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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的市場調查報告多篇

車的市場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小區停車的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僅僅一條馬路之隔的幸福小區和惠豐小區,停車狀況卻截然相反:幸福小區差不多所有車都能停到合適的地方,而惠豐小區連唯一的馬路邊都密密麻麻地停滿了車,影響了交通又是安全隱患。爲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呢?我們小組對此進行了社會實踐調查。

調查時間:xx-2-11

調查地點:幸福小區、惠豐小區

調查人:組長:吳怡萱、宋金泉

調查人:組員:董航、劉非凡、李東澤、靖耀文、王卓

班級:08級6班

爲了瞭解兩個小區停車狀況區別及其原因,兩個組長首先制定了調查計劃:首先對私家車和車位的數量及停車狀況進行統計,再對小區居民進行採訪,最後進行討論,以此得到比較全面的結論。

組長首先帶領組員們分別對兩個小區私家車數量、車位的數量及停車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彙總後進行了分析,分析如下:

幸福小區沒有明確的車位,私家車一般都停在樓前、花壇前或樹下等空地處,雖然小區大,車輛較多,但只佔了大約70%到80 %的空地,沒有對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出行產生太大影響,只是由於管理不夠規範,有的地方顯得比較亂。

而惠豐小區的情況與之截然相反,因爲在建設小區時,開發商設計了地下停車場,所以地上只設計了少量停車位和車庫。但由於地下停車位收費且沒有車庫的私人性,所以至今仍有很多空餘,不願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車主們就把車停在地上的免費停車位裏,沒有搶到車位的就把車停在道路兩邊,阻礙了交通、不夠安全,而且看着十分凌亂。

接下來,我們又採訪了兩個小區的一些居民,兩個小區裏的很多居民也有同樣的看法。惠豐小區的李阿姨就對我們說:“現在買車的人是越來越多,爲了找一個位置好一點的車位,我天天都要提前幾分鐘從單位回家,稍晚一點車位就沒了。”而很多沒辦法提前下班的居民更是天天找不到車位,只能在路邊停車,考驗技術又不安全,這令他們苦惱不堪。

幸福小區的居民雖然沒有停車難的問題,但仍有其他與停車有關的問題,居住在幸福小區的王阿姨就有一些看法:“有時候,一些車主把車停在人行道上,影響了我們走路的人經過,尤其是拿着很多東西的時候,真的很不方便。”

對於這些情況,我們小組的同學們給兩個小區各提出了一些建議:

1、幸福小區的停車基本不成問題,但沒有明確的車位,車輛停在樓前、花壇前或樹下的空地處顯得比較亂,小區人流量大,也不夠安全,建議小區將停車規範化,劃定一部分區域爲停車位,讓居民統一停車,這樣既整齊劃一,又方便管理、保證了居民車輛的安全。

2、惠豐小區有明顯的車多車位少的問題,而收費的地下停車位不受歡迎使問題更加嚴重,建議小區擴大建設,增加地上停車位的數量,也可以短時間內降低地下停車位的價格,號召車主購買地下停車位,以此解決地上車滿爲患的問題。

其實,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小區停車難的問題,並不能單純依靠增加車位,還要讓居民提高意識,鼓勵其購買收費的停車位。或者使用最簡單、環保的辦法:號召大家不購買私家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這樣既解決了停車難的問題,又保護了環境,可謂是一舉兩得。

【第2篇】酒後駕車的調查報告

內容摘要

一、人們對酒後駕車及其危害在認識上存在許多誤區、盲區。

調查顯示,40%的人認爲酒後駕車者的心理是“過高地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這類駕車者認爲自己酒量大、開車技術過硬,總想酒後駕車來“炫耀”自己的技術,結果造成險象環生。27%的人認爲酒後駕車者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很多受調查者認爲酒後駕駛者往往存在“僥倖心理”,認爲自己以前飲酒駕車從來沒有出過事,也沒有被抓過,而且也經常看到其他人酒後駕車,於是便僥倖酒後駕駛,造成慘劇。

1、酒後駕車對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這一點大多數人認識不足,不是對後果認識不足,而是不知道爲什麼酒後駕車容易出事。

首先,酒後駕車視覺能力變差: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外圍視界可達180度,酒後的視覺角度將會縮減,喝越多,就越無法看清旁邊的景物。

