上是一個無黨派、非營利並享受免稅特權的公司法人,實際上是共和黨、聯合掌控的機構。自1987年起,CPD是歷次總統侯選人辯論的組織者。但是,CPD 並無權力制定辯論規則。本文信息部分來自該公司網站。

2. 辯論規則如何形成?

總統候選人辯論始於1858年,這一實踐時斷時續:在已往146年中,共有12屆總統候選人進行了辯論。辯論規則來自總統候選人之間的協議-辯論之前,雙方候選人的代表進行談判,就本次總統候選人辯論的規則達成共識,其性質實爲民事合同。

2004年總統候選人辯論規則的談判是雙方激烈討價還價的結果,最後,每一方都不得不作出讓步,以換取對方的讓步。就言詞表達而言,克里能說會道,善用多種說法去闡述一個道理,布什則善用簡單的語言把事情說明白,而一般美國民衆又喜愛“長話短說,大話實說”,因此,辯論場次越多,局勢對布什越是不利-他沒有那麼多可說。最初,布什一方主張兩場辯論,克里一方堅持三場辯論,雙方相持不下。在討論副總統候選人的辯論規則時,雙方對站着還是坐着辯論又發生分歧:的副總統候選人愛德華茲是職業律師,習慣面對陪審團,站着說話,邊說邊走,不斷用身體語言去加強表達-站着辯論顯然對愛德華茲有利,但共和黨副總統候選人切尼堅持雙方坐着辯論。結果,雙方各讓一步:布什同意舉行三場總統候選人辯論,以換取愛德華茲同意坐着辯論。

3.有哪些辯論規則?

2003年11月6日,CPD 公佈了2004年三場總統候選人辯論和一場副總統侯選人辯論的時間和地點。2004年6月17日,CPD又公佈了2004年辯論的一般規則,這些規則包括:

(1)所有的辯論,必須由主持人斡旋。主持人由CPD選定,每場辯論須由不同的人主持,一人不能兩次擔任主持人。2004年9月10日之前,CPD又公佈了四名主持人的姓名和身份。主持人都是來自傳播媒介的節目主持人,他們每天拋頭露面,參辯雙方不難判斷他們能否嚴守中立。

(2)候選人坐着,還是站着說話,依雙方約定。在第一、第三場總統侯選人辯論和副總統侯選人辯論中,侯選人和主持人都靠桌而坐。在第二場總統侯選辯論,候選人回答問題的時候,可以站立,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走動,但不能越過紅地毯上的一道界限,以防止兩位侯選人在辯論時發生身體接近。

(3)辯論範圍大致劃定。第一場辯論集中於國內政策,第三場辯論集中於外交政策,第二場總統候選人辯論和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是開放話題。

(4)辯論由第三人提問,候選人不得相互發問(這和我國的大學生辯論賽意趣迥異)。第一、第三場總統候選人辯論和副總統候選人辯論,由主持人提問;第二場總統候選人辯論,採取市政廳聚會形式,由蓋洛普民意調查機構通過問卷調查,選擇140名投票未有定見的本地居民出席辯論會,後者在現場直接向候選人提問,爲避免問題重複,聽衆和主持人在辯論之前會面,以剔除重複問題。

主持人提問有三種形式-發問,打開話題而啓動辯論;追問,追隨先前的討論而遞進提問;交叉詢問,向雙方提問而引發交鋒。在所有辯論中,主持人都可自由裁量,決定是否追問。

(5)主持人確保雙方有均等的發言時間,有一定機會交換意見。

(6)每場辯論都是從美國東部時間晚上9點開始,持續90分鐘。

(7)雙方候選人都是在聽衆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辯論。

4.身體語言是否不受辯論規則管束?

身體語言披露的個人信息比言詞更爲真實,有些還會披露一些相當私密的個人信息。在2004年美國總統侯選人辯論中,布什的身體語言是一個有趣的現象。

美國第一夫人勞拉曾多次提醒布什:“不要刻意顯示魅力、表現機靈或者顯得文縐縐的,你就是你!”但是,執行這一指示並不容易,即使執行了這一指示,也未必總是帶來正面效應。在第一次辯論中,布什在克里講話的時候頻頻皺眉,或呈現出怪異表情-連布什的擁護者也承認,這種欠缺禮貌的身體語言損害了布什的公衆形象。在第二場辯論中,布什儘量放鬆,站立着說話,來回踱步,有效地剋制了皺眉;他意識到自己在第一次辯論中的失誤,用一種自我解嘲的方式去爭取公衆諒解,他說:“剛纔聽到參議員的話,我差一點又要皺眉了。”在第二次辯論中,布什聆聽對方講話的時候總是頻繁眨眼,心理學家認爲,這是控制憤怒的一種努力。有時侯,布什會猛然起立,有一次甚至和主持人發生小小的齟齬,克里在事後挖苦布什,說:“當我看到這位老兄站起來的時候,真擔心他會攻擊主持人!”布什的身體語言暴露了易怒的個性,但是,也有評論者認爲,布什的身體語言與他的戰略是一致的-他在第二次辯論中更有進攻性,而不是被動防衛。

