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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脫貧駐村幹部管理辦法

扶貧脫貧駐村幹部管理辦法

扶貧脫貧駐村幹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迸一步加強全省扶貧脫貧駐村幹部(以下簡稱“駐村幹部”)管理,着力解決駐村幹部幫扶工作中職責不清、管理不嚴、羣衆滿意度不高問題,推動駐村幹部發揮扶貧脫貧生力軍作用,助推全省打好打贏脫貧攻堅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市縣三級選派到貧困村的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包括第一書記)。

第三條2018年選派的駐村幹部,在村工作時間爲3年,沒有特殊原因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派出單位須寫出書面申請,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審覈批准,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第二章 駐村幹部工作職責

第四條 抓好貧困村扶貧脫貧工作,貧困村黨組織負主 要責任,村黨組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村“兩委”幹部發揮主體作用,必須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着力提升羣衆滿意度。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在縣鄉黨委領導下履行幫扶職責,緊密配合駐在村黨組織和村“兩委”幹部開展工作,發揮扶貧脫貧生力軍作用,第一書記(工作隊長)是駐村幫扶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駐村幹部要與貧困羣衆同吃、同住、同勞動,每月駐村工作時間不少於2 5天,同時保證駐在村每天有駐 村幹部在崗。

第六條 駐村幹部要認真履行宣傳黨的政策、推動精準脫貧、幫建基層組織、爲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在扶貧脫貧方面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積極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脫貧攻堅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工作措施;

2.參與制訂貧困村和貧困人口的脫貧規劃、年度計劃;

3.指導開展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工作;

4.參與實施特色產業扶貧、勞務輸出扶貧、易地搬遷扶貧、貧困戶危房改造、教育扶貧、科技扶貧、健康扶貧、生態保護扶貧等精準扶貧工作;

5.推動金融、交通、水利、電力、通信、文化、社會保障等行業和專項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到村到戶;

6.參與扶貧資金、項目監管;

7.每月到貧困戶家中走訪,記錄覈實月收入情況,瞭解“三保障”狀況,加強溝通交流,協調解決困難,實施“暖心工程”,增進與貧困羣衆的感情;

8.加強對非貧困戶的入戶走訪,瞭解生產生活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辦實事好事,一般每2個月應走訪一遍常住非貧困戶;

9.協助幫扶責任人做好貧困戶結對幫扶相關工作;

10.組織開展“脫貧攻堅黨旗紅”活動,堅持扶貧與扶志、扶智相結合,積極做好羣衆的思想發動、宣傳教育工作,激發貧困村黨組織和貧困羣衆擺脫貧困的內生動力。

第七條 建立駐村工作隊年度幫扶任務清單制度。幫扶任務清單聚焦駐村幹部主要職責,由規定內容和自選內容兩部分組成。規定內容由縣級黨委依據縣域整體脫貧規劃、覆 蓋到村項目安排、覆蓋貧困羣衆政策措施確定,明確任務目標、工作要求、完成時限和協調落實的縣直責任部門,作爲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的年度主要任務。自選內容主要是派 單位幫扶支持、駐村工作隊自身爭取的到村到戶幫扶工作。幫扶任務清單須在村內醒目位置公開公示。

第八條 縣鄉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把超出職責範、與扶貧脫貧結合不緊密的日常工作,特別是應由鄉鎮黨、政府和村“兩委”承擔的工作安排給駐村幹部,儘量減不必要的會議文件、統計報表、調研檢查、陪同接待等,保證駐村幹部集中精力做好精準幫扶、精準脫貧工作。

第三章 派出單位幫扶責任

第九條 派出單位對本單位幫扶村的駐村幫扶工作負主要責任,堅持“幹部當代表、單位做後盾、一把手負總責”,實行項目、資金、責任“三個捆綁”,傾力支持幫扶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本單位幫扶工作計劃,發揮部門優勢,加強資金、項目支持,指導駐村工作隊制定年度自選任務清單;

2.單位黨組(黨委)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駐村幫扶工作,聽取1次駐村工作隊工作情況彙報;

3.組織和督促本單位幫扶責任人落實結對幫扶貧困戶;

4.每半年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書面報告幫扶工作情況;

5.每年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書面報告優秀駐村幹部使況;

