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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爲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證人員及學校財產安全,防止發生環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根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以及由國家相關部門確定並公佈的其它危險化學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潘南國小學校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動。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並負責檢查和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檔案,並進行明細登記,全面記載領取、使用、結存情況;

(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相關操作;

(四)實驗室主任或負責人對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負責,並負責落實保管責任制,要責任到人。

(五)危險化學品管理應嚴格落實“五雙”制度,即以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爲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六)購買劇毒化學品,必須提請實驗室與學校辦公會批准,使用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或準購證到指定的危險化學品供應單位購買。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院(系)應建立集中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室,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標誌;

(二)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三)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或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四)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易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五)化學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六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按《潘南國小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分級、分類收集化學固、液廢棄物,定點存放,設專人妥善保管,並及時轉運到學校實驗室固體廢棄物暫存庫,不得任意丟棄、掩埋化學固、液廢棄物。

第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實驗的人員應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合格後才能上崗;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配備安全員,安全員應熟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

第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具,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毒、防潮、防靜電、降溫、避雷、隔離等設施。

第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要經常性地對危險化學品進行賬賬、賬物覈對,發現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報告學校。

第十條 對於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導處和學校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櫃存放,櫃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誌,並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2、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3、實驗室要採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4、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爲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5、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後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6、嚴格採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7、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並有專人、專箱(櫥)保存 ,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8、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實驗多餘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9、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範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10、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