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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進一步規範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屬各管理部室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直接投資、控股和實際控制公司(以下統稱爲“單位”)。

第二條  公司設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安全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公司安委會成員爲小組成員,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安全監察部經理任辦公室主任,並由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一)對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對公司重大交通安全事項做決策。

(二)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要求。

(三)根據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四)結合公司生產實際,制定符合公司特點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組織成立公司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和制定公司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逐步完善。

(六)定期總結、分析公司交通安全及安全生產形勢,解決交通安全中的實際問題。

(七)審定公司員工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保證交通安全教育經費的落實,確保員工符合持證上崗的資質要求。

(八)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要親臨現場,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對事故的善後工作負責,對事故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九)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條  安全監察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政府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公司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二)負責組織全員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負責監督管理公司所轄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負責涉及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處理及統計上報。

(五)每季度、節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各單位的交通安全情況及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監督檢查。通過監督檢查,確保機動車輛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上路標準。

(六)負責公司區域內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統計和處罰;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員工在社會道路上交通違章及交通事故的教育和處罰。

(七)負責對公司區域內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車輛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的機械車輛檢查情況進行監督,對其發現的隱患問題督促整改。

(八)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綜合技術部職責

(一)負責制訂公司有關車輛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協助安監部門進行安全行車的宣傳和駕駛員的教育。

(三)負責提供機械車輛安全技術信息、資料,審查交通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四)負責公司危險貨物運輸有關人員教育培訓取證工作、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和起重機械駕駛員的年檢和換證工作;負責公司駕駛員及機動車年檢、換證、保險工作。

(五)負責在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時,提出涉及人身安全與健康的相關技術措施並實施教育培訓。

(六)負責港口裝卸機械設備、機動車設備、特種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使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七)機械設備新增、報廢、變更發生變化時,及時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門通報信息,提供相關資料,登記備案。

(八)負責對車輛機損事故的技術調查、分析、鑑定,提出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按照規定向集團科設部報告有關情況。

(九)負責對新投產的設備、應配置的安全裝置的技術鑑定和驗收工作。參加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技術論證、技術審查工作。

(十)配合完成交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六條  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一)對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國家頒發的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 的安全方針,深入、細緻地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三)認真開展交通安全活動,抓好交通安全教育,針對本單位的情況和特點,安排好交通安全學習,尤其是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要納入統一管理範圍,使交通安全學習不能流於形式,提高本單位員工的安全工作意識和責任意識。

(四)堅持生產調度會及班前班後會制度,在安排生產任務時,一定佈置交通安全工作,強調重點、監控到位,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

(五)搞好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對所屬區域內管理的機械車輛實行重點控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管理。

(六)本單位所轄的機動車及駕駛人納入安全責任日常工作中。

(七)對本單位所轄的車輛,實行動態管理,嚴格按照計劃任務路線行駛,變更路線要經主管人員同意方可變動,對不按規定路線行使造成事故及損失的,嚴格追究其責任,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八)要安排專人,經常檢查機械車輛,保證機械車輛安全完好有效;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主管部門進行維修或更換。

(九)有計劃地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

(十)協助公司及主管部門,做好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安全職責

(一)自覺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二)愛護車輛,認真做好車輛的“三檢”工作和車輛運行保養,做好預防檢查,保持車容整潔衛生,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交通安全活動及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有關證件,禁止酒後駕車,杜絕“超速車”、“超員車”、“帶病車”、“疲勞車”和其它違法冒險車,禁止將車輛交給無資質的人員駕駛。

(四)駕駛員積極配合、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的檢查、登記、審驗等工作,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五)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如發生事故,遵循“誰駕駛,誰負責”的原則,由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和後果。

(六)發生事故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不隱瞞事故真相,並協助、配合主管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負責人每年年初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保證措施,與本單位持駕駛證人員簽定交通安全保證書,層層包保,確保不突破控制指標。

第九條  各單位每月須對所屬持證人員進行一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通過學習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制度和案例等宣傳資料,提高全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條  機動車車輛管理

(一)使用單位應對機動車實施檢查、保養和修理,每月對安全裝置部位自查一次,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駕駛人員按“日三檢”要求檢查。

(二)安全監察部會同綜合技術部、車輛使用單位每季度對機動車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督促各使用單位通過檢查、保養和維修使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的安全技術條件”,確保車質完好。

(三)各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及時參加機動車年檢並確保年檢合格,特種車輛要具備國家要求的相關資質。

(四)嚴禁私自動用公司機動車,凡私自動車從事與公司工作無關的活動時所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責任自負,如影響公司事故控制指標時,參照後述條款加倍處罰。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凡公司所屬機動車駕駛員由公司綜合技術部統一進行安全管理,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教育培訓及審檢工作。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凡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扣除年度安全獎50%:

(一)駕駛員酒後駕駛機動車或私自將車輛交他人或無資質人員駕駛的。

(二)駕駛員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不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學習、教育培訓或牴觸主管部門管理,態度惡劣的。

以上情況的處罰與其他處罰不相牴觸,可並罰。

第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門出據的責任認定書爲依據,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按《員工懲罰條例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證實,觸犯刑法的,公司予以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凡違反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者,按《員工懲罰條例細則》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機動車輛,指公司屬各類機械車輛(含天車)。

駕駛員,指公司屬在崗駕駛員。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安全監察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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