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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手機檢討書(精選多篇)

檢討書1.12W

第一篇:沒收手機檢討書

沒收手機檢討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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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師:

您好!

這天晚上我在老師您熄燈了後時違反了學校的規定,爲此向老師您說聲,“對不起,我不應該在熄燈了還去動手機。”真不該怎麼不懂事。辜負老師對我們的好。作爲一名好的學生本應該第一個站在前面來維護學校的紀律。做爲學生,應尊師重教。在學校無論是什麼情況下。我們應該做的事把學習擺在第一位,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除此之外老師還是修塑學生的人格修養,培養學生的道德情懷的重要途徑之一。學生在做不對的時候有個好老師能及時予以糾正,這能使學生在做錯的時候及時走回正確的路上。人爲物之主,德爲人之根,心爲德之所。我會牢記這次教訓,重新正視尊師之道。在此再次向老師您說聲,“對不起。”

敬禮

學生:好範文

第二篇:手機被沒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檢討書

手機被沒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檢討書手機被沒收,要求400字到600字的的檢討書,要好一點的,提問補充:只要400字到500字,多了不採納,我是在宿舍關燈後,手機忘記關,亮了被沒收的滿意答案:尊敬的老師:由於我在考試的時候使用手機傳答案,造成嚴重的作弊行爲,手機被沒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檢討書。今天,我懷着無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在此做深刻的檢討。事情經過是這樣的。2014年12月10日上午,我們舉行了專業必修課《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考試。由於這門課平時沒有學好,加上考試前複習不充分,等到快考試的時候,我還有很多東西沒記好,等到考試的時候,我發現很多題目都不會做,我一時糊塗,就用手機向同學發了考題,希望他能給我發答案。正在這時,老師您發現了我的行爲,就將我的手機和卷子一起沒收了。當時我腦中一片空白,心中涌起愧疚,後悔,不安各種情緒。回來後我寢食難安。然後江輔導員找我談過了話,我才認識到自己犯下了一個極大的錯誤。對不起!我不僅對不起長期默默支持我的家人,對不起和我同甘共苦的同學,更對不起細心教導我的老師,輔導員。我的作弊行爲嚴重影響了考試的公平,影響了學校,學院和班級的榮譽,也影響了我個人的形象。我很後悔我所造成的這些嚴重後果,如果早知道後果這麼嚴重,我絕不會做這種事的。發生這件事情,所有的問題都在我。監考老師是很盡責的,老師和輔導員也對我進行了耐心的教育。這些都讓我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首先,我沒有好好學習。由於上大四以來,我一直無心學習,導致我此們課沒有學好,如果我好好學習,就不能犯下這麼嚴重的錯誤。21世紀是知識的世紀,是人才的世紀,作爲一個學生,一個大學生,尤其是這麼好的一個學校的大學生,我應該努力學好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素質,而我卻馬馬虎虎,虛度光陰,實在是枉爲大學生,檢討書《手機被沒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檢討書》。 其次,我沒有注意自己的道德素質的修養。考試作弊是一種嚴重的原則性問題。這是我個人誠信的倒退,以及做事不認真踏實,不考慮後果的結果。古人說“人無信不立”,一個人要是沒有信用如何能夠立足啊。我現在才深刻體會到思想道德的重要性。最後,我沒有聽從老師的教誨。老師是人類靈魂的塑造師,老師教我們知識,教我們如何做人,如何做事。老師們經常教育我,考試千萬要誠信,萬萬不可作弊。而我卻沒有聽進去,這也導致了我犯下如此重大錯誤。如今大錯已成,我深深懊悔不已。從今往後,我要牢記這次教訓, 努力消除影響,牢記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改過自新,努力學習,誠信做人,堅決不犯類似錯誤。我還要改善現在的生活方式,努力學好剩餘的課程。犯下如此嚴重的錯誤,我願意承擔一切後果與責任。只是我即將畢業,面臨找工作的壓力,我知道這件事對我將來會產生極大影響。望老師能看在我是初次犯錯,誠心悔改的份上,從輕處理爲盼。檢討人:補充:檢討書尊敬的老師:您好! 這天晚上我在老師您熄燈了後時違反了學校的規定,爲此向老師您說聲,“對不起,我不應該在熄燈了還去動手機。”真不該怎麼不懂事。辜負老師對我們的好。作爲一名好的學生本應該第一個站在前面來維護學校的紀律。做爲學生,應尊師重教。在學校無論是什麼情況下。我們應該做的事把學習擺在第一位,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除此之外老師還是修塑學生的人格修養,培養學生的道德情懷的重要途徑之一。學生在做不對的時候有個好老師能及時予以糾正,這能使學生在做錯的時候及時走回正確的路上。人爲物之主,德爲人之根,心爲德之所。我會牢記這次教訓,重新正視尊師之道。在此再次向老師您說聲,“對不起。”敬禮學生:2014年..月..日相關問題:手機被沒收的50字檢討書

第三篇:學校可以沒收學生的手機嗎

學校可以沒收學生的手機嗎?