其次,酒後駕車運動反射神經遲鈍:慢了一兩秒。如車速爲60km/h,一秒鐘車子就已經跑了16.67米,必然會產生嚴重後果。

再次,酒後駕車喝酒時酒精的刺激使人興奮,在不知不覺中就會喝多,當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對於酒後駕車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的機率越大。

最後,當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交通事故的危險度也可達到未飲酒狀態的2倍左右。

2、很多受調查者對國家在關於酒後駕車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對什麼標準算是酒後駕車不清楚,而在酒後該採取哪些比較安全的措施,大多數人不懂常識。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xx)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酒後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

國家對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酒後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酒後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酒後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當下我國加強防範酒後駕車的緊迫性。

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關,酒後駕駛已經被列爲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國,每年由於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酒後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爲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

數據顯示,僅xx年1到7月,中國內地因酒後駕駛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酒後駕車惡性肇事案件頻頻出現,這些案件引起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酒精引發的一件件慘案讓酒後駕車施加刑罰的聲音不絕於耳。

這充分說明酒後駕車行爲的治理工作已經迫在眉睫、刻不容緩了!酒後駕車給經濟社發展造成很多不利影響,在今天構建和諧社會,倡導文明安全出行的背景下,這是應該加大治理力度的。酒後駕車是拿生命開玩笑的不負責任的行爲,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不僅造成經濟財產損失乃至付出生命代價,而且波及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因此,防範酒後駕車行爲,是每一個民衆都應從自我做起一起的一件大事好事。

三、對防範酒後駕車的一些建議

1.安裝車載防酒後駕駛系統:在車上安裝能自動識別喝酒高峯時間段,能防止駕駛人檢測作弊的防酒後駕駛系統,若超過國家標準汽車則無法啓動。

2.國家法律提供支援:國家提供酒後駕車相關限制管理法律條文,交通管理部門應借鑑國外方式對有酒駕記錄人員實施強制安裝防酒後駕駛系統。

3.提供“酒後代駕”服務:餐飲娛樂場所爲客人開設“酒後代駕”服務,或由政府開通“酒後代駕”服務專線。

4.免收酒後過夜停車費:餐飲娛樂場所免收酒後客人的車輛過夜停車費,支持客人在酒後主動放棄駕駛。

5. 在酒的包裝或酒標酒單上印上“酒後請勿駕駛”在印製等警示語,將“酒後不駕車”的宣傳語、漫畫等印在酒瓶的商標上及餐飲娛樂場所的酒水單上。

6.履行社會服務令:除國家規定的處罰外,後駕車者還要到醫院做義工。

7.避免僥倖心理:消除人們“少喝酒不影響開車”的認識誤區,剖析酒精對駕車者的影響和危害,警示人們放棄僥倖心理。

8. 從年輕人抓起,對其個人考覈、單位評比掛鉤,酒配備“車德”卡:在每輛車上配一張“車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駕就在“車德卡”上做一個記號,對酒後駕車者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實現社會共同監督。

9.錄製親情提示音:錄下孩子童聲“爸爸,喝酒別開車,我和媽媽在家等你”作爲手機定時提醒錄音,從晚上7時開始,每小時提醒1次。

10. 在市區範圍之內,可以請求任意一位交警將車開到指定地點,交警不得拒絕。爲酒後者友情叫車:爲酒後者(不論是朋友還是陌生人)叫輛出租車。

11.發揮車友會的作用:由車友俱樂部向全體車友發出倡議避免酒後駕車,車友之間互相監督提高自身素質,配合有關部門對酒後駕駛做有力監督

四、作爲當代青少年我們應如何參與酒後駕車的治理工作,積極倡導文明安全出行?

1、加強學習。青少年雖然不能直接參與酒後駕車社會問題的治理,但是可以從增強自己的素質做起,加強學習,爲自己今後的安全出行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礎和知識儲備。首先要學習交通法規知識,學習安全文明出行規範,加強酒後駕車的警示教育。

2、積極宣傳。青少年要在學校和老師的組織下,積極參加”禁止酒後駕車、倡導文明出行”的宣傳教育活動,多向社區、街道和家人宣傳,做一名出色的宣傳員。

3、從我做起。越來越多的初高中生都會開車了,對於會開車的同學來講,自己一定要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駕駛,絕不能違規駕駛甚至酒後駕駛的行爲。

五、研究過程的感受

xxx:

生命對於自己和他人來講都只有一次,這僅有的一次生命,我們每一個人沒有理由不去珍惜。我覺得,酒後駕車者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對生命的憐惜之情,拿自己的生命和別人的生命開玩笑,對生命不負責任。作爲一名當代青年,我認爲,我們應該積極倡導文明安全出行,不做那些酒後駕車的違法事情。

xxx:

這次社會調查對我的觸動很大。雖然研究性課題很辛苦,花費了不少的時間,但是得到的體會很多,這次社會調查和研究,讓我增長了社會實踐的能力,學會了很多在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最主要的是對酒後駕車有了一個全面的認識,心裏對治理酒後駕車這一社會問題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增強了許多。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到全民禁止酒後駕車的行動中來,營造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圍。

【第3篇】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共享單車越來越多,甚至成爲一種時尚。如下是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短短几個月,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說,共享單車的出現爲低碳生活,綠色消費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統最後一公里有了解決良策,並以其低價、便捷、簡單的使用優勢,迅速贏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給城市交通出行帶來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單車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逐步暴露出其由於共享意識缺乏而導致的管理、停放、服務、配套等方面的問題,出現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給城市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不少難題。

爲促進共享單車行業良性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合法權益,經充分準備及周密策劃,廣東省消委會於2022年1-3月期間,聯合廣州市消委會,以廣州市爲核心,輻射周邊地帶,對常見的摩拜單車、小鳴單車、ofo單車及小藍單車等品牌進行深入調查。爲突出調查的點面結合,活動採用線上問卷調查和線下志願者體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終,活動回收有效線上調查樣本數量2238份,有效線下體察樣本數量104份。

線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爲共享單車利大於弊,73.9%受訪者支持發展共享單車,93.8%受訪者認爲政府要支持共享單車的發展,近七成受訪者對使用共享單車表示滿意。在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及管理評價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訪者對共享單車經營者的管理不滿意,其中車輛損壞是受訪者反映最經常遇到的問題,亂停亂放是受訪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爲。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普遍認爲,共享單車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須承擔多種責任與義務,政府應加強規範引導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進共享單車配套設施。

志願者體察結果顯示:在騎行、服務環節,大多數志願者對用車說明、註冊、押金、收費、操控、費用結算、押金退還步驟及速度等方面給予正面評價,綜合評價得分7.3分(滿分10分)。但有22.1%志願者表示尋車有困難,有個別志願者稱花了超過30分鐘才找到單車只有52.9%的志願者能馬上找到沒有任何問題的共享單車,其中二維碼或編號被塗抹或脫落、座椅損壞或丟失、車輛太髒及輪胎損壞或丟失等,是共享單車存在的較常見問題;約七成志願者對共享單車客服服務不滿意。

志願者體察還發現,適宜騎行的自行車專用道少,只有24.0%的志願者表示在體察時有自行車專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騎行;但即便有自行車專用道,也存在車道斷頭、過窄、被霸佔及損壞等各種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沒有自行車專用道,仍有8.7%的志願者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此外,單車專用停放區不足問題突出,有36.5%的志願者則反映沒有停車專區,有43.3%的志願者受停放場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單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時,與問卷調查結果一致,志願者通過觀察,大多認爲亂停亂放在其他消費者不良行爲中佔比最高,達到64%。

綜合此次調查結果,廣東消委會認爲,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解決了居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同時也因綠色環保、高效便捷、低價健康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規規制不足、經營者應盡責任履行不到位、消費者自律不夠、市政配套缺失、社會各界共享意識不強等五大症結問題,形成行業發展的阻力。特別在經營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信息安全權等情況和隱患,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爲進一步規範共享單車行業,推動其長遠健康發展,構築和諧廣東消費環境,省消委會在綜合法律專家、經濟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觀點及建議:

一是社會要營造有利於共享單車發展的環境。共享單車服務是互聯網充分應用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創新經營模式,順應了金融資本、供應鏈各方和消費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經濟是法制經濟、信息經濟、信用經濟、合作經濟。共享單車的發展需要從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監管、社會氛圍等多方面提供條件,優化發展環境、夯實發展基礎。此外,市場各參與方要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約束,遵守共同的行爲準則底線。國家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共享經濟發展要求。

二是經營者要充分履行應盡責任和義務。任何市場創新,都必須以實現和增加消費者福祉爲根本落腳點。消費者的權利實現,要靠經營者履行責任和義務來保障。共享單車各相關市場主體必須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主動承擔市場規範發展、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根據調查發現的問題,共享單車企業當務之急,要對照法律規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的各種規定和行爲,確保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要根據調查中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不斷優化經營模式,爲消費者提供滿意的消費體驗;同時要主動承擔規範引導消費行爲的責任,要制定明確可行的消費者行爲規則,加強對消費者規範用車的引導,營造文明的消費氛圍。

