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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精品多篇】

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精品多篇】

章 處 罰 篇一

第十三條  此辦法下發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視情節給於1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如事故安全隱患輕微、發生一般責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檢查評比時扣分。如發生重大、特大交通責任事故,根據地方交-警部門劃分的責任,將取消有關施工單位參加評比資格及年度安全生產獎。

章 路政管理 篇二

第八條  任何施工單位不準隨意開設道口,如施工需要,應書面材料報質量監督部,現場勘察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開道口數量以保證施工需要,保證安全爲原則,把事故隱患降到最低點。

第九條  在施工路段內,不得因施工行爲不當造成行車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如發生因施工單位任意停放施工車輛、堆積建築材料設備、保潔不及時、安全設施、安全標誌不全,擅自封閉交通、半幅佔道施工及現場指揮不當等方面的責任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均由發生地段內責任施工單位負責賠償其全部損失。

第十條  各施工單位的人員、內部車輛及施工車輛,應嚴格按照施工規範及交通法規操作運行。不得危及社會車輛正常行駛,確保安全暢通。如發生各類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路面施工人員,一律着施工標誌服或標誌帽,按要求作業,嚴禁各類人員騎自行車、摩托車、畜力車上路作業。

第十二條  對橋涵施工的單位,不得在行車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機械、物品,妨礙行車安全。空中作業必須設置可夜視的限高標誌、限寬標誌。橋涵兩側各設紅色有效的警示燈。

章 總 則 篇三

第一條  爲了符合工程高效、優質、安全的總體要求,達到保通、保暢、保潔、保行車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揮部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全線施工單位實行統一檢查、監督、指導。各施工標段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  指揮部質量監督部爲本轄區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貫徹“檢查、指導、協調、服務”八字方針。

第三條  指揮部質量監督部依據本辦法具體負責專項執法、執罰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通告責任人。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將對其下達停工整頓通知書,待複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對檢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不整改、不交書面材料的依本辦法執罰,罰款上交指揮部,作爲購買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進單位。

第四條  各標段施工現場必須設專職安全員若干人。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紅、綠色指揮旗,配帶安全員胸卡上崗疏導交通。

第五條  交通疏導安全員,應選擇有一定素質、責任心強、年青的人員擔任。同時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盡職盡責,秉公按章辦事,積極熱情爲社會服務。

第六條  嚴禁任何施工單位隨意封閉交通、佔道施工。

第七條  施工路段必須按交通規則的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前方施工,車輛緩行;危險標誌;60公里限速標誌;40公里限速標誌;20公里限速標誌;交叉道口標誌;標誌桶)確保過往車輛司機明晰,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