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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本學期績效考覈工作的注意事項

關於做好本學期績效考覈工作的注意事項

關於做好本學期績效考覈工作的注意事項

 

一、 績效工資考覈分配基數

用於本季學期績效考覈分配的基數爲各單位秋季學期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總量的形成標準暫按原標準執行。

二、有關人員的考覈
    除正常參加考覈的人員外,其他人員的考覈意見如下:
1、市直學校、鎮(辦)中心學校校長:義務教育學校由市教育局分類考覈並統籌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非義務教育學校由市教育局分類考覈並出具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通知單;
2、鎮(辦)所屬學校校長:由各中心學校組織考覈並統籌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考覈資料報局備案;
3、借調、借用到市教育局工作的:由教育局組織考覈,考覈結果反饋給工資發放學校;
4、經市局同意的教育系統內借調人員:由現工作學校進行考覈,考覈結果反饋給工資發放學校;
5、經市局同意借用到市直部門或鎮(辦)政府的人員:由工作關係所在學校按原職稱(級)作爲在崗人員進行考覈;
6、支教(含由強校到弱校的)教師:由現工作學校進行考覈,考覈結果反饋給工資發放學校;市直學校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的按鄂人社發[2015]33號文件精神給予適當交通補貼;
7、啓明星教師:由現工作學校進行考覈,考覈結果反饋給工資發放學校;
以上第3—7類人員,現學校(單位)考覈結果反饋爲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由工資關係所在學校取本校平均分作爲其績效考覈得分,並計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
8、關於今年的調動人員(以市教育局介紹信和調令爲準):由工資關係所在單位組織考覈,並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9、新機制教師:與學校其他人員同等考覈併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鄂教人[2015]6號文件精神,新機制教師與其他教師同等管理,今後不再分類通知;
10、擅自離崗(含未經市教育局允許到市內其他學校任教的)人員:各地各校不作爲考覈對象。
三、考覈與報批的有關要求
1、爲保證考覈結果公平、公正、公開,各地各校必須成立績效考覈領導小組,對考覈內容要量化,嚴格按教代會通過的考覈方案組織考覈,考覈結果要分別與教職工本人見面並公示。
2、各鎮(辦)中心學校及所屬學校人員的考覈由各中心學校負責,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字後報人事科備案;市直國中、國小的考覈由各校組織,考覈結果報市局人事科審覈後,由局領導審批。
3、上報材料:各地各校上報《績效考覈方案》、《考覈結果》、《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明細》各兩份,局人事科與覈算中心各一套;上報材料需各校負責人簽字,《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明細》需本校教代會2/3以上成員簽字。
4、上報時間:請各校2016年元月24日以前完成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