身體語言有時甚至會成爲勝敗的關鍵。在1992年總統大選的一次辯論中,老布什一面心不在焉地應付提問者,一面看手錶,這再清楚不過地表明:還有比回答選民問題更重要的事情在等着他,他已經急不可耐……。這無疑使老布什失去了很多選票。

當然,身體語言也是候選人表示禮貌的重要方式。布什和克里入場和退場時,都笑吟吟地握手,第二次交鋒結束之後,布什甚至把身體靠近克里耳語。兩位夫人見面和告別的時候也各有一輪微笑和握手。克里平時的表情略顯凝重、憂鬱,容易被人看成悲觀主義者,因此,他在辯論中增加了微笑的幅度。諸如此類的舉動,對保持形象都起到正面作用。雖然,沒有什麼成文規則在規制侯選人的身體語言,但是,身體語言與身份、場合和言詞保持一致則是任何社會都無法忽視的規則。

5. 從3場辯論的片段看辯論規則

(1)2004年9月30日,布什和克里的辯論

辯論規則

主持人:PBS“新聞時間”的節目主持人JIM LEHER.

辯論時間:90分鐘。

話題範圍:外交政策和 國土安全。

話題和問題:主持人在話題範圍內選擇特定話題並提出問題,問題由主持人事先準備,除主持人自己,無人事先知道他會問什麼問題。

答問和反駁:主持人輪流向兩位候選人提問,答問時間爲2分鐘,反駁時間爲90秒;支持人輪流向每位候選人提問,以保證每位候選人答問和反駁的次數相等。在任何一輪辯論中,主持人可斟酌定奪,將當前一輪辯論延長一分鐘。當然,主持人在運用這種裁量權的時候必須相當剋制,只有在雙方言猶未盡而需要追問的時候,延長辯論纔有合理性。

守時提示:剩30秒鐘,亮綠燈;剩15秒鐘,亮黃燈;剩5秒鐘,亮紅燈。時間到,紅燈不斷閃爍,並備有蜂音器,以打斷候選人在到時之後繼續講話。

禁令:候選人不能向對方直接提問;聽衆必須保持沉默,不能提問或者插話。

辯論片段

主持人: 正如剛纔聽到的那樣,兩位在重大的政策問題上存在分歧。布什總統,我的一個新問題是:您是否認爲,克里參議員存在性格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到足以使你拒絕接受他成爲美國軍隊的總指揮?

布什: 這是一個含沙射影的問題。首先,我仰慕克里參議員爲這個國家提供的服務。我對克里參議員的仰慕還來自另一事實,他是一個了不起的父親。在她們的父親參加競選之後,克里參議員的女兒仍然對我的女兒非常友善,女孩子們不容易做到這一點。我仰慕他在參議院服務了20年的事實,儘管我未必仰慕他的服務記錄。我也不會攻擊他從耶魯畢業的經歷,這不是什麼錯事。在競選過程中,我非常仔細地傾聽了參議員的演說,我擔心的是,他總是改變自己在對伊戰爭中的立場。在一些重大事情上,在你們發自內心地認爲我們在伊拉克做得正確的事情上,他總是變化不定。

如果一個人發出反覆多變的信息,他就很難擔任領導。反覆多變的信息會給我們的部隊、同盟者和伊拉克公民發出錯誤的信號。這就是我對我的這位反對者最大的擔心。我仰慕他的服務。但是,美國總統必須有確定性,我知道這個世界是怎樣運轉的。當然,我們會在恰當的時候改變策略,但是,我們不會改變我們的信念,這個信念就是要在世界範圍內保護美國的戰略。

主持人: 參議員,您有90秒鐘。

克里: 首先,我對總統先生剛纔所說的那些牽涉私人關係話非常領情。我和他很有同感。只有當你參加總統競選之後-當然,他參加的次數比我多-你纔會知道這對你的家庭意味着什麼。這很嚴酷。我對他的女兒也很有好感,我注意過她們。她們的一些評論不止一次把我給逗樂了(笑)。

布什: 我正打算管教她們(笑)。

克里: 好,我知道。但是,我已經學會不再管教孩子了(笑)。我對他的妻子深表尊重和仰慕,我相信,她是一位了不起的人和……。

布什: 謝謝。

克里: ……一位偉大的第一夫人。但是,我和總統確實不同。我不打算談論性格上的差異,這不關我的事。還是讓我來談談那些和總統職位有關的事吧。也許,有些人會把這說成是個性問題,另一些人可能不那麼認爲。這是關於前後一致的問題。你可以前後一致而犯錯誤,也可以前後一致而做正確的事;或者在前後一致的同時,向正確的方向移動,或者前後一致地奉行某一原則,但又通曉新事物,接受新事物,運用新事物,以改變政策並保持政策的正確性。我爲總統擔心的是,他不承認現實,他不承認北朝鮮的現實,他不承認人體幹細胞研究的科學,他不承認全球變暖的現實和其他問題。這種前後一致可能給您帶來麻煩。

