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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區2021年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居民區2021年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居民區2021年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2021年×月×日居民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居民區實際,制定了本居民區2021年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一、本居民區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二、本居民區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由5人組成,設居民委員會主任1人,委員4人,投票選舉日爲5月22日。

三、本次居民委員會選舉,由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初步候選人,採用居民會議民主協商方式差額確定正式候選人,再由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一人一票選舉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本居民區年滿18週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年齡以本人身份證號碼中的出生日期爲依據。年滿18週歲的計算以本居民區的選舉日(2021年5月22日)爲準。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爲準。

居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居民區,且在本居民區居住;

(二)戶籍在本居民區,但不在本居民區經常居住(含不居住);

(三)戶籍不在本居民區,但在本居民區居住的本市戶籍居民;

(四)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居民區合法穩定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證,如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戶籍地居村開具的不參選證明的,經居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登記參選。

已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五、本次選民登記,採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主動至X處登記與登記人員上門登記相結合的方式。登記內容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在居民小組、選民來源屬性等信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經登記後,才能成爲本次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居民對公佈的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2021年4月30日)起5日內(截止5月4日,含5月4日)向居民選舉委員會申訴,居民選舉委員會將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如果5月4日收到申訴,5月6日要作出決定)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以補正後的爲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經居民選舉委員會通知後,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或者未及時登記,且未在選民名單公佈後5日內(截止5月4日,含5月4日)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的,視爲主動放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列入選民名單,不計入選民人數。

六、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選舉期間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居民區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爲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接受的委託投票不得超過3人。接受委託投票的居民不得再委託其他居民投票。爲了確保選舉公正,候選人不得接受委託。

委託人或者受委託人應當在選舉日5日前(2021年5月17日前,含5月17日)到居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投票手續,居民選舉委員會審覈後發放委託投票證,並在選舉日2日前(2021年5月20日前,含5月20日)張榜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託的行爲。

七、本居民區定於5月7日-5月14日開展提名工作,由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初步候選人。X月X日,在X處召開初步候選人提名大會,經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都可來參加會議。未能參加提名大會的居民(特指經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可聯合其他經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總數要達到10人以上)到X處提名初步候選人,每天接受提名的時間爲X:00-X:00。

每一選民僅有一次提名權。每一張聯合提名票上每一職務的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如將同一人提名爲多個職務的,只計算職務高的。無行爲能力或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提名爲初步候選人。

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應當從全體居民利益出發,提名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樂於奉獻、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爲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居民選舉委員會於5月11日,公佈初步候選人名單。

八、居民選舉委員會於5月13日召開居民會議,民主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根據新一屆居民委員會職數,確定主任正式候選人2人,委員正式候選人6人。正式候選人要在《公正競選承諾書》上簽名,居民選舉委員會將及時公佈正式候選人簽名的《公正競選承諾書》。

九、如有正式候選人要求退出,本人應當在選舉日3日之前(截止5月19日,含5月19日)提出書面申請,經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後,從該職務提名中按得票多少順序遞補,並向居民張榜公佈。

十、本次選舉中,被選舉人在高職位未當選時,採用“包含法”的計票方式,按職務由高到低累計得票數,但低職務得票數不得向高職務累計。即,委員被選舉人的得票數,在其委員職務上至少獲得一票贊成票的基礎上,可以將其獲得主任、委員的票數累計相加,計算爲所得票數;主任只計算主任得票數。

十一、如果選民在選票上,將同一人選爲多個職務的,只計算職務高的;如果在某職務中被選舉人超過應選名額的,該職務欄無效;如果所有職務被選舉人都超過應選名額,或者選票無法辨認的,整張選票無效。選民在選票上填寫被選舉人姓名的同時,要填寫其所在居民小組,選民可以在選舉現場的選民名單中進行查詢。未填寫居民小組出現同名同姓,以及寫錯別字、填寫小名的,均視作無效。

十二、本次選舉採取選舉主會場與投票站相結合的方式。(投票站只接受投票,不開箱機票)。主會場設在X處,選舉大會時間爲:X點—X點。

(本次選舉採取選舉會場投票的方式,不設投票站。主會場設在X處,投票站設在X處。

各投票站投票時間:X點—X點。投票站工作人員要引導選民在領取選票的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投票結束,由工作人員及時封住票箱投票口,將票箱和剩餘選票護送至主會場

