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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精選多篇)

請假條2.98W

第一篇: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精選多篇)

教職工請假制度

教職工因事因病需要請假的,應填寫《教職工請(銷)假審批表》(表樣附後,單位自行翻印)一式兩份,按管理權限審批,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並及時向學校銷假,所在單位在一週內向區教育局人事股銷假。

1、事假

(1)凡請事假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能離校。兩天以內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區教育局審批。校級幹部請假三天以上的,經區教育局研究審批,是學校主要領導的同時向鎮政府分管領導報告。

(2)一般事假一學期累計滿五天扣發一個月獎金;累計滿十五天扣發半年獎金;累計超過三十天扣發全年獎金,年度考覈不能評爲優秀,超過半年的年度作不考覈處理。

(3)事假代課金一律由本人自理。

(4)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無辦理請假手續.而超假的,單位應敦促本人及時返回單位。

如本人堅持不回的,按曠職論處。從超假之日起即扣發工資,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的即按自動離職處理。

2、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兩天內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區教育局審批。請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學校中層幹部以上送區教育局審批,主要領導請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同時報告鎮政府分管領導。凡屬病假超過一學期的列爲編外人員。編外人員每三個月辦理續假手續一次,一律送區教育局審批。病假超過一學期的年度作不考覈處理。

(2)病假工資: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工、教齡。

3、結婚假、分娩假、探親假、喪事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違反計生政策的,其婚、產假按事假論處。

附:請假制度補充意見

1、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請病假。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一週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儘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假1-3天。夫妻雙方晚婚者(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婚假可延長到12日。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遠近另給路假。

(5)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並報區教育局人事股審批。已婚職工正常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24週歲以上女職工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獨生子女證必須在孩子出生三個月內辦妥,否則不得享受延長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人工流產的女職工,懷孕二個月以內,產假20天;懷孕2至3個月的,產假30天。懷孕3至7個月以內的,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請分娩假的教職工,應提供準生證、孩子出生證明覆印件。

(6)探親假:教職工需要探親者(包括往境外探親),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若非寒暑探親,一律按事假處理。

(7)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最多給予三天的喪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2、請假期間的有關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教職工在一個月內因故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兩週者,省和市崗位補貼按20%發給;超過兩週者,還應扣發其工資。扣發標準按其實際缺勤天數乘以其本人平均工資(月工資,總額除以22天)計算。請事假期間,出勤補貼應予扣發。

(2)病假待遇: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①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現係指職務標準工資和津貼部分,下同);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至六個月以內的,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原工資的90%;工作滿十年以上的,以給原工資的100%;③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原工資的70%;工作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④個別教職工經診斷確係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間發給原工資。⑤請病假期間,出勤補貼應予扣發;⑥半年內病假超過二個月者,應扣發半年各項獎金。一年內病假超過六個月者,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正常婚假、產假、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凡未落實節育措施而計劃外懷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懷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產、分娩手術的,一切費用自理,休息期間不發工資、獎金。

(4)喪假及奔喪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但途中車旅費自理。

3、曠工曠職的界定和處罰

(1)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無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爲頂崗,未經領導批准的,均視爲曠職。

(2)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當曠職處理。

(3)請假批准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曠職論處。

(4)對曠工曠職的教職工,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5)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活津貼、

補貼、10%和52元等)學校應敦促其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處理。

(6)請假時應填寫教職工請(銷)假審批表一式兩份,均報鎮中心國小或區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後追送單位一份。

第二篇: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爲進一步推行學校制度化管理,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有序正常開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校教職工請假制度,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因私事或身體原因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請假者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務、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提前請假者,可委託他人電話或轉述請假,返校上班後必須補寫請假單。

二、教職工因公外出聽課、開會、出差等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需提前告知教導處,並妥善安排好兩天內課務及相關工作。

三、嚴格控制事假,一次事假一般不超過三天,請假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即爲事假。因病請假者還需出具長橋人民醫院或區縣級及以上醫院病假證明,以及同一醫院日期相符的醫藥費憑據。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除進行批評教育外,將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學校有關決議進行相應處罰。

四、中途有事需短時間外出者,一律填寫《吳中實驗國小教職工中途離校出門記錄》,並由相關條線負責人簽字,自覺交於傳達室門衛。

五、請假兩天以內者(含兩天),填寫《吳中實驗國小教職工請假單》,向教導處請假。

六、請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填寫《吳中實驗國小教職工請假單》,向校長室請假。

七、教職工請假期滿返校上班後,應及時向批准部門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八、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計生假等法定假期時間按上級規定執行,各種假期間所牽涉的教職工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均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學校有關決議辦理。

九、不執行學校請假制度,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經查實後,一律以曠工論處。

2.

