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基層反映

基層反映執行員額法官考核工作開展難需引起關注

基層反映執行員額法官考核工作開展難需引起關注

基層反映執行員額法官考核工作開展難需引起關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要求,執行局員額法官佔比不得低於其他業務庭員額法官佔比。各級法院在強調配齊配強執行力量的同時,還需與員額制改革和執行單獨考核工作相銜接。因缺乏統一的指導意見,執行員額法官考核問題在探索中遇到的困難和阻礙,需引起關注。

一是執行指標的複雜性影響工作的有效銜接。最高院釋出《關於建立執行考核指標體系的通知》中,案件質效和綜合管理兩項考核內容包含33個具體指標。該考核工作以院為單位整體開展,具體指標難以逐項落實到人。執行員額考核實踐中,許昌中院參照審判部門,以結案數量為主,對不同案件型別和結案方式賦予差額分值,同時選取執行到位率、首次執行完畢率、首次執行實際執結率、法定期限內結案率等指標作為達標參考值,初步構建起了執行員額的考核體系。但各項指標的分值權重確定還存在爭議,通過員額考核能否有效帶動整體執行工作的前進也有待進一步觀察。二是執行案件的特殊性影響考核結果的比較運用。執行案件的辦理與審判工作區別較大,從立案到執結,先後需經過25個流程節點,既涉及實體法律運用又有程式性的事務工作,工作量和平均辦案週期高於審判業務。當前對執行工作進行單獨考核,也是考慮了這一特殊性。如將執行員額考核結果直接在全院整體結果中排名,則或顯機械;如選擇單獨序列考核,又存在員額法官數量有限缺乏參考基數的問題,簡單的劃分出上中下等級,對結果靠後的法官有失公允。三是人員構成的多樣性影響考核工作的  。目前執行局人員構成中同時存在員額法官、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法警、聘用制人員七類,人員構成複雜,職責分工存在混同。特別是員額制改革中對“執行員”這一編制的定性和發展並未明確,執行局除員額法官外,其餘政法編幹警能否有承辦案件的許可權尚有爭議。在案多人少的壓力下,如一刀切得將辦案許可權收歸員額法官,將不利於執行隊伍的穩定性;如將許可權放開,則會產生員額法官與非員額幹警考核不對等的問題。

為此,建議:一是強化調研分析,出臺指導意見。上級法院應全面蒐集各級法院執行員額考核實踐的各項探索成果,通過分析報告、座談研討等方式認真聽取基層意見,對目前爭議較大的指標體系、考核組織和結果運用等問題出臺指導性意見,指明執行員額考核工作的開展方向;二是選取改革試點,總結問題經驗。對考核工作爭議較大的問題,應選取不同法院進行試點,在實踐中比較各項方案的利弊,以“切實解決執行難”為目標指引確定最優方案。三是結合立法契機,完善配套制度。藉由強制執行法的立法契機,將相關制度性問題予以完善,例如執行隊伍建設方面明確“執行員”的職責和發展規劃,在工作機制方面確定執行指揮中心地位及團隊化辦案模式,在管理監督方面明確考核結果的運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