在一決勝負,一爭高下的公開辯論中,一方難免對另一方產生反感。但是,不在公衆面前談論自己對政治敵手的個人好惡,這也是美國政治家的一項基本功。布什、克里相互致意對方的家庭,不僅僅是對手之間的相互尊重,也是試圖在公衆面前區分政治和個人關係。

(2)2004年10月5日,愛德華茲參議員和切尼副總統的辯論

除主持人之外,辯論規則與第一場辯論完全相同。以下是此次辯論的一個片段:

主持人: 副總統先生,在2000年6月,當時您還是Halliburton公司的CEO,您曾經說過,美國商人應當被允許和伊朗做生意,因爲,‘單邊的制裁’幾乎從來就沒有什麼用處?現在,您擔任副總統已四年之久,本屆政府宣佈伊朗爲‘邪惡軸心’的一個組成部分,您還認爲我們應當取消對伊朗的制裁嗎?

切尼: 不,我不這樣認爲。在當時,我只是專指單邊制裁。除非有集體行動,否則,單邊制裁能有什麼結果呢?那就是,其他人都到伊朗去做生意,利用這一情形獲得好處,你卻一無所得,只是懲罰了美國公司。

我們現在對伊朗實行了制裁。我們似乎應當到聯合國安理會去尋求更爲嚴厲的制裁,如果他們不履行自己在“國際原子能防擴散公約”項下的義務的話。……

主持人: 愛德華茲參議員,您的看法呢?

愛德華茲: ……我前面提到Halliburton公司和那份870億美元的合同,主持人在提問時也提到了它。這是有關聯的,因爲,當他推動取消制裁的時候,他正是Halliburton公司的CEO.這就是我們爲什麼認爲Halliburton公司不應當獲得那份無須招標的合同。當他是Halliburton公司CEO的時候,該公司與安然公司和KEN LAY公司一樣,因爲提供虛假信息而交納了數百萬美元的罰款。他們和利比亞和伊朗這兩個美國不共戴天的敵人做生意。現在,他們又涉嫌賄賂外國官員而正在受到調查。不僅如此,他們又在伊拉克得到了金額75億美元的、無須招標的合同。他們正在受到調查,可是,不但沒有按常規凍結他們的錢,他們反而源源進帳。

主持人: 副總統先生?

切尼: 我可以回答,但是,這可需要超過30秒鐘的時間。

主持人: 沒辦法, 你只有30秒鐘(笑)

切尼: 他們不斷提到Halliburton,這是在施放煙幕,他們知道所有指控都是虛假的。如果你們訪問一個名叫網站-一個由賓夕法尼亞大學資助的獨立網站,你就可以發現有關Halliburton的細節。這是他們不斷攪亂選民視聽和製造問題的伎倆,但是,這些指控沒有任何實質內容。

在這裏,切尼鬧了一個笑話:他本想把聽衆引向網站,但是,一字之差,他把聽衆引向了毫不相干的。在雙方辯論期間,還是一個廢棄的網站,沒什麼內容,可是,在切尼口誤之後,人們立即把這個網站重置連接到索羅斯的網站,現在該網站充斥了攻擊共和黨的內容,主頁頭條就是Halliburton公司事件。

(3)2004年10月8日,布什和克里的第二次辯論。

此次辯論採取傳統的市政廳集會形式,在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市的華盛頓大學舉行,只有對投票尚無定見的密蘇里州居民才能成爲現場聽衆和提問者。聽衆事先把他的問題寫在兩張卡片上,一張是給布什的問題,另一張是給克里的問題。在辯論開始之前,聽衆把問題卡交給主持人。主持人選擇問題,排列發問順序。除主持人之外,沒有人知道問題單和提問順序,聽衆也不知道他的問題是否被選中。只有當主持人在辯論現場叫到某一位聽衆的時候,他才知道自己的問題已被選中,於是,他按照寫在卡片上的問題向候選人發問,提問者不能進行追問或交叉質問。

2004年9月30日辯論的片段

主持人: ……這是對布什總統的問題,提問者是Robin Dahle.

聽衆: 總統先生,在昨天的一個聲明中 ,您承認伊拉克並沒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是,你仍然主張入侵伊拉克是正確的。我來引用一下,您是這樣說的,‘他有製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知識、材料、方法和意圖,並且能夠把這些知識傳遞給我們的敵人-。’您真的相信,這將成爲我們入侵他國(包括北朝鮮)的合理解釋嗎?

布什: 情形各不相同, Robin.

