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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典型案例及紀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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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典型案例及紀法解讀

典型案例

一、"獨立王國"的覆滅——北京隆達輕工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達控股)、北京隆達印刷包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包集團)及其下屬製版廠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案

製版廠始建於1955年,從上世紀90年代末期開始向物業經營轉型,經多次重組,最終成爲隆達控股下屬印包集團所屬企業。

王強,時任製版廠廠長。2007年,由於不滿印包集團黨委將製版廠黨支部劃歸印包集團下屬物業公司黨委管理的決定,王強開始以“廠務公開、民主管理”“探索職工自治”爲名,提出組建所謂的“企業管理委員會”。在沒有履行請示報批程序的情況下,王強擅自組織召開了企業職工大會,並自行選舉產生“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監督委員會”,還制定相關工作條例,提出由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企業行政管理權和決策權,甚至討論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由此,“兩委會”開始成爲製版廠和王強個人對抗上級決定的一種“護私”手段。

2009年6月底,印包集團黨委決定,免去王強制版廠廠長職務,由時任物業公司黨委書記、經理王某某兼任廠長,這一決定,再次觸動了製版廠有關人員的敏感神經,他們擔心個人利益受損,作爲老廠長的王強更是心有不甘。2009年7月1日,在接到印包集團黨委人事決定的第二天,王強就召集“兩委會”開會,研究罷免王某某廠長職務事宜。7月2日,製版廠召開職工大會,罷免了王某某的廠長職務,決定由“兩委會”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

2016年,印包集團黨委開展換屆選舉工作,要求各黨支部進行換屆選舉。當印包集團黨委書記帶領工作人員到製版廠開展換屆監督工作時,卻連製版廠的大門都沒有進去。就這樣,製版廠黨支部長達8年未換屆。其間,未經任何程序,王強個人即提議成立臨時黨支部並指定黨支部書記。

這一時期,脫離黨的領導進入“全面自治”的製版廠組織渙散、怪象頻出:“兩委會”骨幹人員違規延遲退休;業務經營管理失管失控;房產出租違規,合同管理無序……“黨建工作、企業管理陷入一片混亂。”在兩級黨委的放任下,製版廠最終進入了以原廠長王強爲實際控制人的“兩委會”管理運營階段,廠長一職長期空缺,製版廠黨組織關係處於虛置狀態,實際脫離上級黨委領導。

2019年1月,北京市紀委監委對隆達控股黨委、紀委及印包集團黨委、紀委等4個黨組織進行通報問責,並對包括5名市管幹部在內的13名領導幹部給予處理,其中,王強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4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3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人被誡勉問責,1人被通報問責。

【點評】

隆達控股及下屬印包集團、製版廠的種種問題令人震驚。

一個國有企業脫離黨的領導和監督長達8年時間,在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的時代大背景下,竟還有反差如此巨大的“小氣候”;明目張膽對抗上級黨組織決定,上級黨委、紀委數任領導竟然避而不談、視而不見,甚至作出“冷處理”的指示……這些問題必須深刻反思。

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隆達控股及下屬印包集團、製版廠長期陷入“上不管下、下不理上”的狀態,從根本上講還是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的癥結還是在於企業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自身。

製版廠原廠長未履行請示報批程序擅自組織選舉產生“兩委會”,非法行使企業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決策權、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甚至組織職工大會“罷免”上級黨委任命的廠長,實質上是從維護少數人利益的狹隘目的出發,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製版廠黨組織關係長期未理順,黨的建設也嚴重缺失。而隆達控股和印包集團黨委、紀委對製版廠問題的性質長期認識不清晰、站位不高、處置不堅決,數任領導步步退讓、聽之任之、失管失控,後來甚至還將王強推選爲黨代會黨代表,評選其爲優秀共產黨員,影響惡劣。

隆達控股及下屬印包集團、製版廠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這一典型案例被查處,有關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被追責問責,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着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爲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二、3.4億元國債資金成個人私產——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原行長陶禮明腐敗案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原行長陶禮明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內,陶禮明與他人合謀多次惡意超發數億元國債,將其中約3.4億元國債資金挪用於炒股、投資理財,供個人牟利。其手法之專業、規模之巨大十分罕見。