爲加強我縣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泉教人128號、安政人10號,安政人45號,安政人15號,安委辦138號,安政人6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現就我縣公辦中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請病假.

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二週(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除附上述材料還須提供門診或住院病歷、醫藥發票,三月以上(含三個月)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住院證明、門診或住院醫藥發票、檢查、檢驗報告單。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儘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範文《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假7天。夫妻雙方晚婚者(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婚假可延長到15日(含法定的節假日)。

5.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女教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產假可增加15天。晚婚晚育(男25週歲又10個月,女23週歲又10個月以上)並領取獨生子女證(即:父母光榮證)者,產假可延長到180天。未達到晚育但經批准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延長到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辦獨生子女證,但產假按事假處理。獨生子女證均必須在孩子出生三個月內辦妥,並複印交學校存檔備查,否則不得享受延長產假。

產假正值寒暑假,可順延其休假時間。夫妻雙職工的,分娩時可給男方七天照顧假。

6.探親假:教職工需要探親者,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若非寒暑假探親,一律按事假處理。

7.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最多給予三天的喪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二、請假的程序和批准權限

教職工凡需請假者,必須按規定填寫統一印製的《請假審批表》(見附件2)辦理請假手續,並憑教育局正式批覆《中國小教師請假批覆》(附件3)到學校辦理工作移交,正式予以准假。特殊情況因來不及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爲請假,但事後應儘快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爲曠職。

請公假:教職工凡需請公假二週以內(含二週),由校

長審批,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請公假二週以上一個月以內,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局人事股審批;請公假一個月以上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分管副局長審批。

請事假:教職工凡需請事假五天以內(含五天)由學校審批,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請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局人事股審批;請事假十五天以上,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分管副局長審批;請事假三個月以上,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送分管副局長提出意見,最後報局長審批。

請病假:教職工凡需請病假兩週(十個工作日)以內

(含兩週),由學校審批,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請病假二週以上,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連同證明材料送局人事股審批;請病假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連同以上要求的證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長審批;請病假半年以上(含一學年內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後連同以上要求的證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長提出意見,最後報局長審批。

請產假:教職工凡需請產假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簽署意見,校長簽名,審批表連同證明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以及難產證明),送分管副局長審批。

請婚假、照顧假、探親假、喪假:教職工凡需請婚假、照顧假、探親假、喪假,由學校領導審批。

學校校級領導請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規定。

三、請假期間的有關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職工外出學習培訓,按實際集中培訓時間分段請假,不得隨意延長公假時間,培訓結束後,應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到校者,按曠工曠職處理。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重新辦理請假手續,有關資料學校應存檔備查。

2.事假:

教職工在一個月內因故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兩週者,崗位、職務津貼按70%發給;超過15天者,扣發其工資,扣發標準按其實際缺勤天數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除以21.5天)計算,同時停發崗位、職務津貼;請事假期間,出勤補貼應予扣發(不含公休日)。

3.病假:

(1)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係指職務標準工資和30%津貼,下同)。

(2)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教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個別教職工經診斷確係患癌並精神病,病假期間發給原工資。

(5)病假時間當月達到或超過15天的,停發崗位、職務津貼。

(6)請病假期間,出勤補貼應予扣發。

(7)教職工半年內病假超過二個月者,應扣發半年各項獎金。一年內病假超過六個月者,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4.婚假、產假、照顧假、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

5.喪假及奔喪路程假工資照發,但途中車旅費自理。

四、曠工曠職的界定和處罰

1.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無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爲頂崗,未經領導批准的,均視爲曠職。

2.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當曠職處理。

3.請假批准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曠職論處。

4.對曠工曠職的教職工,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5.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30%津貼,省,市崗位補貼等).

學校應敦促其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處理.

6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教職工請假審批襄)樣式附後,各校可自行印製.

附件;1,安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假期待遇簡明表

2,安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審批表

3、中國小教師請假批覆

第三篇:皇城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皇城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2014-12-02 1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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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

皇城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所有教職工請假必須由本人寫出請假條經校長(或教導主任)批准後,登記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

二、教職工凡請假在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均必須寫請假條,沒有假條的按曠工對待,因特殊情況,如在外趕不回來或生病等原因當時不能辦理請假手續的,銷假後要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在一週以上者需提前申請,由校長與聯校和村委領導協商後,制定出離崗接替辦法方可離崗。

四、教職工考勤必須與待遇掛鉤:

1、教師每月出勤22—23天、職工每月26—27天偉滿勤,發出勤獎50元。上班期間每請事假1天,出勤獎少發15元,每請病假1天,出勤獎少發5元,,曠課一節或曠工半天當月不發出勤獎。

