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個人文檔 > 常用文書

調解申請書多篇

調解申請書多篇

調解申請書篇1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xx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爲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

申請人:××市×××養魚場

地址:××市××區××街

代表人:孫××,男,××市×××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對××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礦務局所屬××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2、訴訟費用應由××礦務局××煉油廠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市×××魚場(以下簡稱養魚場)因遭受××市礦務局××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爲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監測站作出的《×××××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爲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爲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儘管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以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於1996年11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書,出人意料地卻將煉油廠應賠償的金額,由584,160.34元,突然改爲: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爲此,現就再申請提出以下幾點理由:

1、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判給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二審法院不僅對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污水污染所致(見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的“省淡水水產研究的座談記錄”作爲依據,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爲264,000元。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f(魚的死亡量)=m(畝放苗種數)×(成活率)×n(起捕規格,公斤/尾)-f(已捕產量)×s(受污面積)×p(受污水產生物死亡率%)。××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爲成魚,一種仍爲魚種。成魚爲:19,700斤×23尾/斤(等於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去f。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到污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爲100%。魚種爲: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走訪得來的估算材料,作爲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

調解申請書篇2

申請人:北京市海淀區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華域大廈a座21樓

被申請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漢族,雲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華區xx村二組,身份證號碼:530xxxxxx。

申請事項:

一、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支付所欠債務的餘款50000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30000元。

二、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還款利息共計人民幣2800元。

三、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強制執行由申請人預交的訴訟費人民幣1232元。

五、案件執行費由被申請人王xx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五華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當場簽收了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確定被申請人應償還的借款金額爲680000元,被申請人王xx應於20xx年11月30日前償還400000元,並於20xx年12月10日前償還餘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的,需另行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0000元,未按期償還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還款利息。調解書生效後,被申請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並未償還欠款,之後於20xx年12月10日向申請人償還欠款人民幣630000元。餘款50000元人民幣至今未付。

綜上,爲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北京市海淀區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調解申請書篇3

(199×)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雲,男,20xx年生,漢族,農民,住江浦縣劉新鎮孔灣村三組。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徵,男,20xx年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雲(李徵之父)。

上列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李強,南京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袁尚,男,教師,住江浦縣新城中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浦縣劉新鎮集體商業總店(下稱商業總店),住所地江浦縣劉新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業總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康,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祝慶,男,江浦縣供銷合作社科長,住江浦縣供銷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上訴人李雲、李徵不服江浦縣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

20xx年10月12日李雲從商業總店購買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時許將其用於照明發生爆炸,致李雲、李徵父子被燒傷。經醫院診斷:李云爲左上肢、右下肢10%面積ⅱ°燒傷;李徵頭、頸、胸、雙上肢13%面積ⅱ°~ш°燒傷伴感染。本院法醫景德鑑定李徵面部損傷屬五級傷殘。李雲父子住院治療期間,商業總店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

爾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雲、李徵於20xx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商業總店賠償14萬元。原審法院判決李雲、李徵的訴訟請求後,李雲、李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一、商業總店賠償李雲、李徵經濟損失4?2萬元。扣除已付1萬元,餘款3?2萬元,本調解書送達之日給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元,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元,12月31日前給付7000元。

二、一審訴訟費250元,二審訴訟費50元,合計300元,商業總店負擔250元,李雲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20xx年x月x日

調解申請書篇4

申請人:濟寧晨彩廣告有限公司

地址:濟寧市市中區建設南路70號(太白西路)

法定代表人:吳克東(吳玉)職務經理 電話13853768669 被申請人:卜憲勃,男,39歲,漢族,住微山縣付村鎮大卜灣村, 身份證號:370826197204011327 電話:8590399 15953489666

申 請 事 項

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裝飾工程欠款148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2月22日申請人派施工人員進駐微山西部熱點歌廳裝飾工程工地開始施工,於20xx年5月1日按期竣工,由被申請人驗收合格。按照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總計:86萬元,應分三次付清,但被申請人沒有按約履行。微山西部熱點歌廳20xx年5月15日開業後,申請人多次派人要求被申請人結清餘款,截止20xx年8月4日,被申請人累計支付712000元,至今尚欠申請人148000元未付。

因此,爲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申請依法調解。

呈 致

微山縣付村鎮人民的政府(人民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濟寧晨彩廣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滿忠琪

20xx年3月2日

調解申請書篇5

甲方:醫院

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繫電話:

患者關係:郵政編碼

□患者本人、□法定監護人、□委託代理人、□其他直系親屬: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須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授權文件;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必須爲死者的全部合法繼承人。)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診斷在甲方門診或住院治療(住院病案號或門診病歷號)期間發生的醫療糾紛,乙方認爲甲方造成xxx醫療損害,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或補償)乙方人民幣元,並減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幣元醫療費用。賠償(或補償)乙方人民幣元的費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與此次醫療糾紛相關的所有費用。

二、甲方在調解書生效後(法院下達調解書後)十日內,根據本協議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決本糾紛的全部賠償(或補償)費用,乙方收到甲方給付賠償費(或補償費)後應向甲方出具書面收款憑證。此醫療糾紛即告終結。

三、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後十日內火化屍體,自收到甲方所給付的-------人民幣賠償(或補償)款之後,此糾紛即告終結。乙方不會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