我們當然希望,在動用武力之前,外交能管用。一位總統最難作出的決定就是動用武力。在 9/11之後,我們不得不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世界。在9/11之後,我們不得不這樣認爲:當我們看到威脅的時候,必須馬上認真對待,而不是等到它給我們造成傷害之後再認真對待。已往,當我們看到威脅的時候,我們只是設法應付。但是,9/11 改變了一切。

我對國民發誓,我將竭盡所能去保護美國人民。這就是爲什麼我們把送去審判-75%的成員已經受到了審判。這就是爲什麼我告訴阿富汗:如果你們庇護一個,你就和一樣有罪。塔里班已經失去了權勢,已經沒有立足之地。

我把薩達姆。侯賽因看成獨一無二的威脅,我的這位反對者也是這樣認爲,因爲,我們當時都認爲他擁有大規模殺傷武器。我之所以把他看成獨一無二的威脅,因爲他能向提供大規模殺傷武器,如果他們當初掌握大規模殺傷武器,他們用飛機給我們造成的破壞就要大許多倍。這是嚴重的,嚴重的威脅。

於是,我走外交途徑,去聯合國。但是,我和我的反對者從同一報告得知,薩達姆把“石油換食品”作爲幌子,逃避制裁。他想逃避制裁,總有他的理由,那就是,他想重新啓動武器計劃。Robin我們當時都認爲那裏有武器。我的反對者也認爲那裏有武器,這就是爲什麼他把薩達姆稱爲致命威脅。

當我們最終發現那裏沒有武器的時候,我不高興。我們已經安排了一個情報組去調查原因。但是,薩達姆是一個獨一無二的威脅,他失去權力之後,這個世界更好了。

如果按照我的反對者的計劃,我可以在此斷定:薩達姆仍然權力在握,這個世界會更加危險。謝謝你,先生。

主持人: 克里參議員, 一分半鐘。

克里: Robin, 現在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我將同時發表看法並回答你的問題。

今天,這個世界更加危險。這個世界更加危險,因爲,總統沒有作出正確判斷。現在,總統認爲我改變了主意,他希望你們相信這一點。因爲,他不能在這裏對你們說,他爲美國人增加了就業崗位-事實上,他丟失了美國人的就業崗位。他不能在這裏對你們說,他爲美國人提供了醫療保健,事實上,5百萬美國人失去了他們的醫療保健,在這裏,密蘇里州就有96,000人失去了醫療保健。他不能在這裏對你們說,他做到了‘無失學兒童’,因爲,他沒有資助這一項目。

瞧他做了什麼呢?他在這裏攻擊我。他竭力使你們相信,我不能當美國總統,因爲,我改變了自己的主張。好的,讓我坦率地告訴你們,我從來沒有改變過自己關於伊拉克問題的立場。我一直認爲薩達姆是一個威脅,1998年,克林頓當總統的時候,我就這樣認爲。我主張,應當給克林頓權力,在必要的情況下動用武力。但是,我會更聰明地行使這一權力,我不會在沒有計劃好如何去贏得和平的情況下,就匆促開戰。我會讓盟國站在我們一邊。我會努力確保我們的部隊擁有幫助他們完成使命所需要的每一個人。這位總統匆忙開戰,把盟國推到一邊。現在,在覈武器問題上,有伊朗,還有北韓,都更加危險了。他眼睛走神,放走了本。拉登。

在整個競選過程中,共和黨的策略是把克里的政治見解和個性捆綁在一起,作爲重點攻擊的靶子,他們不斷重複相同的話,說克里在“前後不一”(inconsistency),鬆鬆垮垮(wishy-washy)、反覆無常(flip-flopper)-共和黨的一些網站甚至以這些名詞爲域名。當布什在這次辯論中再次重複這一攻擊的時候,克里在情急之中,全然否認這一指控,聲稱自己在伊拉克問題上始終如一。這確實讓一些人感到意外和擔心,例如,當時在做即時評論的《紐約時報》的政治專欄編輯說:“克里可要爲這一說法感到後悔了!”布什事後對此大張撻伐,他說:“當克里板着臉說‘在伊拉克問題上,我只有一個立場’的時候,我真是怒不可遏。他以爲,我們是生活在另一星球。”

5.2004年美國總統候選人辯論規則背後的常理是什麼?

與其他有效的制度一樣,事關公共政策的公開辯論,其規則也是來自一些不容忽視的常理。考其原委,大致可歸納爲以下幾點:

第一,須有可爭辯之分歧,須相互碰撞、迎戰對方的觀點。否則,辯論就變得有名無實,或爲朗誦表演,或爲自說自話,或爲各說各話而毫無交鋒,或爲海闊天空的閒“侃”,或爲“雞同鴨講”而對方不知所云。布什和克里的辯論並不是爲了比賽口才或者個人魅力,他們在伊拉克戰爭、稅收、醫療保健、人工流產、就業、藥品管制等公共政策問題上存在廣泛的分歧,他們要爲了競爭同一職位而爭取選民,因此,有公開爭辯的必要。

第二,須有第三方主持。讓辯論雙方在公衆面前進行“對決”,這固然更爲刺激,更能吸引觀衆,但是,也更容易犯規,出現情緒失控,發生本可避免的紛爭。第三人主持的另一個理由是,辯論雙方都不情願讓對方掌握執行規則的權力。