(一)“明星行長”超發國債獲利,手法專業多年未被發現

生於1953年8月的陶禮明,曾任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局長。2007年3月,由原郵政儲蓄體系改制成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正式掛牌,陶禮明擔任第一任行長,直至2012年6月,被披露因涉嫌經濟問題被查。

一些知情人士在表達惋惜的同時,坦言原行長堪稱“能人”。作爲一家新成立的銀行,郵儲銀行依靠覆蓋全國城鄉的網點,以小額貸款、對農貸款爲特色,成爲後起之秀。從郵儲銀行公告來看,掛牌成立以來,其資產規模增長了兩倍多,是與“工農中建交”同列的中國六大行之一。

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至2004年的5年間,陶禮明與兩名同事、下屬合謀,先後8次超發憑證式國債,累計超發國債共計4.2億多元。超發國債資金中的3.436億元,被陸續轉出爲私人牟利。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鄭春榮等專家介紹,我國的憑證式國債由商業銀行代理財政部發行,各銀行發行規模均是定額的。銀行如果操作不當引起超發,超出定額的部分通常要自己消化處理,“原則上超發資金需妥善返還給認購者”。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早在2000年憑證式第一期國債發行過程中,郵儲銀行無意中超發了1253.64萬元。下屬向其彙報後,陶禮明決定將超發的國債資金用於對外投資。隨後,陶禮明等三人將投資所得的90餘萬元予以私分。

偶然嚐到“甜頭”的陶禮明,從此將超發國債當做了“掙外快”的門道。經陶禮明同意,此後中郵儲7次故意操作超發國債。“實質就是把廣大投資者認購的超發國債,當成了‘私產’牟利,是明顯的違規做法。”上海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債券交易員說,由於案件中的手法十分專業,以致挪用後多年未被發覺。

(二)貴爲行長熱衷“小錢”,操縱上百億涉農貸款撈“好處費”

記者調查瞭解到,爲了填補其投資虧損的窟窿,陶禮明或其同夥還挪用其他國有資產,並收取各種“好處費”。一些腐敗行爲涉及的貸款資金規模甚至達到了上百億元。

——利用國有資產、券商資金填補“窟窿”。起訴書顯示,在陶禮明等人合夥挪用的超發國債資金中,有多次直接匯入證券營業部用於炒股,或匯入北京華融投資管理公司、東正投資公司、遠望創業投資公司等進行委託投資。截至案發,中郵儲國債專戶中,尚有4271.8萬元資金未歸還。

爲填補投資虧損帶來的“窟窿”,與郵儲銀行同屬郵政金融系統旗下的中郵證券公司的資金多次被套取。檢察機關指控,經與陶禮明合謀超發國債的中郵證券公司原總經理李春太多次安排,僅在2011年,就分三次將套取的800萬元歸還其挪用的國債資金。

——貴爲行長,存摺印刷、廣告裝修也要“揩一層油”。檢察機關還查明,陶禮明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534萬元、美元99萬元、歐元1萬元。從不起眼的存摺印刷、廣告業務,到大樓裝修、軟件合作,這位掌握上萬億金融資產的銀行行長不放過任何一個可以“揩油”的機會。

僅在2002年4月至2011年9月,浙江溫州一家印務公司爲承攬中國郵儲銀行的存摺印刷業務,就向陶禮明分10次提供了550萬元“好處費”。

——操縱上百億新農村貸款,貸款好處費動輒百萬。起訴書顯示,陶禮明收取的貸款“好處費”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地方政府融資平臺。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湖南高速、丹陽城投、江蘇交通及其子公司寧滬高速等6家企業獲得融資109.5億元。陶禮明團伙從這6家企業得到“好處費”、“回扣”、“提成”共計7864萬餘元,陶禮明從中分得230萬元。對此,陶禮明在法庭上供認不諱。

專業人士介紹,上述多數融資是通過監管機構批准開展的“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融資業務”進行的,這是國家爲了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而開展的低息專項貸款業務。這類貸款竟也被“運作”演化爲個人牟利的黑色利益鏈——即在明知不符合項目要求的情況下,爲了分得“好處費”,仍審批同意放貸。