三是消費者要增強規則和自律意識。在共享經濟活動中,被共享產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真正分離,實現了消費者在沒有取得對產品和服務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得到對產品和服務的分時使用權,擴充了消費者的消費權。但共享經濟分享的性質,同時又對消費者的意識和行爲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費者必須有規則意識、契約精神、誠信理念和自律行爲。爲此,廣大消費者要適應共享經濟發展不斷轉變消費理念,要更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約定、社會公道。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要做到:學法守法,嚴守法律邊界;謹慎掃碼,保護信息安全;合法用車,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合理停車,維護公共秩序;文明用車,維護良好形象;誠信用車,珍惜個人信譽。

廣東消委會共享單車消費服務調查相關法律問題律師點評

爲規範共享單車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發現情況,就共享單車消費服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林昭潤律師進行了解讀和點評。

一、調查中發現不少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停在機動車道、封閉小區/住宅、車庫、綠化帶、有禁停標誌的地方、明顯阻礙行人或機動車出入的位置等。

問題1.政府對非機動車的停放地點是否有明確規定?

法律僅對停放地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範要求,未對具體停放地點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即對於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於規定地點內,對於沒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以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爲前提進行停放。

3月21日,廣州市交委聯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正式發佈《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這是廣州市規範共享單車停放管理的第一個規範性文件。《導則》適用於廣州中心城區(包括荔灣、越秀、天河、海珠四區全部區域和白雲、黃埔部分區域)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導則》要求,自行車停放區應當能夠合理利用道路空間,避免影響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響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應當保障用戶存取車輛安全,同時有利於引導規範自行車停放秩序。停放區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自行車停放區應當以需求爲導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夠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車輛,保證車輛進出停放區暢通無障礙,促進自行車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車停放區應當重點圍繞城市公共交通網絡節點周邊進行設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車短距離接駁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綠化帶、設施帶、軌道交通站出入口後側、人行天橋引橋底、高架橋下等空間靈活設置;停放區規模應當結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間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地合理確定,並方便維護管理。《導則》明確規定了17種路段或位置不應設置停放區。目前,天河、海珠區政府已經先行在轄區內組織自行車停放區的率先試點工作,其它區域將陸續展開。

2022年底,深圳市交通運輸委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了《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爲市民設置合理的非機動車停放區。由此,各地政府部門針對共享單車相關的問題,正在逐步完善相應的制度規範。

問題2.如因用戶停車不當而造成違法違規的事實,或引起意外及糾紛等,應如何問責?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大多數共享單車經營者對於規範停車地點已做明確要求及提示,若由於用戶亂停亂放造成共享單車車輛損毀的,應當由用戶對車輛損壞承擔賠償責任。若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共享單車經營者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目前網上公開的判例中,暫未有因自行車亂停造成損害,而承擔責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單車亂停放遭城管部門扣車的情況,由於使用者亂停放致使車輛被城管部門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責任配合企業將車輛取回,並可能因此被企業予以信用處罰或扣除押金等處罰。

二、調查中發現不少惡意破壞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破壞零部件、亂貼亂畫、張貼詐騙廣告或二維碼等,此外,丟棄單車(垃圾場、河涌等)行爲也屢見報端。

問題1.以上分別屬於什麼行爲,是否要惡意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或規模才視爲觸犯法律法規?是否需要共享單車經營者或民衆報警才能受到處罰?嚴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範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據損毀財物的價值作進一步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22]36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將單車從高樓上扔下,或者丟棄到河涌裏,或者將單車肆意拆解,或者破壞單車的零部件等故意損毀、破壞單車、亂塗亂畫等行爲,均屬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行爲,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單車的二維碼之上或之外張貼二維碼,使用戶在掃碼時如果不仔細觀察就可能誤入詐騙騙局,這種行爲應定性爲詐騙行爲。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爲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題2.如爲競爭對手或相關行業從者人員惡意損壞,又有什麼相關法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調查中發現各種上私鎖、破解密碼鎖等私佔共享單車的行爲,或直接私藏單車,以上屬什麼行爲?是否要惡意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或規模才視爲觸犯法律法規?是否需要共享單車經營者或民衆報警才能受到處罰?嚴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私佔、私藏共享單車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用戶用完之後不做歸還處理(即不上鎖歸還),通過上私鎖的行爲佔有該車輛,此時用戶是基於合法前提而佔有共享單車,該行爲應定性爲侵佔行爲,若侵佔數額較大的,或構成侵佔罪;第二,用戶沒有根據正常借用車輛手續使用,通過破壞車鎖或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的,該行爲應定性爲盜竊行爲;第三,對於部分共享單車(例如ofo共享單車),由於車鎖本身屬於密碼鎖,用戶在正常使用次後,就能獲取密碼,並能在結束使用後通過該密碼再次打開車鎖使用。若用戶在獲知密碼後通過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開鎖)再次打開車鎖,並佔爲己有,則由於其屬於非法佔有,應當定性爲盜竊行爲而非侵佔行爲。侵佔罪屬於刑法規定的自訴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企業發現車輛被他人佔有的,並符合侵佔罪之構成要件的,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盜竊行爲,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爲嚴重的,或構成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四、以下騎車行爲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若發生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對騎車人會有什麼後果?