2、升旗、政治、業務學習、例會及其他活動,請假一次少發出勤獎2元,曠工一次當月不發出勤獎獎金。

3、連續請假在半個月(含半個月)至一個月,不發當月津貼、及浮動工資,生活費按實際上班天數發放。

4、請假在一個月以上,停發當月工資及一切補助,本學期不計算獎金。

5、教職工本人婚假7天,父母喪事假7天,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頂正常上班;女教師產假,晚婚晚育且有獨生子女證者假期半年(含雙休及節假日),兩者不符其一者假期三個月(含雙休及節假日)。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教師聘用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11月

第四篇:第三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三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爲加強制度化管理,貫徹“以法治校”理念,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根據涿鹿縣教育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經校務會研究,對我校教職工病、事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病(事)假

(一)病(事)假手續。

教職工需休病(事)假的,須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審批權限按幹部管理權限和請假時間長短分級審批。請病假一個月以內的,須有就近縣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由校長批准;請病假一個月以上的,須個人持定點醫療機構(縣醫院)的診斷證明,報請教育局人事股批准。教職工請事假,本人要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准並將工作安排好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期滿返回工作崗位要及時銷假。

(二)病(事)假時間的計算。

請假從教職工請假即日起計算,中間不扣除星期六日的時間。請假期間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但只能享受一個假期。

(三)病(事)假期間的待遇。

1、凡請假1天者,扣除20元。

2、自行調課的不扣除績效工資工作量中的課時(但必須與教務處聯繫),由教務處調課的扣除績效工資工作量中的課時。

3、病(事)假每學年累積超過一個月或有曠職現象的,取消其當年的評優評模資格。

二、產假(流產、節育)

(一)產假手續。

女教職工休產假,需寫出書面申請,經校長簽字並簽註休息起始日期,攜帶嬰兒出生證明,到縣教育局人事股審批,屬難產的須出具接生時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難產證明。女教職工因懷孕流產或節育需休假的依照產假審批手續辦理。

(二)期限。

1、女教職工產假爲165天,難產或剖腹產者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5天。超過規定天數的按請病(事)假對待。

2、女教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15天至2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30天的產假。

(三)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但只能享受一個假期。

(四)女教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按病假對待。

四、婚、喪假

教師婚假3天,喪假3天,只限本人直系親屬,一般親屬病故准假1天,超過規定天數按請事假對待。

五、曠職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崗位者,以曠職論:

曠職1節課,在年終量化考覈中扣5分;曠職1天,在年終量化考覈中扣10分,並扣50元。

(二)逾假者,事後須儘快向領導陳述理由,取得同意後,可按事假對待,否則按曠職論。

六、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3、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

第五篇:臨朐縣第二實驗國小教職工請假制度

臨朐縣第二實驗國小請銷假制度

爲加強教師隊伍管理,規範教師從教和請假行爲,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臨朐縣教職工請銷假制度》(臨教字[2014]7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我校全體在編在職教職工。除參加會議及上級安排的調訓外,教職工因公或因事、因病離開工作崗位,包括外出考察學習、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哺乳假、工傷假、探親假等,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二、簽到制度

1、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2、實行教職工簽到制。全體教職工到校必須到安全科門前實名簽到。如代簽或不籤,又不請假作曠工處理。當日值班領導中負責簽到的同志覈實清楚後記錄並將當日簽到條交學校辦公室存檔,記錄不準的經學校覈實後扣值班領導考勤分數1分。

3、升旗、例會、集體學習實行考勤制度。全體教職工應按時參加升旗、例會及學習,不得遲到或無故缺席。

三、請假類別和請假期限

1、因事或因公不能在校上班,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以請假條爲準,無假條或不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視爲曠工。

2、辦理請假手續,須先填寫請假條,再找有關領導批准,交代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校(全員參與學生管理值班的教師必須調好班)。假滿後必須銷假,否則視爲曠工。

3、男58歲,女53歲,只上班,不考勤,其績效工資爲教職工績效 1

工資最後一名的80%。

4、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辦理請假手續。公假由年級組長調課(音體美教師調課由所任課年級年級組長調課),教師回校後補課,學校視時間長短給予一定的補助,外出當評委學校不再補助。

5、事假: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儘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申請,自己調課,填寫調課單並交教導處。如果出現空堂現象,學校將處罰代課教師。擔任班主任的老教師必須和靠班教師交接好。事假每月累計不能超過2天,每學期累計不能超過8天。

6、病假:參照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提出請病假。請假期限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的,需續假。請病假兩天以內,按正常程序請假,自己調課,填寫調課單並交教導處。班主任老師必須和靠班教師交接好;兩天以上一週之內年級組長調課,填寫調課單並交教導處;一週以上學校調課,但必須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上病歷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醫生建議要求。原則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間方可請長病假,其它疾病原則上不能請長假,須視情況擔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7、關於婚假、喪假、產假、建房(裝房)假及哺乳期間的規定 婚假7天、喪假7天、產假90天(剖腹產延長15天);建正房、裝房、建偏房假期分別爲7天、7天、3天(累計);哺乳時間:(1)期限:孩子滿10個月後終止餵奶時間。時間規定:每天兩次餵奶,每次40分鐘,具體餵奶時間教師自訂後報學校審批執行。