第三,須由第三方提問。實際上,在辯論之前,很難要求雙方就“我們的分歧何在?”“][什麼是我們的爭點?”“我們怎麼開展辯論?”之類的問題達成共識。一般說來,任何一方都不會接受對方關於分歧、爭點的表述。因此,辯論範圍確定之後,由中立第三人提問是雙方可以接受的唯一選擇。在這裏,提問者必須相當自律:他不能借提問出風頭,喧賓奪主;他必須嚴守中立,不能以諂媚一方而敵視另一方的方式去提問,如:“請告訴大家,您是如何取得這這麼了不起的成就?”-這樣的問題會讓所有的聽衆反胃。

第四,須有一箇中立環境。如果聽衆對一方表現出明顯的敵視,或已經追隨一方,或迫切希望站到某一邊參加辯論,或希望發表自己的獨立見解,這都會引起混亂。因此,在2004年的總統侯選人辯論中,現場觀衆保持沉默是一般規則;唯一例外是,在第二場辯論,觀衆可以提問一次(因爲他們立場未定),提問之後必須關閉面前的麥克風。

第五,須確保機會均等。如果一個人可以自行決定自己的發言時間和次數,他就單方面地掌握了主動權,對方要麼打斷他的發言而引發爭端,要麼保持沉默而聽任擺佈,無論怎樣,辯論都不再是公平的遊戲。因此,主持人必須在辯論雙方之間絕對平均地分配時間。

辯論的規則 篇二

關鍵詞:辯護律師 豁免權 存在問題 完善措施

一、辯護律師豁免權的內涵

由於我國並未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因而關於辯護律師豁免權的內涵,學術界爭議頗多,甚至連稱謂都不統一。筆者在認真研究學界關於辯護律師豁免權的定義的基礎上,認爲辯護律師豁免權是指辯護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而享有的某些執業行爲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主要包括言論豁免權、作證豁免權、因過失提供證據材料失實豁免權和人身權利的特殊保護。需要強調的是,辯護律師豁免權並不是辯護律師的特權,而是對辯護律師執業風險的保障,是辯護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需要。

二、中國現行法律關於辯護律師豁免權的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辯護律師豁免權的現狀

我國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豁免權。在《律師法》起草過程中,司法部報國務院的"送審稿"中第23條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進行辯護時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律師依法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審訊和。但遺憾的是,最終通過的《律師法》取消了這一對辯護律師人身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規定。隨着律師人身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事件不斷髮生,我國很有必要借鑑各國立法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

雖然新《律師法》第37條第2款賦予了律師一定的職業豁免權(規定了律師的言論豁免權,但沒有涉及到律師的行爲豁免權問題),[1]但《律師法》關於豁免權的規定僅有一個條款,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辯護律師豁免權,相反,《刑法》第306條"律師僞證罪"的專設,將辯護律師的職責與執業風險緊緊聯繫在一起從而成爲了辯護律師的緊箍咒,使得律師"談刑色變",不願擔任辯護人。據統計,我國每年至少要發生十幾起乃至幾十起非法拘留、逮捕律師以及驅逐律師出庭的案件。如近期引起公衆熱議的貴陽黎慶洪涉黑案,主審法官竟連續數次驅逐出庭律師;2011年發生在廣西北海市的4名辯護律師因涉嫌律師僞證罪在同案中被抓而激起了轟轟烈烈的北海律師維權案。可以說 "律師僞證罪,猛於虎"。[2]不可否認,立法上對辯護律師豁免權未明確規定是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權利屢遭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對辯護律師來說,這意味着這樣一種潛在的歸宿:爲被告人進行辯護而使自己淪爲被告人。"律師僞證罪"的規定,加重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恐慌。如果說立法者認爲辯護律師此種干擾、破壞刑事訴訟活動的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將其作爲一個特殊主體單獨規定一個罪名;那麼,公、檢、法作爲刑事訴訟中重要的一方,其工作人員也可能實施毀滅、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等行爲,而且,他們的此類行爲無疑更具有惡劣的影響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刑法》卻沒有就公、檢、法的此類行爲專門設置一個罪名,而只是將律師作僞證的刑事責任突出出來,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正、不平等的歧視性規定。

(二)辯護律師豁免權存在的問題

1.言論豁免權缺失。律師的職責、素養和經驗決定了辯護律師是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辯護職能的最佳載體。辯護律師要發揮其作用與價值,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法庭上的辯護言論,但司法實踐中卻時常出現辯護律師辯論結束後即遭傳喚,甚至被當場拷走的情形,這使得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辯論時往往是謹小而慎微。

2.作證豁免權缺失。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依據律師當事人之間的保密義務而產生的。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和律師立法都有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的相關規定,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2 條也確認了律師對其委託人的委託事項有保密責任。而我國的刑事立法並未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反而規定了律師僞證罪這一各個國鮮見的罪名。

