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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某村第十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

中山街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主要分爲選前準備、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選民登記、提名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選舉後續工作六個階段。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河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制定中山街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

2021年某村第十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

一、審計報告公示(2020.12.11-2020.12.25)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審計廳關於做好全省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社區居委會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的通知》(豫審〔2020〕109號)文件規定進行村(居)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對審計報告進行公示。

二、選民登記(2021年1月4號)

1、登記對象

截止到選舉日年滿18週歲(計算村(居)民年齡的時間,以本村(社區)村(居)委會選舉日爲準;村(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爲準,無身份證的,以戶口本爲準)的村(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社區)並且長期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

(二)戶籍在本村(社區),登記選民期間或者選舉期間不在本村(社區)居住,接到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通知後,表示願意參加選舉或者書面委託他人投票的村(居)民;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一)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告知,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村(居)民;

(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居)民(確認是否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應以司法機關的法律判決文書爲準;同時,對因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案經濟犯罪案而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這類情況必須由檢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認定,其他部門的認定無效);

(三)不能行使選舉權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癡呆人員。

(四)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職幹部職工。

選民資格的認定有爭議的,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

2、登記方法

登記時,以村(居)民小組爲單位設立登記站,由登記員挨家挨戶登記。

3、審覈和確認選民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必須對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進行認真審覈和確認,做到準確、無誤。

4、公佈選民名單(2021年1月4號)

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覈確認後,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按村(居)民小組順序在本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內予以公佈。

5、受理村(居)民申訴(2021年1月4號-8號)

村(居)民對公佈的選民名單,如有異議,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超過提出異議期限的,不予受理。選民名單和選民總數以異議處理調整後的名單爲準。

6、發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填寫、發放參選證,並由村(居)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居)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三、提名確定初步候選人

1、職位和職數

中山街村(居)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爲3人,主任1人,委員2人。

2、初步候選人報名條件

(一)新進人員年齡50週歲以下,原村委會成員參選的不能超過60週歲;

(二)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應當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工作作風好、羣衆口碑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奉獻意識強、廉潔意識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爲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1.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涉黑涉惡等問題的;2.組織、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勢力干擾侵蝕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的;3.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等立案調查處理的;4.拉票賄選、干擾破壞選舉,基本事實被有關部門查清的;5.長期無理上訪或組織、蠱惑羣衆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6.截留剋扣扶貧、低保等民生領域資金,土地徵用補償款、財政專項資金,侵害羣衆利益,受到法律紀律追究的;7.揮霍、侵佔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8.道德品行低劣,因聚衆賭博、嫖娼等被處以治安拘留處罰,或因涉毒被治安處罰的;9.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確定爲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1.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災等重大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拒不配合、干擾破壞等情形的;2.有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爲尚未整改的;3.近5年內有損害生態環境行爲被查處的;4.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村集體資產租賃費用、土地流轉費用的;5.在任期履職考評中被評爲不合格等次的;6.近3年黨員民主評議曾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7.由於身體健康及年齡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8.拒不簽訂紀律承諾、創業承諾和辭職承諾的;9.個人未報名參選的。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實行近親屬迴避,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及外祖孫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個村(社區)“兩委”班子中任職。

(三)初步候選人報名

報名實行“一人一崗”,即報名參選村(居)委會主任的不得再報名參選村(居)委會委員,報名參選村(居)委會委員的不得報名參選村(居)委會主任。

(四)初步候選人資格審查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報名參選村(居)委會主任、村(居)委會委員的村(居)民按照上級規定的“九不能,九不宜”進行初審,初審後符合條件的報街道辦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審查,街道審查合格的再上報縣級聯審。縣級聯審合格的人員作爲初步候選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及時發佈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初步候選人名單。

四、提名確定正式候選人

初步候選人名單公佈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投票提名村(居)委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投票地點和時間,併發布公告。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在初步候選人中根據擬定的職位和職數等額提名候選人,按照得票多少差額確定,村(居)委會主任差額1人,委員差額1人。每一村(居)民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擬定的候選人名額。不是初步候選人的,不得提名爲正式候選人。

4、公佈候選人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爲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應當於被提名確定爲正式候選人當日簽訂紀律承諾、創業承諾、辭職承諾並報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拒不簽訂三項承諾的取消正式候選人資格。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將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簽訂三項承諾書情況向村(居)民公告。

第五階段 投票選舉

一、確定投票方式

村(居)民委員會投票選舉採取選舉大會方式,組織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集中統一投票;

二、公佈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佈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三、辦理委託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委託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爲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提名爲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託。

被委託投票人或者委託投票人應當在選舉日前到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辦理書面委託手續,選舉日當天一律不辦理委託投票。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批准後,委託生效。選民委託他人代爲投票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要收回該選民參選證,向被委託人員發放委託投票證,並在選舉日前1天公佈委託投票的選民和被委託投票的選民名單。

被委託人在選舉日當天應親自參加選舉大會或到投票站憑證領取選票、寫票和投票,不得將委託證交他人再委託投票。

四、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提名選舉工作人員,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選舉工作人員包括總監票員、驗證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監票員、代書員、投票站工作人員等。