6.落實駐村幹部相關待遇。

第十條 派出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幫扶村的駐村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要親自謀劃、組織推動落實,確保取得實效,每半年至少到幫扶村進行1次調研指導、協調重要問題。

其他班子成員不定期到幫扶村看望駐村幹部、調研瞭解、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一條 派出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駐村幹部的跟蹤管理,不得安排駐村幹部承擔本單位日常業務工作,不得抽調駐村幹部返回單位工作。

第四章 駐村幹部的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堅持“誰選派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省市縣黨委組織部門分別管理本級派出的駐村幹部,對本級駐村幹部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組織部部長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三條 省委組織部負責全省駐村幹部的宏觀管理,加強頂層設計,搞好總體謀劃,強化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 推動全省駐村幹部幫扶工作深入開展,重點抓好省派駐村幹 部管理;市委組織部負責全市範圍駐村幹部的統籌管理,加 強督促檢查和統籌協調,重點抓好市派駐村幹部管理;縣鄉黨委承擔各級駐村幹部日常管理職責,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駐村幫扶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做好本級駐村幫扶工作的對策措施;

2.採取明查暗訪、交叉檢查、集中督導等方式,對本級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履職情況、對下級黨委和本級派出單位駐村幫扶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3.依託駐村幫扶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利用簽到考勤、工記載、視頻調度、隨機抽查等手段,加強對本級派出單位、駐村幹部和幫扶責任人的信息管理,省委組織部建立駐村幫扶信息管理服務中心,市縣黨委組織部依據管理權限共享大數據信息;

4.做好本級駐村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對駐村幹部輪訓1次,縣級對各級駐村幹部統籌輪訓,注重與現場觀摩交流結合;

5.市縣黨委組織部每半年分別逐級向省市黨委組織部報告一次駐村幹部幫扶工作情況;

6.每年對本級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進行考覈,考覈結果反饋派出單位;每年對本級派出單位幫扶工作進行考覈;

7.每年組織召開駐村幫扶工作會議,總結部署工作,交流經驗,表揚先進。

第十四條 縣級黨委、政府在駐村幹部幫扶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1.成立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部,負責縣域內各級駐村幹部幫扶工作的統籌協調、謀劃部署、管理服務和督促落實;

2.每季度召開1次駐村幫扶工作協調會議,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幫助駐村幹部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3.對各級派出單位和駐村工作隊、駐村幹部幫扶工作提出評價意見,作爲年度考覈的重要依據;

4.統籌管理各級撥付的駐村工作經費,專賬覈算、專人負責、專款專用,確保相關工作費用至少每兩個月報銷1次,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

第十五條 鄉鎮黨委、政府履行對各級駐村幹部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鄉鎮黨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

1.負責各級駐村幹部日常考勤;

2.建立統一規範管理檔案,客觀詳實記錄各級駐村工作隊、駐村幹部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情況;

3.定期召開貧困村第一書記工作會議,聽取情況彙報,交流經驗做法,組織相關培訓,協調解決問題,特別是要及時研究解決影響羣衆滿意度的突出問題;

4.統籌安排駐村工作隊和貧困村黨組織的工作任務,準確釐清和界定各自職責;

5.定期檢查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扶貧工作手冊》《工作日誌》。

第十六條 工作隊員混合編組的派出單位,對原幫扶村的駐村幫扶工作負主要責任,統籌兼顧編組內其他貧困村的幫扶工作;混合編組駐村幹部的日常管理,以編組後所在駐村工作隊和鄉鎮黨委爲主。

第十七條 對履行上述職責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組織函詢、提醒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追責問責。按照駐村幹部管理責任,由各級組織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 駐村幹部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駐村幹部駐村期間脫離原工作崗位,不承擔派出單位工作任務和相應責任,駐村黨員幹部的黨組織關係轉接到駐在村黨組織。在村“兩委”換屆中,駐在村黨組織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鄉鎮黨委徵得第一書記和派出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後,可通過直接任命的方式,安排第一書記兼任村黨組織書記。

第十九條駐村幹部日常管理:

1.日常考勤。駐村幹部駐村工作期間須每天在固定時間段簽到,通過全省駐村幫扶大數據平臺手機客戶端操作。記錄《工作日誌》,以工作隊爲單位上傳電子照片。

2.請假銷假。駐村工作隊員請假1天以內由隊長批准,請假2至3天由鄉鎮黨委批准,請假3天以上由縣駐村工作辦公室批准。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隊長請假須經鄉鎮黨委同意,請假2天以上由縣駐村工作辦公室批准。收到駐村幹部請假申請,縣鄉審批人員應在半日內作出答覆。駐村幹部請假期滿後,應及時銷假。請假銷假通過數據平臺操作、留

存。

駐村幹部在保證駐村工作時間前提下,可依據實際情況

進行休假或輪休。

3.去向公示。駐村工作隊應在工作駐地懸掛“駐村幹部去向公示牌”,公示每名駐村幹部的去向信息。檢查發現未公示去向的,按缺崗處理。

第二十條 對不稱職的駐村幹部,實行嚴格的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商派出單位召回:

1.年度考覈中被評定爲“不稱職”的;

2.累計發現3次不在崗且沒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

3.在國家、省級年度脫貧成效考覈評估和貧困縣脫貧退出考覈驗收中,發現因駐村幹部原因造成嚴重問題的;

4.在駐村幫扶工作中謀取私利的;

5.組織及紀檢部門收到反映駐村幹部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經覈查屬實的;

6.發現村幹部有違法違紀行爲不指出、不制止、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凡被召回的駐村幹部,1年內不得參加評先評優,2年內不予提拔重用,其被召回年度駐村時間不計入幹部基層工作經歷。

第六章 駐村幫扶工作考覈

第二十一條 對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每年進行年度考覈,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組織實施。省市選派的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的考覈,以省市黨委組織部爲主,所在縣(市、區)黨委配合。

第二十二條 駐村工作隊的考覈結果分爲優秀、良好、一般、差4個等次,駐村幹部的考覈結果分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考覈結果的優秀等次比例,不高於本級駐村工作隊和駐村幹部總數的40%。駐村幹部年度考覈結果等同於在派出單位的年度考覈等次,記入個人檔案。其中,駐村幹部優秀等次不佔派出單位幹部考覈優秀等次指標。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派出單位黨組(黨委)要建立駐村幹部重點培養對象臺賬,跟蹤瞭解、重點培養。對幫扶期間表現優秀、實績突出的駐村幹部特別是第一書記,應當優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對派出單位駐村幫扶工作進行年度考覈,考覈結果分爲優秀、良好、一般、差4個等次。把駐村幫扶工作考覈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年度目標績效考覈,其中駐村幫扶工作評定爲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派出單位領導班子年度目標績效考覈不得評爲優秀等次,派出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年度考覈不得評爲優秀等次。

第二十五條 實行駐村幫扶工作“雙線考覈”。對貧困縣(市、區)黨委、政府扶貧脫貧工作和派出單位駐村幫扶工作進行年度考覈時,駐村工作隊的評價意見佔有一定權重,由黨委組織部門會同同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具體辦法。在一個縣域範圍內,較大範圍出現駐村工作隊考覈結果評定爲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貧困縣(市、區)黨委、政府扶貧脫貧工作要覈減相應分值。在一個幫扶村,駐村工作隊考覈結果評定爲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派出單位駐村幫扶工作不得評爲優秀等次。

第七章 駐村幫扶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條 駐村幹部駐村期間原有人事關係、各項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 由各級財政負責,每年爲每個本級駐村工作隊安排工作經費8萬元,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使用,主要用於駐村幹部駐村期間必要的辦公用品、學習資料、學習用品購置,住房、伙食、水電、取暖、網絡通信補助,公務郵寄、必要交通費(因駐村幫扶工作外出開會、培訓、考察、聯繫協調相關事項的交通費)等,不得挪作他用。駐村工作隊工作經費結餘部分,可用於幫扶村公益事業支出和幫扶、慰問貧困戶,可轉入下年度使用。財政確有困難的縣,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財政分級列支駐村幹部意外保險專項經費。

第二十九條 駐村幹部駐村期間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由駐村工作隊根據工作實際合理安排,報所在鄉鎮黨委和派 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 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駐村幫扶工作的經驗做法,宣傳駐村 幹部的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支持駐村幫扶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選派到河北的駐村第一記日常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河北省精 準脫貧駐村幹部選派管理辦法》(冀辦發[2016]5號)同時廢止。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