3.向法庭提供或出示證言、材料失實豁免權缺失。辯護律師的重要職責是調查取證,即調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證人證言和材料,這是辯護人的法定義務。然而,由於《刑法》第306條的存在,使得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很少調查取證,這顯然不利於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爲此,由陝西律師張燕領銜分別在2000年與2002年兩次人大會議上提出"建議取消刑法第306條的議案"。

4.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特殊保障機制嚴重缺失。作爲個體的辯方和以國家爲後盾的控方在力量上顯然無法達到平衡。因此,基於程序正義理論的指導,英美等刑事訴訟發達的國家致力於在刑事訴訟中貫徹"平等武裝"原則,以加強對被告人的特殊保護。反觀我國,不僅沒有建立起與國際接軌的律師權利保障制度,反而是現行立法中的許多規定限制了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行使,比如《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導致辯護律師執業時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

三、構建我國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的相關對策

(一)立法確認辯護律師言論豁免權

爲了解除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顧慮和風險,使其充分發揮辯護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應當在立法中增設辯護律師言論豁免權。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通過立法均不同程度地賦予了辯護律師這一權利。賦予辯護律師言論豁免權是由辯護律師所擔負的職責所決定的,辯護律師作爲司法公正天平上另一端的砝碼,其主要職責是針對控方獲取的有罪證據,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效地行使自我辯護權。律師在辯護中的言論即使與事實及法律不符,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否則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不敢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最終犧牲的是刑事訴訟價值的實現。

(二)建立辯護律師因過失向法院提交失實材料的豁免權

辯護律師的最大職責是維護其委託人的利益,所以辯護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過程中,有權提供一切自己認爲對委託人有利的證據。辯護律師雖有一定的鑑別證據真僞的能力,但畢竟不是專業的偵查機構和鑑定機構,所以鑑別真僞的能力有限,無法對所有證據一一進行鑑別。辯護律師出於良好願望,在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實時,只要不是故意僞造或者慫恿他人僞造證據,就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賦予辯護律師因過失向法院提交失實材料的豁免權是建立辯護律師豁免權的關鍵內容,也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爲從目前律師涉案的情況看,多數是以妨害證據罪、律師僞證罪而遭拘留逮捕的,因此,很多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很少向法庭提交證據。檢察院一般只會向法院提供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而辯護律師又害怕自己承擔責任而不敢向法庭提交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導致證據失衡,很多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隱藏和忽略,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

(三)賦予辯護律師拒絕作證權

辯護律師對執業過程中獲悉的祕密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已成爲西方國家證據法之通例,賦予辯護律師拒絕作證權是由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場上決定的。源權利與派生權具有同質性,當事人擁有不自陷於罪的權利,當然要求其派生權具有不損害源權利的性質,而辯護律師作證必然損害源權利,從而違背訴訟民主的理論。

根據現代訴訟理念以及爲了與證人作證義務的規定相協調,《刑事訴訟法》應賦予辯護律師拒絕作證的權利。拒絕作證權是指律師有權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其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不利於其委託人的案件事實的權利。賦予辯護律師拒絕作證權,可以防止司法機關以辯護律師包庇當事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等理由隨意拘禁律師,保障律師的人身權利,對於律師職業和辯護制度本身也有穩定和保障的作用。

(四)對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給予特殊保護

雖然新《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該條只是原則性規定了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缺乏具體的可供執行的條款,並不能給辯護律師帶來切實的保護。所以該條並未真正使辯護律師獲得"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保障。人身自由是辯護律師爲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前提,也是其行使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沒有人身自由,一切所謂的豁免權皆是空談。要保障辯護律師的豁免權,首先應對律師的人身自由予以特殊保護!筆者認爲應加大對辯護律師人身權的保護,在具體制度上可以借鑑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別保障制度。同時,建議擴大律師協會中律師懲戒委員會的職能,由該機構來認定辯護律師的行爲是否屬於辯護律師豁免權的範疇,如屬於,則司法機關不得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中,對於需要追究律師執業紀律責任的,由律師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若不屬於辯護律師豁免權的範疇且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則由律師協會作出決定後交由相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此外,陳瑞華教授認爲應該建立律師懲戒程序作爲追究律師責任的前置程序。[3]

(五)建議取消《刑法》第306條"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刑法》第306條將律師以辯護人、訴訟人的名義從事的職業活動直接置於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威脅之下。對此,有學者認爲,"其立法意圖是明顯的,正是這一特殊規定,使得司法實踐中控方有時濫用此規定,對辯護律師進行刑事追訴,給其帶來了很大的執業風險。"[4]《刑法》第306 條規定的律師僞證罪,對我國律師行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消極作用,從法治建設的角度講,其實是法律發展的一種倒退,它實質上是針對特定行業、特定羣體所作出的一個特定的罪名。隨着律師冤案的增加,全國律師協會收到各地律師協會或律師上報的維權案件逐年上升,這些案件中雖然有個別確屬律師違法犯罪的情況,但是從最終的結果看,大都是律師遭司法機關職業報復的原因。因此,筆者認爲,《刑法》第306條弊大於利,應當予以取消。至於辯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爲,完全可以納入《刑法》第307、310條的規定中解決。