肖寶華(首都師範大學初等教育學院,北京 101100)

摘要

校沒收的學生手機屬於臨時佔有,沒有最終處置權。建議學校制定學生手機管理規定,與家長簽訂手機管理協議;教師以身作則,不在學生面前使用手機;學校沒收學生手機後,應當着學生面將手機封存,避免學生個人信息的泄露,並妥善保管,及時返還。

案例

案例1:2014 年10月6日,某高中爲嚴肅考紀,校領導當着全體師生和家長的面,將沒收的數十部學生手機集中砸毀, 該校稱:銷燬手機是爲了“引導學生誠實守信”。

案例2:2014 年9月14日,某中學一名學生上課玩手機被老師批評,因老師沒收其手機而不滿,遂起殺念,將老師殘忍割喉致死。

案例3:2014 年12月13日,某中學一名學生上課玩手機, 因不服老師管教,將手機扔向老師,並爆粗口罵人。隨後,師生雙方在教室和走廊發生肢體衝突,都受到不同的傷害。

上述三個案例都是因學生在校使用手機引發的事件,有的甚至引發師生傷害甚至傷亡事故。學生在校使用手機已經不是一個小問題,應引起社會、學校的高度重視。

分析

1. 學校、教師是否有權沒收學生的手機?

筆者以爲,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財產。法律意義上的沒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剝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歸國家無償所有。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爲,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佔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爲,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沒收學生手機是否違反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和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第八條規定(更多精彩內容請訪問首頁):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綜上可以看出,學校、教師有對學生在校使用手機進行限制和控制的權利。

二是學生在校使用手機是否具有正當性。現在,手機的功能已不限於通訊,幾乎所有的學生使用手機都主要是用來與朋友聊天、瀏覽網頁,甚至將其作爲考試作弊的工具。由於未成年人自我約束能力較差,學生在校使用手機會影響學校的教學秩序,影響學生的學習和身心發展。因此,“學生在校園內攜帶和使用手機並不具有正當性。”[1]

三是沒收學生手機是否侵犯學生的通訊自由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用信件、電報、電話等方式進行社會交往和傳達感情與信息的自由。學校禁止學生在校使用手機並沒有限制學生的通信自由,學生完全可以使用校內公用電

話與家長進行聯繫和溝通。因此,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沒有侵犯學生的通信自由權。

四是沒收學生手機是否違反民法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核心權能是處分權。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屬於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權轉移。而民法上的佔有分爲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學校和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爲是爲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以及學生的健康成長,屬於民法上的善意佔有,其行爲並不違反民法的規定。

五是國外學校是否禁止學生在校使用手機。國外不少學校認爲,學生在校使用手機弊大於利。學校禁止學生在校使用手機是爲了避免其干擾課堂和學校的組織與管理,以便爲學生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學校普遍採取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學校或禁止學生在校使用手機的規定,並對手機管理做出詳細說明。”[2]

2. 學校、教師對沒收手機的管理

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後,處於對學生手機的佔有狀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保管關係。按照保管合同的規定,學校應妥善保管學生手機,並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手機。學校、教師如果在保管手機期間,造成學生手機毀損或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手機存儲了學生的個人信息及有關隱私內容,不同於一般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爲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所以,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應有學生在場,將學生手機當場封存,避免學生個人信息的泄露。這不僅尊重了學生的個人隱私權,也避免了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3. 學校、教師無權處置沒收的手機

學校、教師對於沒收的學生手機,只有臨時保管和控制權,沒有最終處置權。案例1中,學校領導砸毀沒收的學生手機的行爲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學校對於砸毀學生手機的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被砸毀的學生的手機價值在5000元以上,則學校和學校領導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另外,學校如果強迫學生自己砸毀手機,因學校的行爲屬於強制脅迫行爲,那麼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

1. 制定學生手機管理規定

學生在校使用手機引發諸多問題,不是手機自身的問題,而是學校管理的問題。一些學校的校規中只是籠統地規定:“禁止學生將手機帶入學校,否則一律沒收。”但是單純的禁止不能解決學生在校使用手機的問題。學校應會同學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共同制定學生手機管理規定,無論是禁止使用還是限制使用,都要制定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處罰措施,如規定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使用手機作弊、使用手機聊天等分別如何處理等。在民主基礎上制定的學生手機管理規定,會得到家長和學生的認可,在實施中就有了說服力,保證了學生手機管理規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教師以身作則

要讓學生在校不使用手機,教師首先要做到不在學生面前使用手機。但在現實中,教師當着學生的面隨意接打電話、將手機帶入課堂而不關機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學校在對學生使用手機做出管理規定時,也應對教師使用手機做出管理規定。如教師進入學校必須將手機調爲靜音狀態、禁止將手機帶入課堂、禁止面對學生接打電話等。

