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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篇一

爲切實做好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按照市安監局《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縣安委辦、安監局積極籌劃精心準備、周密組織《條例》宣貫各項工作,經過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項宣貫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現將宣貫工作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對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爲此,縣安委辦制定下發了《條例》宣貫方案,要求各鄉鎮、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將宣貫工作作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在全縣掀起了學習貫徹《條例》的熱潮。縣安委辦成立了以縣安委辦主任、安監局局長陳大紅爲組長的《條例》宣貫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根據各自實際制定了宣貫方案。

二、強化措施,注重實效

(一)宣貫工作有序開展。各鄉鎮、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依照縣安委辦《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方案通知》的安排部署,全面摸排梳理危化品從業單位的基礎上,按各個階段工作要求,採取多種宣貫形式,強化措施,確保了宣貫工作有序開展。宣貫工作中,以《條例》修改的背景、重要意義、修改的主要內容和實施的準備工作爲主要內容 ,做到了四個100%到位,即:轄區內各行政區域100%宣貫到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100%宣貫到位、《條例》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100%宣貫到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100%宣貫到位。

(二)開展宣貫培訓。爲了加大宣貫工作力度,各鄉鎮、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活動,取得切切實實的效果。一是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利用中心組學習、黨支部學習、專題講座和自學等形式,全方位地開展學習新《條例》活動,讓執法人員和工作人員儘快領會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爲《條例》的進一步宣貫做好了準備。二是縣監局結合系統總會,舉辦了由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相關安全監管人員、鄉鎮安監站站長等80多人蔘加的新《條例》宣貫培訓班,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解讀宣傳材料80多份。三是各鄉鎮、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採用以會代訓等形式,分層次和對象開展了《條例》宣貫培訓,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3期,參加培訓人員360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營造宣貫氛圍。爲營造《條例》宣貫濃厚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縣內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一是在高臺縣安全生產信息網原文刊登了《危險化學口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口安全管理條例》解讀;二是在縣電視臺播發了一條《條例》頒佈實施的新聞,滾動播送了3天宣傳廣告;三是各鄉鎮、相關單位組織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深入社區(村社)、企業和車間,發放宣傳資料,開展法律諮詢活動,並在顯要位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刷寫黑板報等。據不完全統計,在短短的20天時間裏,發放宣傳資料2600餘份,懸掛宣傳橫幅30餘條,張貼標語300餘條,刷寫黑板報200餘塊。通過開展猛烈的宣傳攻勢,讓廣大人民羣衆瞭解《條例》的主要內容,爲《條例》的順利實施打下了較爲堅實的輿論基礎。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是繼續深化《條例》宣貫工作。在組織參加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會議,領會其精神實質的基礎上,將宣貫工作與日常安全監察有機融合,充分利用生產企業節後復工、安全專項整治、安全生產許可等時機,繼續深入開展《條例》宣貫工作,做到《條例》宣貫與危化品監管工作相互促進。

二是將《條例》作爲安全生產宣傳月重點,進行宣傳,並將《條例》內容作爲危化品從業單位安全培訓和危化品“三項人員”的重點培訓內容,進行講授。

三是積極與縣政府法制辦、司法局協調聯繫,將新修訂《條例》納入2012年普法宣傳計劃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並協調監督落到實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加油站屬於經營儲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體的易燃易爆場所。爲了確保加油站的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有關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符合GB50016-20xx中4.2的要求。

站內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屬於罐裝(散裝)露天埋地設置。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要求略。主要應注意與周邊環境的安全間距及相互影響等客觀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檢查檢修,防止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燃液體的泄漏、爆炸極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爲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爲的火災爆炸事故。

2 、庫房內部管理

桶裝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機油等等低、中、高閃點液體以及可燃液體等應儲存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儲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乾燥、易於通風、密封和避光。

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除按規定分類貯存外,還應專庫儲藏。

3、環境衛生條件管理

庫房周圍應無雜草和易燃物。 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生。

4、溫溼度條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一般溫度控制在25℃以下;相對溼度一般控制在 ≤75%。庫房內設溫溼度表(重點庫可設自記溫溼度計),按規定時間觀測和記錄。

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採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溼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並保持庫房內的溫溼度。

5、入庫驗收管理

入庫商品必須符合產品標準,並附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產品還應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籤以及其他說明;保管方應驗收商品的生產工廠、生產日期(批號)、內外標誌、容器、內外包裝、襯墊等,驗後作出驗收記錄;驗收應在庫房外安全地點或驗收室進行;每種商品拆箱驗收2~5箱(免檢商品除外),發現問題,擴大驗收比例。驗後將商品包裝復原,並做標記;驗收商品質量(感官);凡外標誌不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簽收入庫或暫存觀察室。如包裝破漏需整好後再行入庫。驗收完畢,合格的做好入庫單及驗收記錄,並轉存貨方。

6、安全檢查和質量檢查管理

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垛牢固程度和異常現象等;根據商品性質,定期進行以感官爲主的在庫質量檢查,每種商品抽查1~2件,主要檢查商品自身變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裝和襯墊等在儲藏期間的變化。

7、安全操作

作業人員應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操作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滾動。出入庫汽車要戴好防護罩,排氣管不得直接對準庫房門;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庫房內不準分、改裝,開箱、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覈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佈、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爲。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爲。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和範圍

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採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併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諮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爲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採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3.2. 採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採購供應,並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3.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3.4. 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3.5.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3.7. 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並保留培訓記錄。

4.2. 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並經考覈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 危險化學品由採購部統一採購,採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5.2. 申請採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6.1.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6.2.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範事故發生。

7.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後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餘物隨意傾倒。

7.3. 使用後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8、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篇六

1、庫房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小於100m2,垛與垛間距大於1m,垛與牆間距大於0.5m,垛與樑、柱間距大於0.3m,主要信道的寬度大於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爲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覈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覈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准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纔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