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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生社會實踐報告多篇

法學學生社會實踐報告多篇

【第1篇】法學學生寒假社會實踐報告

實踐人:

專業:

法學

實踐地點:

實習時間:

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26日

年級:20xx級

班級:

學號:

我想向所有爲我的實踐提供幫助和指導的臨邑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致謝,感謝他們爲我的順利實踐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踐,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半年來學習的知識水平。雖然沒有學習專業知識,但實踐期間,我瞭解了大量訴訟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和審判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對以後專業知識的學習有一定的幫助。實踐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踐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在實踐期間,我沒有對案件情況進行調研,只瞭解了臨邑縣人民法院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

基本職責:

臨邑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根據上述職責,該院設11個職能部門:

辦公室,研究室,政工科,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臨邑縣人民法院下設五個人民法庭。

在法院實踐期間,我對臨邑縣人民法院在二零零六年受理、審結案件的情況和人員素質做了一個調研,情況如下:

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2161件,審、執結2161件,訴訟標的額8237萬元,爲構建“和諧臨邑”、“平安臨邑”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被評爲山東省公正執法先進單位。

其中該法院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120件,審結120件,判處犯罪分子169人;民商事案件1493件,審結1492件,結案標的額6078萬元。調解結案率達到了72.5%;行政案件61件,審結61件,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38件。

臨邑縣人民法院實際在職幹警119人(該院政法專項編制83人),而第一學歷爲本科的幹警只有9人,法律專業的5人,其它專業的4人,在職取得本科學歷的58人;現有法官37人,司法警察4人,20xx年以來通過司法考試的有7人,同時取得法官資格的4人(以上材料由法院政工科獲取)。現在法院的法官正處於青黃不接的時期,部分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已經退休,現在的考試製度和程序又決定了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及法官晉升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具有依法審判案件資格的人越來越少,而受人事體制的限制,法院又面臨着有些高材生不想進入,還有一些想進進不來的局面,從這種狀況看,嚴峻的事實已經擺在我們面前,我們想要一份好工作,需要的是更努力的學習和奮鬥!起碼目前的努力是爲以後考研和公務員及司法考試做好準備。

我在法院實踐期間,院領導先後將我安排到立案庭和民一庭實踐,立案庭負責對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爲可能有錯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援助和信訪等工作。民一庭的工作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賠償,債務,人身權,所有權及適用特別程序等糾紛案件;協助院領導管理,監督和指導派出人民法庭工作。在立案庭,我負責輸入材料,將原告、被告、案由、訴訟費等信息輸入電腦,這是一項馬虎不得的工作,我很感謝他們對我的信任。通過具體辦事人員和前來諮詢的當事人之間的對話,我瞭解了一些可以立案的具體要求和立案的程序。我作爲民一庭實踐的一員,我在觀看了幾次開庭後,深刻感受到:作爲法律人,要甘於寂寞,始終保持一份內心的安靜;厚實的法律知識,嚴格辦事,周密考慮是法官必須的素質;書記員也要有紮實的基本功,熟練的庭審筆錄和微機操作能力,仔細整理卷宗,處理編號,寫目錄,訂卷貼封條等一系列比較細緻的事務,這項工作雖不需要過硬的法學知識,但確實需要耐心和仔細認真的工作態度。在民一庭整理卷宗的過程中,我學到卷宗分正副兩卷,在一起欠款案件中,正卷的內容按順序依次爲起訴狀、送達回證、立案審批表、證據、合議庭筆錄、等等。此次實踐時期不長,但我可以深刻感受到我身上責任的重大,我需要學習的東西還很多,在工作中,在社會上,有許多讓我們很棘手的案件,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件的出現,這就需要我們牢固地掌握所學的基本知識,對以後處理案件或是解決法律方面的問題會有很大幫助。

時間飛快,短短兩週多的時間很快就結束了,我在法院學到了很多,也見識了很多。

這次實踐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很多,意義很大。通過實踐,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本次實踐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很多爲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更重要的是,這次實習讓我深刻體會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發揚團隊精神。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尚未真正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而他們就是最直接的老師,他們的經驗和體會都值得借鑑.在整個實踐過程中,作爲一個華政學生,我竭力成爲一名華政文化的使者,向法院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介紹華政,使他們走近華政,瞭解華政。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爲我的實踐提供幫助和指導的臨邑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在實踐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謝!