問題1.在非自行車專用道、或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機動車道騎行自行車,能否認定騎車人有過錯應結合實際進行分析判斷,不應一刀切的認爲因騎車人在機動車道騎行則存有過錯。若騎車人存有過錯的,騎車人需要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問題2.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騎車上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所以,12週歲以下兒童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相關部門規定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上路,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所以共享單車經營企業作爲經營者,不能違法向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且要針對這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爲進行警示。即便經營企業做了相應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發生傷亡的,經營企業仍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長授意下使用共享單車,並因此發生人身傷亡的,家長亦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3.騎車載人。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所以,如因載人發生事故,應該由用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是否有規定,共享單車經營者要爲單車及騎車人購買相關的保險,如有,應該是什麼類型的保險?

法律暫時沒有規定對於這種以盈利爲目的而投向市場使用的自行車必須購買保險。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目前市場上的單車使用量與日俱增,且自行車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車的潛在危害不容小覷,而這些都將促使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場運營的狀況而言,部分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已對保險相關事宜進行研究,並予以高度重視。爲共享單車及騎車人購買相關的保險或將是大勢所趨,這將有利於企業規避風險,也有利於保障騎車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問題

問題1.押金退還問題上,傳統租賃服務的押金在租賃結束後自動退還,共享單車需手動退還,是否合法合理?

對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共享單車租賃合同中押金的性質。共享單車企業針對押金有明確的定性,即爲使用共享單車的保證金。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簡單說,就是出租方對所使用的動產做一個現金的保障,出現問題可以用現金報償出租車或出借人。

從合法性看:法律並沒有對押金或保證金退還的方式與時間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屬於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範圍。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如對租賃結束後押金自動返還做出了規定,則出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押金。但是租賃共享單車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租賃結束後需要承租人手動點擊退還押金的條款,這種雙方約定的行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共享單車企業約定使用人在合同終止後需要手動操作才能返還押金,且部分單車的押金到賬時間爲若干工作日不等,則爲典型的格式條款。針對格式條款,共享單車企業需要在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此外,由於目前使用共享單車需要註冊賬戶方可實現,而部分平臺要求用戶預先充值金額以在使用結束時直接扣款。而用戶選擇退回押金的方式實則等同於銷戶行爲,賬戶中的餘額不予返還,這種規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戶與企業之間並未就使用次數作出約定,但部分平臺的充值數額的選擇並非由用戶任意填寫,而是固定的幾個選擇(如10元、20元、50元等),這就相當於企業單方向用戶設置最低使用次數。其次,由於用戶選擇退回押金的行爲實則等同於銷戶,而退回押金時賬戶內的餘額不予退回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戶的財產權。最後,用戶爲使用共享單車的實際需要,即使上述約定或違背其自身的意願,但基於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問題,許多用戶會選擇妥協。就上述問題,相關企業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權的情形。

問題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單車企業,以摩拜單車爲例,根據估算其每月活躍用戶押金總額逾9億元。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像這樣龐大的資金,其流動和使用應納入法律監管?如有,大致的規定是怎樣的?

