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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教職工請假制度

國小學生外出請假審批管理制度

學生與教職工請假制度

光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投情防控期間學生的療情管控工作,保障全體學生的身體健和生命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爲病假(應先測量體溫確認病因)、公假和事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公假:因參加省,市,縣及學校開展的各種活動,並經學校有關部門證實後確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一般情況下,學生不得請事假。

2.學生因以上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沽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必須履行請假程序,填寫《膠西國小疫情防控期間學生外出審批表》

二、准假權限

1.所有請假必須家長和班主任進行請假;公假,學校必須有老師帶隊。

2.兩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兩天以上,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級

部主任審批; 三天及以上的請假,由分管校長審批。

3.如遇病假,必須上報疫情防控小組並進一步追蹤(病情、體溫、治療情況等)

三、請假程序

1.學生填寫《實驗中學疫情防控期間學生外出審批表》,領取請假條。

2.按照準假權限不同,分別由班主任同意後,學生方可離校或不參加

教學等集體活動。離校時必須在門衛處填寫請假外出登記。

3.外出期間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切實做好應對疫情時的個人防護,確保通訊暢通,自覺注意人身及財產、交通、飲食、消防等安全。

四、銷假

1.請假期滿,學生必須及時履行銷假手續,準確填寫外出詳細行程信息,並向班主任、級部報告。返校後及時洗手、消毒,由班主任加強學生健康監控工作。

2.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班主任予以落實原因,履行補假手續。

五、其它

1.各班應執行每天點名制度,及時發現缺席、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生,並做好記錄,班主任應第一時間告知家長,並向學校彙報。

2.學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和參加活動,事先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應持有家長簽字的請假條。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學生應來校請假或電話告知班主任學生缺席原因。

3.對弄虛作假的請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准假,並按曠課處理。

4.學生無論任何情況,絕不允許私自離校,一經發現立即通知家長,且在校外發生的任何事故由學生及家長承擔責任。

六、如因執行本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後果,學校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嚴肅處理。

膠西國小疫情期間教職工請假制度

各部門,級部,各辦公室:

爲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規範人事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進一步加強對疫情防控期間教師的疫情管控工作,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第一條 疫情期間儘量減少外出,確需外出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需上報體溫、病情,並上報疫情防控小組,做好跟蹤記錄。病事假須填寫“教職工請假申請單”,註明請假事由和請假期限,由本人、部門主管、分管校長、校長簽字批准後,報工會存檔後方可離開工作單位,假期結束後應及時到部門主管處銷假,銷假情況由部門主管報工會備案。對經批准請病假,事假的人員,工會要根據其不在崗時間、原因、批准的期限等情況,建立跟蹤管理臺賬(對病假人員要留存病歷複印件),定期聯繫,防止出現管理失控現象。

第二條 儘量減少教職工根據上級部門通知或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會議,學術交流、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確需外出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教職工請公假,應提前十個工作日由部門主管填寫外出學習審批單及行程路線,由學校審批,報財務室上交教體局。

第三條 教職工請事假,應從嚴控制,無特殊情況不予准假。確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程序審批。教職工需一次性請事假5天以內(含5天),或學年內累計15天以內(含15天)的,由學校審批; 一次性請事假5天以上,或學年內累計15天以上的,由學校審批,報市教體局備案。

第四條 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請病假,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需請病假5天及以上者,須提供病歷卡和醫院醫生診斷證明、門診或住院病歷、化驗單、醫療輔助檢查報告單、醫藥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請病假30天以上者,須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相關證明材料(指定膠州市人民醫院,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特殊病種可到特殊醫院,但事前須經單位許可)。被確診爲高度傷殘、嚴重精神病以及需要長期病養病休的重症病人,本人如無法提供後續病情證明材料的,學校可以出具由學校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書面材料。

第五條 教職工凡需一次性請病假15大以內(合15天),或學年內累計30天以內(含30天)的,由學校審批;一次性請病假15天以上或學年內累計30天以上的,由學校審批,報市教體局備案。

第六條 教職工因特殊疾病,身體健康原因需長期休養的(持有第四條證明材料),經檢查確實需要離開工作崗位休養的,由本人填寫特殊疾病休養審批單、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教職工病假期滿,身體康復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必須及時上班。病假(喪失生沽自理能力的病殘人員、嚴重精神病患者除外)超過2個月的,要報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覈減工資。符合有關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辦理病退。

第七條 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請婚假,由學校審批,可享受婚假七天。在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期間結婚者,不再另給婚假。婚假期間如果提前返校參加工作,按加班處理。

第八條 教職工請產假,需帶子女出生證明,到婦委會覈定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2016年山東省最新規定執行,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需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九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1-3天的喪假。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審批。

第十條 國家規定享受的婚假、產假和經單位審批的公假均可視爲正常出勤,事假、病假等按未出勤納入績效工資考覈。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或經查明請假理由不實,系虛構、僞造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按曠工對待,對曠工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人員,單位應按規定予以解聘或辭退,同時視情況追查部門主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於休病假期間有從事經營性活動,到其他單位有償工作等行爲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病假並依據政策嚴肅處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在編教職工自願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病事假期間待遇規定:

病假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基本工資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額發給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80%計發。因病休養期間的工資待遇參照病假工資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病事假累計超過考覈年度半年的人員,不得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對不能按時到崗工作超過兩個月的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到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工會是落實教職工請假制度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書面記錄教職工出勤情況,每月彙總報工會,由工會按月累計公示,備案。教職工請假審批手續和銷假記錄由工會妥善保存,作爲長期檔案保存。學校根據《膠西國小教職工考勤制度》將病事假管理與年度考覈、績效考覈和職稱、評優等直接掛鉤,要加大考勤在考覈體系中的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