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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中共XX市委金融工作委員會的報告

XX省委組織部:

關於成立中共XX市委金融工作委員會的報告

爲加強省直管縣(市)地方黨委對金融工作的管理,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體學習時“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領導金融工作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員會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文﹝2015﹞3號)精神,擬成立“中共XX市委金融工作委員會”。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7年3月底,XX市現有金融機構65家,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12家、保險公司47家(財險12家、壽險12家、農險2家、另有保險代理21家)、證券公司2家、小貸擔保公司4家。金融機構從業人員9780餘人,其中,正式員工2800人,黨員608名(銀行系統543名、保險系統56名、證券公司5名,小貸擔保公司 4名)。

二、存在問題

(一)金融機構屬於上掛單位,基層金融機構的黨組遠離上級黨組織,又與地方黨委脫管,難以達到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無法充分發揮地方黨委對金融工作的領導作用。

(二)很多基層金融機構黨組織不夠健全,甚至沒有黨組織,無形中造成了黨組織的建設工作滯後,嚴重影響了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和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的發揮。

(三)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對黨建工作重視不夠,部分金融機構只注重業務工作,輕視黨建工作;一些金融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

(四)紀檢監察體制不健全。一些基層金融機構的紀檢監察幹部有的是空降,有的是外調,對基層工作不熟悉,在加強作風建設,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重點深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等方面,不能爲基層金融機構的科學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

    三、成立金融工委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成立金融工委,加強和改善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是加強地方黨委和金融部門的聯繫,提高黨和政府駕馭經濟全局、控制經濟命脈和主導經濟走向能力的迫切需要。

(二)成立金融工委,改革創新金融黨建,是深化金融業改革、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抵禦金融風險能力的迫切需要。

(三)成立金融工委,能夠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金融機構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構建和理順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和機制,提高金融領域黨建科學化水平,推動縣域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成立金融工委,是新形勢、新要求下順應羣組織改革、加強行業黨組織建設、提升地方組織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舉措;能夠更好地整合金融行業各方面資源,增強各金融機構的合作交流,發揮好金融系統的人才優勢和資源優勢,對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進一步深化和加快金融改革,防範金融風險,建立和完善現代金融體系和金融制度,起着重要的組織保障作用。

四、金融工委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市委有關決議、指示;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牽頭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有關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聯絡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永城市分支機構;聯繫、協調中央和外省市駐永城市金融機構的黨建工作;引進市外和外資金融機構入駐永城市;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全市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四)指導國有控股的金融類企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國有控股的金融類企業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根據市委授權,管理國有控股的金融類企業黨組織,負責黨建目標的考覈、獎懲等工作,並將結果報市委和省金融工委;根據市委授權,管理國有控股的金融類企業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全市金融人才工作。

(六)規劃全市各金融機構黨的建設,統一領導全市金融機構黨的工作;指導全市金融機構各級黨組織建設,抓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指導市金融機構各級黨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參加市金融機構的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定期瞭解各部門黨員和羣衆對部門領導幹部的意見,及時向市委反映各部門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情況和問題。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機構設置

XX市委金融工作委員會、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兩塊牌子,一個機構,合署辦公,下設4個內設機構,分別是:綜合科(人事教育科)、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科、金融穩定科和小貸擔保科。

XX市委金融工作委員會設書記1名(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兼任),副書記2名(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1名領導幹部兼任)設立專職書記1名,紀工委書記1名(兼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紀檢組組長),金融工委委員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