【第2篇】法學學生社會實踐報告範本

第二次來到xx中院了,但感覺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剛剛學完刑事訴訟法的緣故吧,接觸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時候有一種“親切感”,不如上年在執行庭面對文件的一臉茫然。因爲已經是大二的學生了,很多訴訟的程序也都比較熟悉,到哪一步應該做什麼也算是心裏有數。這樣的感覺特別好,覺得自己學到的知識在實踐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檢測我這個學期的刑訴法和以前的刑法學的效果如何。不過說來真有點慚愧。那一次把中級法院的受案範圍和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對刑訴法法條的熟悉程度還不夠。中院的受案範圍其中一點是“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而指定辯護的情況只是“可能判處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利,並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由於我的誤解,差一點將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無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辯護函發到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去,幸虧發現得早,並得到書記員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觸司法文書的機會明顯比去年要多,而且由於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認識,我逐漸瞭解到各種文書的用途性質和填寫步驟。法院工作的特點是按部就班,每一項操作都需要依據並留底歸檔。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司法文書,稍有差漏就必須重做或艱難地複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紙黑字,大小質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並沒有別的方法可以儘快找出想要的資料。一件稍複雜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還比較好辦,因爲可以對着正卷和副卷的目錄表分揀整理。整理好兩大沓就可以裝訂成冊了。最麻煩的是後續的執行過程的變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後悔改表現好,就可能得到減刑或假釋。本着改造爲目的,懲罰爲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減刑假釋申請書提請中院批准。大批的這類情況關乎到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這個基本的人權,中院在審批時候當然不能有一點的鬆懈。由一次減刑產生的文書就多達四五份,申請書、裁定書或決定書、宣判筆錄等,在看守所要經過看守人員、駐所檢察員的簽字,然後送報公安局有局長決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後要請經辦人和審判長簽名,經過重重審覈纔可以得到最後結論。結論有了就必須儘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員前宣判。該放人的要求看守所辦好相應的出監程序至完成,纔算是完成了這一項工作。程序的嚴謹和細緻化體現了保障罪犯人身權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考驗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緊迫的時間觀念,特別是刑事案件的經辦人員,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羈押時間列明並記下,因爲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僅次於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遠不能用在監外的一天來衡量。儘管在整理和書寫同一樣的大量減刑假釋文件的時候顯得很枯燥乏味,在計算他們的已服刑期和剩餘刑期的時候頭腦會很機械並容易出錯,但是可知道他們的希望就緊緊地被經辦人員手中快速的敲打鍵盤中捏着,就如生命垂於一線的感覺。當我的工作有所鬆懈的時候,我就會這樣提醒自己,計算刑期一定要多留點心眼,否則,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這只是一個例子用以說明法院程序的嚴謹和細緻。爲了提高辦案結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處理。即同類型的司法文書在同類案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起出具,流水作業。這種定勢思維的工作方式確實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錯率也會適當降低。但這也並不是萬能的。根據我的經驗,這考驗着我的耐性和條理性。面對一大疊類似的文書需要填寫打印,一是要“冷靜沉着”有積極的工作態度,熱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較佳。二是就是細心,不放過任何要填寫的地方,因爲模板中的字眼有時候會因爲具體案件的變化而變得不適用的,這就要修改。以爲模板萬能的心態不要得。萬一寫錯了雖然可作後期的改寫和補救,但若該文書是送達給當事人,改寫就未免有損法院的權威和尊嚴,嚴重的可能惹來笑話。法律在每個人心目中應該是至高無上的,法院出具的文書又豈能馬馬虎虎呢?司法機關這個社會的安全閥、權利救濟的最後防線的作用又怎麼地發揮呢?對法律文書的斟酌對較就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負責、更是對全社會的安定和繁榮打下一支強心針。三是就是要有條理,思路清晰。因爲每個人同時處理的不可能只是一兩單案件,往往達數十數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個階段,哪些文件未處理好,哪些即將到審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長審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審結期限只有一個月,開庭、宣判的時間都十分緊迫,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們具有更大的魄力並能果斷,還雙方當事人一個公道,而不能久拖不決。