3. 學校應妥善保管學生手機,及時返還

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控制管理,應採取封存管理的方式,禁止使用學生的手機、瀏覽學生手機裏的信息。同時,學校、教師負有及時返還的義務,應將學生手機及時還給學生的監護人,並要求學生監護人書寫接收單據,避免以後產生法律糾紛。

4. 與家長簽訂管理協議

在新生入學會和學生家長會上,學校應詳細說明學校對學生手機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並與家長簽訂管理協議,以便家長了解學校對學生使用手機的管理規定,避免以後因此引發不必要的家校矛盾,這樣也有利於家長配合學校加強對學生使用手機的管理。

第四篇:班主任工作案例:溫柔的“沒收”手機

班主任工作案例:溫柔的“沒收”手機

剛剛做父親,真的很忙。今天讀報課時間我沒有到班。除了上課,每天都要去看一看那些孩子,這是我的習慣,也是我的責任,因爲離開了學生就沒有老師的生存空間。沒有學生的快樂成長,就沒有教師的幸福生活。更何況,臨近期末,雖然有孩子以不同的方式想我表態,我們一起努力,但六心閣的孩子們到底表現如何也讓我七上八下。

忙完了之後,已經接近晚上九點鐘了。當我來到香樟書院二樓,整個樓層的晚自習紀律不是很好,有幾個班級顯得比較嘈雜。走近六心閣,沒有聽見一丁點聲音,心裏一陣竊喜——六心閣就是不一樣啊!輕輕的走到教室門口,絕大部分同學都埋頭學習,對於老班駕臨全然不知。但那特別引人注目的一幕立即映入我的眼簾,第一排的xss同學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往書包裏塞東西——手機,那一定是手機,那是我在幾秒鐘內迅速做出的判斷。但我的表情依舊,動作緩慢的走進教室,沒有絲毫的異樣。也許是見多識廣,也許是見慣不怪,也或許是我身經百戰吧,我沒有緊張,沒有很激動,更沒有生氣,顯得那樣的平靜。經過xss的座位,我略停頓了幾秒鐘,她也沒有絲毫動靜。但以我的習慣,我是一定要管的,也一定要收手機的,且從來都是要還的。“你在這裏搞手機,希望你在我離開教室的時候交給我。”這是我對她說的第一句話。

在教室裏巡視了一週,我又回到她身邊,叫她把手機給我,她不做聲,也不給。大概這樣僵持了一分鐘,我開始威脅她:“你不給,我就立馬打電話告訴你媽媽,叫你媽媽來拿”,爲了證明我說的是真的,還把她媽媽的電話給她看了,她略顯吃驚,她說那個電話現在沒用了。這僅僅是威脅而已,我不會這樣做(也許還是不該,因爲這樣沒用)。三十六計,攻心爲上。我說:“你知道老師平時很喜歡你,並且平時有些表現讓其他同學有意見,沒有對你怎樣,有同學認爲老師偏心。但今天的事情大家都看着的,你必須得給我臺階下,否則,他們會認準老師偏心,老師也不好管理其他同學,你看着辦吧”。她還是沒有動靜,但書包邊緣露出了mp3。我說:“你在聽mp3?”他回答是,我差一點就懷疑了我的判斷。然後我又對她說:“你可以把電板扣了,我不會看你的短信的。”她好像看了我一眼,但我堅信她是在搞手機了。“我從很遠的地方趕到教室來,我很忙,需要立即回家,你今天必須得給我臺階下,就是把手機給我”,我又對她說道。這樣兩三個回合之後,她很不情願的掏出手機放在課桌上,然後她說:“你不問我用手機幹什麼嗎?”我說:“我不問。”她又說:“我在用手機給xxx查資料”。我告訴她,等我空了再和她談談,於是把手機揣在褲兜裏離開了教室。

就這樣,沒有爭執,也沒有拉扯,略有語言威脅(以後儘量都不用了),算是溫柔的“沒收”了她的手機。

大概9點半,我已經回到了家。她打來電話,電話中這樣說道:“黃老師,對不起,我當時沒有給你臺階下……”我心裏那個舒服就不提了,更讓我堅信一點:六心閣的孩子真的很可愛,我更應該不斷改變自己的方式,讓他們快樂成長,讓自己幸福的生活。

第五篇:關於學校沒收或扣留學生手機或私人物品是否違法的法律依據

關於學校沒收或扣留學生手機或私人物品是否違法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爲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他們這樣是爲了學生能更好的學習,和提供一個適合於學習的環境。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爲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老師沒收手機行爲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 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情節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

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 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 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 機關外)

無權佔有或扣留。所以老師無權佔有你的私有財產。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爲《 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爲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

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爲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物權法》屬於國家民法體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學校規定屬於一般的道德行爲守則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五: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

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物權法》中的權利 ,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

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補充法條: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七條規定了教師的6項權利, 可沒有“沒收權”這一說;第八條第五款反而規定了教師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

義務。

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爲,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爲,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損

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價格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