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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4S店和汽修企業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4S店和汽修企業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4S店和汽修企業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爲提高我區4S店和汽修企業生態環境意識、守法意識,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切實改善轄區環境質量。針對近期各級檢查中發現的4S店和汽修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決定在全區範圍內開展4S店和汽修企業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時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範圍

境內4S店和汽修企業(有噴漆房的)。

三、整治目標

    企業通過對標檢查、自我整改,整改過程中建立整改臺賬(存在問題,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目標),最終形成一整套環保基礎檔案資料(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污染防治設施清單、環保竣工驗收資料、危廢處置合同、臺賬及轉移聯單、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環保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平面圖),建立7項規範的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記錄,噴漆設施運行記錄,VOCs治理設施運行記錄,4項危險廢物記錄),規範設置2項標識(危險廢物標識、大氣排放口標識),規範設置廢氣排放口(排氣筒高度、可封閉採樣口、採樣平臺、排放口標識)。

四、整治內容

(一)環境管理制度內容

1.4s店和汽修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內容

主要涉及執行環境影響評制度、“三同時”制度、環保竣工驗收制度、後環境評價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監測制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備案及響應制度、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制度等。

2.各項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業在建設前必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取得生態環境部門批覆;項目建設同時必須建設環評中提出的各項污染治理設施;項目建成後組織環保竣工驗收並將驗收資料報送區生態環境分局備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4s店和汽修企業建立規範的危險廢物臺賬(執行《陝西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開展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工作的通知》(陝環函〔2011〕84)號要求),建設規範的危險廢物暫存間、實行聯單轉移;按照每年最少兩次的頻次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測;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送區生態環境分局備案,適時組織演練,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積極響應措施。

 (二)大氣方面整治內容

1.4s店和汽車維修企業主要涉及揮發性有機廢氣。一是塗料揮發產生的;二是噴漆作業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車維修企業應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環保型塗料,限制使用溶劑型塗料。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在企業內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後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經營者應每月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名稱、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購入量、使用量和輸出量等資料。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處理設施保養維護並確保高效運行,每日記錄運行時間、主要操作參數,做好過濾材料的更換和處置記錄。記錄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備覈查。排氣筒要設立標誌牌,並設置規範的採樣口。

 (三)危險廢物整治內容

 1.4S店及汽修企業主要涉及的危險廢物類型

廢稀料(900-404-06)、廢防凍液;廢機油(900-214-08);廢漆渣(900-252-12);廢機濾、廢活性炭、過濾棉(900-041-49);廢蓄電池(900-044-49)等。

 2.危險廢物儲存間管理要求

   (1)危險廢物儲存間必須要密閉建設,門口內側設立圍堰,地面應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
    (2)危險廢物儲存間門口需張貼標準規範的危險廢物標識(40cm*40cm)和危廢信息板,屋內張貼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3)危險廢物儲存間需按照“雙人雙鎖”制度管理(兩把鑰匙分別由兩個危廢負責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種類危險廢物應有明顯的過道劃分,牆上張貼危廢名稱,液態危廢需將成裝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盤內並在容器粘貼危險廢物標籤;固態危廢包裝需完好無破損並系掛危險廢物標籤,並按要求填寫。

    (5)建立臺賬並懸掛於危廢間內,更換,轉入及轉出(處置、自利用)需要填寫危廢種類、數量、重量,時間及負責人員姓名。

    (6)危險廢物儲存間內禁止存放除危險廢物及應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計劃是否經審批、企業是否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

    3.貼於容器上的危險廢物標籤要求

    該標籤爲20*20cm,底色爲醒目的橘黃色、字體爲黑體字,字體顏色爲黑色,危險類別按危險廢物種類選擇,材料爲不乾膠印刷品。

    4.危險廢物的貯存管理要求

   (1)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爲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係數≤10-7釐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係數≤10-10釐米/秒。並設置收集溝,收集井。

   (2)企業必須按照危廢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和貯存,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襯裏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襯裏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範圍;襯裏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

   (4)危險廢物存放要防風、防雨、防曬。

   (5)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6)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後應繼續保留三年。

   (7)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報環保部門審批。

    五、專項執法檢查安排與要求

    專項整治結束後,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交通運輸局、運管所將聯合對轄區4s店和汽車維修企業進行爲期一月的專項執法檢查,對仍存在環境違法行爲的4S店和汽修企業將嚴格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處理。

    附件:相關法規條款

附件:

相關法規條款

一、環境管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爲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覈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二、大氣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採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爲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三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分類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落實管理責任。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管理流程建立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危險廢物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十年,企業重組、改制的,由承繼企業接管保存;企業破產、倒閉的,應當將危險廢物臺賬移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保存。

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告知利用處置單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