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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覈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爲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爲“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術語和定義 篇二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小意外事故發生的概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對危險作業的範圍進行了劃分,對作業的現場管理作出了規範要求,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 危險作業範圍

第三條 下屬作業屬危險作業: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三)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四)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五)帶電作業;

(六)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七)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八)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九)其它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現場管理

第四條 作業人員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具有作業所需的安

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且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條 作業人員必須根據所作業的工種及性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且嚴禁酒後作業。

第六條 作業前,須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保現場整潔,道路暢通,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

第七條 在進行危險作業時,執行任務的部門領導要指派部門專(兼)職安全員或有實踐經驗的老工人作爲現場安全監護人,進行安全監護。

第八條 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第九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並進行嚴格檢查,確認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時方可使用。

第十條 作業現場要有明顯的標誌,防止非作業人員誤入現場而發生意外。

第十一條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現場安全監護人有權停止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清理現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安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爲確保在危險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施工作業。

三、工作程序

危險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

(1)對於公司範圍內危險施工作業,安監科組織公司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危險作業的評估。

(2)施工車間(部門)對每一項風險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價,並經公司安監科審覈合格後,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的施工種類

1、預熱器清堵作業

2、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3、交叉作業

4、高溫作業

五、預熱器清堵作業過程

1、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勞保用品中不允許有化纖製品),準備好捅料工具,同時將與現場無關的其它物品及雜物移到安全處,保護好捅料可能會影響的其它設備,並關閉壓縮空氣和空氣炮。

2、夜間清理要有足夠照明。

3、準備工作做好後,立即通知中控操作員保持一定的負壓

4、工作時所站平臺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特殊情況除外),其餘的人應站在現場以外,且所處高度應高於捅料開孔位置,同時做到不影響工作人員遇特殊情況所能閃開的位置。

5、預熱器清掃一點時,其餘部位不能打開,捅料時人不得正對捅料孔,以防熟料噴出燙傷。

6、檢查清理時,應按自下而上的順序進行,與中控保持密切聯繫。

7、清掃時,現場人員應處於安全位置和上風向,選擇好逃逸路線。

8、使用壓縮空氣吹灰時,應將管道先對準所處理的。物料,確認無誤後可開通壓縮空氣閘閥。取出風管時,應行先關閉閘閥然後取出空氣管道。

9、用水處理堵料時,方法與上述第七條相同,只是開水時人應儘量遠離捅料孔(因水汽化時體積膨脹劇烈增大)。

10、作業時必須有兩個人在場相互照應,一旦發生噴料或塌料時,人應往上方的旁側閃開。

11、作業時,不準將捅料工具或其它能夠引起堵料的物品落入預熱器,一旦有物品掉入預熱器應立即向中控及相關人員彙報,做到及時消除隱患。

12、事情處理完後應關閉捅料孔並密封,同時恢復相關設備並清理現場。

13、清理出的高溫物料要妥善處理,在主要通路上要及時清理或設置必要的警告標誌,防止人員燙傷。

14、向中控室彙報事故,以恢復正常生產。

六、篦冷機清大塊作業過程

1、兩人作業明確一人負責,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作業時嚴禁預熱器同時進行清堵作業和放空氣炮。

2、篦冷機大塊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機口時將三段篦牀停止運轉,一、二段篦牀運轉速度放慢,降低迴轉窯投料量和窯速,維持窯的運行。

3、待破碎機停運後辦理停電工作票,打開破碎機上部檢修門,保持檢修門處微微負壓。

4、用鋼絲繩設法套住大塊熟料後,有手動葫蘆或捲揚機將大塊熟料移位至不在壓住破碎機錘頭爲止;

5、不得采用讓人進入篦冷機或在破碎機上方用風鎬或人工打碎的方法,這種處理方法影響停窯時間長達2h以上,即費力也不安全。

6、重新啓動破碎機,未經拉出的大塊熟料會由破碎機打碎。此過程要快。如果不能速戰速決,只好止料、止火,人工進入篦冷機用風鑽處理。

七、交叉作業過程

1、所有交叉作業都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

2、需要交叉作業的車間(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叉作業方案、明確交叉作業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等。

3、對於進入危險區域(進入有限空間、維修電器設施、運轉設備等作業)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業或施工,安排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前,所在部門有義務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本部門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作業人員有權利向所在部門瞭解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要求和安全事項。

5、作業時,所在部門必須派人陪同交叉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6、由於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經安全調查組調查後,由責任人員的部門承擔事故責任。

八、高溫作業過程

1、係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於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各車間(部門)應認真貫徹“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儘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溼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儘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症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迴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並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引用文件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爲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覈。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爲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爲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並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範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範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儘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製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溼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爲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原則上不批准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批准。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紮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爲進行監督檢查。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杆、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於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准。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於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後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並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並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採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櫃、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並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並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於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採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並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製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複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並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爲,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弔”。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範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作業區域的設定爲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儘量做到最小、最有效,並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准,同時要做到: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纔可進行。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上方的管材、鋼樑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樑、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並設專人監護。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並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簽發作業許可證,准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籤提出審覈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七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4、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其安全距離爲,10Kv以下不得小於0.7m,20-30Km不得小1m,44Kv不得小於1.2m,否則必須停電方可進行操作。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繫後,方可進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八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繫後,方可進行。

範圍 篇九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