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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一

1、凡設有空調的各類公共場所必須加強空調衛生管理工作,並設專人負責。

2、各類空調場所必須有足夠的新風供應,新風量不得低於20m3/人。h,新風口必須設在室外並遠離污染源,新風口應定期清洗。

3、空調系統的各處過濾器的濾網必須定期清洗,不得積塵,保持乾淨完整,清洗的頻次視濾網的清潔狀況而定。

4、迴風口、出風口、排氣口等處應定期清洗,保持乾淨,不得積塵,保持完整不破損。出風口四周不應有黑煙跡。

5、風機房內應保持乾淨整潔,無雜物,不能作倉庫用或其他用途用。風機房內不得積水。

6、設立空調系統清洗記錄簿和檢查記錄簿,記錄每次清洗及檢查的情況。

7、各類空調場所必須重視排氣,採用機械排氣的,排氣扇及入風口應保持清潔乾淨,不積塵,排氣扇應能正常運轉。

8、採用集中式空調的單位,必須加強冷卻塔衛生管理,應每半年更換冷卻水一次。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衆健康,爲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爲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爲,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三

一、經理/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覈、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覈、檢查評比;

2、完成經理/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進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菸,須有“禁止吸菸”的明顯標誌,不設施灰缸,設有吸菸室(處)。

3、採購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化妝品及顧客一次性衛生用品,設有消毒專間,配備消毒櫃、清洗水池,公用荼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牀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換,長住旅客做到每週一換,理髮美容用的毛巾與燙髮、染髮的毛巾分開分用,供應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果製作間。

4、燙髮、染髮場所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影劇院每場次間隔不少於30分鐘,歌舞廳營業時間嚴禁使用紫外線燈、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煙霧劑。

5、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進行面部美容、理髮清面時應戴口罩,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

四、檢查考覈制度

1、實行崗位衛生責任制,經理/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搞好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衛生工作;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3、衛生管理組織每週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4、有經理/負責人帶領衛生管理組織每月開展一次衛生檢查,並結合平時情況,對各崗位的衛生工作作出評價。

五、獎懲制度

1、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與職工的獎金掛鉤;

2、職工獎金實行浮動,根據檢查考覈的情況計發,對衛生工作作出貢獻或提出建議被採納的,給予獎勵;造成失職,扣發獎金,造成損失,酌情賠償;

3、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處罰;扣發有關責任人獎金,對負責人進行相應處罰;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表彰,論功獎勵有關人員。

章 衛生管理 篇四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覈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覈。對考覈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衆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做到亮證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複覈。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後,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場內禁止吸菸並有明顯禁菸標識。

六、所有場所應保持環境清潔。

七、衛生間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

章 法律責任 篇六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僞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覈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複覈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七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必須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測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上述疾病衛生管理標準按《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髮店、

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實習生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餘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可疑傳染病患者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後還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複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均由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給,“兩證”均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僞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應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應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10、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體檢率應達98%以上,培訓率應達95%以上,患病調離率應達100%,但上崗工作者持兩證率應達100%。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八

1、旅店業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大堂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複覈,逾期3個月未複覈,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覈,驗收合格並取得衛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3-1996《旅店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20xx),二次供水蓄水池應有衛生防護措施,蓄水池內壁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蓄水池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於兩次。

7、凡設空調裝置的旅業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

8、必須設有專用布草間和專用雜物間,布草間內應設有帶門專用布草櫃,布草應分類存放。

9、公共用具必須設有專用洗消間和洗消設施,並有明顯標誌。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臉盆、拖鞋每客用後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牀單等臥具必須一客一換一消毒,長住旅客的牀上臥具一週一換,平時見髒即換。

11、客房內沒有衛生間的旅業,應設公共浴室,客房內每個牀位要配備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

12、客房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九

1、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複覈,逾期3個月未複覈,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覈,驗收合格並取得衛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4-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凡設空調裝置的場所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

7、公共用具必須設有專用洗消間和洗消設施,並有明顯標誌。杯具、眼鏡等每客用後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8、場內禁止吸菸,並應有明顯的禁菸標誌。影劇院、音樂廳、卡拉ok歌舞廳應設吸菸室,並配備排風裝置和空氣清新裝置。

9、公共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卡拉OK場所應使用話筒消毒網。

10、場所內所有冰粒機都必須安裝帶消毒的濾水器,以保證冰粒達到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十

1、體育場館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複覈。逾期3個月未複覈,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覈,驗收合格並取得衛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8-1996《體育館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復檢和複訓。

6、室(場)內禁止吸菸,並有禁菸標誌。

7、有空調的室內場館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衛生間應有有效的獨立機械排氣裝置。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