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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申請書多篇

民事抗訴申請書多篇

抗訴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裏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註明四至範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範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爲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裏。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於20xx年11月僱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釐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爲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於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爲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違法的,那麼申請人採取的行爲就屬於針對違法行爲採取的自衛行爲,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爲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於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

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爲屬於侵權,並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採取的挖渠屬於自衛行爲,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而且採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爲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爲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民事抗訴申請書格式 篇二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郵編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郵編xxxxxxxxx。

提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二審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提請抗訴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張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xxxx)滬高一民一(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請抗訴。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張三與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應沈某的要求,用自有產權的房屋爲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借款6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時間爲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後因三利公司償還所借款項,申請人遂要求被申請人撤銷抵押,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遂涉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償還60萬元並支付利息等,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二、申訴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公司)之間存在債務轉移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三利公司之間未達成債務轉移的合意。申請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債務人,故在申請人未明確表示接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與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

其次,三利公司與沈某在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審理(xxxx)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的庭審中,明確否認存在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

因此,認爲三利公司已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承擔只是被申請人單方面的一廂情願,三方之間根本不構成債務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三方之間構成債務轉移系主觀臆斷,缺乏證據證明。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實爲抵押協議而非借款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於xxxx年9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名爲《抵押借款協議》的合同,但合同雙方主體均沒有借貸合意,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的主觀意願,被申請人也沒有將款項借予申請人的意願,所謂的“借款”更沒有從被申請人處移轉至申請人佔有使用;該協議的重點在於抵押擔保,即申請人用其自有房屋產權對被申請人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該筆60萬元的款項並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借款項,亦非申請人對三利公司所負債務。二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實際借款,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對三利公司負有債務並在此基礎上將其對被申請人的債務移轉給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該《抵押借款協議》系三方債務轉移下的借款協議,二審法院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有新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系抵押合同關係

經申請人的再三要求,作爲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同意作證,證明申請人係爲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非申請人本身向被申請人借款,而且實際上三利公司也未實際收到該筆60萬元的借款,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抵押合同關係而非借款合同關係。

三)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1、原判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構成了債務轉移,但事實上申請人只是爲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是不管是何種法律關係,三利公司作爲具有利害法律關係的一個主體都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即使不做被告也應當是第三人,原告沒有將其列爲第三人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其追加爲第三人。然而一、二審法院均沒有追加三利公司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乃至二審判決錯誤。

2、本案一審二審中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代理資格不適格

作爲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的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其在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即本案被申請人陳某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擔任三利公司與沈某的代理律師,而本案申請人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在這兩個案子上是有利益衝突的(若該筆60萬元的負債確實是三利公司轉移給本案申請人的則應當由本案申請人償還;若本案申請人僅爲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該償還責任仍歸三利公司),王律師在本案中應當迴避而不應當爲本案申請人代理。

四)原審判決案由確定錯誤

本案並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抵押合同糾紛

從《抵押借款協議》字面上看,該合同是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實際上,協議雙方均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該筆6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轉;協議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初衷是要爲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所借60萬元款項提供抵押擔保,故該協議實質上是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發生的糾紛應當爲抵押合同糾紛。

五)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協議內容以及其它相關證據,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時間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麼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後,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亦即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請抗訴,望依法處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請人:

xxxx年12月12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爲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蔘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託人李**爲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授權委託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註明委託的權限,這樣纔是完整的委託手續。法院對於委託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託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並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爲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爲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爲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爲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爲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後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 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佔,僱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13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並簽收的呢?對於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爲此,希望貴院着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爲,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爲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爲了啓動本案的訴訟僞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的2013年4月份後。可通過司法鑑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並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後,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爲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纔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纔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託代理人:董xx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格式 篇四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稱“通信”)將於20xx年5月28日召開虛擬運營品牌“移動”的新聞發佈會,具體情況如下:

(一)召開時間:20xx年5月28日上午10時

(二)召開地點:xx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7號公司總部

(三)參加人員:公司邀請的協會、運營商、廠商和新聞媒體等人員及公司員工等

(四)活動內容:通信將推出其虛擬運營企業品牌 “移動”,同期推出產品“170一起來套餐”、開通業務服務網站並宣佈開業放號計劃。

1、產品基本情況

“170一起來”套餐產品設計貼近移動互聯網客戶羣,目前可實現家庭或朋友圈資源共享的功能,套餐設5檔,分別對應1-5人的親友圈語音、流量可共享,套餐內語音、流量資源可按一定比例互相轉換使用,流量兩年不清零,本套餐是目前開業主推套餐,公司後續結合市場情況將陸續推出其他產品。

2、網站情況

通信運營的網站正式開通服務,移動的個人用戶、合作伙伴均可以通過該網站獲得諮詢、入網、查詢、交費、辦理等全方位服務。

3、通信於20xx年5月28日開始採取內部友好用戶試商運放號,計劃6月中旬正式對外商用放號,6月份開放城市範圍涉及、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7月份以後陸續全國其他30多個城市開放。 從即日起,廣大用戶即可登錄網站進行全國30多個城市170號碼預約選號登記。

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xx年5月28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xx街道辦事處x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築工程公司(公司已註銷,現在責任主體爲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於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後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於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於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後,於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採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