共享單車使用人掃碼時可以認爲是開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單車後給單車上鎖,再投入社會供他人使用爲終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爲特殊的動產質押物。《擔保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終止合同後使用人爲了下次訂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願存放於共享單車企業中的資金,已經不能稱之爲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願存放於共享單車企業處的資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盡到善良的保管義務。就租賃合同期間使用人支付的保證金問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保證金的性質爲特殊的動產質押物。

共享單車押金的可怕並不在於衍生利息,而在於一車多押。因爲共享單車使用有一定頻率,其週期間隔不會太長。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時間過長,那麼用戶往往會選擇不退押金,以便於下次使用。而這就有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共享單車是共享經濟,用戶數是遠遠高於車輛數的。就是說,共享單車公司手中的押金遠遠高於其自行車資產的價值。因此一旦資金使用不當就會演變成非法集資的性質。因此這筆資金無論從質押物,還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爲了保護質押權人還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應納入法律監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單車使用規則中明文規定,充值的餘額不可退還或轉讓,只能用於騎車消費;亦有共享單車品牌對充值的最低額度有所限制,請問這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利,應如何維權?

部分共享單車企業在產品流程設計上採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後付費,有誘導用戶充值多於一次需求的嫌疑;對於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沒有明確告知用戶,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共享單車企業的此設計目的是爲了要提高用戶留存率,用戶不至於體驗一次就離開。如果沒有餘額,用戶在使用結束後很可能選擇取出押金,甚至卸載平臺軟件;因爲有留存的餘額,用戶選擇保留押金和平臺軟件的可能性更高,進而將其作爲交通出行的一個選項,逐漸培養起使用共享單車的出行習慣。共享單車企業的這種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可以自行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第4篇】大學生對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摘要:共享單車概念的出現是近幾年備受熱議的新趨勢。而隨着共享單車的面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出行方式。在校園中的成功推廣也使得共享單車全面的出現在大學生的生活中,但在市場出現飽和狀態後,共享單車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調查時間:2017年11月26日-11月28日

調查目的:此次調查是爲了瞭解大學生對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以此做出總結。

調查對象:在校的大學生

一.問卷題目設計思路

共享單車逐漸出現在大學生的視野和生活當中,爲了更好地瞭解大學生對於共享單車的需求以及使用率,爲此做出此次調查。

二.問卷發放及回收情況

此次調查共發放了42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共有40份,爲了結果的有效性更加準確,本次調查採取的是隨機問卷模式,以保證樣本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三.調查數據結果分析

調查結果有以下幾點:

(一)多數大學生使用共享單車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73.8%的大學生表示使用過共享單車,26.2%的人則沒有使用過。從這兩個數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大學生對共享單車的需求是比較大的。

(二)便捷性成爲首要因素

40.6%的人選擇使用共享單車的理由是其比較方便,21.9%的大學生則認爲環保是選擇要素,此外覺得共享單車性價比高以及新奇想要嘗試的大學生分別爲18.8%和15.6%,由此可以看出,方便性於大學生使用共享單車的重要程度相對其它因素是較高的。

(三)摩拜、ofo單車更受青睞

在按喜好程度對共享單車進行排序時,大部分的大學生都比較偏向摩拜單車和ofo小黃車,其次則是小鳴單車,而小藍單車以及優拜單車卻稍遜色幾分。從以上這些排序可以看出,摩拜單車和ofo小黃車在大學生心目中佔有較大比重。

(四)外出遊玩和運動鍛鍊更受歡迎

根據數據結果顯示,大多數學生傾向在出去遊玩和運動鍛鍊時使用共享單車,緊追其後的`則是在離目的地較近以及上下學的情況下使用,只有少部分人偏向於其他情況使用。從以上結果可以得知,大學生對於共享單車的使用主要是在閒暇時間。

(五)部分人表示不使用

據數據顯示,在不使用理由中,28%的大學生表示不使用的理由是要交押金,24%的人則是網絡狀態差以及其它的一些原因,還有12%的學生則認爲開鎖流程太過繁瑣以及不會騎車。

(六)廣告宣傳是第一途徑

在瞭解途徑這一方面,廣告宣傳是大多數學生認識共享單車的首要途徑,其次纔是經過朋友介紹、路上看到和新聞媒體的報道。由此可以看出,廣告宣傳是當下最受大學生歡迎的一種方式。

(七)低碳環保是最大優勢

根據調查,對於共享單車的優勢大學生認爲低碳環保是最大的,而緩解交通壓力和便捷性則排在第二位,但安全性能方面卻只得到少部分人的認可。從這可以看出,大學生對於共享單車優勢的認知是比較清晰的。