以上婚、喪、產假及哺乳時間規定的期限,均從事情發生之日算起,期滿爲止 (含節假日、星期天)。祖父、祖母等上輩喪假減半。

8、探親假:教職工需要探親者,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以上考勤實行日記、月結制度,即每天做好記錄,每月一公佈並計入考覈臺賬。

四、請假程序和批假權限

1、教師請假1天以內由學校辦公室批准,辦公室主任簽章後,教職工將請假條交門衛,方可離校;一天以上15天以內由校長批准,校長簽字後,教職工將請假條存根交回學校辦公室登記,另一張請假條交門衛,方可離校。請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請假申請表、病歷證明、醫生建議等)到縣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報分管領導審批。期滿後,確需續假的,需持相關材料由本人隨同經辦人員到縣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校務會成員請假由校長批准,請假條交學校辦公室登記,然後將請假條交門衛,方可離校。

2、喪假可由本人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爲請假,但事後3天內應儘快按規定程序補辦請假手續。以上請假須經批准纔能有效。因急事或生病不能到校請假者,可由本人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病假必須告知學校就醫地點,待學校派人探望確認後方可有效,否則視爲曠工),事後自己再到學校辦公室銷假。因特殊情況請假時間難以確定時,應進行預約請假,辦理預約請假手續。情況結束後,再按實際情況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3、校長請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內的應向縣教育局分管領導報告;請假3天以上的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由縣教育局審批。

4、根據臨朐縣教育局、臨朐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臨教字[2014]93)號文件規定,育齡婦女請假超過一個月的,必須先到計生服務站檢查並持有效證明,請病假的須同時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明確聯繫地址和聯繫方式,方可請假;

請假期間,育齡婦女必須按時參加孕透查;請假外出確實無法回來參加孕透查的,必須書面向所在單位說明情況,並且每季度寄送一次當地計生部門出具的孕透查證明,外出治病的須同時寄送一次就診醫院的醫治證明;請假結束後,要先到所在計生服務站查體,無問題的方可銷假。

五、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事假待遇:

依據勞動人事部勞人幹[1982]119號文件,現制定本規定:

1、教職工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6天,從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放。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3天,從第24天事假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2、教職工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3天的,不再享受學校的各項福利待遇。

3、教職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經縣教育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假期。

(二)病假待遇: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

1、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下的,發給原工資;

2、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教職工病假超過三個月的,不再享受學校的各項福利待遇;教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職工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5、根據國家人事局國人工[1981]65號規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好 範文網:)假期間,也應按規定計發病假工資。根據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規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妨礙他人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可以在家養病,由親屬照料。養病期間,發本人原標準工資60%的生活費;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適當提高。

(三) 公假、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工傷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有關規定

1、預備鈴響後未簽到的爲遲到,遲到者進校後必須及時到學校辦公室報到並說明情況,否則視曠工至下次簽到。

2、不按規定時間離校的即爲早退。

3、雖有正當請假理由,但未辦理請假手續,視爲曠工;雖提交請假申請,但未經領導批准的,視爲曠工。

4、雖履行請假手續,但請假期滿後逾期不歸的,或請假期滿後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視爲曠工。

5、僞造、提供虛假證明或虛擬請假事由請假的,經發現查實,視爲曠工。

6、參加會議、脫產進修、考察學習、業務培訓等,學習或培訓期滿,逾期不歸的,視爲曠工。

7、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及福利待遇。經學校敦促,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超過30天的,根據《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字

[2014]43號)、《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給予辭退並解除聘用合同

8、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辭退並解除聘用合同。

9、請假時間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羣衆監督。學校教職工擅自離崗15天以上隱瞞不報,或者校長違規批准教職員工請假的,對學校校長進行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並取消其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誡勉期滿仍未自糾的,視情節對學校校長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10、學校擅自批准教職工請假、套取財政工資的,按每人每次2萬元扣減該學校財政經費,並取消該學校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1、由學校和縣教育局政工科協調縣財政局扣除教職工請病假、事假期間的工資津貼。

八、獎懲規定

1、達到學校規定出勤天數的記滿分,每月滿勤獎0.5 分。

2、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5 分。

3、曠工一節扣2分。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4、曠課一節、曠會一次扣2分。

5、病假、事假不超過學校規定基礎天數的不扣分【以學期爲單位】,病假、事假每超一天扣0.5分,開會請假扣0.5分。

5、集體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2分。

以上可累加扣分,出現負分從總分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