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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十不算”“十不脫”的具體內容和依據

脫貧“十不算”“十不脫”的具體內容和依據

脫貧“十不算”“十不脫”的具體內容和依據

(一)脫貧收入“十不算”的內容和依據

1.按統計口徑當年未實現現金收入的農副產品不算(哪一年出售實現現金收入就記入哪一年)。這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我省以前沒有這一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明確指出屬於“算賬式”脫貧。

2.養老金不算。在我省驗收辦法中已有規定,屬於重申。全國建檔立卡系統中,明確取消了這項收入來源,不能錄入。

3.殘疾人補助金不算。這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我省以前沒有這一規定。

4.臨時性救濟金和一次性生活補貼不算。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汪洋主席在審查“三區三州”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時明確提出,屬於不可持續收入來源和脫貧不穩定因素。

5.合作醫療報銷和大病救助資金不算。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

6.精準扶貧專項貸款分紅不算。這是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汪洋主席在審查“三區三州”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時明確提出,屬於不可持續收入來源和脫貧不穩定因素。

7.三、四類低保金不算。這是針對三、四類低保對象“輪流坐莊”、來源不可持續所作出的規定。汪洋主席在審查“三區三州”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時明確提出,屬於不可持續收入來源和脫貧不穩定因素。

8.到戶項目建設補助資金不算。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算賬式”脫貧的內容。

9、學前、高中和中職學生補貼不算。這部分收入不可持續,是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問題所作的規定。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算賬式”脫貧的內容。

10.一次性贈予和人情往來收入不算。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算賬式”脫貧的內容

(二)三保障“十不脫”的內容和依據

1.住危房或新建、改建房屋沒有達到入住條件的不脫。這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我省驗收辦法對新建、改建房屋的衡量標準是住建部門驗收合格即視爲達標,沒有對是否具備入住條件作出規定,屬於對原有政策的完善。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三保障”未實現就宣佈脫貧,屬於數字脫貪、虛假脫貧。

2.飲水不安全的不脫。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三保障”末實現就宣佈脫貧,屬於數字脫貧、虛假脫貧。

3.義務教育階段有輟學學生的不脫(智障和殘疾導致輟學的除外)。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已有規定,屬於重申。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三保障”末實現就宣佈脫貧,屬於數字脫貧、虛假脫貧。

4.家庭成員患大病未治癒的不脫。這項規定,國務院扶貧辦一再強調並堅持,也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我省驗收辦法中根據中央“基本醫療有保障”的政策規定,衡量標準是“家庭成員全部享受了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了參保費用補貼政策、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醫療特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患病人門享受了大病保險(含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應急救助等特惠政策”的,即視爲“基本醫療有保障”。

5.易地扶貧搬遷未入住或剛剛入住的不脫。這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也是國務院扶貧辦每年脫貧人門數據審覈的硬性規定。

6.整戶無勞動能力、無其它收入來源,主要依靠一、二類低保金等政策性收入維持生活的暫不脫(該項已明確待整縣摘帽退出時,作爲兜底一批實現脫貧)。這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也是國務院扶貧辦2016年度脫貧人口數據審覈的臨時性規定。2017年10月,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已明確,低保標準如果達到脫貧標準,並且“三保障”已經實現的可以退出。但國務院扶貧辦建議將這部分需要政策兜底的貧困人口,儘量往後放。因此,我省目前的規定是,這些貧困人口在窮盡了所有幫扶措施、實現了“兩不愁、三保障”之後,待貧困縣摘帽退出時,作爲“兜底脫貧一批”進行脫貧驗收。胡春華副總理今年4月在國務院脫貧攻堅專題會議上明確“低保貧困戶原則上在貧困縣摘帽時從建檔立卡中標註退出”

7.當年新納入的不脫。這是國務院扶貧辦每年脫貧人口數據審覈的硬性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成都重要講話中指出:當年進當年出屬於“突擊式”脫貧。

8.雖然享受了扶貧政策但當年收入情況和家庭生產生活條件與往年相比變化不大的不脫。這是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衡量的標準。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開展2017年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動態管理的通知中,繼續給予了重申。

9.雖然收入及“三保障”達標但因災、因學、因房、因病等借貸5萬元以上的不脫。這是我省驗收辦法中的明確規定,屬於重申。汪洋主席在審查“三區三州”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時明確提出,借貸脫貧屬於“重短期政績,輕未來風險”。

10.擬脫貧戶民主評議大多數羣衆不認可但被強行脫貧的不脫。這是以國家第三方評估和省際交叉檢查發現和指出的問題爲導向,爲解決基層脫貧驗收走過場、不嚴格執行程序、不徵求羣衆意見,造成貧困戶“被脫貧”而作出的規定,屬於對我省驗收辦法的再明確。

總體來看,“十不算”“十不脫”主要是對以往脫貧標準的再重申、再明確、再強調,目的是進一步提高脫貧質量,使脫貧結果經得起推敲和檢驗,並沒有人爲增加脫貧的難度,也不屬於提高脫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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