(八)共享單車存在問題顯著

在共享單車目前存在的問題中,大學生反映的最大問題是共享單車亂停亂放,而其次則是車輛閒置和單車損壞無人修理,騎車違反交通規則以及押金退還拖延也在其中佔了很大比重,甚至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問題。而從上面這些問題可以反映出共享單車在經歷熱潮後漸漸顯現出的一些缺陷,並且亟待解決。

四.結論及建議

通過這次對大學生共享單車使用情況的調查,我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共享單車的出現適應大學生的生活方式。從此次調查可以得知,極大部分學生對於共享單車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需求,尤其在外出遊玩和鍛鍊方面;

2.品牌效應對大學生選擇共享單車有一定的影響。摩拜和ofo單車是衆多品牌中最受大學生歡迎的,其中廣告宣傳的影響因素佔較大比重;

3.共享單車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雖然共享單車是出行便捷的交通工具,但隨着單車市場的趨向飽和狀態,其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爲此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1.出臺管理共享單車的細則;

2.在大學校園中進行宣傳,給大學生普及文明使用單車的知識;

3.供應商要根據大學生的實際需求來投放單車數量,減少過多或過少的問題。

【第5篇】摩拜單車的調查報告

摩拜單車的調查報告

隨着新一輪資本的注入,共享單車市場的戰局更加激烈。尤其摩拜單車和ofo單車以總融資12億美元佔據主要共享單車資本。

市場需求與用戶態度

以目前市場反響來看,用戶對共享單車的態度是積極的。下圖顯示用戶未來使用共享單車的態度:

70%的用戶表示在未來會經常使用共享單車,28.7%的用戶表示會偶爾使用,只有1.2%的用戶表示不會再使用共享單車。以此可以看出共享單車滿足了用戶的剛性需求。

從車站/地鐵站出發到達目的地是用戶的主要使用場景。由此可以推斷出上班族和學生族是主要的用戶人羣,並以節省時間爲目的。交通擁堵對於單車市場來說功不可沒。健身和出遊的場景頻次大多發生在節假日中。嚐鮮體驗的用戶會隨市場成熟而逐步淘汰。

5千米以內的騎行距離佔據91%,其中3千米以內佔據61%。由此推斷,用戶在5千米以上距離的場景中多不願選擇共享單車作爲出行工具。

結合用戶使用場景和騎行距離,從地鐵站或車站出發的5千米以內騎行距離剛需爲主。

成本與價格

從押金、價格、成本角度來看ofo相比摩拜具有較大的成本優勢。正因爲ofo的低成本,ofo在單車丟失率、損壞率相較摩拜更甚。不過在相同的資本注入情況下,ofo具備以量取勝的資本。理論上,ofo可在成本環節拓展更多的玩法。

融資情況

摩拜融資信息如下:

包括騰訊、富士康、攜程、紅杉資本等投資方,摩拜獲得5億美元以上融資。

ofo融資信息如下:

包括滴滴出行、小米科技、中信基金等投資方,ofo獲得5億美元以上融資。

以此可以看出,摩拜和ofo在投資人眼裏具有旗鼓相當的地位。也正因爲滴滴和騰訊的參與讓人們聯想到過去滴滴和快滴的合併。外界推測摩拜和ofo會合並,也是由此推斷。

輿情指數和品牌策略

作爲企業的無形資產,品牌和輿論對有形資產起到關鍵作用。市場上主要的營銷手法主要採用廣告和新聞輿論。雖然包括微信微博在內的各渠道入口都對營銷起到重要作用,但摩拜和ofo在這方面採用的策略基本相同,我就不在此過多闡述。

反觀摩拜以新聞爲導向的.營銷策略和ofo以廣告爲導向的營銷策略。我們進行對比:

摩拜在新聞上的投入從17年2月開始加大力度,一度超過ofo若干等級。到目前(截止2017年3月)摩拜的新聞輿情指數達到68而ofo僅爲18。摩拜遙遙領先ofo。

但通過百度指數分析,ofo的百度指數卻超過摩拜。我們觀察下方百度指數的整體統計、pc統計和移動統計:

在2016年末和2017年2月、3月,ofo的指數遠超摩拜。但摩拜以20%的增長趨勢超過ofo 7%的增長。

我們再看摩拜和ofo的品牌保護,如下圖:

摩拜註冊商標192,ofo註冊商標3;摩拜專利32,ofo爲0。在品牌意識上,摩拜勝過ofo一籌。

我們再看摩拜和ofo的關聯關鍵詞,如下圖:

摩拜和ofo相輔相成,關聯性較強。依據摩拜和ofo重疊用戶的比例5%的來計算,同時關注摩拜和ofo的用戶佔有很大比例。

流程設計

在使用流程上,摩拜和ofo均採用繳納押金和實名認證的策略。但ofo結合支付寶芝麻信用分推出免押金策略。ofo的底氣來源於其單車成本和個人徵信。記得當初滴滴和快滴的對決實質是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對決,那這次關於個人徵信的建設來說,似乎微信並沒有入場。當然,這些都是題外話。

顯然,在這場對決中,徵信免押金的策略讓ofo扳回一局。

界面設計

可以說摩拜和ofo的ui是非常相似的。但也有一些設計概念上的不同。

1. 摩拜單車右下角引入“客服”概念;ofo右下角引入“舉報”概念。

2. ofo右上角顯示活動信息;摩拜顯示搜索poi。

3. 摩拜單獨設置紅包活動按鈕,並沒有爲活動設置獨立的頁面。

4. ofo app啓動速度比摩拜更快。顯然ofo的程序更輕量。

用戶滿意度

從上圖可以看出,ofo的用戶滿意度超過摩拜6個百分點,但整體相差不大。

總結

綜上所述,共享單車市場一家獨大的可能性不大,但兩者間的競爭會產生良性競爭,最終共同帶動共享單車市場的成熟。撰寫此文的過程中,我問了某位業內總裁的看法(不願透露姓名),他說:

一場資本遊戲,沒啥技術含量。誰也弄不死誰。

對此,我深表贊同。

【第6篇】關於小區停車的社會調查報告

調查地點:幸福小區、惠豐小區

調查人:組長:吳怡萱、宋金泉

調查人:董航、劉非凡、李東澤、靖耀文、王卓

班級:08級6班

爲了瞭解兩個小區停車狀況區別及其原因,兩個組長首先制定了調查計劃:首先對私家車和車位的數量及停車狀況進行統計,再對小區居民進行採訪,最後進行討論,以此得到比較全面的結論。

組長首先帶領組員們分別對兩個小區私家車數量、車位的數量及停車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彙總後進行了分析,分析如下:

幸福小區沒有明確的車位,私家車一般都停在樓前、花壇前或樹下等空地處,雖然小區大,車輛較多,但只佔了大約70%到80 %的空地,沒有對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出行產生太大影響,只是由於管理不夠規範,有的地方顯得比較亂。

而惠豐小區的情況與之截然相反,因爲在建設小區時,開發商設計了地下停車場,所以地上只設計了少量停車位和車庫。但由於地下停車位收費且沒有車庫的私人性,所以至今仍有很多空餘,不願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車主們就把車停在地上的免費停車位裏,沒有搶到車位的就把車停在道路兩邊,阻礙了交通、不夠安全,而且看着十分凌亂。

接下來,我們又採訪了兩個小區的一些居民,兩個小區裏的很多居民也有同樣的看法。惠豐小區的李阿姨就對我們說:現在買車的人是越來越多,爲了找一個位置好一點的車位,我天天都要提前幾分鐘從單位回家,稍晚一點車位就沒了。而很多沒辦法提前下班的居民更是天天找不到車位,只能在路邊停車,考驗技術又不安全,這令他們苦惱不堪。

幸福小區的居民雖然沒有停車難的問題,但仍有其他與停車有關的問題,居住在幸福小區的王阿姨就有一些看法:有時候,一些車主把車停在人行道上,影響了我們走路的人經過,尤其是拿着很多東西的時候,真的很不方便。

對於這些情況,我們小組的同學們給兩個小區各提出了一些建議:

1、幸福小區的停車基本不成問題,但沒有明確的車位,車輛停在樓前、花壇前或樹下的空地處顯得比較亂,小區人流量大,也不夠安全,建議小區將停車規範化,劃定一部分區域爲停車位,讓居民統一停車,這樣既整齊劃一,又方便管理、保證了居民車輛的安全。

2、惠豐小區有明顯的車多車位少的問題,而收費的地下停車位不受歡迎使問題更加嚴重,建議小區擴大建設,增加地上停車位的數量,也可以短時間內降低地下停車位的價格,號召車主購買地下停車位,以此解決地上車滿爲患的問題。

其實,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小區停車難的問題,並不能單純依靠增加車位,還要讓居民提高意識,鼓勵其購買收費的停車位。或者使用最簡單、環保的辦法:號召大家不購買私家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這樣既解決了停車難的問題,又保護了環境,可謂是一舉兩得。