第三,去年在執行庭的時候到外面跟法官們出差的機會比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執行工作的艱難以及對法官們處理當事人糾紛矛盾的實際能力要求之高。面對有能力支付卻無賴的被執行人應如何採取強硬的措施執行,面對狡猾轉移財產的當事人怎樣查出他們財產的真正去向並與他們在語言的交談中鬥智鬥勇等等,都需要極強的應變能力和處事技巧。因爲從“達官貴人”到“三教九流”各種類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點,抓住他們的特點並加以利用,因地因時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樣。刑一庭處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傷害、殺人,以及搶劫和販毒的居多。可謂是人們心目中最“十惡不赦”的“罪人”。他們的人身危險性確實是比較高的。這幾個星期裏我跟着法官跑過廣州的很多間看守所。深入牢房區,面對面地接觸過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環境依地點的不同也大有差異,其中可能跟該區政府的財政和監所建成的時間有關係,但我竊認爲這樣是對在押人員的不公平對待。(涉嫌)犯了同樣的罪行,就因爲“選擇”犯案的地點不同,就會被關押在衛生和勞動環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倉。就那全廣州市牢房環境幾乎最差的白雲區看守所爲例,據我瞭解那裏在整個走廊上也充滿了刺鼻的臭氣,倉內的空氣更是溷濁不堪。但這裏卻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員的地方。而番禺區看守所的衛生和伙食情況就明顯改善,且每個倉內還有獨立的陽臺。這樣空氣的流通和在倉內人員的精神面貌會提高很多。致力於改善監所的環境,有利於保障在押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對於提高改造的效果會有積極的影響。當然由於時間先後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時間內都改善得一樣地好,但統一的設施和衛生標準的落實確是刻不容緩的,在押人員也是社會中的人,不能因爲身份的差異而置這種差別的對待於不顧,剝奪他們的正當權利,違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實際上也是對他們的考驗,對於那些因“疑罪”被暫時關押的人來說更是一種痛苦的煎熬。無可否認,現在的公安機關還存在着重口供,輕實物證據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關了再說”的措施,防止他們潛逃。也許這是打擊罪惡的需要,但由此也產生許多運用嚴刑逼供,“轟炸式”盤問等強迫手段獲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實物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兇器上並沒有被告人的指紋,被害者的傷痕並不必然是該兇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員可能會在向檢察院提交證人證言時候避重就輕,“想法設法”連成“證據鏈”去支持對被告人的控訴。與家人和朋友的隔離,孤獨和絕望的心情滿溢,這種狀態下的人最爲脆弱,他們在看倉內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決——有罪服刑,無罪釋放,了結心頭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他們爲什麼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呢?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着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着事態的進展。作爲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並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責任在於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還記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婦女向我們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時的判決終於宣判了,她覺得多時的壓抑得到釋放,儘管她因故意殺人被判了死緩,但她仍然感謝我們,還說早離開不用再連累家人,對得起死者。一見到法院的人來了她就彷彿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絕地向我們哀求起來。每件案子的情況有不同,但當事人祈求這個社會紛爭的最終解決途徑——司法能給予他們一個合理的答案。人民羣衆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聖和莊嚴。

【第3篇】法學學生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法學學生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第二次來到xx中院了,但感覺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剛剛學完刑事訴訟法的緣故吧,接觸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時候有一種“親切感”,不如上年在執行庭面對文件的一臉茫然。因爲已經是大二的學生了,很多訴訟的程序也都比較熟悉,到哪一步應該做什麼也算是心裏有數。這樣的感覺特別好,覺得自己學到的知識在實踐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檢測我這個學期的刑訴法和以前的刑法學的效果如何。不過說來真有點慚愧。那一次把中級法院的受案範圍和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對刑訴法法條的熟悉程度還不夠。中院的受案範圍其中一點是“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而指定辯護的情況只是“可能判處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利,並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由於我的誤解,差一點將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無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辯護函發到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去,幸虧發現得早,並得到書記員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觸司法文書的機會明顯比去年要多,而且由於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認識,我逐漸瞭解到各種文書的用途性質和填寫步驟。法院工作的特點是按部就班,每一項操作都需要依據並留底歸檔。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司法文書,稍有差漏就必須重做或艱難地複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紙黑字,大小質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並沒有別的方法可以儘快找出想要的資料。一件稍複雜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還比較好辦,因爲可以對着正卷和副卷的目錄表分揀整理。整理好兩大沓就可以裝訂成冊了。最麻煩的是後續的執行過程的變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後悔改表現好,就可能得到減刑或假釋。本着改造爲目的,懲罰爲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減刑假釋申請書提請中院批准。大批的這類情況關乎到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這個基本的人權,中院在審批時候當然不能有一點的鬆懈。由一次減刑產生的文書就多達四五份,申請書、裁定書或決定書、宣判筆錄等,在看守所要經過看守人員、駐所檢察員的簽字,然後送報公安局有局長決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後要請經辦人和審判長簽名,經過重重審覈纔可以得到最後結論。結論有了就必須儘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員前宣判。該放人的要求看守所辦好相應的出監程序至完成,纔算是完成了這一項工作。程序的嚴謹和細緻化體現了保障罪犯人身權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考驗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緊迫的時間觀念,特別是刑事案件的經辦人員,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羈押時間列明並記下,因爲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僅次於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遠不能用在監外的一天來衡量。儘管在整理和書寫同一樣的大量減刑假釋文件的時候顯得很枯燥乏味,在計算他們的已服刑期和剩餘刑期的時候頭腦會很機械並容易出錯,但是可知道他們的希望就緊緊地被經辦人員手中快速的敲打鍵盤中捏着,就如生命垂於一線的感覺。當我的工作有所鬆懈的時候,我就會這樣提醒自己,計算刑期一定要多留點心眼,否則,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這只是一個例子用以說明法院程序的嚴謹和細緻。爲了提高辦案結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處理。即同類型的司法文書在同類案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起出具,流水作業。這種定勢思維的工作方式確實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錯率也會適當降低。但這也並不是萬能的。根據我的經驗,這考驗着我的耐性和條理性。面對一大疊類似的文書需要填寫打印,一是要“冷靜沉着”有積極的工作態度,熱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較佳。二是就是細心,不放過任何要填寫的地方,因爲模板中的字眼有時候會因爲具體案件的變化而變得不適用的,這就要修改。以爲模板萬能的心態不要得。萬一寫錯了雖然可作後期的改寫和補救,但若該文書是送達給當事人,改寫就未免有損法院的權威和尊嚴,嚴重的可能惹來笑話。法律在每個人心目中應該是至高無上的,法院出具的文書又豈能馬馬虎虎呢?司法機關這個社會的安全閥、權利救濟的最後防線的作用又怎麼地發揮呢?對法律文書的斟酌對較就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負責、更是對全社會的安定和繁榮打下一支強心針。三是就是要有條理,思路清晰。因爲每個人同時處理的不可能只是一兩單案件,往往達數十數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個階段,哪些文件未處理好,哪些即將到審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長審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審結期限只有一個月,開庭、宣判的時間都十分緊迫,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們具有更大的魄力並能果斷,還雙方當事人一個公道,而不能久拖不決。