結語

江平教授曾說:"律師應當是一個令人肅然起敬的職業,共和國五十年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都無可辯駁的證明:律師興則民主興,律師衰則民主衰,甚至可以進一步說,律師興則國家興,律師衰則國家衰。"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律師扮演着公民權利代言人的角色,律師肩負着追求正義、維護人權、制衡國家公權力的神聖使命,這種使命在刑事訴訟中比在其他任何訴訟中都更能充分地體現出來。中國的法治建設離不開律師業的良性發展,律師業的興旺則需要法律對廣大執業律師提供有力保障。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辯護律師豁免制度,對提高我國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率,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保障人權,促進社會主義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註釋:

[1]曹志亭:《論律師職業豁免權制度的完善--以新實施爲契機》,[J].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8期。

[2]陳秋蘭:《一個不得不說的話題:律師僞證罪》,[J].載《中國律師》第2000年第3期。

[3]陳瑞華:《反思〈刑法〉第306 條》,[J].載《律師世界》2001年第12期。

辯論的規則 篇三

論文摘要:儘管每個部門法實際上都存在能夠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則,但是否將這些原則抽象出來規定在法律條文中,各國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一般不規定基本原則。例如德國和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首先規定作爲訴訟主體的法院和當事人。蘇聯民事訴訟法則在總則中對基本原則集中作出規定。我國各部門法多將基本原則置於篇首,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的標題爲“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基本原則的條文有12條,辯論原則就是其中之一。

一、辯論原則的含義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有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辯論原則是辯論式訴訟結構的必然要件。其意義在於,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爲訴訟主體。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辯論原則的具體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從,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請求,就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陳述事實,說明理由,論證自己提出的請求的正當性,同時反駁對方請求。開庭審理過程中的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毫無疑問是辯論原則體現最明顯的階段,但是當事人之間的辯論並不侷限於這一階段。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通過法定的形式展開辯論。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前者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有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不能起訴的情況等;後者則是指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有關的問題,如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等。實體方面的問題往往是辯論的焦點。除了事實問題外,如何適用法律也可以成爲辯論的內容。但無論涉及哪一方面的內容,辯論都應圍繞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對正確處理糾紛有意義的問題進行。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主要採取言詞辯論的形式。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則是書面形式的辯論。至於辯論的方式,否認、抗辯和反訴都可以看成是辯論的手段。

辯論的規則 篇四

一、團體獎1、辯論賽季軍獎兩個2、辯論賽亞軍獎一個3、辯論賽冠軍獎一個

二、個人獎1、優秀辯手獎:兩個2、大賽最佳辯手獎:一個備註:本次辯論賽將給冠軍隊、亞軍隊和季軍隊頒發相應的獎狀,將會給本次大賽的優秀辯手和最佳辯手頒發相應的證書。辯論賽競賽規程

一、比賽進程由主席執行1、開場白2、介紹參賽隊及其所持立場3、介紹參賽隊員4、介紹評委及點評嘉賓5、比賽開始6、評判團遞交評分表,離席評定結果7、嘉賓點評8、公佈結果9、頒獎典禮10、比賽結束四、比賽要求㈠開場陳詞要求:提倡即興陳詞,所持觀點清晰,表述層次分明,語言自然流暢。㈡攻辯要求:此環節爲雙方一辯、二辯、三辯之間的對話,提問、回答和攻辯小結都必須是這三者。各方三辯至多可提六個問題,對方一辯、二辯必須回答,其他辯手不得代替或補充。提問應貼近辯題,不宜過分刁難;回答應針對問題,切忌答非所問。㈢自由辯論要求:1.提交材料在比賽前,各隊應向評委提交必要的文字材料,材料內容包括本隊對辯題立場的分析理解,邏輯框架設計,主要論點、論據,對對方立論的分析等有關辯論的戰略、戰術。2.自由辯論規則⑴辯論發言必須兩隊之間交替進行,各用時4分鐘;⑵自由辯論開始時,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隊員起立發言完畢後,反方的任何一位就即刻發言,雙方依次輪流發言,直到雙方時間用完爲止;⑶在此時間裏,每位辯論隊員的發言順序,次數和時間都不受限制;⑷當一方發言結束,即開始計算另一方的發言時間;⑸如果一隊的發言時間已經用盡,別一隊還有剩餘時間,則該隊的一名或多名可以繼續發言,直到該隊的時間用完爲止。⑹比賽中,辯手不發言時不得離開座位,不得打擾對方或本方辯手發言。⑺倡導良好的辯風,注重普及知識、啓迪智慧和展示風度,不提倡純粹以節省時間爲目的的辯論,切忌人身攻擊。㈣總結陳詞要求:應針對現場辯論整體態勢進行總結,並注意昇華辯題內涵。本規程最終解釋權歸院學生會學習部院學生會學習部比賽須知

