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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統戰成員定義說明新版多篇

中央企業統戰成員定義說明新版多篇

“小金庫”的定義和說明 篇一

“小金庫”的定義和說明

一、小金庫的定義和範圍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29號文轉發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第二條規定:

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清理檢查。主要包括:

(二)各項服務和勞務收入。包括加工、維修、運輸和代理業務收入、服務業收入、廣告收入、出版發行收入、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等。

(四)各種集資、攤派、贊助、捐贈等收入。

(六)各種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八)各項罰沒收入。

(十)其他應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應交存財政專戶的收入。

(二)重點清理檢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帳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或如數扣減財政撥款外,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1-2倍的罰款。

(四)清理檢查出“小金庫”資金已支用數中用於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計入個人所得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對私設“小金庫”行爲情節嚴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在清理檢查“小金庫”中發現的其他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財政部1995月13 對企業重點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單獨計算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外,還應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1992年滾存餘額數和1993年以來收入發生數1—2倍的罰款,其罰款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

對重點查出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以及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除全額上交財政或抵頂財政撥款外,還應處以相當於1992年“小金庫”滾存餘額數和1993年以來“小金庫”資金收入發生數1—2倍的罰款。其罰款如數扣減財政撥款或從歷年經費結餘中支付。

1995月8

二、清理檢查“小金庫”資金應繳納的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應繳收入,連同處以的罰款,要嚴格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預算級次,分別專項繳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不得混作正常繳庫。

2.凡屬中央預算固定收入的款項,不論是實行由主管部門集中繳庫辦法還是實行就地繳庫辦法,一律由企業和單位經所在地開戶銀行直接匯繳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的“過渡存款戶”(帳號278-1856,行號20059)。

4.清查“小金庫”資金處以的罰款,一律按企業和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或財務管理關係收繳入庫,即地方企業和單位被處以的罰款繳入地方財政,中央企業和單位被處以的罰款直接匯繳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的“過渡存款戶”。

四、銀行信匯(電匯)憑證可作爲企業和單位會計記帳的原始憑證。(編者注:上文中的某些具體規定如“過渡存款戶”問題,請以現在的有關規定爲準)

四、對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 財政部1995月24

二、企業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小金庫”資金,應按其餘額相應調整本有關帳戶,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資本公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的“小金庫”資金應納的各種流轉稅(不含增值稅)及附加,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所得稅”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實際交納各種稅金及附加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按規定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的罰款以及“小金庫”資金實際餘額不足應補交各項稅款數額的差額,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後,應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時,按有關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按(94)財會字第25號關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中央企業統戰成員定義說明 篇二

填表說明

1、企業(機構、單位)是指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內設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包括控股和相對控股的所屬企業。

2、統戰成員在這裏是指中央企業中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少數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原工商業者,起義和投誠的原國民黨軍政人員及眷屬,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及其眷屬,臺灣同胞及其眷屬、去臺灣人員留在大陸的親屬,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等。

3、統戰代表人士是指統戰成員中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一定代表性的人士,這裏主要指在中央企業二級以上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外幹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黨外高級技術人才、做出突出貢獻並在本行業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黨外領軍人物、在縣處級以上人大、政府、政協、民主黨派組織和統戰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統戰人士。

4、有突出貢獻的領軍人物是指其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其承擔的重大項目取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在國際國內產生重大影響、在行業內具有代表性和突出影響的統戰人士。

5、黨外高級技術人才是指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在企業承擔技術研發或科研管理工作的高級人才。

6、民主黨派成員是指具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身份的人員。

7、無黨派人士是指無黨派身份的有代表性的人士。其中無黨派代表人士在這裏主要是指在中央企業二級以上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無黨派領導幹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無黨派高級技術人才、做出突出貢獻並在本行業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無黨派領軍人物、在縣處級以上人大、政府、政協和統戰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無黨派人士。

8、黨外知識分子是指沒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知識分子,包括參加各民主黨派的知識分子和沒有參加任何黨派的無黨派知識分子。在我國現階段,知識分子一般是指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從事科研、教育、文化傳播、技術應用、企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的腦力勞動者。

9、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是指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於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等,這裏主要指民營參股企業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特指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的等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投資者、資方代理人和新移民等。新移民主要是指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移居國外的華僑、華人。

10、少數民族職工是指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的職工(含中共黨員)。

11、信教職工是指信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的職工。

12、港澳同胞是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即在香港、澳門享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雖未取得居留權但系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正式移居香港、澳門的中國公民,以及持有香港、澳門正式居民身分證,而不是“臨時逗留證”的中國公民。

13、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14、留學人員是指以學習和進修爲主要目的,到境外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