主會場選舉大會時間:X點-X點。參加主會場投票的選民範圍爲:所有本次選舉工作人員、居民代表、居民小組組長。各投票站投票後,票箱集中到主會場,待主會場投票結束後統一開箱機票。)

選民因故錯過投票站投票時間,本人要求參加主會場投票選舉的,經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安排到主會場參加集中投票。主會場投票時間結束後,不再接受未投票的選民投票。

選舉工作人員要維護好投票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各種干擾選民投票、破壞選舉秩序的違法行爲,確保整個投票過程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平穩有序。

十三、開箱前,工作人員當衆檢驗票箱封條是否完好,隨後將選票混在一起,在監票人員監督下逐張檢驗、清點選票總數。所有票箱中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選票數的有效,多於發出選票數的無效。

十四、選舉居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被選舉人獲得收回選票中過半數贊成票的,始得當選。多人過半數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過半數投票的計算,以票箱內收回的選票數爲準,收回選票中的無效票、空白票等都計算在總票數範圍內。

十五、計票結果符合當選條件的人員中,如有未經聯審程序的,暫不公佈其當選結果,只公佈其得票數。待其通過補充聯審後,另行公佈其當選結果。

十六、當選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不足的名額不再另行選舉。當選人數少於5人,則應對缺額另行選舉,選舉日定於X月X日。

參加另行選舉的選民,不再進行重新登記。原委託關係繼續有效,但被委託人成爲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委託關係自行終止,原委託人可重新委託其他近親屬或者選民並辦理委託手續。

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差額原則確定候選人。已經當選者不能作爲其他職位的候選人。本人書面聲明辭去已當選職位並經居民會議通過的,則不受此限制。

另行選舉時,被選舉人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得贊成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數的三分之一。

經過兩次另行投票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仍未選足5人的,已選出的有效,所缺名額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在3個月內按照本規程的規定,重新進行提名,再次組織選舉,保證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少於5人。

十七、本次換屆選舉工作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一)X月X日(3月29日前),召開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居民選舉委員會(7人或9人),通過本居民區選舉工作方案。

(二)X月X日(3月31日至4月14日),召開居民小組會議(每戶派1名代表參加)選舉產生居民代表,推選居民小組長。

(三)3月31日至4月29日,選民登記。4月30日公佈選民名單。5月21日之前,將選民證和委託投票證發放給每個選民。

(四)5月7日至5月14日,提名初步候選人、民主協商產生正式候選人。5月14日完成聯審並公佈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5月17日及以前,委託人或受委託人憑書面委託書到居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六)5月18日,召開正式候選人與居民見面會,發佈競選演說,回答居民提出的問題。

(七)5月19日,對選舉工作人員(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代書員、投票站工作人員等)進行培訓

(八)5月22日,召開選舉大會,正式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當場宣佈、當天張榜公佈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成員名單,並報江灣鎮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5月26日,召開居民代表會議,推選居務監督委員會(3-7人組成),新老班子工作交接。

(十)5月27日,以居民選舉委會名義發佈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名單公告。

(十一)5月31日前,向新一屆居民委員會頒發當選證書。

(十二)5月23日至5月28日,進行換屆選舉工作總結,整理、保存換屆選舉工作檔案。

十八、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的各類公告,將在居務公開欄及時公佈。居民選舉委員會還將通過“社區雲”平臺、在居委會所在地放置專用展板的方式,對過程性公告進行統一保留展示,方便居民查閱,接受居民監督。

十九、換屆選舉過程中嚴格落實本市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小組會議、選舉大會等會議,儘可能選擇寬敞的空間,會前會後及時消殺,儘量縮短會議時間。與會人員和選舉工作人員須全程規範佩戴口罩,減少不必要聚集。會前14天健康監測中曾出現腋溫超過37.3℃或有疑似症狀,經醫院排查仍未排除傳染病或仍存在身體不適症狀的居民,不得進入會場。市、區有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執行。

二十、本方案如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之處,以法律法規政策爲準。未盡事項,由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XX居民區居民選舉委員會

2021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