選舉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公佈,採取選舉大會投票的還應在選舉大會上宣佈。

選舉工作人員確定後,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培訓。

五、投票選舉

採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投票結束後,應當將所有票箱集中,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開一箱,防止秩序混亂和舞弊現象。開箱後,應先分別清點投票站票箱的選票數,覈對無誤後再清點中心選舉會場票箱選票數。然後,將選票混在一起,由選舉工作人員逐張檢驗,清點選票總數。在個別疑難選票認定上,應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集體認定,選舉工作人員不得自作主張、自行認定。在實際工作中,要先將少數有瑕疵、難以認定的選票挑選出來,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集體認定後,再進行計票。

在選票的認定上,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1.檢驗選票。選舉工作人員應逐張清點檢驗選票。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應當在公開計票前提交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2.認定有效票。有效選票又分整張有效或部分有效兩種:整張有效,是指一張選票完全符合選票規定的應選人數和寫票規定;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張選票上,選民對有的候選人按規定寫票,而對其他候選人胡寫亂畫無法辯認,該張選票爲部分有效票。

3. 認定無效票。無效票,又稱廢票。包括:多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書寫模糊不能辯認的選票;在選票上書寫(畫)選票規定以外的標識的選票。

4.認定棄權票。投出的未寫任何符號的選票。

5.無效票(廢票)、棄權票與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這就是說,判斷候選人當選是以“參加投票的選民”爲基數的,而廢票和棄權票是包括在這個基數內的。廢票、棄權票要與有效選票同時封存、存檔和保管,不得隨意銷燬和丟棄。

6.認定選票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檢驗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要依規定進行。同時,對每張選票要具體分析。一是未按選票規定的位置寫票,但能表達投票人意向的選票,如有的選民未在候選人上方空格內劃“√”,而在候選人姓名下劃“√”,這樣的選票明顯表達了投票人意向,可視爲有效選票。二是局部劃錯的應局部作廢,不應將整張選票作廢。三是另選他人的選票,將姓名寫錯或寫成小名別名的,如果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村(居)民中無同姓名的村(居)民,如將李二牛寫成“二牛”等應視爲有效票。

六、選舉有效性確認

選舉村(居)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數,以從票箱收回的選票數爲準。判斷本次投票是否有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張數超過本村(社區)登記的選民總數的一半以上;二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數要等於或少於發出的總選票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數未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半數的;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採取等額選舉的;

(五)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佈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選舉程序規定的。

七、確認當選

正式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只宣佈得票結果,經資格審查通過的,方能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舉結果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須當場宣佈,同時應當公佈所有候選人和被選人所得票數。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佈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名單,並報鄉鎮(街道)備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公佈選舉結果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八、另行選舉

村(居)民委員會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的,不再另行選舉。

第六階段 選舉後續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

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政府監督。

二、選舉產生村(居)務監督委員會

(一)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主任一名。爲適應履行職責的要求,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社區)會計(報賬員)不得擔任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選舉

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後,應當及時選舉產生新一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程序進行選舉,任期與村(居)民委員會相同,向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可以列席村(居)民委員會會議。

(三)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交接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新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後的十日內主持新一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交接事項,程序、參加人員按照村(居)委會工作移交進行。

三、推選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

(一)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的條件

1.年滿18週歲、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社區)村(居)民;

2.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3.熱心爲村(居)民服務,敢於堅持原則,遵紀守法;

4.密切聯繫羣衆,在羣衆中有較高威望。

(二)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的數額

每個村(居)民小組推選一名小組長。

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中黨員應當佔一定比例。

(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的選舉

1.村(居)民代表的選舉。村(居)民代表的推選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主持下,根據村(居)民會議確定的村(居)民代表數額,以無記名投票、公開唱票的方式進行,得票多者當選。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按照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的辦法進行推選。推選代表時,先計算出推選一名代表的戶數,再按計算出的戶數按居住相鄰的原則劃分出若干個選舉單位進行推選,獲得選舉單位全體選民的多數通過者當選。

(2)以村(居)民小組爲單位,本村(居)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被選人按小組應選的名額以得票多的當選。

2.村(居)民小組長的選舉。村(居)民小組長由村(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由村(居)民委員會主持,由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登記的本組選民參加,本組三分之二以上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獲得參加投票的本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的村(居)民當選村(居)民小組長。得票過半數的超過一人,以得票多者當選;得票不過半數,以得票多者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數的三分之一。

(四)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任期

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本屆村(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產生後,要及時發佈公告,建立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組長花名冊,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備案。

四、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及羣衆組織

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健全村(社區)共青團、婦聯、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紅白理事會、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道德評議會、禁毒禁賭會、孝善理事會等自治組織,倡導其負責人由村(社區)“兩委”成員兼任。

五、村(居)民自治章程及村規民約的修訂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是村(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爲規範,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後,各村(居)委會要結合本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羣衆需求變化以及(村)社情民意等情況,對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進行修訂完善。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建立選舉工作檔案。村(社區)建立的選舉工作檔案應當交由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至少保存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