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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自查自評長效機制

各縣(市、區)委保密和機要局,五大連池管委會保密辦,中省市直各單位:

保密自查自評長效機制

爲進一步做好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建立保密自查自評長效機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的重要意義

積極開展保密自查自評是機關、單位依法履行保密工作主體責任、加強保密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於鞏固保密工作基礎、築牢保密防線、推進保密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意義重大。各地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新形勢下做好保密自查自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真正擔負起保密工作主體責任,通過保密自查自評,加強日常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自查自評工作長效機制,落實保密管理各項措施。要在以往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基礎上,做好保密自查自評再宣傳、再教育、再動員,認真組織學習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增強保密意識,提升保密管理能力。

二、切實把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各級機關、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家保密局新修訂的《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辦法》(附件1),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強化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對照《機關、單位基本自查目錄及自評標準》(附件2),組織內設部門、下屬單位認真開展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做到“三個自查”:一是涉密人員進行自查(附件4);二是機關、單位的內設機構(即內設部門和下屬單位)分別開展自查(附件3);三是機關、單位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開展全面自查並評估。

三、按時報送總結報告和報表

中省市直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保密自查自評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形成書面報告,並於10月31日前將本單位的自查自評報告及《機關、單位基本自查目錄及自評標準》(附件2)報市委保密和機要局綜合業務科(市政府大樓1407室)。各地保密和機要局(保密辦)要於11月5日前將本地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總結報市委保密和機要局。市委保密和機要局將對全市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報送省國家保密局。

四、相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按市委保密和機要局的要求,明確本單位自查自評時間,部署並指導內設機構及下屬單位開展自查自評。在開展保密自查自評工作中,要力戒形式主義,逐項對照保密自查自評標準進行自查,不漏一個部門,不漏一個工作崗位,不漏一臺信息設備。要將自查自評結果納入年度考評和考覈內容,明確相關責任追究和獎懲措施,強化保密自查自評結果的激勵導向功能。

(二)強化督促檢查。市委保密和機要局將從9月下旬起,以上一年度未報送自查自評報告和自查自評表、保密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單位爲重點,深入中省市直單位和各縣(市、區)開展保密自查自評督促指導,同步開展保密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中辦、國辦《關於印發〈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2021〕29號)學習傳達貫徹、保密責任制落實、涉密人員管理、涉密計算機及涉密載體管理、保密宣傳教育情況,對於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適時對存在問題較多或發生嚴重違規案件的單位進行通報。對嚴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各地保密和機要局(保密辦)要認真組織開展本地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並把保密自查自評督查作爲一項重要工作,集中工作力量,深入開展檢查,落實工作舉措,確保保密自查自評工作落到實處。

(三)強化整改措施。各級機關、單位要自覺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督促檢查,不能消極應對,更不能規避檢查。對於規避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嚴重違規處理。要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整改要求落實到位,明確整改時限、層層分解責任、強化整改措施,消除失泄密隱患。市、縣兩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進行“回頭看”,把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到位。對不認真開展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嚴肅追責。

聯繫人:劉大爲 蔄智桓

聯繫電話:8222524

附件:1.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辦法

2.機關、單位基本自查自評目錄及自評標準

3.內設機構基本自查目錄及自評標準

4.人員自查目錄

中共黑河市委保密和機要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推動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祕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加強保密檢查,規範開展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是指對本機關、單位內部保密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宣傳教育、防範措施等日常工作情況的自我檢查和自我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關、單位開展的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和保密行政部門對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情況開展的督查工作。

第四條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應當堅持突出重點、立足防範、全面覆蓋、分級負責的原則,實現常態化、規範化、科學化。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自查自評工作。

第六條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在機關、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所屬內設部門、下屬單位和境內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內設機構)分級實施。

第二章 自查自評內容

第七條 保密自查自評內容包括基本項目、附加項目和自選項目,分爲機關、單位,內設機構,人員3個層次。

人員一般指機關、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重點是涉密人員和其他接觸、知悉國家祕密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基本項目是機關、單位日常保密管理需要落實的普遍性要求,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基本項目一般包括以下自查內容: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保密制度建設,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涉密人員管理,國家祕密定密管理,工作祕密管理,涉密文件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涉密採購保密管理,涉密會議、活動保密管理,涉外保密管理,涉密科研項目保密管理,宣傳報道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爲查處,以及保密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等情況。

第九條 附加項目是根據不同時期保密工作重點或者專項任務要求增加,由指定機關、單位在限定時間內執行的自查內容。

第十條 基本項目和附加項目自查內容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以目錄要點形式制發。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基本項目和附加項目進行修訂,並制定工作指南。

第十一條 自選項目是機關、單位在基本項目和附加項目以外,結合自身保密管理需求和行業領域特點自行制定的內容,一般限定在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執行。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及內設機構自查內容應當明確評價分值及扣分標準,自查結果應當採取量化方式進行評價。

基本項目和附加項目的評價分值及扣分標準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自選項目的評價分值及扣分標準由機關、單位自行確定。

第三章 自查自評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部署,實有自查內容確定,內設機構和人員自查自評,機關、單位綜合自查自評,上報情況。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保密自查自評納入年度保密工作計劃,於每年第一季度進行部署。

在部署時,保密工作機構應當對照自查自評目錄要點和年度自選項目,明確本機關、單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評總體內容。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內設部門應當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對照本機關、單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評總體內容,確定本部門實有自查內容,並報本機關、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覈確定後實施。

機關、單位所屬單位和境內外分支機構的實有自查內容,應當報上級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內設機構和人員應當對照確定的實有自查內容開展經常性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安全保密風險和失泄密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內設機構應當根據自評標準打分,自評打分每年至少1次。

人員自查後,根據自查情況判斷是否符合要求,不打分。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對內設機構和人員自查自評工作情況、效果進行檢查覈驗。

第十九條 內設機構自查自評結果應當報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審覈。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結合檢查情況和內設機構日常保密管理情況,對內設機構報送的年度自查自評結果進行審覈,報機關、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綜合文祕、信息化、人事等有關部門,對照年度總體自查內容進行全面自查並打分,結合內設機構自查自評結果和人員落實保密工作要求情況,形成本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情況報告,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至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應當由本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承擔,本機關、單位以外人員不得參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的指導,定期或者結合其他專項保密檢查,對同級機關、單位開展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並及時通報督查結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全覆蓋保密自查自評工作督查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批報備。

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自查自評督查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保密自查自評督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方式,結合保密工作實際科學制定督查內容,一般包括保密自查自評工作開展情況、自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日常保密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保密自查自評督查,應當對機關、單位進行結果評價,評價結果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體標準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每次督查重點制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自查自評督查中發現機關、單位或者內設機構自評結果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查結果存在較大差距的,應當在評價結果中予以考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保密自查自評督查單位、督查結果、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相關工作情況,於每年12月10日前報送至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長期開展保密自評工作、自查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到位的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保密工作系統評優評先中可以予以優先考慮;對保密自查自評督查結果連續兩次爲“不合格”的機關、單位,可以建議取消當次保密工作系統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內設機構和人員開展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情況納入年終考覈體系,對自查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獎勵,對工作開展不力並導致長期存在嚴重安全保密風險和失泄密隱患的,應當做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對保密自查自評中發現的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在發現國家祕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對造成泄密的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