(三)國企高管“能人腐敗”,留下諸多“制度性問號”

多位銀行業人士表示,“明星銀行家”陶禮明的落馬,警示了國企高管的“能人腐敗”現象。中央巡視組在反饋中表示,一些地方權力尋租機會較多、空間較大,“能人腐敗”問題突出。“一邊是驕人業績,一邊是鉅額受賄。”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祕書長高波指出,應從改革國企高管考評機制入手,提高其違紀違法成本。

【紀法依據】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三、扣好第一粒釦子——北京市三起青年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

(一)“覺得自己特別了不起,根本不考慮價格這種小事兒”

王雪,1990年出生,北京市東城區某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原出納員。2019年3月,因涉嫌貪污罪被東城區監委留置,同年9月被開除公職。2019年12月,被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走進王雪的房間,一個不到10平方米的空間裏,堆滿了各式各樣的奢侈品,與周圍環境形成巨大反差。

“之前那段時間,覺得自己特別了不起,不停地逛,不停地買,根本不考慮價格這種小事兒。”因爲錢不是靠自己辛苦工作賺來的,王雪消費起來一點也不心疼,用的東西大都是奢侈品牌,其中一件衣服價值6.4萬元,一個包超過20萬元。買完東西,王雪就拍照發朋友圈,在大家另類的追捧中獲得心理上的滿足。

王雪對網絡遊戲還有一種畸形的執着。她是一個遊戲羣的羣主,每個月都會花3000元至5000元請其他玩家幫她升級,僅網絡遊戲一項,投入的錢就多達70餘萬元。

“在工作、生活和網絡遊戲中,王雪結交了大量‘出手闊綽’的朋友,養成了及時行樂、恣意揮霍的不良消費觀念,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嚴重扭曲。”專案組工作人員介紹說,在這些不良觀念的影響下,王雪進入某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不到一個月,就開始想方設法侵吞、騙取公共財物,以滿足日漸膨脹的消費慾望。

僅一年多的時間,王雪就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多達720餘萬元,均被其個人奢侈消費、高檔生活揮霍一空。而這種揮霍的“快感”,讓王雪的精神世界徹底淪陷。

失效的監管,給王雪的瘋狂作案提供了便利條件。“我自己一屋,財務室其他工作人員不會隨便進入,這給了我很多機會。”正常情況下,會計應和出納一起辦公,也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但是,王雪所在單位的財務管理存在漏洞,不僅讓出納王雪獨自在一間辦公室辦公,而且其他工作環節負責人也未盡心履職,總是敷衍了事,日常監督管理嚴重缺失,複審複覈層層失守。

“王雪通過假的銀行對賬單,模仿單位領導的簽字,使用現金支票,把公款轉移到個人的銀行賬戶。後來,連現金支票都懶得用了,直接通過銀聯轉賬將單位賬戶的錢轉到自己名下。”專案組工作人員介紹說,在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內,整個單位對王雪的違法犯罪行爲毫無察覺,致使其更加肆無忌憚。

“對即將面臨的嚴重後果,王雪缺乏清醒認識,在最後一刻,她還覺得自己能夠掌握局面。”專案組工作人員表示,王雪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年輕幹部和公職人員疏於教育,政治教育、廉潔教育和警示教育流於形式,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重缺失,壓力傳導出現斷層。本案涉及的分管領導、相關負責人等6人已被立案追責。

(二)“沒能抵擋住不法利益的誘惑,毀了自己的前途”

肖一南,1991年出生,原東城區人事考試中心科員。2017年11月,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東城區監委留置,2018年7月被開除公職。2018年11月,被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接到一名考生奇怪的要求,這個已經報名參加消防工程師考試的考生要求修改報名系統裏的照片,理由是系統裏的照片不是本人。

