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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管理規範新版多篇

人事檔案管理規範新版多篇

單位提取 篇一

應持有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及來辦理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

填寫信息 篇二

按要求在提檔簿上登記個人相關信息及檔案去向信息。

已就業畢業生的檔案存放一般有兩種方式: 篇三

一、把檔案轉至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

1、在沒有搞清楚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權之前,不要把檔案轉入這個單位,應該把檔案轉遞到這個單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個別沒有檔案管理權的單位會把學生的檔案弄丟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詢問清楚用人單位的性質。

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他們或他們的主管單位是有人事管理權的,可以接收檔案。

其它各類非公企事業單位、各類民營機構是無人事管理權的`,要通過人才交流中心來接收學生,學生的檔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人事檔案保管制度的基本內容 篇四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對人事檔案進行有效保管的關鍵。其基本內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歸檔制度;檢查覈對制度;轉遞制度;保衛保密制度;統計制度。

檔案交接 篇五

工作人員將檢查檔案的密封情況,對未密封好或破損的檔案進行密封,並蓋章,然後轉交給來辦理的人員。

把檔案轉至就業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篇六

適合對象:比較適合創業、靈活就業的畢業生。

優點:易於畢業生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缺點:由於畢業生與指導中心交流相對少,容易造成信息不暢。

公司人事檔案管理規定 篇七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員工檔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及《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員工的檔案均由人力資源部檔案管-理-員負責管理。檔案管理人員不能保管本人的檔案。

第三條員工失蹤或死亡後滿三年,其檔案應移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公司檔案室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條人事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一)、保管員工檔案;

(二)、及時索要、收集、鑑別和整理員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員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員工工作、工資、獎懲情況;

(五)、爲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員工的情況;

(六)、做好員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檔案室等部門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條人事檔案的內容及分類歸檔

(一)、本人歷年填寫的個人簡歷、履歷、登記表;

(二)、本人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係、成長曆史等自傳材料;

(三)、本人自我鑑定,組織鑑定材料;對員工的考察、考覈、評價材料;

(四)、政治歷史審查及甄別複查材料;

(五)、員工參入黨、團材料;

(六)、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及各種先進事蹟材料

(七)、入伍、退伍、辭退職、出國等材料;

(八)、處分、取消處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資、職稱等材料;

(十)、學歷和評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較大價值的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六條人事檔案材料的分類嚴格按《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人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燬

一、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一個月內立檔。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造冊登記。

二、對員工進行考察、考覈、培訓、獎懲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三、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四、人事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五、按規定需要銷燬檔案材料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批准,並編制銷燬清冊。

六、人事檔案存放應配備檔案庫房、檔案櫥窗等設施。檔案要做到防盜、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塵、防污染。

七、人事檔案材料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方能入卷存檔,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對檔案進行一次整理、校對工作。

八、檔案應分類編號後存放,編號應與員工編號統一,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材料入檔交叉,制檢索目錄,以便查找。

第八條人事檔案的利用和傳遞

一、外單位來公司查閱檔案時,必須持蓋有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閱。

二、本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員工檔案時,應由部門出具證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閱。

三、公司級領導、黨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可不經審批查閱員工檔案。

四、建立檔案查閱登記制度,對查閱職工檔案的情況做好記錄。

五、檔案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提交報告,分管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六、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七、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

八、員工被任免中層以上職務,應在任免職務後一個月內移交其檔案。

九、員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已辦理離公司手續者,應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十、轉遞檔案應通過機要通訊或派專人送取,並履行登記手續,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十一、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員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第九條新接收檔案,檔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收檔案後,應將基本檔案資料錄入計算機內。員工調出,檔案材料轉出時,應從計算機內註銷員工基本檔案情況。

第十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和《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辦理。

第十一條本管理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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