一、請各系學生會、學習部長、參賽隊員仔細閱讀比賽須知,熟悉賽會的日程安排。

二、請各參賽隊員及組織人員務必於每場比賽開始前30分鐘到達比賽現場。同時,各賽場的黑板裝飾由對戰雙方協調商定,在比賽開始前三十分鐘裝飾好,以利於賽事的統籌安排及各場比賽準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請各參賽隊遵守賽事各項時間安排,如遇特別問題,請及時與組織者以及院學生會學習部人員聯繫,以便協調安排,保證賽事的順利進行。

四、遵守賽會的紀律及規則規定,請在每場比賽之前做好細緻的準備工作,以利於辯手在比賽中發揮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辯論的規則 篇五

【關鍵詞】民事訴訟 辯論原則 辯論主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享有辯論權。這是對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闡述,該原則可作如下理解:其一,當事人享有的辯論權,具體是指有權通過陳述事實、理由和提供證據而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反駁。當事人通過靈活運用該權利來保護自己,進而影響法官的判決。另外,辯論應圍繞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其二,爲保障當事人辯論權的實現,法院應爲當事人提供行使辯論權的時間和機會,在判決之前必須進行法庭辯論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辯論意見。

存在的問題

辯論原則形同虛設。在審前證據交換階段,當事人雙方可以互相質證,但這種質證意見是否採納由法院決定。在開庭審判過程中,我國法律還設置了證人出庭作證的若干例外,這就難以實現對證人當面詢問,使得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無法完全行使。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只是法院獲得信息的一個渠道,甚至是次要的信息渠道。雖然當事人雙方及其律師可以辯論,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當事人之間的辯論的法律效果,所以雙方的辯論不會對法院產生約束力,法院裁判可以不受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範圍的約束。這既打擊了當事人辯論的積極性,也忽視了當事人訴訟的主體地位,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司法人員對辯論權的干預。法官在當事人的辯論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控制着辯論程序的進行,在一定程度上干預了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利。另外,法官擁有較爲廣泛的庭外調查取證權,也就是說法院具有認定證據的權力,即使當事人的辯論再出色,法院也可能不會採納。這就使當事人的辯論權缺乏實質內容,法院做出的判決結果很可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容易導致司法腐敗。

缺乏當事人保障制度。雖然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但這只是給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救濟手段,再審申請是否受理及再審結果如何,都沒有保障。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充分保障當事人能夠實施辯論行爲,但是對於法官做出突襲裁判、法院違反釋明義務時應當怎樣處理等問題,都沒有法律支持,所以法院的保障義務就只停留在被虛無化的保障行爲這一層面。

立法者想通過確立辯論原則爲基本原則,起到約束法官權力的作用。但由於辯論原則本身的缺陷,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達到指導民事訴訟的目的,這就是辯論原則的非原則化現象。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訴訟辯論原則體現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特徵:一是法院啓動訴訟,進行訴訟,終了訴訟,具有收集訴訟資料的主動權;二是法院可以依職權去相關單位調查取證,並將調取到的證據作爲裁判的依據。這與辯論主義相違背,辯論主義是當事人起主導作用,法官消極中立,而我國是法院起主導作用,當事人受制於法院。

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

大陸法系的辯論原則也稱爲辯論主義,能夠約束法官的裁判,因此是一種約束性的辯論原則。

法國。其民事訴訟辯論原則主要是通過處分原則、對審原則、法官不得對爭議處分原則來解釋的。

處分原則表現爲當事人對訴訟實體享有完全的控制權,詳見以下幾方面:第一,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確定訴訟標的,法官要依據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同時也禁止法官超出範圍裁判;第二,當事人確定案件事實;第三,當事人提供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很明顯,上述關於法官與當事人在主張事實和證據收集方面的分工比較明確,體現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辯論原則。

對審原則表現爲:針對每一個案件都需要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對方當事人就進行答辯,當事人雙方結合證據就事實展開激烈辯論。另外,當事人與法官也可以展開辯論,直到這種辯論無法繼續進行下去,法官宣佈終止辯論,經過合議庭合議根據辯論內容做出裁決。這是建立在當事人曾經提出過或使用過的訴訟資料基礎之上的,不能依據其它事實作出裁判。

德國。其民事訴訟法典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辯論原則,但現實中卻一直遵守辯論原則,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提供什麼事實,法院判決什麼,法院不可能依自己主觀提供其它相關事實,也不能向當事人釋明要提供哪些事實。第二,當事人決定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只有對爭辯的事實才需要提供證據,無爭辯的事實和自認的事實不需要證據,法院直接採納。第三,辯論主義與職權主義共同採用,遵循職權主義的情形:對於婚姻案件,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發現案件真實;另一方當事人需要提供的書證因在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手中而難以取得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我國與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分析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