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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陳述【新版多篇】

交通事故原告陳述【新版多篇】

交通事故原告陳述範文(推薦 篇一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並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爲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鑑定中心[x8]痕鑑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爲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爲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爲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爲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麼,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8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4年5月1日施行),並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覈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蔘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後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爲施春陽、唐文軍。並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後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爲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迴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爲"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並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於(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採信x8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爲,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爲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0元僱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0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0元和支付楊某x0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爲50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爲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爲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國小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爲1907元。另,x7年12月19日爲星期三,並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於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爲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交通事故原告陳述範文(推薦 篇二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範本

甲方:xxx,男,身份證號碼: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x,男,身份證號碼: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爲本的原則,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一次性賠償乙方各種法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小寫:_____元)。

二、乙方同意理解上述賠償款項,並放下對甲方的其它一切權利,不再要求甲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它任何職責。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應用心協助交警機關處理事故,保險公司理賠事項,不得相互設置障礙。

四、本協議簽字合法有效後,乙方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張權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損失,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職責。

五、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雙方在_____交警大隊的見證下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xxx交警大隊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交警部門:

年月日

交通事故原告陳述範文(推薦 篇三

甲方:黃x,男,__市東湖區人,身份證號:__197908__05__

__市__針織製衣廠,地址:__市郊區__鄉。

法定代表人:葉__,系該廠廠長

乙方:代__,男,__市__區人,身份證號:__1978____1418

秦__,女,__市__區人,身份證號:__1987____0960

戴__,女,2週歲,系代__與秦__之女

事發經過:20__年5月7日21時10分,黃x駕駛__市__針織製衣廠所有的牌號爲贛a2__78號小客車在解放東路__鎮__村段由西向東行駛至道路左側,與代__無證駕駛(後載秦__、戴__)的由東向西行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代__、秦__、戴__倒地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後經__區交警大隊認定,黃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詳見《湖公交認字[20__]第0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今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甲方在其前期已支付乙方生活費1000元、市二院醫藥費41383.87元、南大一附院醫療費7034.8元(共計49418.67元)之外,另行一次性賠償乙方醫藥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衣物損失費、摩托車修理費、鑑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捌萬元整(80000.00元)。

二、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害(包括因此可能導致的後遺症)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此事再與甲方無關。

三、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之前,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如下診療資料原件及醫藥費票據原件:

(1)代__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等所有診療資料。

(2)秦__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等所有診療資料。

(3)戴__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等所有診療資料。

(4)乙方的所有醫療費收據(共計 張,金額爲 元)。

四、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之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身份證及戶口本複印件。

五、甲方在交警大隊將一次性賠償金人民幣捌萬元付給乙方,乙方均應在收條上簽字並按手印,戴__由其法定監護人代__或者秦__代簽。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一份存檔。三份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工廠蓋章): 乙方簽字(按手印):

簽訂地點:__市公安交通管理局__大隊

簽訂時間: ____年__ 月 __ 日

交通事故原告陳述範文(推薦 篇四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公司認爲原告列我公司爲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x年10月20日5時30分,被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時,與推着自行車由西向東過公路的發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與x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爲被告人之一。我公司認爲原告列我公司爲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爲:

一、肇事車號車不屬於我公司佔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爲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該車已經與20xx年2月28日交付與,並由其佔有和使用。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法律特徵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爲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係。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我公司根據承租人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並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租賃物確認書與提車單也證明了這一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三步5、6、11項明確規定了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第六款第15項也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對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這些實質內容充分說明了我公司與之間的合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作爲貸款(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批覆:“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爲,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依據以上實事與法律,對於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係,其行爲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係,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係外。我公司即不向其發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爲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被告個人行爲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綜上理由,我公司與之間是一種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係,我公司對行爲以及肇事車輛沒有管理或約束的權力,肇事車輛完全由支配,與我公司也沒有任何勞動關係,所以原告列我公司爲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對我公司之請求。同時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爲對我公司造成損害的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原告陳述範文(推薦 篇五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x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覈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覈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爲,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爲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爲“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交通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爲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爲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9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爲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爲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爲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爲,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