第三,去年在執行庭的時候到外面跟法官們出差的機會比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執行工作的艱難以及對法官們處理當事人糾紛矛盾的實際能力要求之高。面對有能力支付卻無賴的被執行人應如何採取強硬的措施執行,面對狡猾轉移財產的當事人怎樣查出他們財產的真正去向並與他們在語言的交談中鬥智鬥勇等等,都需要極強的應變能力和處事技巧。因爲從“達官貴人”到“三教九流”各種類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點,抓住他們的特點並加以利用,因地因時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樣。刑一庭處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傷害、殺人,以及搶劫和販毒的居多。可謂是人們心目中最“十惡不赦”的“罪人”。他們的人身危險性確實是比較高的。這幾個星期裏我跟着法官跑過廣州的很多間看守所。深入牢房區,面對面地接觸過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環境依地點的不同也大有差異,其中可能跟該區政府的財政和監所建成的時間有關係,但我竊認爲這樣是對在押人員的不公平對待。(涉嫌)犯了同樣的罪行,就因爲“選擇”犯案的地點不同,就會被關押在衛生和勞動環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倉。就那全廣州市牢房環境幾乎最差的白雲區看守所爲例,據我瞭解那裏在整個走廊上也充滿了刺鼻的臭氣,倉內的空氣更是溷濁不堪。但這裏卻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員的地方。而番禺區看守所的衛生和伙食情況就明顯改善,且每個倉內還有獨立的陽臺。這樣空氣的流通和在倉內人員的精神面貌會提高很多。致力於改善監所的環境,有利於保障在押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對於提高改造的效果會有積極的影響。當然由於時間先後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時間內都改善得一樣地好,但統一的設施和衛生標準的落實確是刻不容緩的,在押人員也是社會中的人,不能因爲身份的差異而置這種差別的對待於不顧,剝奪他們的正當權利,違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實際上也是對他們的考驗,對於那些因“疑罪”被暫時關押的人來說更是一種痛苦的煎熬。無可否認,現在的公安機關還存在着重口供,輕實物證據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關了再說”的措施,防止他們潛逃。也許這是打擊罪惡的需要,但由此也產生許多運用嚴刑逼供,“轟炸式”盤問等強迫手段獲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實物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兇器上並沒有被告人的指紋,被害者的傷痕並不必然是該兇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員可能會在向檢察院提交證人證言時候避重就輕,“想法設法”連成“證據鏈”去支持對被告人的控訴。與家人和朋友的隔離,孤獨和絕望的心情滿溢,這種狀態下的人最爲脆弱,他們在看倉內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決——有罪服刑,無罪釋放,了結心頭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他們爲什麼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呢?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着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着事態的進展。作爲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並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責任在於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還記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婦女向我們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時的判決終於宣判了,她覺得多時的壓抑得到釋放,儘管她因故意殺人被判了死緩,但她仍然感謝我們,還說早離開不用再連累家人,對得起死者。一見到法院的人來了她就彷彿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絕地向我們哀求起來。每件案子的情況有不同,但當事人祈求這個社會紛爭的最終解決途徑——司法能給予他們一個合理的答案。人民羣衆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聖和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