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方案
(試行)
爲進一步深化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保護工作,規範心理危機干預機制,提高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應對心理危機的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爲本、從優待警,認真貫徹落實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關於關心幹部心理健康提高幹部心理素質的意見》、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安民警身心健康保護工作的意見》和福建省公安廳《關於深入推動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各級公安政工部門和政工幹部以及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爲責任主體,以全體公安民警爲主要工作對象,突出職業特色,加強管理疏導,注重人文關懷,積極建立“渠道暢通、反應迅速、專業有序”的心理危機干預機制,防範和減少心理危機的產生及其造成的損害,提高公安民警心理素質,消除心理陰霾,打造“陽光警隊”。
二、心理危機干預對象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從心理上解決迫在眉睫的危機,及時緩解或消除不良身心反應,使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水平,並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問題的發生。心理危機干預的主要對象爲:在公安工作或日常生活中遭遇重大應激事件,既不能迴避、又無法用通常方法應對,造成或可能造成認知、情感和行爲紊亂,甚至危及生命的公安民警。按危機事件性質和可能導致後果的嚴重程度,分爲強制性干預和非強制性干預兩類。
強制性干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發生自殺或自殺未遂事件的;(2)重度抑鬱症、焦慮症、恐懼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患者處於急性發作期,正在發生自傷或傷人行爲的;(3)在警務活動中發生重大沖擊性事件,出現焦慮、恐懼、失眠等症狀,影響個人社會功能的,包括: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民警開槍或受重傷;目睹同事受襲擊或死亡;參與危難急險事件救援行動;遭受不法侵害導致心理創傷的,等等。
凡符合強制性干預條件的,其所在單位必須立即上報本級政工部門,由本級政工部門通知同級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及時按干預程序實施干預。
非強制性干預。凡民警在工作、生活中遭遇除強制性干預以外的心理危機事件,適用非強制性干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工作、生活中遭遇重大挫折或重大家庭變故,出現人際關係緊張、職務晉升競爭失敗、重要考試失利、婚戀關係緊張或破裂,出現痛苦、憤怒、易激惹、自卑、抑鬱、有自殺意圖等症狀的;(2)軀體遭受急性或重大疾病,出現焦慮、恐懼、抑鬱、悲觀厭世、人格改變、人際關係緊張等症狀的;(3)親人或關係密切的人病故或意外死亡,出現長期居喪反應、抑鬱、自罪、不安全感、幻覺、妄想等症狀的;(4)經診斷,患有抑鬱症、恐怖症、強迫症、癔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心理疾病的;(5)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感到社會支持系統長期缺乏或喪失,出現憤怒、悲傷情緒的;(6)在心理健康測評中篩查出來的有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傾向的;(7)其他原因引發的。
凡適用非強制性干預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和本人可直接向本級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尋求支持。經評估,對確定爲有心理危機的民警,可建議其接受心理危機干預。如條件暫不具備,應密切關注其心理變化,一旦發現其出現嚴重心理危機症狀,及時按干預程序實施強制性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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