報名用的照片都是由考生本人上傳至系統,按理說不應該弄錯。情況蹊蹺,市人事考試中心立即對考生報名情況開展調查,一樁隱藏在人事招考背後的腐敗案件就此浮出水面。

“這種情況太不正常!”調查發現,在考試資格審覈結束前的晚上,東城區人事考試中心集中審覈確認了1000餘名考生的考試資格,市人事考試中心在密切關注這些考生的同時,立即與東城區人事考試中心覈對數據,經初步判斷,這些考生的資格審覈存在違規操作。

上千名考生涉嫌舞弊,問題非常嚴重。第二天一早,東城區紀委監委獲知這一問題線索,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進駐區人事考試中心固定證據、開展現場調查。

迫於形勢,肖一南前往東城區紀委監委投案。肖一南主要負責考務管理和資格審覈相關工作,平時跟領導和同事們的關係也相處得很好,工作期間,他還考上了在職研究生、經濟師和高級工程師。但是,一名正值大好年華的年輕人,爲何會一步步走向墮落?是什麼原因讓他原本美好的人生軌跡徹底偏航?

“就是一個心理失衡的問題。”專案組工作人員介紹說,肖一南在與培訓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一直覺得自己工作的付出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這種落差感讓他對工作有些心灰意冷。

“當時有點茫然,覺得自己在一個基層事業單位也沒有什麼晉升空間,就動了歪心思掙錢。”肖一南不甘於只做本職工作,他發現了一條迅速積累財富的捷徑。一天,某培訓中心主管張某找到肖一南,說有一些不符合考試資格的人,請他幫忙通過一下,每名考生有200元至300元的提成,肖一南動心了。

在接下來的建造師考試、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等九次國家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資格審覈期間,肖一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確認了3800餘名不符合報名條件人員的考試資格,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9萬元。

“在這個應該好好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年紀,我卻沒將心思用在正道上,沒能抵擋住不法利益的誘惑,毀了自己的前途。”肖一南貪圖享樂,膽大妄爲,紀法意識淡薄,行爲不計後果,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處。東城區人事考試中心相關負責人未有效履行主體責任,對幹部管理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幹部隊伍紀律渙散,監管缺失,導致人事考試資格審覈制度以及鑰匙盤管理制度在日常業務工作中無人遵循,密鑰不密,失管失控,代價慘痛,教訓深刻。

(三)“現在回想,上次看書學習已經是七八年前的事情了”

趙晶,1986年出生,原東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二中心人事幹部。2019年3月,因涉嫌貪污罪被東城區紀委監委留置,同年8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10月,被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在負責補發退休人員工資的時候,我截留了一部分錢,打到自己的銀行賬戶裏了。”趙晶,一名30多歲的年輕幹部,正是年富力強、幹事創業的時候,卻將本該用在工作上的心思放在爲己謀利上,利用職務之便,向本應補發給退休職工的補貼、撫卹金伸出了“黑手”。

“性質非常惡劣,趙晶爲了私利,可以說是不擇手段,不計後果,不選擇對象,這是一種極端貪婪的心態。”東城區紀委監委有關工作人員介紹說,2014年7月至2019年2月,趙晶利用職務便利,截留單位退休人員企業補貼款、撫卹金,打入其個人和家屬銀行賬戶,非法佔有公款共計人民幣163萬餘元,用於其個人消費、購買理財產品等多項支出。

令人費解的是,趙晶作爲人事幹部,卻長期從事向銀行遞交工資數據材料這項本該由財務人員負責的工作,但就是這樣一個財務“門外漢”,卻能利用單位管理漏洞,在近五年的時間內屢屢得手。

“已有財務制度和審覈制度沒有得到執行,監管也存在漏洞。”專案組工作人員表示,趙晶在數據製作和遞交的整個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主管領導並未對其進行認真審覈,使制度執行流於形式,也爲趙晶貪污公款打開了方便之門。

“現在回想,上次看書學習已經是七八年前的事情了。”長期的不學習、不思考,讓趙晶的價值觀發生變異,開始盲目追求奢侈生活和物質利益帶來的滿足感,初心丟了,使命忘了,理想信念、宗旨意識、責任感也都必然會喪失。而當精神家園雜草叢生,出現將公權力作爲謀取私利的工具等行爲,也就不足爲怪了。

【紀法依據】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